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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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危化品企业首次只能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

第五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颁发证书和牌匾。

省安监局为全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确定和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牌匾的颁发;各市安监局为本地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的颁发。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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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4.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并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监局及开展评审工作所在地的市安监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或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须由二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6 -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所工作面积不少于400㎡。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5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名。

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6. 建立有安全标准化专家库。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所工作面积不少于250㎡。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6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本科(含)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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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

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6. 建立有安全标准化专家库。

第十三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经再培训并考核合格,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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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经省安监局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化工设计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自评与申请

第十八条危化品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岗位员工全员参与的标准化工作机制。要针对企业岗位和专业实际,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解细化到企业各个岗位和各个专业,制定岗位标准和专业标准,做到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培训教育延伸到每个员工,全面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活动。

第十九条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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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诊断报告指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诊断报告中的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及《补充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第二十一条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申请。

第二十三条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四章受理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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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省安监局公告的评审单位中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评审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应包括管理、技术、工艺等专业评审人员和相关安全技术专家,其中在评审生产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5名,评审经营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2名,组成评审工作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主要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生产装置、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企业特点确定重点岗位,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询问。其中:一线生产、管理等重点岗位的现场考核率要达到100%,重要岗位的人员要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询问。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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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涉及的所有评审要素和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建议,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评审单位应到现场复核,并形成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评审工作组应将评审报告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评审计分方法:

1.安全标准化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其中:每个A 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 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4),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i M K M ∑=n

1

i ·

式中:M —总分值;

i K —权重系数;

M i —各A 级要素得分值;

n —A 级要素的数量(1≤n ≤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 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 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实i M—A级要素实得分值;

M—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i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评级标准:

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具体条件;

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规定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条件。

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规定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条件。

第三十条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工作资料及时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现场询问和勘查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标准的企业,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五章审核与发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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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予以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二、三级证书和二级牌匾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样式和编号模式(见附件5、6)。

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自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之日算起。危化品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期换证达标评审申请。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至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质量。评审单位应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市安监局应定期对辖区内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建立抽查档案,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省安监局,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省安监局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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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监督其完成整改。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评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自评。

企业发生改、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后,应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体系及时更新、调整,并开展自评。变更后的自评报告应及时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危化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等级并进行公告,收回其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1.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安全标准化抽查或核查不达标的;

3.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安全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或过期的;

5.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第三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评审资质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不再具备评审单位资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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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第四十条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 16 -

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申请。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以集团公司内设的管理单元(县公司或管理片区等)为单位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管理单元的划分不应跨县(市、区)。现场评审时应覆盖管理单元所包括的所有站点,但应以单独站点来编制评审报告和公告达标站点名单。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9?325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晋安监危化字…2009?26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山西省氯碱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山西省焦化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山西省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要继续作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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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工具。

第四十五条各市安监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实施办法。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A级要素权重系数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样式

7.新修订的《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

充要求及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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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诊断报告

诊断单位:

(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生产□储存□经营□使用

所属行业:□氯碱□合成氨□焦化□工业气体

□电石□涂料□农药□其它申请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诊断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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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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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一、目的 根据公司创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提升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规范生产和工程领域质量和安全工作行为,统一各项资料,打造标准化工作团队,塑造嘉寓形象,特制订此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工程系统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外协队伍及人员。 三、职责 (一)总部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二)各区域质量安全部负责区域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三)各分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各分子公司及下属各生产和工程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四)各区域公司及下属生产系统部门及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此细则中关于生产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的具体工作; (五)各区域公司及下属工程系统部门、项目及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此细则中关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各级质量安全部对未按照此细则要求实施的,均享有直接处罚权。

四、相关文件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现场使用检查表 项目安全交底 质量策划 过程检验内容表格五、工作内容 第一部分资料标准化 第二部分设备标准化 第三部分环境标准化 第四部分行为标准化

第一部分 资料标准化 1.安全资料标准化 1.1生产安全资料标准化 生产安全资料标准化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主要涉及到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及考核方案,格式如下表(例): _________生产基地安全目标实施计划及考核方案 一次考核,形成考核记录格式如下: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记录 (3)班组是车间安全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对班组的教育及活动记录格式如下: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

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考评说明 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 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7.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 3 —

(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什么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什么 --质量标准化咋成打扫卫生? 安全质量标准化又是什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煤炭行业多年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完善,吸收国内外安全质量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发展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体系。其内涵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主要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和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个表述只是我们初步思考和认识的结果,尚需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丰富和完善。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科学内涵的把握,将会越来越准确。 与传统意义上的质量标准化相比较,新形势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有以下四个新特点: 1.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安全生产是制约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始终是煤矿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做好其他各项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要求标准化的所有工作,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紧紧围绕着矿井的安全生产来进行。 2.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标准化。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经过这些年来的持续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已经开始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轨道。安全质量标准化,首先要求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规范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3.体现了安全与质量之间的紧密联系。安全与质量之间,安全工作标准化与质量标准化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抓质量标准化必须抓安全工作标准化。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偏废。事实上,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从一开始,就和安全生产紧紧绑在一块。“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在煤炭系统已经广泛深入人心。“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提出,更加明确了二者的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及法规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和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煤矿安全规程》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9.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10.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 《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 12. 《商品煤质量管理行办法》 13. 《山西省”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划》 14.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15.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8.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領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 《关于实施遇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2. 《煤矿领导带班下并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2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 《煤矿防治水细则》 27.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8.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标本兼治過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2. 《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细则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考评说明 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 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标准化 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90 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级≥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7.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

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样本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根据住建 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 ]111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 设的意见》( 黑发[ ]15号) 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建安[ ]2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 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 地) 、县( 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结合前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现制定《煤炭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一部分采煤专业 一、综采工作面基础资料管理 (一)建立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有记录资料; (二)采煤工区坚持开展工作面顶板管理、规程贯彻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每旬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三)矿地测部门开展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预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有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能指导现场工作。 2.从编制、审批、贯彻、实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由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3.工作面支护设计根据类似工作面矿压观测、地质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4.工作面有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的专项措施。(五)支护材料有基础台帐(规格、型号、数量、合格证等),检修等记录齐全; (六)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液泵站压力(压力≥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水质清洁并有检查处理记录;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二)顶梁必须与顶板紧密接触,不得张口,若顶板不平必须用楔或背板背实;顶板破碎时,应密背护顶;局部冒顶造成梁上空顶时,要用木料在梁上摆成三角形或“#”字形使之接顶背实。 (三)支柱与底板要全面接触,不得准打在浮煤、浮矸上。坚硬底板要凿柱窝或打麻面。如遇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其规格和材料按作业规程执行。 (四)支柱要打紧,可在柱顶上加一个楔,不准打重楔。 (五)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300mm。 (六)不得随意留顶煤开采,如必须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必须有专项批准措施。 (七)工作面试生产前,必须备齐单体柱及支护材料,两巷超前支护按规程要求支设齐全。 (八)煤壁片帮超过0.8m、顶板掉顶超过0.3m以上时,必须打出前探梁和护帮板,并及时拉移超前架;若片帮超过1m以上时,采取上半圆木护顶及其它方式护顶,杜绝空顶作业。 (九)当顶板破碎易掉顶时,必须带压擦顶移架;如果遇到煤壁片帮严重、顶板破碎、掉顶频繁、过地质构造带等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要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调整采高,割煤前超前移架,割煤后,重新超前移架,防止掉顶。 (十一)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十二)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50mm。 三、工作面液压支架管理 (一)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T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评分细则讲义(8~13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评分细则讲义( 8~13要素) 谢沪生 二 0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内容摘要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4项10条80分)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3项8条60分) 十、职业健康(3项18条60分) 十一、应急救援(5项14条30分)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2项7条20分)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2项7条20分 共计:19项、64条、270分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4项10条80分) (一)隐患排查: 概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隐患排查: 1、建立制度: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 方法。 制度应与《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相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评分方式(共2分)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2分),与4.2.2重复扣分; ?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 扣2分。 制度主要参照《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 的职责。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隐患排查: 2、分析评估、建立台帐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 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隐患排查: 一般事故隐患?a?a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a?a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定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 1、三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三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 2、二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 3、一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 评分方式(共4分)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4分); ?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 ?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隐患排查: 3、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级方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级方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061-92 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级方 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

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

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23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的通知以及河南能源关于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云顶煤业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推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建设,坚持科技引领、创新管理,重现场、重实效、重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红线”、薄弱环节管控、岗位流程化作业的

“三步走”战略,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质量达标动态化,行为操作规范化的“三化”工作目标。按照“朴素、实用、有效”的原则,强力推动质量标准化工作持续纵深发展,全面实现岗位达标、系统达标和动态达标,实现矿井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成员:公司业务系统副总师、机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兼职。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质量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完整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

请表和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要审查: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 理体系 1

曲靖市麒麟区xx煤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机 构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曲靖市麒麟区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 前言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改变安全水平差、效率低、生产落后状况、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是煤矿安全长 2

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摆上”生命工程”、”形象工程”、”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认真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煤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采、掘、机、运、通”其中”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矿多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管理办法。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明确各机构,人员的责、权、利。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规范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建立健全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注重以人为本。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组织机构 1、人员组织 组长:罗吉林 副组长:罗小华、刘华国、张华权 成员:张权、余应波、罗子强、管正红、龚柱红 张正仓、张石稳、吕斌、袁小付、张玉权 叶爱兵、罗乔稳、赵石德、赵石生、罗坤连 2、成员职责 3

组长: 1)、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条例,并监督落实。 2)、全面认真执行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全面负责按质量标准化是实施工作,负责对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 安全副矿长: 1)、认真履行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质量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示的要求,及时制定本矿的具体措施。 3)、做好矿井的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4)、对安全科、运输班的因此职员负有管理责任、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三违”人员进行考核。 5)、认真组织好安全办公会议,做到会议有记录,布置有落实、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生产副矿长: 1)、认真履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生产,对各项生产指标分析和落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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