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 检验复核、复检管理标准

一、目的:制定检验复核、复检的管理标准,规范检验复核、复检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检验复核、复检的管理。

三、责任:质量部对本管理标准的实施负责,厂长负责本管理标准实施的监督。

四、正文:

1 检验结果复核

1.1 检验员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并由另一名检验员对其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复核者在记录上签名。

1.2 检验员在自查原始记录与复核者复核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对该检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送质量部经理审核。

1.3 质量部经理收到检验报告后,亦应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其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发现有误应及时将检验报告退回,要求更正或重写。

2 检品复检规程

2.1 首次检验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检测数据可疑时,由检验员上报所需复检的样品名称与项目,并向质量部经理报告原因和复检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复检。

2.2 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有效期内,仪器、量具是否校正,时间(加热、恒温、灭菌)是否在限制范围内。

2.3 复检形式

2.3.1 本人复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含量不平行、不合格、仪器故障、停电等异常情况),须本人重做。

2.3.2 第二人复检:当本人复验结果与首次检验结果不同时,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复验核对。

2.3.3 重新取样复检:在第二人复验未能找出原因的情况下,应重新取样,由检验员与复验员共同检验。

2.3.4 会检:供货方提出异议,经质量部负责人同意,双方重新取样进行共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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