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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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增强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遏制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等监察对象,在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事故时进行处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一级调查(公司级)

由公司QHSE 委员会组建调查小组,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 级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职业病事故进行的全面调查。

3.2 二级调查(所属单位级)

由所属各单位QHSE 委员会组建调查小组,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 、C 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一般职业病事故和潜在严重性为高度、中度未遂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4 职责

4.1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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