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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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选择、填空、简答(简写)、论述(多写)、案例分析

民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法的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最重要的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四项功能:

(1)民事立法的指导

(2)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导

(3)裁判者解释民事法律规则的指导

(4)学者研究讨论民法问题的价值指导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的平等,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司法自治原则:也称作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意思自治的表现:(1)民法作为一种自治法,大部分规则为任意性规范。

(2)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参与某法律关系。

(3)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变更某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指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基本规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含利益分配均衡,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和义务,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法官适用民法应遵循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确认民事主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进行指导

(2)它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实现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3)诚信原则有禁止权利滥用,不得超出正当界限的作用,其标准就是诚信。

(4)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标的、权利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权利义务,比如土地的抵押权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事件

(1)自然事件,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而由自然原因引起。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2)社会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的失踪。(3)不可抗力

二、行为

(1)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准民事行为,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其特征有:其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不内涵意思表示。

其二,准民事法律行为为表示行为。

其三,准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依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于例外情形下依行为人之意思。

其四,准民事法律行为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准民事行为包括催告(如债务履行之催告)、通知(向他人表示某项事实之存在)、拒绝等。

(3)事实行为:是指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考题:给出一个事实,判断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第四章

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

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达到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换言之,纯获利益的行为承认其法律效力。

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委托监护(4)遗嘱监护

宣告失踪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代管人代管权终止,将代管财产及收益交还被宣告失踪人,报告代管事项。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法律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

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合伙的债务承担:对外是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负担。

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六章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财产与法人股东的财产相分离,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九三学社、工会、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把股东拉进来,也承担一定的无限责任。

其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2)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新设合并(原来的法人消灭)和吸收合并(取其一),新设分立(解散原法人)和派生分立(原法人继续存在)

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等,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清算阶段,法人权利减少,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此时称为清算法人。第七章

以权利的作用分类:

(1)支配权,如对物权的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积极的权利,几乎所有的绝对权都含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

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一般不得单独转让。

(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4)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受到除斥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法律的存续期间。

绝对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如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如债权。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1)侵害行为的现实性。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2)侵害行为的违法性。

(3)防卫行为的针对性。只能是针对侵害人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

(4)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不得出于报复为之。

紧急避险: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1)危险的紧迫性。某种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不可超出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特定情形行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

(2)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则是针对不法行为的。

第八章

物的概念:存在于人体外,且是有体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日月星辰就不可以),且独立成为一体。

扩张解释:活人之器官、虚拟财产(通过网络服务器才能为使用者支配的电磁记录)。

物的分类:一、(1)动产

(2)不动产:土地以及房屋、树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作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动产经登记才可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三、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Vs.特定物和种类物

四、主物和从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六、原物和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鸡生蛋。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利用原物由其所生的物,比如饮料里的兑奖券、利息、租金等。

区分原物和孳息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同时转移。

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意义在于:借用合同、租赁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和结合物(如房屋),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

聚合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权利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货币是物的一种,属动产,充当可替代物,是可消耗物。

货币所有权和对货币的占有权是合一的。

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时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九章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要式行为: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或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例如,结婚登记。遗嘱是典型的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权利不发生变动,只是确立给付义务,又称债权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如,把货币交给商家,货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后者是指引起债权等权利移转、消灭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例如,试用买卖中,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内,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时,如将标的物出租或出卖,即是意思实现的一种类型。

意思表示生效: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生效,仅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戏谑表示: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欠缺诚意

B.真意保留: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C.虚伪表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D.隐藏行为: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民事行为

E.错误: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F.误传:到达错误。

下列情形一般不能构成误解:(1)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

(2)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用途等判断失误而产生的错误

(3)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认识错误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须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

(3)须相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4)须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须一方有胁迫行为

?须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行为的认定:

(1)用来进行威胁的事项一般是违法行为

(2)用来威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发生的可能

(3)胁迫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

(4)用来胁迫的损害或损害预告必须是严重的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表意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效法律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因意思表示瑕疵缺乏生效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无因管理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第十章

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关于代理权: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擅自转委托。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中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

复代理: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三种类型:(1)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时,无权代理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当交易相对人(善意)行使撤销权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时,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

第二,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第三,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第四,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分为两种情况:

(1)无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代理的,交易相对人不知其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应当依据相对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2)无权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无权代理的,仅在交易相对人不知其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负有信赖利益赔偿责任。

如果交易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其进行法律行为的,造成本人损害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

不得再以本人名义行为。报告和移交。交回代理凭证。

代理与传达:(1)使者即传达人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代理人可以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代理人,但可以做使者。

(3)不可代理的身份行为,却可以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代理与居间:区别在于,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仅是提供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服务于委托人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发生其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支配、形成、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1)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前者的起算点是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时。后者的起算点是权利成立之时,如撤销权的行使。

(3)关于期间可变性。前者期间可变,可能中止或中断。后者期间不可变。(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权利效力减少,对方可抛弃时效利益。后者是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待阻碍排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前后经过的时间相加。

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36)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3题,单选)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卡办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现甲、乙约定的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其约定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知,当 2.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4题,单选)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学练习题 重点

民事权利客体 选择 1、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2、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D 临时搭建的展览蓬 3、一幅古画是()。 A不动产B特定物 C从物 D 可分物 4、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是()。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 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5、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那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6、下列选项中,那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7、依我国现行法,下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有()。 A土地使用权证书B田中的稻子 C房屋D水库中的鱼 8、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 买卖的价金 9、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 10、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A矿藏B水库中的水 C土地D黄金 11、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羊毛 二、案例 2008年1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宰杀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大一思修考试复习重点(2020年九月整理).doc

1、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2、明确当代的学生成才目标;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也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 ①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凝聚力量。——是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体系的主题 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是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体系的精髓 ④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价值核心体系的的基础。 第一章 1、理想的含义;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信念的含义和特征;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知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 3、理想与信念之间的关系:在人的生命历程中,理想和信念总是如影随形,相互依存。理想是信念的根据和前提,信念则是实现理想的重要保障。在很多情况下,理想亦是信念,信念亦是理想。当理想作为信念是,它是指人们确信的一种观点和主张:当信念作为理想时,它是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一种向往和追求。 4、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①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②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③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勇于实践、艰苦奋斗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笔记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起源及理论基础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原则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1、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债的相对性规则,而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法锁”。而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5或是说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法国民法典》,在第1119 条:“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承担义务,而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 条:“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165 条:“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此类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相对性的确认也与法国的情况相近。如《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2、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三)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从其实质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精神的直接体现。众所周知,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从合同主体到合同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方法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精神的产物。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其实正是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领域的贯彻与落实,也是契约自由思想的反映。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合同相对性的核心思想就是让合同的效力只约束缔约的双方当事人,这不仅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思想,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 、65 条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相关规定。须明确的是合同相对性是按照债法设计的,实际上是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017-1学期《民法总则》复习题

《民法总则》 1 / 1 《民法·总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 )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原则 D.税收关系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撤销 D.效力未定 4、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5、合伙负责任的经营活动,由( )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内 6、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保管行为 D.赠与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 立财产代管人 B .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 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D .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 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 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 留给他 D . A 矿场与B 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 A .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 . 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 . 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 A . 法律后果不同 B . 适用条件不同 C . 期间弹性不同 D . 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 A . 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 . 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2、诉讼时效 3、抵押权 4、合伙 四、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债的法律特征。 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 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 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 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 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 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 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 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论述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全力发生的时间起算。 (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力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力当然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得抛弃。 2、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 3、代理权的滥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后果:自己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情形:(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为民事行为。 后果:双方代理应该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情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后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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