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关于不动产登记,主要讲授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有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之分。按照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权利的真实性并不作审查。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申请登记在形式上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即给予登记。按照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登记申请,除需要从形式上进行外审查,还需要对权利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进行审查,经确定后才予登记。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还是实质审查主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主张形式审查主义的,也有主张实质审查主义的。实际部门的同志多主张形式审查主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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