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2006.9经济与法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中国

金融立法的借鉴意义

□王海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本文在探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立法原因和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单一监管机构自律监管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41-02

2000年6月14日,颇费周折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获得通过,并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它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英国的金融服务业世界闻名,伦敦名列为全球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国际融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险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带来的影响,也远远超出英国本身的范围。

一、《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产生

改革的成本往往都是巨大的,特别是对涉及金融业这种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更是如此,那么英国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花费如此之大的力气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危机所反映出的旧体制的缺陷。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由于无法承受100亿美元的损失而倒闭,这些损失的起因是范围惊人的非法活动。四年后,纽约大和银行由于未授权交易而损失了11亿美元。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一家具有233年历史的银行机构被一个假冒的交易人打垮。这些案件迫使英国重新认真审视本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其次,旧体制本身的缺陷。英国立法者一贯相信监管的权利最好留在最了解市场的从业者手中,认为自律管理体制能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因此,自律监管的成分比较大,包括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仍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1993年,伦敦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向财政部呈交的一份报告陈述了1986-1987年改革后的金融监管方式在系统运行方面的欠佳表现,如金融服务法的目标不清晰;自律管理常常等同于自利;监管系统不具有成本效益;过多的欺诈行为未受惩戒;监管系统过于错综复杂;等等。这些问题引发了政府和公众对自律管理组织自我监督能力和对不当行为处罚力度的广泛关注,呼吁变革旧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最后,金融市场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一,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的全球化是当前金融领域的突出现象。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模糊了划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增强竞争能力,各国纷纷放宽了对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一家金融机构同时涉足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从而出现了全能型的金融集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原有监管体制进行变革,否则,可能由于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影响有效监管的职能,甚至可能产生重大的监管失误,另外也会增加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成本。

第二,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全球金融创新呈现出日益深化的趋势。通过不断的创新,创造出新的市场发展空间并以新的业务方式满足客户需求,已成为金融机构保持市场竞争能力并提高赢利水平,进而改善经营效益的关键因素。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往往涉及不同的金融领域,各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业在竞争上也早已超出各自的领域,逐渐形成一种互相交织、盘根错节的对抗格局。这种情况也对旧体制提出了挑战,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导致创新机制不足,同时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现象的产生。

另外,随着电子信息的发展和IT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快速处理大量数据从而推进金融一站式服务变得可行和合乎经济利益。而旧体制很可能导致对一项金融服务人为的割裂开以实施监管。

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长达数百页,分为30篇,共433条,附录22个。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一)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组织法

《2000年金融服务法》在第一篇和附件一中对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组织做了详细的规定:

1.组织结构

以董事局为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各项工作。三大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审批、执行与消费者关系部;行政部——在董事局的领导下各司其职。

2.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与原则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四项监管目标:建立市场信心;使公众意识到金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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