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

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或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

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

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

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申报表》和物业服务合同书;申报收费标准的,还需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划分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价格主管部门在每个等级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菏泽地

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规定(试行))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3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5号)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菏泽地区城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二: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菏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总分1000分)

一、基本要求(280分)

(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 3%的物业管理用房。(15分)

(二)绿化率35%(含水面)世上。(15分)

(三)室内固定活玷馆所300平方米以上。(15分)

(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15分)

(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班上的安全防范措施。(15分)

(六)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二赴,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设施。(15分)

(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艰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15分)

(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15分)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有一定的菅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15分)

(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棠、业主及非业王使用人资制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菅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营理、日常管理等)。(30分) (十一)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客整洁规范。(15分)

(十二)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一般修理当天完成,其它报修按最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拒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100%。(15分) (十三)在服务窗口公开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流程;提供相羌的

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15分)

(十四)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15分) (十五)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10分)

(十六)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王沟通不低于9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98%以上。(15分)

(十七)建立健垒内部物价营理制度和收费台帐职收费员,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30分)

二、房屋管理(150分)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养记录完整准确。(2 0分)

(二)每年三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垒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

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20分)

(三)每三日1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垒检查,门、窗开关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五金配件完好。每年3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一次)对屋面排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一个月要对屋顶送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

计划。(20分)

(四)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修前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目一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王委员台或有关主管部门。(20分)

(五)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15分)

(六)墙体表面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遗块。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彩相协调;墙面无明显污迹。(20分) (七)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区、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15分) (八)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20分)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50分)

(一)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98%,报修、急修及时率达100%。(1 5分)

(二)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按国象规定办证年检,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5分)

(三)设施设备标识齐垒、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显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厦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15分)

(四)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15分)

(五)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泵房基本整洁;每年2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葙、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15分)

(六)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电梯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生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垒使用许可证》;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两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修理;发生电梯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颓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如园电梯门无安垒羌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一1装置须设专人驾驶,或由业王要求专人驾驶的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垒运行(突发事件或维修保养除外)。(15分)

(七)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天检查火警聃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每半年对所有的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送行一次实效模拟实验,每2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及时更换失效的器

件;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龙带、闽杆赴加注润滑油井作一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灭火机,如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15分)

(八)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10分)

(九)不定期巡查路面、侧石、井盖、休闲椅、凉亭、小品、水景等,健身设施、儿童乐园随时检查;发现损坏的,一周内修复。保持道路和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保持景观原貌,保证室外器械、设施的安垒使用(需更换除外)。每周1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15分)

(十)路灯、楼道蛔完好率不低干98%。损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10分)

(十一)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垒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棠。(10分)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50分)

(一)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体态良好;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垒护卫技能,能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粪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棠,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器械佩戴

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领班可以进行简单英语会话;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垒护卫器械。(25分)

(二)物业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主出八口双人值勤,6:0 0一20:00设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对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其他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实施证、卡管理;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25分)

(三)巡逻人员应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多设巡查点,在正,g-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查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2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查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3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25分)

(四)设有监控中心的,控制设备应24小时开通,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25分)

(五)有火、水、警应急预祟,并在监控中心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干1坎的应急预棠演习。(25分)

(六)物业区域内接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车库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内配置道闸和监视系统,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1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25分)

五、保洁服务(150分)

(一)保持路面、绿地目视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问不能超过1小时;明沟无杂物、无积水;宣传栏、标识牌、小品、健身娱乐设施每目擦试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水景保持水体清洁,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及时清除道路积雪。(20分)

(二)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有专人管理,垃圾封闭存放,每日清理2次;保持垃圾捅及周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房整洁、干净、无异味;消毒灭害措施完善。(15分)

(三)高层按层设置不锈钢痰桶、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目擦试1次,箱(桶)无溢满、无异味、无污迹。(15分)

(四)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坎,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15分)

(五)楼道每日清扫1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地面干净有光泽,无垃圾、杂物、灰尘、污迹、划痕等现象.保持地面材质原貌。(15分)

(六)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试1次,保持干净、光亮、无灰尘;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15分) (七)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每月清洁1次,保持目视无灰尘、无污进、无蜘蛛网。(10分)

(八)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周清洁1次,门厅玻璃每日擦拭1次,保持

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15分)

(九)天台、屋顶每月清扫1次,无垃般堆积。(10分)

(十)电梯轿厢保持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灰。(10分)

(十一)地面、墙面每季度保养一次。(10分)

六、绿化荠护管理(120分)

(一)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20分)

(二)利用植物、山石等设置景点。(20分)

(三)绿地内植物群落、层次明显。(20分)

(四)花草树术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每年打药不少于2次;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叫朴栽,无黄土裸露。(20分)

(五)绿地植物存活率98%。(20分)

(六)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20分)

二级(满分1000分)

一、基本要求(280分)

(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 3%的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绿化率30%(含水面)以上。(15分)

(三)室内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15分)

(四)具备搂字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的安空防范措施。(15分)

(五)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处.面积平少于5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设施。(15分)

(六)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15分)

(七)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交接齐全。(15分)

(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15分)

(九)制定较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八资料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物业管理方案并组鳃实施,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管理。(30分)

(十)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20分) (十一)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一般修理2天内完成。其它报修按艰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90%以上。(20分)

(十二)在服务窗口公开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流程。提供相关曲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定的社区活动。(20分)

(十三)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15分) (十四)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10分)

(十五)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8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王

反映问题的处理率选95%以上。(15分)

(十六)建立健全内部物价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员,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30分)

二、房屋管理(150分)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检修、保养记录完善。(20分)

(二)每年二次对房屋结构、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及涉及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建议,组织维修(20分) (三)每周1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宙户进行安垒检查,门窗差闭正常,门宙玻璃保持95%蚍上的完好率。每年2次以上对屋面排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20分) (四)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菅理制度。装修前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垒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王委员会或有羌王管部门。(20分)

(五)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违反业主公约

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王管部门。(15分) (六)墙体表面基本完好,地坪、地砖基本平整,如有缺损,及时修补。

(20分)

(七)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区、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15分) (八)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垒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1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20分)

三、共用设施设备雏修养护(150分)

(一)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脒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98%以上,报修、急修及时率达9 8%。(15分)

(二)设施设备的逗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按国家规定办证年检,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羌标准。(15分)

(三)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k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15分) (四)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15分)

(五)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泵房基本整洁;每年2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阿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

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箝、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15分)

(六)按合同约定保证电拂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垒使用许可证》。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频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15分)

(七)消防泵每两个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检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整,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盘带、阀杆赴加注润滑油等,保持消防器材能随时有效使用;按需配备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嚣,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15分)

(八)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10分)

(九)不定期巡视路面、侧石、围墙、窖井等;要求路面无积水(因市政、管道结构因素除外),窖井无漫溢,围墙无倾斜,窖井盖无缺损,健身设施能正常使用(需更换除井)。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i5分)

(十)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损坏的应在3日内修复。(10分)

(十一)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宪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10分)

四、协助雏护公共秩序(150分)

(一)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的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岗位培训,持证上岗;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每月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菏泽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方案1

菏泽市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方案 (草稿) 一、项目概况 菏泽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位于广州路南段,占地120亩总建筑面积11000㎡,设置床位800张是一所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特色的现代化的一流的医 疗保健机构。 二、相关要求 各楼层保洁人员工职责流程及考核标准 (一)保洁人员工职责流程 工作内容:门急诊及综合病房大楼内外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美化;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的收集,内运,医疗,办公,公共场所,病房,卫生间的专业保洁与消毒;室内特种地面 材质的专业保养和清洁。 手术室内保洁职责 时间内容备注 夜班:17:30——次日 11:00夜 班 : 17:30 —— 次 日 11:00(1)、每天早、中、晚各扫一次,每次手术结束及时清扫(2)、按通知单接送病人 (3)、准备鞋、衣裤、口罩、帽子放柜子里,发钥匙 (4)、手术人员上台后,收海绵、毛巾

产房保洁员职责 1、地面清洁每日一次,包括大产房、家产、待产室、走廊、打包间、值班室、办公室、消防通道。大产房床周遍区域使用地面被污染及时清洁 2、产房、待产室内的床头柜桌面,每天保洁一次,遇分娩使用后随时清洁 3、产床使用后其床单元(包括产床、床垫、油布、枕头)及时去污、清洁消毒 4、每日清洁洗手池一次

5、污物间每日保持清洁,地面、墙面布留血迹污物 6、每次二次清洁使用后对手套晾干,做手套待消毒 7、适时清洁水箱 夜班 1、地面清洁每日一次,包括大产房、家产、待产室、走廊、打包间、值班室、办公室、消防通道。大产房床周遍区域使用地面被污染及时清洁 2、产房、待产室内的床头柜桌面,每天保洁一次,遇分娩使用后随时清洁 3、产床使用后其床单元(包括产床、床垫、油布、枕头)及时去污、清洁消毒 4、杂物间每日保持清洁,地面、墙面布留血迹污物 5、产房区域内的所有卫生间遇使用后被污染及时清洁 6、帮助助产护士推送产妇到病房 7、清洁使用后的手套,晾干,做手套消毒 8、清洗消毒产房门口的鞋垫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合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定)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和服务机构。市物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服务性工作。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体(菏泽日报、菏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宁价房[2005]058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

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 2013年8月11日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 例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整word版)通用版_菏泽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HZ——201 年——1001 合同编号: 菏泽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菏泽市建设委员会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菏泽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

物业收费标准等级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 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05-07-26 浏览次数:3071 各物业管理企业: ???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 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附件1: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胡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末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 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管收费中除了以上物业服务费外,还有一些是属于物业企业代收代缴项目,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

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任何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 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预售商品房的工程进度应当达到多层房屋主体结构封顶、高层房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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