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发布人:金允国崔美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自行清算程序

(一)申请解散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条解散原因之一的,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公司申请解散阶段的具体程序为:

1、企业权利机构决议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后,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解散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4)所辖政府基层组织(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的意见。

3、原审批机关的批复。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参加。董事会指定清算组人员的应制作委派书,并由董事签字确认。清算自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分别向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清算备案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成立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公司自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从此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确定清算开始之日的意义重大,其意义主要在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纳入独立的会计年度,清算开始之日即为清算会计年度开始之日。

2、自清算开始后60日内,企业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截止清算日前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之日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且6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如清算组未履行该业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后1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15日内向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算备案,15日内向海关申报并开始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销案手续。

(三)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已知债权人应以清算开始日前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有关账册上记载为准。公告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清算原因,债权申报期限,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与核定

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债权申报,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报纸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详细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不会导致该债权消灭或债权人丧失有关权力,在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清算组仍应进行登记。

2、债权核定:清算组在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制作债权登记册,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核定,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核定意见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内容有异

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期限及不起诉情形下清算应如何进行等问题,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权核定有异议,但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起诉的,不影响清算程序正常进行。为此清算组有必要在债权核定意见中明确告知逾期不起诉的不利后果。

(五)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应在债权登记及核定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清算日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设计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将清算方案提交公司权力机构确认。清算方案应详细记载公司财产情况,财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解决方案及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清算方案必须经公司权力机构的书面确认。在清算方案未得到公司权力机构确认之前,清算组不应执行该清算方案,以避免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而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执行清算方案(不分先后顺序)

1、资产变现

资产变现可以采用自行转让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公司对现有资产进行处分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为了避免因资产变现价值过低,导致以后债权人可能行使撤销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资产转让价值不要低于评估值或市场价格的70%。

(2)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税时,针对企业申报的资产变现价值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按就高原则从实际转让价格和评估价格中核定资产变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因此为降低税务风险,清算组在对资产进行处分之前,最好未退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清算财产进行评估。

(3)由于某种原因,如果公司资产根本无法变现,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对外债权的催收

清算组应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予以催收。

关于清算过程中尚未到期的企业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公司清算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即将灭失,因此可以比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经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因提前偿还债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企业应给与赔偿。

因债务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经过诉讼(或仲裁)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认定为财产损失,进行损失鉴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3、尚未缴付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不影响公司依法清算。但企业清算时,还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包括未到缴付期限的注册资本),应包含在清算财产内,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股东在未缴付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费用包括清算过程中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会计师审计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为了清算的正常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于清算之前没有对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相关职工均已离职并没有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情形下企业是否必须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后方能完成清算?对此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个人意见认为,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在清算结束之前职工没有申报权利,该不影响企业清算并注销。其他应进入社会统筹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组应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并缴纳。

5、补缴清算日前的欠税

通过清算日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清算日前当期应交而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款。在内外资企业企业所税统一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的减免待遇,而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的企业应保持一定期限的实际生产经营。如果企业未满规定经营期限而解散时,应退还已享受的减免部分税款。其中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而解散,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退还。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已享受退税(增值税)但未满5年解散,应将退税部分返还给税务机关。

(3)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境内再投资并享受再投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未满10年而解散时,应退还前述已享受的减免之所得税税款。

6、免税物品处理及补缴关税

企业应根据《海关加工贸易下货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加工贸易未核销部分补缴关税,并进行加工贸易手册的注销。所有海关监管物品解除监管后,海关向清算企业出具《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单》,企业据此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未过监管期(5年)的免税进口设备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按照残值补税)和增值税后,销售给境内企业。如果境内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有免税进口设备的额度,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不缴关税,通过结转方式将设备转移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2)无法再境内变卖的设备,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向境外退运。退运时应经价值评估,并由投资方或境外接受设备的企业支付相应对价,该对价作为清算企业的资产变现价值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

7、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不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该部分产品出口将视为内销,税务机关将征收相应增值税。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境外客户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货款的,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未收汇部分的外汇核销。

(2)关于清算企业与同一国外客户之间的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能否抵消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个人认为如果对外债权债务事前已经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并且是相互间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相互抵消。

(3)关于未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清算企业对外债务付汇问题:经清算组核定,虽认可境外债权人对清算企业的债权,但因其事先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因此在购付汇时可能存在一定障碍。该种情形下,境外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有效判决或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向境外债权人付款。

8、清偿对外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欠缴税款后才可以清偿对外债务。企业的对外债务,主要发生于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对于清算过程中如何处理合同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实务中应注意:

(1)清算企业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清算企业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享有有解除权,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个人认为,企业解散后实际上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根据《合同法》以及比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企业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具有解除权。

(2)清算企业解除未履行完毕合同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清算企业因解散而解除对外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责任的范围上是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目前有一定争议。个人认为应比照《破产法》第53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企业如解除未履行完毕合同,应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9、应诉以及对判决的执行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企业常因涉及诉讼或仲裁,导致清算程序被迫中止或长时间拖延。诉讼或仲裁对企业清算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清算企业资产被法院查封或冻结、扣押,导致清算组无

法按既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2)因清算企业涉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致使

清算企业的清算活动随诉讼案件被长时间拖延,此不仅给清算企业增加了成本和费用,而且可能造成清算企业资产贬值。

关于如何排除或降低诉讼对企业清算活动的影响,个人认为可以考虑采取将相关案款提存或预留方式予以解决。也就是说,从清算企业的货币资产中提取与涉诉案件相同标的额部分资产,将该部分资产交至法院保全或通过公证机关提存作为债务担保资金,然后公司清算活动正常进行乃至注销。公司注销后如经法院判决,事先预留的债务担保资金有剩余时可由清算企业的股东支取。

(七)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申报并缴税

1、委托中介机构制作税收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期间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清算企业。税收清算报告主要反映企业清算期间有无应缴清算所得税。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以及缴税

企业应在清算结束后(财产变现、债务清理完毕后)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关税费+清算期间经营性收益-清算期间经营性费用+债务清偿损益。

根据规定,企业在申报清算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3、清算企业分配给股东的企业剩余资产,应进行源泉扣缴,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申报清算所得税时,应一同申报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清算企业股东,但由清算企业代扣代缴。如清算企业的股东为企业时,股东仅就分得剩余资产减去未分配利润及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清算企业的股东为个人时,应就其实际分得的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制作清算报告

1、委托中介机构对清算期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反映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以及税务缴纳情况等,企业在注销相关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审计报告。

2、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主要反映,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以及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等。清算报告作为企业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不仅起到监督清算组清算工作的作用,而且是注销有关证书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3、公司权利机构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后,应提交公司权力机构进行书面确认,只有通过公司权力机构的确认,清算报告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

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利机构确认后,清算组可以将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除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清算后剩余资产外,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章程和协议规定分配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如企业章程和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在注销外汇登记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完税证明后,可将股东分得的货币资产向境外汇款。向境外汇款时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审批机关的批复、清算审计报告以及清算报告等材料。

(九)向外经贸局缴销批准证书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公司权力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审批机关的回执文件,以便下一步程序时使用。

(十)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取得审批机关回执后企业应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主要提交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清算报告,财务核查账册,税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十一)向工商管理局注销公司登记

在上述办理完上述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清算组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董事会决议,清算报告,相关部门注销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181条至第190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至第96条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至第79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

(6)《青岛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7)财税(2009)60号文《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8)商法字[2008]3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

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9) 海关总署< 海关加工贸易下货物监督管理办法>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 3、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事前公开:(1)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2)作成及备置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5)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外资公司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站稳脚跟,外资公司合并就是有效的方法,强强联合才会更具竞争力。但是外资公司合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外资公司合并具有一定的审批程序,要想成功合并就要对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有彻底的了解。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一、准备资料。文件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一年第8 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逐一准备相关资料。目前,商务局、工商局都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商务局审批。审核重点:章程1、如是国资控股企业,需先取得国资委的批文,批文中对章程有明确的意见表示。2、最好能有合并后的新章程,如果是老章程加章程

修正案,将在商务、工商部门遇到阻碍。 ▲三、国税局审批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因此,先注销国税。注销前,我们关注了该企业三年的账务,各税种进行了复核,账务问题的应对,做好准备。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特别是重点税源、将近年末,注销的难度那是相当的大。 ▲四、地税注销,由于该企业地税的税种少、税源小,同时,注销后其实等于1+1=2,注销前后都在一个管理科,注销难度远远小于国税。 ▲五、工商局存续企业的变更登记,除验资报告之外,同商务审批的全套资料。注销企业比较简单,要求国税注销、地税注销、账户注销、全部印章。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同时进行。工商局遇到的大难题是合并的环评和卫生许可证,实际上就是前置审批。问题的关键是,清楚政策的人太少,没有人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六、其他变更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等。吸收方年终在税务机关的备案,备案资料按照财税【2009】59号进行。 ▲七、小结 1、沟通很重要。沟通对象: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 2、准备资料充分。 3、整个过程统筹安排,一个环节结束时,另一个环节的所有资料均已备好,进入审批阶段。 相信大家对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已经有了一定的了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完整word版)公司清算关闭流程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关于有限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清算启动的事由及法律文件 (一)公司自愿解散应基于以下事由或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合伙企业清算.doc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2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2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文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文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 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Circular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Revised]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1999-09-23 Promulgation date:1999-09-23 生效日期:1999-11-01 Effective date:1999-11-01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incl. Former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y and Tra,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类别:对外经贸 Subject: Foreign Economy and Trade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2日)修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 To standardize action related to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investors of the enterprises and creditors,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 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

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 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9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清算解散企业程序

以下是整理的清算、注销程序及具体操作步骤说明,分为二部份:第一部份为清算程序及具体操作说明,第二部份为注销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说明。粘贴如下: 一、清算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合伙企业清算报告范本

××××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注:合伙企业名称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我××××合伙企业已经×年×月×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合伙企业清算人于×年×月×日开始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现将合伙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伙企业登记情况,包括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住所:×××成立时间:×年×月×日;出资额:×××;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已于×年×月×日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X)。清算组成员由合伙人×××、×××、×××等人组成,由×××担任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合伙企业清算组已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在×××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合伙企业财务状况。截止×××,合伙企业资产总

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合伙企业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状况。××× 七、合伙企业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税款;××× 4、债务;××× 5、剩余财产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合伙企业清算组经全体合伙人确认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合伙企业(盖章)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解散的原因 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一、注销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的企业应先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注销流程按先后程序共分为五个步骤分别为注销地税、国税、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计证。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适用法规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

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三)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四)清算的具体流程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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