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摘要:上世纪90 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提高以及医院经营的市场化等等原因,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明显上升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1998 年与住房物价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三大问题之一。我国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体系相较于过去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的案例的不断出现,现有的鉴定制度不可避免的逐渐显露其弊端。所以对制度的完善是必要的。本文介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并阐释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在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历史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从鉴定机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该研究旨在引起对该制度完善的重视和发现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弊端的成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理由和合理的修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结论;

Abstraction: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explain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current Medical Malpractice conclusions. Defects on accrediting body,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evaluation program and expert conclusions are analyzed based on the history of our legal system Medical Malpractice retrospective on the existing legal regime Medical Malpractice existing and presente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Evaluation program; Expert conclusion;

随着社会医疗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纠纷的涌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关系紧张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直面和解决的问题,而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也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核心问题。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时期内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备受质疑,凸显其在立法上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鉴定结果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选任不合理及法律责任制的缺陷,鉴定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及必要的监督等方面,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概述

(一)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于委托人委托要求认定的具体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对事故进行鉴别检验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评议活动”[1](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特征

根据国务院制定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以下的特征:

1.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特定的,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只能由医学会组

织,而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

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

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

会组织。

2.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是专家鉴

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是经过严格程序筛选符合鉴定专

家入库要求的人员,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的抽签,具有随机性。专家库

成员在未获准进入专门的专家鉴定组时不具有独立进行鉴定的资格,

专家鉴定组只能在医学会的组织下进行鉴定工作。

3.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为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和医患双方共同委

托鉴定二种方式。《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

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

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鉴定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

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是:(1)判断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4)医疗事故

等级;(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5.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条例》

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

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

请。可见,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不是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而是

卫生行政部门。

从上述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系其法定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医疗事故鉴定是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提供技术服务。(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

如前文所及,医疗事故鉴定是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提供技术服务,这使得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活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困惑。如果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待,法院必须以此作为裁判的根据,不管其是否正确,都无权更改或予以否认(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虽然可以寻求

司法途径予以救济,但司法权不得干预或代替行政权做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原则,在把检验鉴定视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诉讼中即使发现其有错误,也不能否定,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有学者认为,这类鉴定结论实际上具有双重属性,在行政程序中,其性质应当是行政行为,一旦进行入民事诉讼以后,这类检验鉴定就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一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必须通过质证、认证程序予以采信和取舍。[2]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有关立法在形式上并不认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是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在《条例》起草小组编写的释义中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相当于行政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他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后,都会涉及一个对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属于哪一等级医疗事故的问题,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程序合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属于哪一等级医疗事故做出行政裁决。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以行使行政权的方式做出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相应等级的裁决,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条例》又没有授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权,认定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定性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事实基础,如果将事实的确认权交给非行政机关,这也是有违行政程序的。我国目前体制下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实际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鉴定结论本身超越了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医学依据的范围,而是代替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实作出了认定,这种立法上的矛盾“在形式上否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实质上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也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招致诸多非议的根源。

二、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足及分析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现代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事故鉴定却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可谓是“脱

胎于《办法》,成型于《条例》”。[3]其中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及鉴定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正式形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随后经近十五年的探索和总结,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更改和充实,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突破:一是规定患方可向法院上诉,与以往患者首先要寻求卫生部门的帮助这一制度相比,如今直接诉诸寻求司法救济,更方便于患方维权;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而且参加鉴定的专家,也需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共同随机抽取。不再由卫生部门制定鉴定机构和人员,这就确保了患方和医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享有平等的选择权,更有利于增进患方对鉴定公正性的信任;三是由医学会担当首次、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必要时可以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工作,有利于鉴定机构走向中立;四是患方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和相关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患方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复制的资料上加盖证明,患方有权保留证据,便于其在诉讼中提供病历处于主动地位。五是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更好的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4]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争议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审查和委托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卫生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义务做出行政处理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显然,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内容,是医疗事故争议能否得以妥善解决的关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其鉴定结

论的公平、公正性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正是鉴于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组成、鉴定的程序及鉴定结论的效力等方面都做了重大调整,其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仍存在不足。

(一)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原因分析

1.医学会的独立性、中立性受质疑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其主体的合理性一直受到公众的质疑,而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改善了这一状况,由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医学会来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事故鉴定工作,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的中立性,但事实上医学会的公正性仍然受到一定质疑。

医学会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卫生行政部门不存在人事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此保证了其中立性地位;由于其非官方性质符合民事纠纷的平等处理原则,故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相分离。

理论上医学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保证主体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但现实并不尽如人意。医学会虽然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作为社团法人,医学会的挂靠单位却是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而且目前医学会的个人会员即医学科研人员和医务人员,大多隶属于行政系统,系国家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编制、经费均来自卫生行政部门,这使得医学会多少带上了官方色彩。[5]

在这种体制下,医学会是很难做到独立性的。并且,医学会本身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医护工作者应当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业性学会组织。但在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6]否则,医学会是很难做到中立性的。其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自我鉴定”倾向。《条例》虽然改变了原来备受指责的具有行

政色彩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种固定组织形式,而是采用了组建专家库,鉴定组成员随机抽取的形式。但是《条例》又规定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的条件是“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所以,专家库的大部分成员来自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与患者的纠纷中,这种由医疗机构的成员进行的鉴定,就有可能成为一种“自我鉴定”,其公正性是难以相信的。也许有人认为《条例》规定有回避制度,发生纠纷的医疗机构成员是不可能进入专家鉴定组参加与本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但是,应该认识到,此医疗机构和彼医疗机构之间虽是独立的,但在与患者的关系上,他们是有着一致、共同的利益、立场。人的立场决定人的观点,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实际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于今天你去鉴定别人,明天别人可能来鉴定你这种顾虑,通常是不愿意参加医疗事故的鉴定。立法者也是认识到这点,所以在《条例》中规定符合进入专家库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从而把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正因《条例》规定的鉴定人定位不准、立场不明,才会造成大众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不信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着明显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倾向,而在实施过程中,这种倾向被卫生系统的实施者再一次放大,使患者的正当权利很难获得公平、有效的保护。医患纠纷一旦发生,医疗机构无一不是诱导甚至逼迫患者走鉴定——诉讼的道路,因为他们知道,有关法律是为保护它们的利益而设置的,患者很少有可能依靠法律而获得公平的结论,保护他们权益,实现心理平衡。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形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各级医疗事故的鉴定采取的是集体鉴定制,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意见为主,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署名,只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这样做,在形式上造成集体承担责任,实际上意味着鉴定人只行使鉴定的权利,而逃避了向利害关系人证明鉴定正确的义务。同时,不在鉴定书上署名,也规避了鉴定人做虚假或显失公正鉴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表面上主体的更改并不对鉴定的实质有任何的改变,惟一改变的是原本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再有人承担了;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

继续享有控制事故鉴定的权力,又理所当然地转让了责任。医学会是独立的民事法人,类似于中介组织,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医学会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而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不仅如此,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医院)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作为鉴定专家还是医学会,对枉法的鉴定结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法官有错案追究机制,但依然不能杜绝枉法裁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些专家会凭着道义和良知抵消上述心理的影响,站在公正立场做出公平的鉴定结论呢? 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结论是不可能产生公信力的。一些受到不公正医疗鉴定损害的患者对这一点心理很清楚,也有苦无处申诉。

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不合理

证据能力系指在诉讼上可容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在我国,证据能力被作为证据的法律性或合法性来看待。某些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只有法律上允许其为诉讼证据,它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7]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般会作为证据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鉴定人依法作出的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并且与医疗纠纷案件待证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在证据能力方面似乎不存在问题,但仔细推敲发现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却有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要求是“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集体负责制。而非个人负责制,鉴定人员不签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这与民诉法所要求证据的法定形式是不相符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资格的说明。《证据规定》明确要求鉴定书中要有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条例》没有要求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说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适格的出庭人员。《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

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然而,医疗事故鉴定是集体负责制,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就会造成许多问题:一是很难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集体出庭;二是即使集体出庭,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专家组成员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见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此有人提出选用代表制,但选择代表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又会给操作实践带来新的困惑。

4.专家组人员构成不合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组建专家库,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由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的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由专家鉴定组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该制度采用了随机抽取的方式,并使医患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表面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并未实际改变“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对鉴定公正性的负面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才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这使得随机抽取和申请回避这两个制度流于形式。客观的说,我国目前卫生资源总体短缺,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数量更是有限。这些专家不可避免的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比如学术交流、工作评定、培训合作、职称评定。利益间的牵扯难免形成一种行业保护的默契: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让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做鉴定,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和正义感的鉴定组专家人员,往往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他们都是“一条战壕的战友”,心想“今天我为你鉴定,说不定明天就是你为我鉴定”,何况又是同门、同学关系或师生、师徒关系。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有时还“打打招呼”,鉴定人员的独立性难以得到承认。

(二)医疗事故鉴定异议的救济途径的缺失

1、首次鉴定缺少单方启动权

关于首次鉴定,现行制度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共识时的启动权。法律规定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由当事人进行委托,是因为医学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在进行鉴定工作时无法强制当事人予以配合。为了确保比较全面地收集材料,从而保障

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行制度排除了单方当事人的首次鉴定权。表面上看这一制度具有其合理性,实则不然。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对立,再加上专业知识掌握的水平不一而导致的话语权地位不等致使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的质疑加深,这都使得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难以实现,双方达成一致进行委托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无疑是限制了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权利。

2、质证环节缺失

相较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并未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关于收集的材料被采纳为证据的质证环节,即缺少对证据材料真实性的相互确认,导致证据材料存在瑕疵。

相较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并未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关于收集的材料被采纳为证据的质证环节,即缺少对证据材料真实性的相互确认,导致证据材料存在瑕疵。

3、首次鉴定不服的再鉴定

《条例》第21条规定,省级医学会负责再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鉴定。第条规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应当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22条规定,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十分严密,但细细推敲,不难发现诸多漏洞的存在。再次鉴定的申请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取证权,也违背了市场经济下行政机关简化职能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认同,完全是当事人的取证行为,而鉴定结论本身的问题往往是技术问题,根本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可以直接向医学会提出。至于在鉴定过程中的不符合程序、形式等的规定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问题的,当事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完全可以否认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而无需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而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审核”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来完成。如前文所述,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权证的权利,并进而侵犯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由于这一规定,所有的再次鉴定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无疑将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也增加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难度,

在程序上给当事人设置了障碍。同时,中华医学会组织的技术鉴定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实践中无法进行规范,因此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显然是当务之急。

对于“重新鉴定”的救济问题。对于再次鉴定,有可能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而卫生行政部门按《条例》第的规定“审核”并“交由”医学会“重新鉴定”,对此,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可能都有异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有异议,那么当事人如何行使救济权如前所述,这一规定显然有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嫌疑。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异议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否认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途径排斥对该鉴定结论的适用,无需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交由”“重新鉴定”。

三、完善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原则

1、鉴定主体的公正独立

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前提是主体的公正、独立。为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相对独立,不应将其设置在其他职能部门内,以确保中立性;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应受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左右,不应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2、鉴定程序的合法透明

医疗事故鉴定的必然要求是合法透明的程序,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为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合法透明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平等对待不同委托主体的委托。具体应该做到“医疗事故鉴定项目公开、医疗事故鉴定项目收费公开、医疗事故鉴定项目标准公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公开、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姓名公开等。”[8]

3、鉴定结论的科学权威

医疗事故鉴定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权威。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标准所做出的,是寻求事实的过程,也是鉴定人员意志的表现。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识事实的根据,只有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权威,才能发挥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关键性。(二)完善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具体设想

1.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制度

(1)制定更严格的鉴定专家选任制度,统一鉴定专家资质,突破地域限制,建立更广泛的专家库。

目前,医学会的医疗鉴定专家主要由各医院提名,医学会审核后列入专家库。对鉴定专家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由于专家的鉴定水平直接影响到鉴定的质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主要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责任程度等。鉴定专家需要熟悉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对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要有熟练的掌握。由于鉴定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性,鉴定专家的选任及管理可以建立资格审核、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的长效机制,保证医疗鉴定人员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2)吸收法学专家参与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学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可以更好地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由医学专家来认定医疗活动和损害后果的事实,用医学科学分析其因果关系,这样通过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各自的知识结构在鉴定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就可以充分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医疗事故的鉴定只有法学专家参与才能克服同行的相互保护和同情,才能真正增加鉴定的透明度,法学专家以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患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公正性。

(3)明确鉴定人个人法律责任,完善问责制度。

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给医疗事故处理带来的种种弊端。为了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责任,便于鉴定人表明各自观点和落实出庭义务,以及当事人对其进行监督,从而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即由鉴定专家个人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而非在鉴定书上盖章拓印上医疗机构的名字。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决断的认知过程。在这过程中,由于医疗科学的复杂性,极有可能造成真理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现象,故不宜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当鉴定人的观点不能达成一致时,我们可以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9]《英国民事

诉讼规则》都对此做出规定,如对鉴定结论涉及的有关事项有各种不同观点,则应分别概述各自观点并如实记录。[10]

关于医学会及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鉴定人的刑事及行政责任作了规定,对医学会及鉴定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没有提及。医学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对延迟鉴定、错误鉴定、丢失当事人重要鉴定资料、违反保密义务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学会及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主张行事权利,医学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如鉴定人有过错可向其追偿;其二,在错误鉴定情形中,因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和鉴定的非营利性,医学会只对鉴定人因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情形承担民事责任。

(4)明确鉴定人的举证义务。

当前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鉴定人责任不明确。因此,法律应细化鉴定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如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规则,界定鉴定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明确鉴定人不出庭质证的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同时,针对鉴定人员不出庭情况,应明确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比如规定由鉴定人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便于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考虑到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安全关系着医疗事故争议能否顺利解决,法院应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免除鉴定人履行责任的后顾之忧。

2.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制度

(1)增加质证环节。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在对鉴定材料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缺少质证环节这一缺陷,以及司法审判中仅能进行形式审查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对鉴定材料的质证制度,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可以借鉴我国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将收集的材料都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委托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组成的医学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收集的材料是否能成为鉴定材料把关。只有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所收集的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将其作为鉴定材料

移交给鉴定机构。倘若一方当事人对部分鉴定材料持有异议,则应等法庭通过合法途径对异议的鉴定材料进行真伪查证以后,确能作为鉴定材料的方可将所有被认可的鉴定材料移交给鉴定机构。

(2)落实争议的救济机制。

首先,调整首次鉴定的启动途径。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最有权直接启动鉴定的人,这是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理应被赋予委托鉴定的权利,医学会应当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此,笔者认为,应增加单方当事人的首次鉴定启动权,将医疗事故首次鉴定调整为两种:一是卫生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委托医学会进行;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事鉴定。

其次,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对再次鉴定的审核,确保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均可以向做出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上一级医学会申请进行再次鉴定,以此消除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保护嫌疑,不仅有利于对一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申请再次鉴定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效率,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应完善鉴定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制定一套完整、规范的审核程序,确保当事人或者鉴定人自身提出的申请被驳回时有可行的救济途径可供寻求,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实在是确有必要。

(3)完善回避制度,保障程序公正性。

鉴定程序的公正是鉴定实体公正的保证,没有鉴定程序的公正,就无法保证与体现鉴定的实体公正。完善鉴定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其具体操作程序可以借鉴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鉴定人以及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制定一套规范、完整的审核程序,并且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时仍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寻求救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从而体现其程序公正。

3、明确医疗鉴定事故的性质

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医疗事故鉴定性质为司法鉴定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不适合调整当前大量存在的医患纠纷,建议修改该《条例》,以保护广大受害患者的合法利益。新修改的《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应首先确认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是司法鉴定性质,改变传统观念中固守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鉴定性质的认识。其实本身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医学司法鉴定,其基本性质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之所以要确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为司法鉴定性质,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要使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医学、法医学专家能够面对法庭作证,对法律负责。而将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作为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并不会直接对法庭负责,而是向医学会负责,再由医学会向法庭提交鉴定结论,这些都不是向法庭负责。因此,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凡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都不出庭,都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反之,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基本上可以做到法庭随传随到,能够出庭作证,敢于接受质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增强其公信力,取得患者的信任。

确立法官对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权。新《条例》除了要明确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是司法医学鉴定性质外,还要在新《条例》中确立法官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权。法官应享有全面的医疗事故责任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审查权。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应当由法官决定;对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应当由法官组织,确定鉴定的合适人选,确定鉴定的时机,确定鉴定的内容;对于医疗事故责任司法鉴定的结论,法官有权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并且根据自己的审查,确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且最终确认是否采信该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结论或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否定原来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难点。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科学权威的医疗事故鉴定尤为重要,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这是医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并从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结论这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构想。但基于笔者的学识有限以及研究能力不足,本文对医学知识的论述不多,即使单纯从法学角度来看。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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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

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导读】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呢?下面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书格式 1、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 二、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1、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 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 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

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全程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137045.html,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全程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3、司法鉴定的原则 1) 合法、独立、公开; 2) 客观、科学、准确; 3) 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鉴定的提起 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 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5、司法鉴定的时效 1)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6、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 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 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7、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8、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如何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如何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如何写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史凤兰,女,生于1958年3月7日,汉,电话:,住址:申请事项:申请重新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医鉴[201*]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诊治概要”漏列事实。 漏列(1):201*年4月18日骨盆正位片、片示:双侧骶客关节及髋关节间隙变窄。 漏列(2):股骨头多层螺旋CT、片示:右侧股骨头大粗隆骨质形态不整,边缘欠光整,其周围软组织肿胀,双侧股骨头形态密度未见异常,骨小梁走行正常,未见明显囊变区。右侧臀肌变保 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鉴定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 三。“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分析意见

“根据病历记载,该患入院时症状和体征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诊断标准适用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违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亦违背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 2、分析意见 “该患入院时以右膝关节疼痛为主诉,有髋关节症状隐匿,早期诊断为右髋关节结核较为困难。”错误。在申请人的该院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右髋关节结核术后”的病史,医方应结合病史全面检查诊断就可确诊。 3、“分析意见” “按骨关节结核的病历发展规律,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申请人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没有法律依据。 (2)、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 (六)项之规定鉴定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 4、分析意见未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方在治疗中不按规定使用奥尔芬连续长达数十天之久并大剂量150mg/天致使申请人的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 四、“结论”无根据。 目前申请人的右股骨头只剩一点,活动严重受限,功能大部分丧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 医疗事故中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 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 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 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 鉴定人的效果。 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 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 如下意见: 一、案情经过 2006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 内科治疗。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

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 疗,经诊断病情为:脊髓血管病、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另外,2006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血RT N:79.35,即血常规: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2、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

2020年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刘________,男,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街______号。系死者刘的父亲。 死者:刘________,女,生前住址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孙_______,院长。 请求事项:请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务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死者刘______的死亡原因和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的抢救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事实和理由:我女儿刘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时,虽然神志不清,但呼吸、心跳都正常。我们立即用车把刘_______送到附近的______区卫生院去紧急抢救。刘_______被送到卫生院以后,该院抢救室锁门,医护人员不知去向。经过四处打听才知道,抢救室的张大夫回家给孩子喂奶,护士宋_______去商店了。约半小时后,张大夫和宋护士被找到抢救室,这才开始洗肠等抢救活动。虽然经过半小时的抢救,终因错过了抢救的良好时机,刘______死在卫生院。我们要求区卫生院对此有个正确说法和妥善处理。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服毒剂量大,即使及时抢救也不会有效果。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_的死亡属正常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为此,医患双方发生了争执。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卫生院的抢救室在正常工作时间锁门,医护人员离岗,是不是没有尽到责任?既然认为刘_______没有抢救价值,卫生院为什么在耽误了半小时抢救时间之后还进行了半小时的抢救?对一个没有抢救价值的患者还要抢救,难道卫生院就想借机骗我们这笔抢救费吗?我们向_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对患者刘______的抢救经过作出鉴定结论。 此致 _______省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医疗事故,鉴定,中心,,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个人鉴定中查看更多范文。 篇一:上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核心提示: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XX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

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申请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137045.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137045.html,/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申请 依据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环节。 一、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特别强调患者及其家属注意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哪些机构负责鉴定医疗事故? 1,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省,地,直辖市级地方医疗协会和县(市)地方医疗协会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换句话说,如果医疗纠纷的所在地是市政区,则该区的医疗协会负责识别医疗事故;如果医疗事故的地点是没有地区或县的城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是当地市,县卫生局的医疗协会。 因其分类,经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为XX市XX 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医疗事故二级鉴定

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满意的,经常出现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这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二个层次。 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与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评估机构经常设在省卫生局,市卫生局或医疗协会,被告人的医疗事故是: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见证。 3、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对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这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三级!但是,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两个附加条件:一是不接受市、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二是不接受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换句话说,医疗事故鉴定的前两个层次已经做好了!中华医学会不允许直接作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的鉴定,直接接受医疗事故的认定;第二,中华医学会受理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困难、复杂和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137045.html,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章××,男,出生于1966年1月26日,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寺儿沟××号。 申请人因不服兰州市医学会于二00七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兰市医鉴字【201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和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 第一、请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人兰州市××医院预缴纳。 事实与理由: 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等。 兰州市医学会的违法事实: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而兰州市医学会二00七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兰市医鉴字【201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只有鉴定部门兰州市医学会的签章而无鉴定人的签名。 ⒉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申请人申请鉴定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是外科,而专家鉴定组中成员中竟然有的是内科专家,因此申请人认为兰州市医学会违反以上规定将不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成员。 ⒊兰州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兰州市卫生局、信访办对鉴定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见证,并邀请委托人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到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鉴定程序的规定。 ⒋兰州市医学会违反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下位法制约上位法。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改变为医疗事故鉴定程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

医疗事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感谢您的关注。 【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后,经行政调解,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特点】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3篇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3篇 篇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0137045.html,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书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书大同小异,只是在申请事项上有不同,也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可由患者一方提出申请,也可由医疗机构一方提出申请,以下以患者提出申请为例,参照如下样式: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1957fbef360cba1aa811da64?pn=2&x=0&y=1275& 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 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5e96b517a71445185752c a1d1a330b3&sign=369dedcf0b&zoom=&png=1085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 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 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 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 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从鉴定的主体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集体合议鉴定制,而法医鉴定属于个人负 责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3条第(五)项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 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从鉴定程序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因程序违法而不被法院采信。而法医 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鉴定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从鉴定分析意见的内容 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析意见与法医鉴定的分析意见相比,前者缺乏逻辑性,而后 者分析意见相对更为详尽,更具有说服力。这可能与法医鉴定专家更具有法律知识有关, 而医疗纠纷鉴定实际上有时是需要一定法律知识的。从鉴定报告的形式上看,两者最大的 区别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专家是不需要签名的,而法医鉴定报告书鉴定 专家是必须签名的。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受诟病的地方,实际上也有违《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本身规定的“公开”原则。从出庭质证的要求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否出 庭质证没有进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而法医鉴定是明确规定 要出庭进行质证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率也非常的低,但毕竟对 其出庭质证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拒绝出庭质证是违背民事 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质证的规定,这也是法医鉴定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比较有说服力 的理由之一。在有些地方法院就曾经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对其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鉴定 的区别在患者方看来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更具有中立性。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医学会的章程规定其是为作为会员的医疗机构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因此,《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 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只不过是从“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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