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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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

法学与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1.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理论优势

如果将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加以比较,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理论优势:(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价值。

3.法的基本特征

与习惯、道德、宗教、礼仪这些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具有国家强制力。(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法所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表现。

5.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1)假定是规范适用的条件或者对象。(2)处理是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可以说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制裁是不当执行处理时的否定性后果。

6.法律条文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技术表现。也可以说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7.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是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对法进行的最基本的分类。

8.我国法律渊源有哪些?我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9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都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的?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叫基本法律。法律通常以《……法》的形式出现,效力低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国,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通常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出现。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及于本行政区域。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行政区域。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通常以《……(暂行)办法》等形式出现。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通常以《……规定》等形式出现。

10 .谈一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这几种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宪法的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接下来是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中上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11.法律部门的含义和种类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调整领域或方法,将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类而形成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资源法、诉讼法、军事法。

12.法律体系的含义

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有机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历史上曾经存在现在已经失效的法律不包括在内。

13.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组织和国家。

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主体依照法律或者约定享有的行为自由,义务是主体依照法律或者约定承受的行为约束。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15.法律责任的概念

16.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引起的补偿性或惩罚性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陪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它即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包括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惩罚性后果,即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的法律责任。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17.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18.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

1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划分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2.法人的概念、成立条件、类型

2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4.诉讼时效的含义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25. 诉讼时效的种类

2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7.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8.物权的特征

29.物权的种类

30.经济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

一、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1.垄断的定义

2.垄断的危害

3.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独占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

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每个厂商在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的形成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各自对市场实施排他性的控制。

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协议或决定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状况。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

资源垄断,是指少数市场主体排他性地拥有某种关键性资源的垄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

源可替代性程度日益提高,企业拥有没有可替代性资源的情况已逐渐减少。

政府形成的垄断,是指由政府给予少数企业或个人排他性的拥有某种经营的权利所造成的垄断。我国普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进入的障碍就是政府形成的垄断的典型,如指定交易或者强制企业交易等。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因为这些行业如果进行竞争经营,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只能由独家企业垄断经营,各国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

(3)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

国内垄断,是指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仅局限于某国市场的范围,对于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并不具有限制竞争的影响。

国际垄断(主要是指国际卡特尔协议) ,是指跨国企业或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国际市场或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4.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以此来支持和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和保护竞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直接利益就是由公平、有效、自由竞争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保护了处于弱势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5.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6.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述第(2)、(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1)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企业为了挤垮竞争对手,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的市场领域内,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的政策,待竞争对手被挤垮后,再大幅度的提高产品价格以获得垄断价格所带来的利益。

掠夺性定价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其一,实施掠夺性价格行为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认定该种行为违法的前提条件。其二,掠夺方的价格一定是低于成本的价格,这是该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其三,这种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是认定该种行为违法的实质要件。其四,掠夺方在维持低价销售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会把价格迅速提高到原来的水平或者更高的水平。

亏本销售行为与倾销行为的区别:所谓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一,二者发生的领域不同。倾销主要发生在国际贸易中;而亏本销售则是发生在国内贸易中。

第二,二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倾销的认定主要需要考察行为人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出口国合理的市场价格或者商品正常价值,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不予考虑的;而亏本销售的认定标准则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一般而言,有正当理由的亏本销售是可以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待的。

第三,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倾销适用的是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对其处理的方式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亏本销售则适用国内竞争法,其处理方式包括罚款等。

第四,二者的执法机关不同。对倾销进行处理的执法机关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而对于亏本销售而言,其处理机关则主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

(3)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的形式多样,其中,最为常见且危害最严重的是价格歧视。

危害第一,影响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即对处于同一层次上实行价格歧视的企业与未实行价格歧视的企业产生影响;第二,影响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即商品供应商的歧视行为会对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价格歧视行为会殃及无辜的消费者,因为供应商对同一商品的价格歧视会导致零售商的定价差异,从而使消费者遭受不应有的不公平待遇。

(4)拒绝交易行为在欧共体的竞争法中又被称为拒绝供货,在我国它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拒绝交易的形式有:拒绝供应产品或服务、拒绝提供信息、拒绝提供其他企业已经产生依赖性的必要配件、拒绝知识

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5)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强制交易大多发生在公用企业,公用企业一般都是“自然垄断”行业,特殊的垄断地位是它们实施强制性交易的基础。所谓的公用企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企业。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给相对人增加其他不合理负担的行为。

搭售行为的构成: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分析搭售者的市场优势地位。其次,搭售的安排必须具有强制性,即顾客如果不同时购买被搭售产品就无法取得原来的交易产品。最后,违法搭售必须对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如果仅仅是对个别购买者进行限制或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轻微,那么就没有必要禁止该行为。

搭售的合理理由有以下三种:一是符合交易习惯,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开支成本;二是有利于商品的性能或者使用价值的发挥,若分开销售则会有损;三是搭售品是新产品,其搭售不构成对竞争的损害。

(7)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独家交易主要表现为“专营专卖”、“独家经销”。

危害:首先,在制造商这一层次上,独家交易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其次,在销售商这一层次上,独家交易一方面会因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损害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阻碍那些实际上经营有效率的经销商进入市场。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消费者选择的余地也相应减少;同时,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销者之间缺乏竞争,也有损于消费者的福利。

8.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或卡特尔)的含义

9.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或卡特尔)的种类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10.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1.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1)事先申报制度

事先申报制度是指对市场竞争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集中事项,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的制度。关于何为重大的企业集中事项,各国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数额。在我国,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于2008年8月出台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台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22条作出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的规定,即当出现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行政审查制度

(3)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2.行政性垄断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3.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1)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第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从事经济性垄断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包括:①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强制经营者集中

(6)抽象的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4.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内设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重大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制定经营者集中方面的政策并查处相应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执行局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此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比如银监会)也有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权。

我国由此形成反垄断多元机构执法的局面。为减少执法冲突,提高反垄断效率,国务院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依照本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15.承诺制度

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特定期间内将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暂时中止对其调查,并在特定期间经过后终止对其调查或基于特定事由恢复对其调查的制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当出现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三种情况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16.宽恕制度

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卡特尔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违法当事人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提供相应信息或证据,持续、全面地配合调查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时,法律全部或部分豁免处罚的制度。

17.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农产品相关经济行为的除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2)合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本章主要学习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

(2)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多为故意,当然也不排除过失。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客观方面,实施各种各样的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反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竞争,直接针对的是竞争者而不是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直接针对的是消费者。

(2)违法程度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是不正当的,但还打着竞争的幌子,通过规避法律获取不当利益,其违法程度并不那么明显;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其违法性表现得更为直接。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垄断行为的主体通常却不是一般的经营者而是垄断企业。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众多,而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却较少。

(2)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是欺骗、胁迫、利诱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方式,而垄断行为所采用的是卡特尔、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五花八门,而垄断行为方式却有一定规律。

(3)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但目的还是为了竞争,获取不当利益;而垄断行为本质上就是独占,是限制竞争,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4)法律否定程度不同。垄断行为不会被一概否定,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而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打击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区别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着眼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的破坏。其保护的侧重点是强调竞争的“公平性”,而反垄断法的着眼点是垄断行为对自由竞争的窒息,其保护的侧重点是强调竞争的“自由性。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受不正当竞争之苦的多为大企业或历史悠久的名牌企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保护的是大企业或名牌企业的利益;而受垄断之苦的多为中小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因而反垄断法实质保护的是中小企业和新企业的利益。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道德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否定是绝对的,一般不允许有例外;而反垄断法更多地关注竞争行为的“经济性”,对垄断行为的否定则是相对的,允许有诸多例外。

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故意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具体表现有:未经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等。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即经营者对反映商品的质量及荣誉、制造加工地、制作方法,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因素作不真实标注,使经营者或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故意诱导他人误购的行为。

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信为是他人的商品。

(2)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在我国,由于立法的原因,通常将商品宣传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和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前者是在商品上进行的虚假宣传,后者是在广告上或其他方法进行的虚假宣传,虽然方式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3)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6)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购买商品达到一定数额款项就赠与一定的奖品,是否能获赠,获赠奖品的价值是多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就知道,因此获奖具有可控性(必然性)。抽奖式有奖销售,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开奖前,对于其能否获奖,获几等奖心里没数,中奖具有偶然性,而且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奖。(7)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以贬低竞争对手为目的,意在削弱竞争对手或使其丧失竞争能力;②散布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不实之情;③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散布,散布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散布的途径可以是通过宣传媒介,也可以是通过邮寄;可以出现在广告中,也可以出现在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④有特定的诋毁对象,言词有针对性,或含沙射影,人们可以推知。

(8)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9)非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产品质量法

一.本章主要学习内容

1.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品。

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经济关系。所以,产品质量法又分为产品责任法和产品管理法。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4.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省级.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商局.卫生局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国家质量规划制度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这种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标准。它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对于评估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程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认证,具体包括企业的资信程度.产品质量.市场信誉.管理水平等。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企业向外界展示自身综合实力,在内部实现严格管理的一种手段。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提出认证申请,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布认证证书和质量认证标志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区别首先,认证的客体不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以企业整体为对象,产品质量达到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产品质量认证是以产品为认证客体,并遵循一种产品一认证的原则;其次,二者采纳的标准不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因此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可以成为不同国籍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相互信赖的前提。而产品质量认证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显然在国际市场上可信度会降低。

(4)质量抽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这种监督抽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监督抽查的重点有三类产品:一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产品;三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产品召回制度

6.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1)缺陷与瑕疵的概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缺陷”则是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而言。《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缺陷与瑕疵的区别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第二,可否接受: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

向对方追偿);第四,赔偿的方式: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售出的产品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概括地说,是“三包”加“赔偿”。其对象为“售出的产品”。“赔偿”列在“三包”之后,是指用户.消费者在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5)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销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6)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①产品存在缺陷;②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③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同时具备,方为充分条件。这里,无须考虑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换言之,即使无过错,亦要依法承担责任。也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7)生产者不承担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8)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①产品存在缺陷;②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③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销售者有过错。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推定销售者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9)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①造成人身伤害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此项为间接损失赔偿)等费用。②造成财产损失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其他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10)赔偿程序第一程序是受害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样安排,方便用户.消费者选择。第二程序是生产者.销售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是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经营者经营活动,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活消费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护消费权的权益是目的,规制经营者的经营是手段。

4.消费权者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该法保护。

5.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消费者通常情况下是指社会个体成员,即自然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但是单位为职工的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受《消费者权保护法》的保护。

6.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接受教育权

(8)获得尊重权(人格权)

(9)监督权

7.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守法守约义务

(2)保障安全义务

(3)质量担保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5)标记经营资格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义务

(7)“三包”义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等合理费用。此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公平交易义务

(9)尊重人格义务

(10)接受监督义务

8.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9.消费者协会的机构组成与性质

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共同发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是半官方的群众团体。

10.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

11.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责任主体

12.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1)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3.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中职 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的产生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3、调整对象 4、地位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 1978年十五大 XX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经济法基础教案

编号: 教案 第1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8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1、知识目标:熟悉法的概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能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 教学目的 和要求法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树立初步法律意识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法的概念。 重点 难点:法的概念。 难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学进程 启发式提问:原始社会是否有法?(含课堂教 学生讨论:什么是法?法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何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不同?通过提问学生和教师讲解,让学生明白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导助手段、师 出法的概念。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法的概念:书设计)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分组讨论:法与道德有何区别? 三、法的种类 页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3、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4、经营协调关系 5、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思考: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意义? 在网上或者报刊杂志上找一则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案例,字数不作业布置低于二百字,下次课交流。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结合历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采用讲授法、实例分析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提问法,调动 学生学习和学好本课程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编号:

(完整版)《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法学专业)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经济法学Economic-Low 二、课程编号:04025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法学及财经本科各专业 七、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3、使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 八、说明: 经济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类各专业及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共同基础课,着重于阐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以便学生据以了解掌握和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工具,为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及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经济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经济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经济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有机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并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取得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经济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合乎科学原理的部分法律、法规,使之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相结合,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服务。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成三篇:第一篇,全面地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

概念;第二篇,阐述市场规制法的原理与内容构造;第三篇,阐述宏观控制法的基本原理与内容构造。 本大纲供法学及一些财经专业使用。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要求,确定讲授重点。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经济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提要]本章是经济法学的开端,它以经济法的观念演化和制度变迁为经,以经济法在西方国家、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为纬,对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及法律文化背景;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内容范围等,作了发生学的论述。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历史渊源和轮廓有所了解,是以后各章的学习前提基础。 第一节经济法思想史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学说 1、摩莱里: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2、德萨米:对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3、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二、资本家经济法学说 1、经济法母国——德国的学说; 2、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1、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2、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3、中国经济法的新旧“诸论” 第二节经济法制度史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制度史

教案21-经济法

教案首页 课程编号314006课程名称经济法授课班级17级立信注册会计师创新班学生人数35人课程类型 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组选课(√);专业任选课()教学类型理论(√);实验() 课程总学时68学分4 周学时共计17周;每周4次 学时分配讲授(或研讨)学时60;实验(或实训)8学时 考核方式考试 教 学参考资料《经济法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 《新编经济法》、陈弓、许滢、王占庆主编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李昌麒主编

教学单元设计 授课 题目 股份有限公司学时安排4周次 第14周1次授课 时间 星期二1,2节;授课地点8-106课程 任务 熟悉公司法律制度教学 重难 点 重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难点: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收购自身股票限制教学 方式 讲授、案例教辅设备多媒体 教学 内容 复习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本节主要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 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 缴纳期发起设立:公司章程规定

限募集设立:必须一次付清。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组织条件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章程: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应当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完整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立程序发起设立:发起人协议——缴纳股款——登记 募集设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缴纳股款——公开募集股款——验资——召开创立大会——登记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1)设立失败——但凡公司未能成立 (2)募集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 发起人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已缴纳股款承担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D.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公司设立失败的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出资,选项D不属于设立失败的情形。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国际经济法教案

国际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 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主体,渊源。 一1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 2经济全球化的特点(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游戏规则的出现 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5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2)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 (3)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机制。 二1国际经济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 4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货物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补救、货物风险转移及国际支付。 一1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 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2000年通则》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分为,、,、,、,四组。 ,组:,,,工厂交货 ,组:,,,船边交货,,,,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 ,组:,,,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 费付至。 ,组:,,,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经济法电子教案7票据法

单元七票据法 一、教案头 单元名称:票据法学时:2 项目票据法 学习型工作任务了解票据法相关知识 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态度目标 1、票据法律制度。 2、汇票。 3、本票。 4、支票。 1、能掌握票据行为、 票据的权利和票据 抗辩权。 2、掌握汇票种类及 相关规定。 3、掌握本票种类及 相关规定。 4、掌握支票种类及 相关规定。 1、培养对票据行 为和票据权利的 认识。 2、区别使用三种 票据。 能力训练任务及案例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 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重点: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难点:汇票。 教学方法、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将图片、文字相结合进行讲解。 教学组织形式利用多媒体图片、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初步认识票据法规定。教学条件课件、动画、黑板、教科书 作业 备注 二、教学内容 (一)概述 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 (二)预备知识 公司法、基础会计相关知识。 (三)任务实施 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媒体图片、案例相结合,学生会合法使用三种票据。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四)教学内容 1、票据法律制度。 2、汇票。 3、本票。 4、支票。 5、法律责任 (五)检查评价 教学过程进行到最后,组织学生对本次任务学习进行自评,小组内同学进行互评,最后由老师对个人或小组完成点评等多项评价方式,更好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老师的授课成果。 单元七票据法 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票据法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1、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是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是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常常使用,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见我国票据立法采取了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电子教案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 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 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 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 (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概念 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 (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 (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 (三)经济法的体系 四、经济法的价值 五、经济法的本质 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 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 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 阅读书目:

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 (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4)、徐孟洲主编:《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第二讲经济法主体制度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三)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制度 (四)企业名称及其法律保护 (五)我国企业法律形态 二、《公司法》 (一)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 (四)债券发行及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 (五)鼓励公司自治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伙人的资格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处理 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 2、什么是企业?企业有哪些特征? 3、我国《公司法》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4、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阅读书目: 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 (1)、法律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最新修正版)》,法律出 版社2014年3月版。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 课题一:有关法、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教学目的要求: 1.使生理解掌握有关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代理和我国的法人制度等内容。 课时安排:4节 授课班级: 教学过程: 一.法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法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3.法的渊源与体系 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都是法的渊源 4.法的效力 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法制:法律与制度的总称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经济法是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 1)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2)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三.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调控与干预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管理类、经济类各本科专业 参考学时:40 参考书目: 1.马洪:《经济法概论》(第五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2.蔡曙涛:《企业经济法概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10年版。 3.韦静:《新编经济法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李玉梅:《经济法概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一、说明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作为管理类、经济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经济 法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教授经济法,旨在 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 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 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 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 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

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 管理人才。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做到:(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 概况。(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建立起 经济法知识框架。(3)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 定。(4)了解或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 2.能力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做到:(1)具有必要的法律分 析能力,能对今后职业生涯中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和判断,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2)具有较高的法律 解读能力、认知能力,能判断行为的合法与否,避免行差踏 错。(3)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 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和寻求到正确有效的解决涉法问题的途 径。 3.素质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 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 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编写的原则 1.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经济法基础教学计划

惠州市高迪技工学校 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经济法基础》教学工作计划 教师:武腊年 本学期,我将继续担任15会计班《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现做计划如下: 一、学情分析: 我班现共有学生26人,男生2人,女生24人。按教学计划,上个学期已经完成了本课程的第一至第四章的教学任务,本学期,按计划将继续学习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内容的学习。因为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相当扎实的基本功。相对来说,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中职学生来讲,学习自律性差,加上该门课程内容枯燥无味,对于部分同学来说,还是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加上学生面临毕业实习,本学期课时比较少,内容比较多,所以,在接下来的授课过程中,必须对教材进行必要的删减和选择,选取与学生联系较为密切的章节和知识点进行教学和讲解。 二、教材分析: 本教材是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七章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其他法(主要是指前三章的内容: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后四章:流转税、所得税、

其他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职称教材是每三年一次重大调整,2016年恰是大改之年,教材细节变化巨大。本教材授课计划按一年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学目标: 本门课程的学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为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同学进行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打基础;第二是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在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加深理解,以能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过关率。围绕这两个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对本课程的教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在这轮的学习中,学生主要是理解和掌握书上的知识点,对学生的要求是听;第二、习题练习讲解,巩固和掌握,对学生的要求是练;第三、考点讲解,重点是融会贯通,对学生的要求是看。通过这几轮的学习,争取让优秀的学生能通过助理会计师的考试,对基础差的学生能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本门课程以讲授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注重原始,把握细节,把快乐学习进行到底。主要措施:听课、看书、做题。利用思维导向图,让学生学习知识的串连与理解,要求学生做好学习计划。 五、教学进度:(见附表)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

《经济法》期末考试及答案电子教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 及答案

精品文档 《经济法》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共有五道大题,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0分) 1.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的是() A.摩莱里 B.德萨米 C.蒲鲁东 D.马克思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不包括:() A.物 B.经济干预行为 C.人身 D.信息资源 3.下列不属于经济法中财产责任的是() A.经济补偿 B.吊销营业执照 C.补交税款 D.赔偿损失4.下列不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具体内容的是:() A.自然垄断 B.国家垄断 C.结构危机卡特尔 D.协议固定价格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法中的消费者主要包括() A.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B.为生产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社会实体 C.为生产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个体社会成员 D.为生产管理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社会实体 6.下列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瑕疵”的是:() A.产品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的危险 B.产品存在危及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 C.产品的外观存在不明显的斑点 D.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大都具有()的显著特征 A.危害性和违法性 B.危害性和不正当性 C.不正当性和违法性 D.不正当性和反竞争性 8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从法律意义上讲,主要是:()的行使问题。 A.公权利 B.公权力 C.私权利 D.私权力9.中期计划为()计划。 A.年度 B .5年 C.10年 D.20年 10.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其应纳税额为:( ) A.4000元 B.16000元 C.3200元 D.12800元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几个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错选均 无分。) 1.经济法兴起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教案(全)

教案 课程名称:经济法开课系(部): 制定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授课对象:专科层次市场营销专业 学时与学分:36学时 3学分 使用教材:卢云辉,《经济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7年 参考教材:1、《经济法》,王金祥、徐忠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何辛、梁敏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南》,中华会计网校,2009年版。 4、《税收实务》,杨则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5、《2007年万国司法考试——经济法》,李建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和领会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学会用有关的法律来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 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次课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二)刑法(三)行政法(四)民商法(五)经济法(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思考题:1.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2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特征,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难点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合同法电子教案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 2.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应。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调、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3)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保护。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自由原则: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自由(订与不订) ·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签订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利益大体平衡(不是绝对公平,而是一个指导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 4.合同的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即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赠予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需要从合同利益中支付相应代价。) (4)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按法律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依法约定。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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