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1教学大纲

民法分论1教学大纲
民法分论1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分论1是在民法总论的基础上开设的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内容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是必修课。

本课程系统讲授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人格权、身份权。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应使法律专业学生较为准确、完整、系统、全面的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物权立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掌握人身权法的基本内容,重在使学生能够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二、课程教学要求、内容及学时分配(讲授课时50课时)

第二编物权(24课时)

第一章物权概述(6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

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

第二章所有权(6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暴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第三章共有(2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第四章用益物权(4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法律/教育网/整理

授课内容: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4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严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授课内容:

第一节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清偿债权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二节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的消灭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五章占有(2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权利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

第三编婚姻继承法(20课时)

第一章婚姻家庭(8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

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第二节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法律i教育网-编辑整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第三节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章继承概述(2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4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4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

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第三节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2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

第二节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四编人身权(6课时)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

授课内容:

第一节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

第二节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亲权的内容)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内容)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内容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

三、课程教学方法

该课程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同时采用演讲、辩论、报告、讨论、写作、文书制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学生互动式参与。

四、课内实践教学(10课时)

1.物权法案例讨论、辩论、文书制作,报告等(5课时)

2.婚姻法案例讨论、辩论、文书制作,报告等(2课时)

3.继承法案例讨论、辩论、文书制作,报告等(2课时)

4.人身权法案例讨论(1课时)

五、结课方式及要求

1.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作业和小论文等),占总成绩的30%;2.期末闭卷笔试,占总成绩的70%。

六、推荐参考书目

1.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谢怀式:《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 王利民:《物权法研究》(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史尚宽:《物权法论》,1979年版。

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

8.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

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10. 苏永钦:《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11.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 [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年版。

13.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物与物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

15.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16.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7.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8.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19.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

20.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2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22.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23.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

2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25.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6.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

民法分论离线作业(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李欣欣学号:712071042015 年级:2012秋学习中心:泰顺学习中心—————————————————————————————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1)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3)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能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元宝,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1)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法学第三学期《民法分论》A-C

民法分论 A 一、填空 1.债可以因提存而消灭。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_债权人____承担。提存期间, 财产收益归_债权人__所有,风险责任由_债权人__承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_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___的权利。 3.依照物权是否有实质内容,可将物权区分为所有权___和其他物权_____ 4.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是侵权责任的___抗辨___事由,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构成要件包括:___行为的违法性、_损害事实_、、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所有权保留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约的失效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或多数债务人中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516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要约的失效:474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三、问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实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点是一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二是债权是相对权;三是债权具有任意性;四是债权具有平等性;五是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两者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这个特点。(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5)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是具有非公开性的(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2.预期违约 答:在民法上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行为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两种都是发生在履行其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违约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就预期违约来说,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还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更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选择之债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简答 1、物权法基本原则

A物权法定原则.B一物一权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特征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4、债的法律特征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 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 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 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 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 物权排他效力。 2. 物权优先效力。 3. 物权请求权效力。 4. 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资源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 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 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

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民法学分论

民法学分论(李寒劲版) 第一编人身权法 一、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 3.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可获得财产性补偿。 (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三)人身权具有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基本权利。 三、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四、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七、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 第二编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对物的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对物的利用关系和民事主体对物的占有关系。 二、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请求效力 三、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三)主物与从物 (四)原物和孳息 四、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绝对原则含义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 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 2、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 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 4、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民法学分论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12分) 四、简答题(36分)五、案例分析题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物: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的概念的重要性: 1、民法典中关于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权利 2、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物进入法律交易领域 3、民法中关于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活着的人的身体。 *物的分类: 1.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其他。不流通物: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 2. 动产与不动产 3. 特定物与种类物——法律关系的标的物;灭失责任 4. 主物(重要成分)与从物(非重要成分) 5. 原物与孳息 6.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便于共有财产分割;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7. 消耗物、非消耗物 8. 有主物、无主物 9.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二、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物权是一种物之归属的权利 物的直接支配(支配主体;支配内容;支配客体) 享受物的利益(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债务的担保) 2、物权是一种绝对物之归属的权利 排他的绝对保护性(对人的排他性;对权利的排他性) *物权与债权: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的财产权、对世权 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排他性的财产权、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的宗旨、核心是:物权法定原则 (一)民法上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二)学理上物权种类 1. 自物权、他物权 2.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 主物权、从物权 4. 所有权、限制物权 5. 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6. 民法上物权、特别法上物权 *物权体系:自物权—所有权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 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目录 第一、物权概述 (1) 一、单项选择题 (1) 二、多项选择题 (5) 三、判断题 (8) 四、简答题 (9)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9)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9)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10) 5、试述登记对抗要件与登记生效要件的区别 (10) 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0) 7、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10) 8、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0) 五、案例分析 (11) 第二、所有权 (13) 一、单项选择题 (13) 二、多项选择题 (16) 三、判断题 (19) 四、简答题 (20) 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 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0) 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21) 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21) 五、案例分析 (21) 第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3)

一、单项选择题 (23) 二、多项选择题 (25) 三、判断题 (27) 四、简答题 (28) 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8) 2、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 备的条件 (28) 3、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29) 五、案例分析 (29) 第四、相邻关系 (31) 一、单项选择题 (31) 二、多项选择题 (32) 三、判断题 (34) 四、简答题 (35)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35)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5) 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6) 五、案例分析 (36)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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