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近似商标的认定方法

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近似商标的认定方法
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近似商标的认定方法

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近似商标的认定方法

【摘要】在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经常对进行商标近似的认定和答辩。在具体的实践中,商标近似应该围绕着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分析,结合商标近似的概念,采用多种方法来进行分析商标是否近似,从而能够使商标审查尽快进行,从而使得商标可以得到注册。

【关键词】商标近似;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生产者越来越注意商标品牌的重要性。一个鲜明有特色的商标会为自己的产品锦上添花。当消费者承认了产品的商标是就相当于消费者承认了你的产品,在众多生产者看来,持有一个好商标,就相当于拥有广阔市场。所以,生产者都十分珍惜自己产品的品牌,都希望商标能够得到全方位保护。这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通过商标注册来使自己的产品品牌得到认证,受到法律保护。在商标注册中,经常会出现近似商标而导致商标申请驳回的情况,使商标无法尽快得到保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实际权益和合法利益,国家工商总局对进行商标异议的案件提供了答辩的机会,在答辩案件中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针对在商标异议答辩中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

一、商标近似的概念

在理论界,大部分认为商标近似是两个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面存在相近似的要素,并且容易引起混淆。如“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①,或者是“商标近似是指在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似的商标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一种现象。”②关于商标近似,目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是“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图形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二、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近似商标认定方法

(一)在商标异议答辩案件中商标近似的对比方法

商标的近似认定是综合分析个案判断原则。我们应当根据个案中商标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进行近似商标判断。

1.整体对比

整体对比是将商标看成是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不考虑商标内部组成部分的近似。消费者对于商标的认知一般是以整个商标认知为标准,即使商标每个组成要素上没有近似或混淆,但商标各要素组合起来后,消费者或公众容易混淆,那么就应认定商标为近似商标。商标异议答辩时,特别注意商标整体对比性,因为有的商标异议只因商标局部近似提出异议,但实际上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志在整体上没有相似性,不易使消费者和公众产生混淆。

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 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

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 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

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 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 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 kang”,光的拼音为“ gua 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着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一、商标驳回复审都需要那些资料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二、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少费用及多长时间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1500元/件;代理公司一般收取1500-3000元/件不等的案件撰写费,即: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件等。 至于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问题,从现有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文书来看,除第25类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之外,其他类别几乎都是6-8个月左右。(据说还要加速审查!)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1)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商标局凭什么驳回,我不服!”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通过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2)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讲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3)可大大缩短取证期限。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而一旦放弃复审,三至五载又得从头再来! (4)商标附加值极易提高。很多商标“TM”了多年,因而也就造成了一大批企业一直在“TM”状态中经营生产。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 四、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要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如何,先看一下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就二者而言,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都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而商评委是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五、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怎么办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有两个方案,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其他商标驳回复审事宜 除上述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以申请驳回复审之外,下列事宜也可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1)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Application for r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 objection (text styl e) 编订:JinTai College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第4542212号车标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张时雄 异议人:雪铁龙汽车公司 被异议商标:图形(立体,指定颜色) 商标类别:第12类 初步审定号:第454221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08年4月10日发文编号为2007异16341DS的关于第4542212号图形(立体,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进行如下答辩: 一、双人字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视角上的区别: 1、双人字图形商标是由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均为向上凸起,均为同一颜色的“人”字组成,分上下两部分,中间有一 定的间距。而被异议商标是一个整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箭头,是一个箭头欲超越另一个箭头,两个箭头融合到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由此派生出第三个凹进去的红色箭头组成。四个箭头造型各异,大小不一,有凹有凸,由金属色泽及红色组成。整个图形浑然一体、自然天成。 被异议商标既不是对双人字图形商标中的两个“人”字进行简单的拼凑,也不是将其中的一个人字随便改变一下颜色,或是在两个“人”字的基础上添加一个“人”字敷衍了事。 在议异人的异议理由中提到的“均为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商标”。双人字图形属于上下结构,由一上一下两个箭头组成,两个箭头均可独立存在。而被异议商标是由大写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或是“快速前行的箭头”演化而来,无论是字母“A”、“热带鱼”、“人”、“燕子”还是“快速前行的箭头”,说他们是上下结构,都是一件很搞笑的事情。比如说标致汽车的车标,难道我们也可以将狮子分为头、身子、脚三部分,然后称其为上中下结构吗?如果非要说被异议商标是上下结构的话,那么红色的箭头是属于“上结构”呢?还是属于“下结构”?说它是“上结构”吧,它是尾巴或脚的延伸; 说它是“下结构”吧,它又是在头或身子里面。 更何况“上下结构的双箭头”图形并不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该图形在现代生活中被大量、广泛的采用,如书名号(《》)、指路标志(两侧通行)以及军警制服的肩章(上等兵、见习警员)等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也不能拥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上下结构的双箭头”不能仅仅只为异议人独家使用。 2、从色彩上看双人字图形是单一的金属色泽,而被异议商标除了金属色泽外,还有图形正中及其显著的红色箭头,红色是一个在很远的地方就能吸引人们注意力甚至引起警觉的颜色,它的位置即不是在边缘也不是隐蔽的地方,它既不是以点状或线状的形式出现,它是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乐高博士有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梅特·梅里特·安德森,公司顾问。 授权代表人安妮·梅特·勒姆·劳森,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冬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7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7628640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上海德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链、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盒、眼镜架、眼镜、太阳镜、隐形眼镜”商品。 引证商标一为第135134号“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由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简称乐高公司)于1980年1月5日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器具、玩具”商品。 引证商标二为第206918号“乐高LEGO”商标(见判决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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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 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 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 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 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 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商标异议代理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住所地: 电话: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异议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商标异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针对初步审定号为第号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乙方代理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工作为:指导甲方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供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法律咨询。 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3 甲方指定为商标异议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4 乙方指定为商标异议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5 上述2.3和2.4之信息如有变化,信息发生变更一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____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由于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对方或者提供给对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双方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2.6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初步审定号为第号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异议复审程序。 3、代理费用 3.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异议有关费用: 商标异议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件 商标异议官费: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件 3.2 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凭据在付款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传真给乙方。 3.3 因乙方代甲方向有关官方机构、和(或)第三方缴纳官费或与官费有关的其他费用而产生的任何税额,均应当由甲方承担。 4、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_____________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2条之义务是乙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商标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乙方因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商标异议所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 _____________倍为限。 5、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26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4。〖ZW)〗 异议复审申请人: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中山市牙膏厂 异议复审被申请人:柳州市牙膏厂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案 【案情介绍】 “两面针”牙膏由柳州牙膏厂(以下简称柳州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该厂为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深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广大消费者也认可柳州牙膏厂生产的“两面针”牙膏。“两面针”是牙膏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0 5%,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中起主要作用。 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河南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1990年2月,双方终止联营,终止协议经过公证。协议中规定:“河南厂不得再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河南厂在1990年以后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中山市牙膏厂等也是在1990年以后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鉴于柳州厂就“两面针”提出的商标申请已经商标局审定公告,河南厂及中山市牙膏厂以两面针是牙膏原料为由提起异议。 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作出裁决,认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申请人认为,“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的生产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处理】 〖JP3〗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法理分析】 本案例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如何产生的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标志本身具有特征或商标与其商品、服务 相结合而产生的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产生也有这两种方法。 商标标志本身的显著性,主要是通过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创造性 选择或编排而产生的。例如日本索尼公司的“Sony”商标,在此之前,英文词典中并无该词,因此,将这个新创造的词用做商标,自然是具有显著性的。当然,这仅仅是商标显著性产生的表面方式,因为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才能最终判断该商标是否已具有显著性。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的显著性,其产生过程可分两种:(1)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具有显著性。(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商标标志具有其他含义[或称“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的,则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可能因具有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而具有显著性(distinct),这是英美法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一个基本观点。我国商标法未采“第二含义”的说法,但有“其他含义”的说法(《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我们就借用“其他含义”来说明商标显著性问题,但不 限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范围。

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商标异议答辩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 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1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 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3864152”商标驳回复审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复审与商标复审流程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程序就是指申请人对商标初审结果不服,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情形。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1、基本内容 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注册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

商标异议说明与答辩书要求

商标异议说明与答辩书要求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商标异议答辩是被异议人申述自己权利和理由的途径,被异议人是否答辩则是被异议人自己的决定。 一、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或者未按规定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辩收文。 3、被异议人在提交商标异议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是个人的需签字)。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要附送答辩委托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商标异议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或称答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的; (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例如被异议人的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二、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旧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局裁定前,可以随时补充材料,商标局应当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异议或答辩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

商标异议答辩范本2

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杭州江东新城江东四路5588号 代理律师:_____电话:_____ 商标异议人: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_____号第_____类“_____”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__________(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注册“_____”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_____类商标“_____”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查阅商标注册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通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_____类别“_____”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复制、模仿的故意。 二、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_____”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_____”商标不相近似。

商标异议答辩流程指南

商标异议申请流程指南 一、 商标代理人向客户发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扫描件 文件1 二、 商标代理人向客户分析异议答辩情况,若客户要求答辩,和客户确认被异议商标的 信息以及答辩人信息和该案价格。 《 商标立案/申请指示函》文件2 三、 商标代理人向客户发送《“ˉˉ”商标异议答辩事宜调查问卷》文件3 ,以便写异 议答辩书及搜集证据。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和提交‐‐‐‐‐由流程人员执行 1、《商标异议答辩书》 文件4, 申请书中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 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 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答辩书应有答辩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2、《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文件5;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文件6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A、答辩人为公司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B、答辩人为个人申请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C、答辩人为外籍(包括港、澳、台)自然人申请需提供答辩人为护照复印件,并 在复印件上本人签名。 4、《商标代理委托书》 文件7 需答辩人盖章或签字,在需代理项目前画勾 5、《异议人商标详细信息》(可从网上下载)文件8 6、《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文件9 6、将上述文件4‐9编号页码制作《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目录》文件10,在异议答辩材料 目录中声明将补交其他证据。 7、制作《报送商标异议、许可合同等申请事项清单》 文件11 8、经审核无误后,将 文件4—10扫描成PDF与电子文件11一同存档, 9、将文件4--11装订后交予商标局收文处

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2层 02A0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莉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205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杨子艺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针对贵局对申请人的指定使用服务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下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替

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申请号为1386415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恳请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复审请求:请求核准第“13864152 ”号商标的注册。 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 3、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3864152号引证商标(6971755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标近似中的相关解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

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相同 申请商标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加上莲花图形相结合的一个组合商标,莲花的设计为七朵花瓣组成,左右各由3朵大小相同的花瓣相对应,结合长长的花径,连接下方文字,形成一个出水莲花的完整画面,而引证商标是由中间一个大的花瓣,左右两遍各由3个和2个大小不一的花瓣组成,加上外围的菱形框,无论从整体外形还是花型的具体结构和花瓣的具体数量、大小和整体排列方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给人完全不一样的视觉效果,作为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来说,文字部分会被消费者优先认知和记住,这也是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性特征所在,所以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不应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上不一样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上是不一样的,申请商标整体是由中文“莲花生”为主题,由文字中间升起一朵莲花,表达了申请人对企业的一种破壳而出、生生不息、美丽绽放的美好愿景,设计后形成的一个整体标识,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而引证商标图案体现的只是一个花朵,并无其它含义和寓意,商标的设计创意和整体构思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二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二 (首页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初步审定国际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异议裁定发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含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含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曾在哪些类别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________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________ 代理______________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规定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附件需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的联系地址.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此申请书中只填写其一个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应在所附料中写明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的,应当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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