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一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1. 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

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2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3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

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4.2 受理

4.2.1 受理条件

4.2.1.1 申请材料齐全;

4.2.1.2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4.2.2 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4.1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4.2.3 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2.3.1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2.4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4.2.1.1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通知。

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3 许可审批、发证

4.3.1 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

4.3.1.1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一)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三)

4.3.1.2 备案申请资料必须是真实、一致的;

4.3.1.3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四,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目录)内;

4.3.1.4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1.5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4.4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5 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发证程序

4.5.1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1.1 接受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应当自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的初步审批意见应包括“免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免装”)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5.1.2 审批

总局在15日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初步审批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审批应分两级进行,备案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1.3 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4.5.2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

4.5.2.1 接受

受理部门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表),在5日内连同申请书和待审批材料交审批部门。

4.5.2.2 审批

审批部门按照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批。审批应分两级进行,经办备案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5.2.3 打印决定、送达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送达申请人。

4.6 备案结论

备案结论分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两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所附清单应简化,对于拍卖设备或成套设备等难以在备案时确定设备明细情况的,以装运前检验证书所附清单作为口岸通关核销依据。

4.6.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理由,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6.2 免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备案机构应当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一正本一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存档。

(1)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

(2)在装运前检验目录内属收货人自用、安全卫生环保风险易控制的小批量、小金额(原则控制1万美元以下)的旧机电产品。

(3)难以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

(5)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

(6)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7)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8)出境返修复进口且已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旧机电产品。

4.6.3装运前检验

符合许可条件、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要求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一正本二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正本及一副本送达申请人,另一副本存档。

4.6.3.1进口旧机电产品,原则上由境外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总局和直属局根据备案权限和境外检验机构的地域分工分别指定。

4.6.3.2用于销售、租赁且备案金额超过50万美元、收货人自用且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或特别重要的旧机电产品,由总局指派相关检验机构专家对装运前检验进行指导和工作检查。

4.7 档案

备案机构应当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档案保存期4年。

4.8公布

备案机构负责将受理许可的单位、项目及时进行整理,并以备案机构名义,将已经受理、批准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地址、受理及批准项目、受理及许可证编号、受理日期及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公布。直属局应于每月将上述备案信息报总局或在直属局网站上公布,总局备案的上述信息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4.9 变更

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变更按本规范 4.4、4.5、4.6执行。

4.10 延期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按本规范4.4、4.5、

4.6执行。

5 监督管理

5.1内部监督

5.1.1 监督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接受总局行政督察部门的监督。

5.1.2 监督方式

5.1.2.1 征求意见

利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由备案机构整理,定期向总局领导汇报,并且向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1.2.2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备案机构应按照总局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

度,及时进行处理。

5.1.2.3 设立举报电话

备案机构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总局领导。

5.1.2.4 检查

备案机构应配合法规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申请人,并且写出报告。

5.2问题处理

5.2.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总局备案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

5.2.2技术性问题

许可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局备案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以局函的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5.2.3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备案机构所在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3 信息通报

各直属局应每月初向总局上报上月备案及装运前检验任务指派情况。

6.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批、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

(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

(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7.工作依据

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依据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8. 附则

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录一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附录二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年)

附录三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进口旧机电详细进口操作流程

一:旧机电备案 客户提供所需要资料---我司审核资料-----我司根据客户提供资料做相关资料-----填写备案申请书------递资料到当地商检局(机电科)-----批证OK 1.申请旧机电产品备案书需准备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时提供)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时提供)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需要时提供)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进口价格、销售价格及用途等)。 2.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时间 办理旧设备进口备案时间:正常约7~15个工作日 3.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书流程

1.填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2.购销合同.(盖章) 3.买卖双方及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4.如果买方和申请单位为同一人,只需要提供一份营业执照.(执照上都加盖上申请单位的公章). 5.填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如机器的铭牌上没有显示生产日期,产地等资料, 6.需要厂家提供机器情况说明及声明.关工落款处盖上申请单位公章. 二:旧机电进口装运前预检 一、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二、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二)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三)按照中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 上海海田威盟供应链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旧机电的操作流程,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详情咨询请电联 电话: (四)按照中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7号令);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局长令)。 备案范围 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均需备案,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受理及备案机构 广东检验检疫局。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备案费用。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凡涉及国内证件类的资料,请携带原件方便核对,并请按下列序号从上往下顺序排放):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委托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章); 3.《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7.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 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 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 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近期照片(含铭牌及机身);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 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 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8.具体表格下载后,请参照网上公示的“进口旧机电备案所需提交纸 质资料及填写要求”填写。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五、《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 申请条件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其经营范围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 三、申请进口报告;(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介绍企业概况、行业情况、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及进口计划,旧设备请写明设备状态。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内容。) 四、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 五、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六、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设备:(共十大类) (一)汽车产品 1、申请进口乘用汽车整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须注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2、以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整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相关的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3、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 4、其他情况申请进口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在网上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注明。 (二)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1、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1 852*******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章 2 852******* 其他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 3 8543892010 无线广播电视用功率放大器 4 8543899020 无线广播电视用激励器 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核准章 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及零部件 1 852*******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2 852*******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3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 4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 5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收视卡 6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器件板卡 7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专用零件 8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高频调谐器 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批复原件 (三)纺织机械 1 8445203100 气流纺纱机(转杯纺纱机) 2 8445204100 棉纺纱机 进口旧纺机应提交质检部门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征求意见函 (四)烟草设备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一、申请书按样板填写,红色部分为填写要求。 二、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收货人营业执照; 5.发货人营业执照; 6.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 7.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注意:请不要改变申请书及清单格式。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4、合同或协议; 5、安全、卫生、环保的自我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 提示:1、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 2、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才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 工作联系单》,具体产品目录可查阅商务部网站。

3、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一式两份《进口旧机电 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4、请不要改动表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联系人姓名:(填经办人姓名)电话:(要求同左)传真:(要求同左)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要求同左,如“立式加工中心、AHGGS型”等(详见清单))备案产品数量:(要求同左)备案产品金额:USD(填写美元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填写产地/启运地)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填写入境口岸,如深圳皇岗,最多可填写三个口岸)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通[201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 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

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进口科教用品的用途说明及产品说明书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八条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九条接受境外友好赠送科教用品的须另提供赠送函、译文及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

旧机电备案须知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文件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从启运港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业务流程图

三、备案范围 凡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申请备案,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无需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二)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注意: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先查看HS编码是否属不予备案范围(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 四、备案结论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获得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装证书”):获得免装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三)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业务所需资料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 MANAGEMENT管理视野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工程农机分会秘书长张晓宁/文 创立宽松有序的进出口经营环境 1.放宽企业进出口权审批条件.逐步实行进出口企业 蓥记制. 2.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对年自营 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 适当放开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 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对有出口成套设备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赋予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出口权. 3.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受出固审批手续.对机电 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 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赋予符合条件的 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 4.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建点设厂审批手续和外 汇审批程序. 5.为维护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对外投(议)标正常秩 序,中固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按照维护固寐整体利盖,保护 市场开拓者合珐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固对外贸 易珐>和<成套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珐>,制订了 (实施细则),并按此进行协调.有关企业必须服从商会的协 调意见,违者要给予处罚.有关银行和出口信贷保险机构按 信贷,保险原则和协调意见提供信贷,保险支持. 6.为建立正常出口秩序,维护进出口商的利益,加强行 业自律,互律机制,陆续成立了出口产品行业组织.由行业组

织制定同行协议,对出口秩序混乱的产品实行出口合同海关予核签章管理. 7.进出口许可证将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取消:进口关 税大幅度削减. 8.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 争产品适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固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9.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固外反倾销案件应诉,本着"谁 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应参加应诉而不应诉的企业给予处罚. 1O.推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对一些机电产品(包括 拖拉机,柴油机)出口前要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才能出口.目前为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检验体制,国家实施了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分类检验管理.对 获得国家优质品牌的机电产品可以申请免检或抽检. l1.优质名牌产品可以申请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2.海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分奥管理.对产品好,信誉高 的出口企业给予快速通关的便利条件. l3.2003年lO月1日执行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现 分类管理,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 和自动核销方式. l4.开展出口产品固际认证工作.政府部门要做好我国 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及环保认证的规划,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力争实现所有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的产品安全等认证.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04-30 10:52 文章来源:产业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 禁止进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电子工业管理工业品购销承包合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7.08 【实施日期】198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

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范围 第六条凡需进口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须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送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凡需要进口第五条第2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在向国家计委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进口设备明细表报送招标中心。 上述两项需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咨询具备招标条件时,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机电设备,仍按现行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3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连同招标委托书直接送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并出具加盖“进口专用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和免征进口调节税的依据。 列于第五条第4项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列于第五条第5项由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的需要进口机电设备和国产设备,设备需方可自由委托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一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1. 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 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2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3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 一、????????????? 申请书按样板填写,红色部分为填写要求。 二、????????????? 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收货人营业执照; 5.发货人营业执照; 6.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 7.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注意:请不要改变申请书及清单格式。 ?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 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4、合同或协议; 5、安全、卫生、环保的自我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 提示:1、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 2、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才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 工作联系单》,具体产品目录可查阅商务部网站。

3、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一式两份《进口旧机电 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4、请不要改动表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联系人姓名:(填经办人姓名)电话:(要求同左)传真:(要求同左)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要求同左,如“立式加工中心、AHGGS型”等(详见清单))? 备案产品数量:(要求同左)备案产品金额: USD(填写美元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填写产地/启运地)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填写入境口岸,如深圳皇岗,最多可填写三个口岸) ?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旧机电备案

江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的说明 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四个环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二)、省局办理的: 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三)、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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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xx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xx-04-07 【实施日期】20xx-05-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限制进口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序号HS编号商品名称 173110010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73110090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732111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4732181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76130090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84021110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84021190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84021200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84021900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84022000过热水锅炉 1184031010家用型热水锅炉 1284031090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84041010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84041020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84042000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84161000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84162011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84162019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84162090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84163000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2184171000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2284178010炼焦炉 2384178020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84178090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85209000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85219090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90181100心电图记录仪 2890181210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90181291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90181299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90181300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90181400闪烁摄影装置 3390181930病员监护仪 3490181990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进口旧机电产品精编

进口旧机电产品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 (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l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l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l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

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l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l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l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如属于需要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旧设备,建议在国外做中检,以节省费;这样,在国外做好中检后,就可以直接把货发到清关公司认为比较顺手的码头或港口清关,而不需要到香港,以节省香港中转产生的物流费用;

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本)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 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 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 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旧设备进口资料及流程

中国的旧设备进口制度非常独特,无论从哪个国家进口设备都需要同样的手续。 手续概要 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第一阶段:向出入境商检局所在网站(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进 口旧设备机电产品信息,对于是否需要做装船前的检查,商检局网站会即时做出判 断。 第二阶段:在日本或者设备所在地进行装货前检查。 第三阶段:捆包、发货。 第四阶段:旧设备到达中国港口,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阶段:设备使用地的当地商检局现场查验后,设备搬入、安装。 第六阶段:设备正常运行后当地商检局最后验收检验。 有关机构 1)海关(进口港口、保税输送时包括当地海关) 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提交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担当检查货物的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般流程 一般业务流程及准备资料如下所示。 项 目 负责人 准备事项 一.关于货物 1.数量关系 ①尺寸 ②重量 ③制造年月日及其证明资料 ④产品的使用期限 2.价格 ①新产品购入价格 二.备案申请时其他必备资料 ①买方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上盖章) ②卖方的登记簿抄本(可用复件) ①进口旧机电备案申请书(制定书写格 式)application.pdf 链接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指定书写格式) list.pdf 链接 ③进口旧机电产品说明(指定书写格式) detail.pdf 链接 *根据地域差异, 有些商检局不需要③这 份资料。 ④产品说明书 所需天数
旧设备备案资 料制作准备
卖方、 买 方
这个部分往 往花费时间 比较多。若在 紧急的情况 下缩短这部 分的时间即 是关键所在。
旧设备备案资 料制作
卖方、买 方、本公司 (接受资 料制作请 求的情况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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