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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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作者:付颖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改为

了“法律体治建设”,标志着我国法律治理的实践化发展的开始,也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发展。通过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各类问题的区分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仍然存在异议。例如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定位,权利救济的公共救济、个人救济的内容定位,本文中以该课题为主展开研究。

关键词: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执行异议;法律体系

一、民事权利救济的当前发展状况

民事权利救济的当前以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借助国家公共权力实现法律途径的救济,根据特定的司法权利与义务,保护自身权利不受损失。权利救济是在执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拥有重要意义的,如果无法开展权利救济,则公民无法享受法律保护带来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要将救济与权利相互结合,一旦诉诸于法律保护的权利无法得到,实际上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也无法履行。人类的权利自始至终就是救济相互联系的,当事人的救济与获得权利时的一系列想法,有必要拥有相互适应的救济制度。如果没有或脱离了救济权利,导致行为盲动,就会引起救济权利损失。救济就是需要纠正、校正或改正已经发生的或已经造成伤害、危害、损失的不当行为。权利救济就是要权利当事人或利害相关人要根据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执行机构的民事保护,不受到侵害,依法执行各类机关请求,采取保护和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按照法律制度采取补救或相应的策略挽救损失。当权利人的侵害程度被认定后,在一定程度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益需要根据提供救济的机会与方法进行保护,这对于保证在强制权利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公正性和执法有效性进行了验证,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类型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指的是民事权利在受到破坏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中的保护职责有义务对每一个公民进行法律角度的权利保护,这种民事责任的保护与义务的体现,就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普遍,也最为常见,因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富有的人拥有一定的法律咨询途径,也在法律咨询或救助上拥有很多得天独厚的条件。然而对于一些贫穷和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在社会中的生存本来就很难,更加没有额外的支出用在法律权利的咨询或寻求保护上。也就是说较低收入或低等级的居民没有额外的精力去寻求个人法律救济,只能依靠公力救济,也就是社会和国家给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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