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深度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深度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面深度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 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 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

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

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OOT 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TO模式(建设-转让-拥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政府承诺禁忌。可以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补偿方式。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三、《办法》特点

(一)权威性强

《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是真正意义上的PPP首部部门规章,相比之前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省市出台的PPP意见等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等级增加,能够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并且,在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办法》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这个定位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办法》一定的政策约束力。

(二)界定明细

首先对特许经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还有一些量化指标的界定。《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30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30年的上限主要是考虑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一般规模大、周期长、盈利慢,以此来保障参与的企业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运营,之后再交归国家。同时,规定也额外考虑了对部分特殊的特许经营项目适当放宽限制。

《办法》还明确提出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专设的信贷“绿色通道”。《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此项规定与之前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相吻合,延长贷款期限可以有效缓解投资人压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措施。

(三)开拓创新性

《办法》的创新性首先体现在它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的强有力保护。过去政府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方面的手段,更多地是依靠发布红头文件和各项政策指南。但是依靠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方

式来吸引社会投资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政策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财产权,从而让投资者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能否得到有力保证产生怀疑和不确定性。此《办法》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高,能够为投资人的财产权和投资收益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办法》的出台是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实践。此前我国长期将社会资本与政府公共事业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当作民事合同关系来对待,而法院的民事审判无法解决行政职权的问题,从而让行政合同关系的理顺缺乏有效通道。2014年11月通过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后,《办法》中包含了许多与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创新性措施。如《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办法》实施意义、

(一)强化信贷、融资支持,制度创新激活社会资本

《办法》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办法》中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其中,产业基金是近年来各地实践的一种投融资方式,不同于地方债券发行和PPP模式,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最近地方政府热推的城镇化建设基金,就和《办法》中提到产业基金密切相关。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门槛,为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项目指明多种渠道,将全方位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度和活力。此外,《办法》还提供了个性化的信贷支持。《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信贷“绿色通道”将大大缓解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的资金压力,减少投资者顾虑,增强投资信心,对于引入大量社会资本大有裨益。

(二)促进PPP模式推广,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

在基建投资领域,地方政府担当主力军的角色。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布后,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大幅受限,不能再发行城投债或融资平台贷款,目前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和PPP来融资。鉴于地方政府债规模有限,PPP将是地方政府维系基建投资增速的重要融资方式,PPP 模式的推广难以回避。自去年以来,国家就力推PPP,而特许经营就是PPP的重要实现方式。但在PPP模式已被确立为地方政府化解资金压力重要抓手的情况下,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支撑,社会资本进入市政、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进程仍然面临众多规范性难题。该《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项促进PPP模式发展的配套制度。《办法》作为PPP的重要实现形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实现路径,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元素,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厘清政企边界

社会资本很关心政府和项目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否理清,《办法》通过双方书面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到垄断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来。

在政府层面,《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此举在政府履约责任方面做了约定,有利于督促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审慎考虑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的不良干预。二是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这表明,《办法》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采取了财务审计监督、履职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在社会资本层面,《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

五、《办法》亮点

(一)特许经营期限

《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值的设定既明确又具有适度调整空间。30年的限定考虑到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和融资手段等各类因素,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则可放宽经营年限。

(二)信贷差异化支持

《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从规定条款的相似性来看,《办法》考虑到了政策的关联性,与之前的国家政策相契合,共同构成PPP法律法规体系。从政策实施的实际意义来讲,“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的规定是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实际特点出发,充分考虑到特许经营投资者利益、运营周期、公众利益的一个可实际操作的政策亮点。

(三)融资模式创新

《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

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但将创新性金融方式运用到特许经营活动实践中需要慢慢探索,不是一蹴而就的。环保行业(包括自来水、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实践其实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面,从建设部推行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开始,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得到了大力发展的。上述提到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在环保行业都有案例,如收费权质押、收费许可背书等。《办法》中的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创新融资模式,延续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办法》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也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在2015年3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中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审批流程的简化将为特许经营项目的落地扫除一些阻碍,也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从制度设计上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保证了特许经营模式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这一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活动具有制度兜底的作用。

(五)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一位曾参与特许经营法立法过程的PPP专家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允许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为PPP项目的融资创造了条件,意味着项目的债务不会被放进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在国企负债率很高的当下,这有利于国企尤其是央企做更多优质项目,而不会受经济下滑的影响。

(六)信用记录制度

《办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信用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会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这将会影响特许经营者的品牌信誉、企业诚信度、企业贷款信用评级、企业经营状况等,对特许经营者后续的运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经营行为无法展开。

(七)争议解决机制

《办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办法》没有规定特许经营下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这样的争议解决机制,而是将特许经营下的行政机关行为视为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行为。这样的规定,

与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后者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然而,这样的规定,与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同的。总的来说,这项规定保证了投资者受到政府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对于特许经营授予的行政行为,投资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办法》实施展望

《办法》既明确了特许经营的范围、主体和程序,又配套了投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并对厘清各方责任保证合约的顺利实施,给予了制度性支撑。对于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具有制度兜底的作用,对于创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和提供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落地的内容。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创新融资模式,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细则。比如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与退出方式,如何更符合特许经营长期合作的需要?第二,文件规定要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项目核准等手续,但实际操作性有待考究,执行标准不一。如特许经营项目可否无偿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是国有企业,就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而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为非国有企业,就需要办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否适用?如果是出让土地,特许经营的招标,能否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统一?对此,需要土地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突破。第三,《办法》中提到“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在具体一个项目操作如何给予?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进行了清理。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如何根据协议补贴?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操作规则。

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合作前景难以预判,是让民营资本对特许经营和PPP 模式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整体来看,该《办法》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准入标准,同时规范了特许经营行为,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是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全局角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进行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但从特许经营发展的整体历程来看,《办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文件,特许经营法的立法进程仍然需要加快。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2014-11-30 01:28:24) 转载▼ 标签: 分类:红木烛光、磋磨养得 房产 特许经营 经营者 公用事业 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新淘宝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整理范本)

淘宝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网上电子商务业务整合营销服务申请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委托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就乙方负责甲方品牌系列产品,在整个网络的推广、营销、运营等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服务的店铺ID是:店铺网址: 服务品牌: 根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背淘宝商城的经营规则下负责运作(包括但

不限于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库管理、前期客服销售管理、淘宝后台管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店铺的正常运作。 负责店铺的申请进驻、产品拍照、页面设计、网店装修、图片设计、产品上架、售前客服、售后客服等工作(中间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担),乙方上述所有的建议工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公布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为店铺的运营(包括但不仅限于营销推广、促销策划及等 直通车托管服务(直通车关键词委托投放与执行) 店铺活动策划营销服务(包括淘金币、天天特价、超级麦霸、整店促销、活动页面设计、年度营销活动规则、淘宝主题活动、店铺自身推广活动等) 根据市场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组合策略建议以及宝贝优化 店铺的视觉营销诊断,对装修的风格,定位,色彩提出建议,以及对活动的一些促销进行视觉营销装修设计建议实施 淘宝站内非搜索广告投放及执行,比如钻展,阿里妈妈广告投放 备注:所有店铺推广投入由甲方承担 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为止(为期年),合同到期以后的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

“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

代运营公司模式

杭州网营科技有限公司 B添加义项 ? 杭州网营科技有限公司定位于为品牌商家提供电子商务外包服务,站在品牌的角度拓展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直复式营销渠道,与品牌商利益一致。公司通过对多配送商的管理,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的货到付款业务。 目录 展开 公司简介 杭州网营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定位于为品牌商家提供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协助品牌商家打通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链条和建设垂直领域电子商务渠道品牌的直复式营销公司。公司核心定位:专业的直复式营销运营的销售组织。 服务内容 外包服务内容 B2C电子商务运营外包 协助品牌企业制订电子商务战略规划 为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网站及无线互联网网站 实现多渠道营销推广(网络、无线、平面、目录、传真、直投、地面体验店) 复合式广告效果评价及数据库营销 专业优势 战略定位:站在品牌的角度拓展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直复式营销渠道,与品牌商利益一致。精英团队:来自Oracle、Dell和四大管理咨询、互联网、无线、电子商务、服装领域的精英团队全面掌握该商业模式各个业务环节的执行细节。

电子商务战略规划:凭借对电子商务、服装、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深厚背景,我们将为企业提供一流水准的一对一的电子商务战略规划建议。 网站设计:凭借对电子商务网站展示和传统服装陈列的了解,我们对品牌服装产品的网站陈列理解、操作到位。 营销规划、执行:公司营销部门对互联网、无线、平面、目录、电视、广播、直投、呼叫中心等营销方式执行细节及效果评价全面掌握,从而可以品牌商的品牌定位及消费者特征制定针对性的营销方案。逐步实现对品牌目标消费人群的全天候、全方位的精准营销。 系统支持:公司的ERP系统、互联网络、无线互联网络、呼叫中心、客户管理系统全面集成,可提供全面商业智能的管理决策支持。 仓储、物流:公司拥有800㎡立体仓库,全面支持条码、ERP系统管理,从而轻松应对多客户、大业务量的订单管理需求。 配送:公司通过对多配送商的管理,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的货到付款业务。 客户评价 拓展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实现对销售渠道的全面覆盖---全方位、多渠道,消除渠道盲点; 一步到位全国覆盖,能够迅速改善区域销售渠道结构; 与传统渠道互补的销售方式能够增加品牌厂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利用网上特卖场的方式,低成本消化库存; 通过广告投放直接产生销售,减少传统营销模式中消费者看到广告而不方便到地面店购买而造成的销售流失; 通过短信、邮件、网站、目录等互动方式,建立品牌厂商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快速反应; 基于用户需求的新产品开发及相关投放测试; 对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的充分满足(DIY); 营销过程中的进一步强化、明晰品牌定位、品牌卖点来实现品牌宣传推广直接带动产品销售; 通过对目标市场开展的大规模邮件、目录直投、电话营销等方式开拓企业用户市场;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淘宝代运营策划书

淘宝代运营策划书 淘宝代运营策划书 ——淘宝代运营 一、社会背景 xx年电商行业的将进入一个调整期,像京东、苏宁、当当等综合类电商平台在保持强劲发展的同时,将把发展的重点从规模向“盈利”方向靠拢,而作为阿里旗下的淘宝与天猫商城,依然会占据中国电子商务的绝对份额,但是阿里在xx年初对公司架构的重新划分,是否会影响到两者在行业内的发展,还有待观察。由此可预测,综合平台B2C电商发展依然强劲,垂直及细分市场的电商逐步壮大;其次,团购类(O2O)电商继续洗牌,行业排名将浮出水面。xx年国内电子商务领域也将迎来新一轮行业大洗牌,二三线中小电商原本狭窄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xx年, * 、 * 以及地方经信委等监管单位都已经将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纳入“十二五”规划的范畴之内。作为驱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拉动GDP增长的新媒体经济典型模式,未来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将得到更多政策资源的支持,而更多的国字头的企业也将进入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成为现有领先企业潜在竞争对手。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pdf 其次,以珠三角、长三角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发展处在全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高峰期和饱和期。在这些区域,电子商务以及物流业非常的发达,占据全国很大的比率。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网络想中西部发展,中西部的电子商务也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一些特大

城市逐渐出现的人们的视野当中,比如,成都、西安、银川、西宁、兰州等。但是,目前由于各方的因素限制。中西部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是很好,在国内还是以东部、东南部为主。但是,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已被大家所周知,然而,周知并不意味这蛮干。很多企业、很多人都在观望。都想在这个模式下分一杯羹,但是却不敢下水去做。因此,一些新的力量出现了,这些力量足够的专业。形成了为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服务商。其中为淘宝和天猫服务的居多。 二、工作室介绍 1、人员 工作室成立必须是有专业的、懂电脑、懂技术、熟悉电子商务的模式和发展平台、熟悉电子商务环境的人组成。 2、工作室宗旨 为各大商家,在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全套的服务,包括产品的拍摄、商品的上下架、 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一些服务。提供“认可”“高效”“专业”“好评”“和谐”的服务。 三、工作室可行性分析 1、社会因素 随着 * 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西部的经济快速的发展,给电子商务提供了经济基础。 2、网络因素 中西部的网络逐渐发达,给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和物流基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围】中华人民国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国境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围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淘宝代运营公司真的靠谱吗

淘宝天猫网店代运营,是电子商务服务商的别称。网店代运营商就是电子商务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的总称,如果你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开个店铺,但你不想自己建团队,外包出去,你和他们分享销售成果,这就是网店代运营的过程。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淘宝,天猫,京东等几大电商平台的日益壮大,网店代运营行业的发展也是空前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大小小的网店淘宝网店代运营公司多达上万家,电商行业里不仅有混进了大量不靠谱的网店代运营,近几年还有假冒网店代运营诈骗现象。 网店代运营公司真假难辨,如何选择专业负责靠谱的网店代运营公司真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渐渐的,广大的淘宝卖家对于网店代运营下了“10个网店代运营9个骗子”定论。 难道真的没有好的网店代运营公司吗?答案是:肯定是有的! 伴随着电商的发展,对实体零售经济的冲击,很多个人卖家和生产企业纷纷加入了电商大军,但是对于店铺的操作和运营却了解甚少,触电后茫然不知所措,完

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做。但是电商一直很火,也有一部分人确实从中赚到人生的第一桶金,有点资源有点想法都开网店了。然而并不是每个人有能力去运营好网店,请网店代运营就是顺其自然的事了。但是大部分商家遇到的都是所谓的“皮包公司”,网店代运营行业“10个网店代运营9个骗子”的标签便从此挥之不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标签呢,主要还是因为大部分商家对于网店代运营这个行业并没有太多的了解。 网店代运营本不算一个产业,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十年,莫名其妙成了一个行业,承担了培训、教育传统产业转型电子商务的一个替代产品。作为服务外包的形式,软件业和计算机行业早就出现,电子商务网店代运营快速崛起,完成了一个时代的特殊使命。 网店代运营在中国已经有了至少10年左右的历史,严格说,最早的网店代运营商跟随淘宝诞生而来。2004年淘宝诞生以后,主要是个人卖家和个人买家,逐步出现了一些公司型的卖家,这也是后来淘宝商城(天猫)出现的原因。 一些个人卖家需要更好的销售自己的商品,最早的需求是图片处理,于是就会去找设计专业的人来帮忙,这实际上就是“网店代运营”。只不过,这不是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出现。 杭州淘魔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所有淘宝、天猫、京东卖家解决店铺运营问题,提供运营解决方案。另外公司在电商直播、抖音快手短视频领域也拥有丰富的操作经验,目前公司运营人员超百人,选择淘魔方,让您手中的电商魔方玩的更加得心应手。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2007年5月1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近日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淘宝代运营方案

淘宝代运营方案

淘宝代运营方案 一、战略策划 经过对市场、竞争对手、消费者研究、以及企业自身的洞察分析,以数据挖掘为基础,规划出公司整体电子商务模式、总体战略目标、发展阶段步骤、投入和预期收益等,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落实细分为可执行、可监督、可管控的详细战略实施计划。 二、运营思路 1.建设淘宝C店同时运行,统一设计形象,装修店铺,建立自己的品牌。 2.前期主攻销量跟信誉,主要以刷单和刷信誉为主。 3.后面以打造爆款,参加淘宝官方活动为主,能够快速提高产品销量和品牌知名度。 三、开店流程 1.注册帐号 账号能够公司名称或者品牌来注册。 准备:安全性良好的邮箱和长期使用的手机号码。 2.实名认证 经过平台的公司名称实名认证(建立一个专用支付宝帐号,定期将营业额转入专用帐号) 准备: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和个人手持身份证半身照(露双

臂)各一份。 3.加入消保,提交保证金 加入淘宝消费者保障服务,并提交保冻结证金。(1000元/店,随时能够退还。) 4.汇入周转资金,保证运营 需要提交人民币壹万元周转资金到运营方,以便运营方刷单时基本资金流转。(结业时可返还) 5.店铺装修 乙方有专业的淘宝规划师和设计师,根据宝贝的风格特点,对网店的整体结构、栏目划分、流程体验、视觉风格进行整体融合策划设计,打造店铺的品牌气质和客户购物体验。从感官上体现出商品的高品质,从而帮助产品本身加分,激励目标客户,促进订单交易。 6.制作产品数据包 图片统一处理,达到一致要求。附加产品参数。设计描述模板头部尾部。 7.拍摄服务 乙方有着自己专业的摄影团队们,不论是静物拍摄、高端服饰拍摄,还是大型器材、视频拍摄,摄影师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掘产品的特点,迅速打造出特色作品。 【物品拍摄一般5张主图、6张大图、4张细节图】 8.上架产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