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保险对象:居民的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古董、珠宝、有价证券等价值超过三十万日元的贵重物品除外)。

保险金额:按照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额度来设定,并且房屋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五千万日元,生活品保险金额不超过一千万日元。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因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引起的火灾等一系列灾害对保险标的承担责任。

保险赔偿:若全损,则获得全额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但不超过赔偿限额;若半损,则获得50%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若部分损坏,则获得5%的地震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标的的结构、周围所处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来调整。

二、日本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

从本质上来看,日本的地震保险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它的运作模式比较特殊,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接着JER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在发生地震损失时,三方按照预定的规则,分为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全部由JER承担赔偿;第二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亿-11226亿日元,损失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亿-1925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第四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亿-3712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承担95%,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第五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37120亿-55000亿日元,损失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

三、日本地震保险的特点

(一)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高

公益性,非强制性,采用“强引导”的模式进行推广。

(二)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形成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的责任体系。

(三)地震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的住宅以及与生活有关的财产,地震保险不能单独购买,只能作为附加险购买。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保险公司原则上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

(四)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地震保险责任分担明确。

(五)以法律形式确定地震保险制度,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

(六)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保险,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地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四、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处于太平洋地震带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地震活动频繁;我国人口密集,且防震减灾的意识不高;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不高。一但发生地震,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模式仍主要依靠灾后融资机制,致使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地震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及时、充分的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而且在于无论震前震后,都能起到稳定民心、稳定社会的作用,可见建立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势在必行。2015年8月20日,全国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

五、日本地震保险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启示

(一)填补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与地震保险相关的法律少且不完善,要使地震保险在我国能够顺利发展下去,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少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地震保险的推行将会遇到更多困难。完善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是构建保险机制的基石,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筹措出台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保险在地震灾害中的职能。

(二)应积极利用再保险分散风险。

风险控制是地震保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中,为了最

大限度地控制地震风险,应当积极探求多渠道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借鉴日本地震保险的“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三者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当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实现地震保险证券化,即可以通过地震保险期货、地震保险期权、地震保险债券等地震金融产品将地震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

(三)加强政府支持,给予政策优惠。

鼓励性的发展政策符合我国国情,也可避免逆选择风险。政府作为开办地震保险的坚强后盾,可建立一家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并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法定分保。

再保险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再保险》 主讲教师:陈伊维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15)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我国地震保险试点分析 2、对我国试办居民地震保险的评价 3、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4、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 5、论我国巨灾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6、从2017年美国哈维飓风看巨灾保险 7、日本地震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8、英国洪水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9、美国洪水地震保险给与我们的启示 10、论我国再保险的发展 11、我国再保险的问题分析 12、论中国再保险集团的发展 13、论影响我国再保险发展的因素 14、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评价 15、论大型工程项目中的再保险的安排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

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 积极灾害保险是国际上公认的灾害损失分担和风险管理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巨灾保险在中国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回顾了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多年来积累的成果,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地震保险是将单个投保人的地震灾害损失转移给所有投保人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经济负担、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有效金融手段。 一、发展历程 我国地震保险发展较为曲折,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阶段(1979—1995年)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国内保险的政策和任务。1980年保险业恢复后,地震被纳入财产保险的正常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保险条款,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基本上都把包括地震在内的大部分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国民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国内保险部门)中也重申,破坏性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当时保险条款的解释,纳入保险范围的“破坏性地震”是指4.75级以上、6级以上的地震。这一时期,在全国统一核算、财产保险各项保险责任综合核算、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近20年来,地震保险为地震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1988年云南澜沧-耿马7.6级地震后,及时赔偿了保险财产,为企业和居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保险精算基础和巨灾损失难以控制,许多保险公司都卷入了巨灾损失中。 (二)停滞调整阶段(1996—2000年) 1995年我国保险法实施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逐步实现了分业经营。鉴于我国地震保险缺乏科学的精算依据,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印发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5月《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以下简称《187号通知》)的费率和条款,明确规定“地震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列入财产保险免责条款,这就要求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基本财产保险”和“综合财产保险”的条款、费率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汇总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日本地震保险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一)产生背景。1944—1945年,根据《战时特殊损失保险法》,日本实施过国家地震保险。1966年5月,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1964年新泻地区7.5级地震促成了这一法律的出台。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受灾地区民众的生活稳定,对遭受地震灾害的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予以特别保护”,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

承保对象进行赔偿,是规范日本地震保险运营的基本法。1980年,日本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对半损也进行赔偿的内容。1991年,日本再次修改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地震损失赔偿范围。1995年,日本阪神发生里氏7.2级地震,许多受害者都得到了地震保险赔偿,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保险赔偿。但这次保险赔付也暴露出日本原有地震保险制度的不足,如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保险限额过低,保险金支付比例不合理等。因此,1996年日本出台了新的地震保险制度。新制度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二)特点。一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日本,《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地震保险制度有利于日本高效应对地震灾害,并在地震发生后,获得国家救济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模式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模式 20世纪70年代伊始,世界各国陆续推出了各类巨灾相关的保险制度(Catastrophe Insurance),既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新西兰地震保险机制,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日本地震保险机制,也包括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机制。巨灾保险制度对提高社会风险意识、减灾减损、服务城市社会治理、增强人类社会韧性度发挥了关键作用。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不确定因素增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发生率有所提高,降低人类脆弱性的需求增加、保险行业供给不足等困境凸显,借鉴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有助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保障制度。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产生 当今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保险机构分别从不同测算标准出发,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巨灾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引致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受损并对人类生存环境带来毁灭性破坏的自然灾害风险或人为灾难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核爆等风险;人为灾难风险主要有恐怖主义袭击、疾病传播或人为事故等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巨灾保险是指针对巨灾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摊的制度安排。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风险社会下的社会风险治理需求增加。人口爆炸、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金融危机、政治问题、恐怖主义、核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困扰全球,“黑天鹅事件”不断出现,人类社会正步入一个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全球风险社会时代。美国随着高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较早步入“风险社会”,传统风险与现代风险、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相互交织、叠加。据慕尼黑再保险统计,2017年美国巨灾保险索赔金额在整体损失中达到50%,远超过往年的平均值32%。瑞士再保险数据表明,1994年美国加州的北岭地震成为全球1970~2016年保险损失金额最高的40大事件之一,额度约 为247.73亿美元(2016年的价格)。伴随着气候环境的变化,风险社会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由此导致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担保机制、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提出了强烈诉求。 二是保险市场相关产品供给不足。地震、洪水、飓风、核事故等巨灾涉及社会安全,具有发生频率低、不确定性因素高、灾害损失大等特点。1994年1月17日,6.7级北岭地震重创美国加州洛杉矶市中心西北部,此次地震导致众多保险公司日积月累的保费全部用于赔付,一时之间保险公司纷纷将地震保险拒之门外,停止销售相关保单,或将苛刻的要求附加在地震保单中。对于保险人而言,巨灾保险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致使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利润空间有限甚至出现负值。作为准公共品的巨灾保险产品,给保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加州地震保险市场相关产品供给出现严重不足,因此,构建地震保险制度成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急不可待的手段之一。 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其他问题。一方面,巨灾保险费率科学合理的拟定离不开大数据,仅凭一己之力的保险人设计出来的费率往往使得保费和赔款不匹配。仍以北岭地震为例,地震之前各个保险公司对于地震所造成的潜在损失低估严重,所设置的保费并非真实反映实际的地震风险暴露。因此,利用政府政策协助保险人收集数据和巨灾案例,结合保险精算技术,方有可能设计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当保险人信息掌握多于被保险人,容易产生骗保、拒赔等问题;当所处巨灾高发区的被保险人投保量大、巨灾低发却被保险人拒保时,导致保险人深陷“柠檬市场”。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诸多问题,建立合理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成为政府、市场、社会各界共同的要求。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主要特点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主要由地震保险共同体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巨灾保险的供给。地震巨灾保险主要针对在地震中发生的意外的、直接的物理损失。从业主角度,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持有产权的房主(homeowners),也包括房客;从住宅类别看,加州地震涵盖公寓保险(condominium insurance)和活动住房保险(mobile home insurance)。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历时超20个年头,发展至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1995年加州政府立法规定,“凡是在加州经营房屋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地震保险,即形成一种强制供给的制度安排”。作为权利,会员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承保的地震保险分保给加州地震局,同时,可以获得保 费10%的销售佣金和3.65%的营业费用。未参加州地震保险制度(CEA)的保险公司,则需要独立向客户提供地震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为非强制性保险,通过强制供给而非强制消费,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自给自足式财务计划。CEA采用私人融资、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参与公司享有免税待遇。截至2018年,CEA参与保险公司已经达到24家。就政府财务而言,一方面,CEA通过参与的保险公司共同筹集营运资金,财政无须投入大量原始资金;另一方面,加州《地震保险法》规定CEA不承担保险人的任何债务,不存在政府财政风险,由此可见加州地震局具有充分的经济独立性。从损失赔偿机制来看,CEA资金组成含有初始资本金、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借款、参与保险人的资本征收,当地震发生后,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后,采用CEA五层次支付体系,利用再保险市场分保、开发保险衍生品市场、证券化巨灾保险产品或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如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进行转分保。一旦资金链中断或降至某一低点时,政府出面,可由代理人国库局为其销售盈余公债,举债融资筹措资金而非动用财政。 三是保单制定灵活。加州地震局为加州居民提供了标配型保单(standard policy)和可选型保单(choice policy)。标配型保单的承保范围包含了以下所有费用:住宅、应急修理、建筑规范升级、易碎品、个人财产、地震造成的使用损失等;在可选型保单中,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给个人财产、易碎品以及使用损失等投保。加州地震保险产品形式灵活,在限定的承保额度内,投保人可根据保障范围、投保时年龄、有无等待期或递延期、给付年限长短、是否家庭共保等条件量身定制,所有的报价单必须在获得被保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方可报价,几乎难以找到两个完全一样的加州地震保险产品。 四是政产研协同合作。加州地震局受加州保险委员会监督,即委员会管理,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加州州长、加州财政部长、加州保险监督官、加州众议院发言人(无投票权)和加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无投票权)5人组成。由政府官员、会员保险公司及地质科学研究机构共同经营管理。加州地震保险的费率体系。为了确保费率体系差异化定价,避免保费负担的不公平和逆选择,CEA与全球著名的风险建模公司Eqecat公司合作,研发地震风险模型,并以此进行风险区划和定价,将加州划分成为了19个费率区,费率水平从0.11%~0.525%,加州地震局(CEA)还有一个顾问团,主要成员由政府代表、参与保险公司代表4人、保险代理人代表组成。目前,已有24家保险公司参加了CEA,约占市场主体的70%。CEA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商业保险机构,是政府主导下具有公共部门色彩的公司化组织,即“私有公办”。政府特许经 营CEA并参与管理,享受免税地位,同时,在其发生支付危机的时候,对其紧急融资予以便利和支持。“私有公办”是指加州地震局是通过市场筹资组建的,按照公司化运作方式,即由保险公司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其市场份额参股加州地震局,并承诺在出现极端情况时,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五是采用分层处理技术设立分摊机制。加州地震保险赔偿基金结构:自有资本金、保费收入、再保险安排、风险证券化、紧急贷款、投资收益、会员公司的分摊等。CEA五层次支付体系中,第一层由自有资本、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负责;第二层由一般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产品负责;第三层由紧急贷款安排负责;第四层由特别再保险负责;第五层由会员保险公司进行分摊。2017年CEA的地震保险保单拥有前所未有的规模,达到了100万保单的里程碑。CEA首席执行官Glenn Pomeroy认为超

东日本大地震对我国的防震启示

东日本大地震对我国的防震启示 杜军 赵雁 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摘 要:2011年3月11日14时46分23秒在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级特大地震,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造成大量建筑的损毁,本文主要结合日本此次地震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的工程抗震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东日本大地震;隔振;消能减震;建筑法规;鲁棒性 东日本大地震不仅造成了建筑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失,更引起了巨大海啸以及最高级别的核事故,其引起的次生灾害无论对人类生活还是自然生态都是损失巨大的,但是日本的建筑质量的优良表现展示了人类在灾害面前的智慧,借鉴邻国日本的此次地震经验来审视下我国的防灾和建筑质量是非常有必要的。 1震害原因分析 1.1 地震客观原因 此次地震属于板块边缘地震,属于逆断层地震,此次地震矩释放能量3.6× Nm,Mw=9.0,能量相当于汶川地震30倍,破裂范围:南北长450km,东西宽150km;破裂速度: 2.0km/s,破裂持续时间:300S,比汶川地震多3分钟,最大断层滑移量:18m[1]。在震源附近K-NET筑馆观测点(宫城县),观测到2933 cm/ s2的强烈加速度。从茨城县到岩手县南部的广阔的范围内,超过200 cm/s2的强烈加速度传播。从东北关东地区,结果发现有最大超过50cm的地震动位移发生。特别是仙台平原,也有超过100cm的地震动位移发生[2]。由图3地震烈度分布图可以看出日本大部分地区均达到了6度(相当于我国烈度十度)。另外此次地震不但是震级高,而且还引发了十米高的海啸,建筑物不仅遭受了地震动,还遭受了海啸的冲击,所以经不起冲击的木结构房屋基本上被夷为平地,而抗冲击能力好的如钢筋混凝土房屋发生整体坍塌的比例小。(见图11) 2.2 隔振与消能减震技术的应用  结构消能减震技术的方法是指在结构的某些部位(如支撑、剪力墙、节点、连接缝或连接件等)设置消能阻尼装置或元件,通过消能装置产生摩擦非线性滞回变形耗能来耗散或吸收地震能量以减小主体结构的水平和竖向地震反应,从而避免结构产生破坏或倒塌,以达到减震抗震的目的[3]。 图1:隔振示意图 图2:采用隔振的弹性建筑 如图1所示,普通居民住宅在基础设置隔震层,在建筑物底部安装橡胶弹性垫或摩擦滑动承重座等抗震缓冲装置,可通过隔震层先耗散能量,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直接承受地面传来的地震波的风险,减少了建筑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又如图2:日本东京建了12座弹性建筑,这种弹性建筑物建在隔离体上,隔离体由分层橡硬钢板组和阻尼器组成,建筑结构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此次地震中甚至连玻璃都没有损坏。 我国新的抗震规范也提出了隔振与消能减震方面的指导性意见,明确隔振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设防地震 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设 ?82?

2008年日本宫城、岩手 7.2级大地震灾害案例评析

2008年日本宫城、岩手 7.2级大地震灾害案例评析 一、事件概述 2008年6月14日,日本宫城、岩手地区发生里氏7.2级大地震,地震类型与同年5月12日发生于我国四川汶川大地震相同,均为为“逆断层型”,震中位于岩手县内陆南部,距离仙台市北部85公里,东京市东北部385公里,震源深约8公里。此次地震主震于当地时间14日上午8点43分在岩手县南部爆发,日本气象厅评定地震强度为里氏7.2级,美国地震勘测局测定其摇晃强度为6.9级。此次地震所引发的余震规模也同样不可小觑,根据日本气象厅统计数据显示,6·14宫城岩手地震余震在主震爆发的头24小时中,共计200余次,头7天内共计400余次,余震强度最大达到5级甚至更强。尽管此次地震的摇晃强度堪比1995年阪神大地震,但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却远远低于彼时。据东京技术研究所环境建设部所发布的《2008年日本宫城岩手地震报告》中统计的损毁情况来看,此次地震中共有11人死亡,12人失踪,450人受伤,2000多座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虽然在如此强烈的地震中,宫城、岩手两县均为震中重灾地区,受到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严重影响,位于山区的居民遭遇与世隔绝的困境,但震灾由始至终都并未出现

如阪神或汶川地震般巨大的人员伤亡,这一方面缘于地震震中位于人口及建筑物相对稀少的山区;另一方面则是得益于日本先进的临灾预警机制和高效的灾害管理体系。 二、处置经过 日本地震灾害频繁,而宫城岩手地区则一直处于地震活跃期,据统计,该地区平均每隔37.1年就会爆发一次大地震。1978年宫城大地震及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重创之后,日本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完善自身灾害预警机制和管理体系,因此,对于6·14宫城岩手大地震的防治,日本政府及相关机构可谓做好了充分准备。 地震发生前,震源地区的地震监测系统探测到P波后,迅速启动临灾预警机制,日本气象厅通过NHK发布地震临灾预警警报(主要通过电视、电台和手机短信紧急发布预警信息),震源区域的警报是提前2秒发布的,一部分地区则是与地震发生同时发布。而离震源100公里的仙台市,则做到了在地震发生14秒之前,电视台就播出了“可能有强烈地震,请立即避难”的紧急预报。 地震发生48秒之后,日本各大电视台开始全面播发地震消息,并明确播出了震源地区、各地的震级、有无发生海啸的危险等消息。 地震发生1分钟后,警察厅成立了灾害警备本部;两分钟后,东北、关东和中部地方警察本部接到指示,广域紧急援助队做好准备。

海地、汶川、日本311大地震对比

日本大地震 2011年3月11日,日本当地时间14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震中位于宫城县以东太平洋海域,震源深度海下10千米。东京有强烈震感。地震引发的海啸影响到太平洋沿岸的大部分地区。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4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将此次地震称为“东日本大地震”。截至2011年12月22日,3月11发日生的日本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已确认造成15,843人死亡、3,469人失踪。 汶川地震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秒,8级强震猝然袭来,大地颤抖,山河移位,满目疮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重创约5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截至2009年4月25日10时,遇难69225人,受伤374640人,失踪17939人。其中四川省68712名同胞遇难,17921名同胞失踪,共有5335名学生遇难或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地震。震级是自1950年8月15日西藏墨脱地震(8.5级)、和2001年昆仑山大地震(8.1级)后的第三大地震,直接严重受灾地区达10万平方公里。 海地地震 加勒比岛国海地当地时间2010年1月12日16时53分(北京时间13日5时53分),发生里氏7.0级大地震(根据中国地震台网测

定,海地当地时间2010年1月12日下午发生里氏7.3级强烈大地震),首都太子港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受灾情况严重,截至2010年1月26日,海地地震进入第15天,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此次海地地震已造成22.25万人死亡,19.6万人受伤。此次地震中遇难者有联合国驻海地维和部队人员,其中包括8名中国维和人员遇难。地震发生后,国际社会纷纷伸出援手,表示将向海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伤亡对比:日本大地震震级最高,但是伤亡人数最少。而海地地震震级最小,伤亡人数却最多。主要原因是海地经济不发达,城市规划不合理,房屋建筑抗震不达标,抢救不及时,导致伤亡数增多。而日本经济发达,地震预警及时,人们的防震意识比较高,所以伤亡人数较少。汶川地震则是因为人口密度太大,预警不及时,且房屋建筑抗震多数不达标,导致伤亡较大。

日本如何应对自然灾害

日本如何应对自然灾害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海啸、台风、火山喷发随时可能发生。在这种自然条件中,日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灾害应对体系,各级政府、机构分工明确,国民普遍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和应急知识,以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 机制健全 日本内阁府设有名为中央防灾会议的常设机构,会议主席是首相,成员有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有关大臣和有关专家。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订防灾基本计划,决定防灾基本方针。各都道府县分别设有地方防灾会议,由知事任主席,负责制订地方防灾计划。 重大灾害发生时,日本政府会在30分钟内成立紧急灾害对策总部,由首相亲自挂帅,立即投入工作。地方政府在灾害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也成立灾害对策总部,由知事任部长,立即向首相报告情况。 2004年10月23日,日本新潟县中越地区发生里氏6.8级强烈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灾害应对机制在应对此次地震灾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潟地震发生4分钟后,日本首相官邸便设立“官邸对策室”,负责收集地震信息,调查灾情。次日一早,日本政府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设立以防灾相村田吉隆为首的“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成员则由相关省厅局长级官员组成,负责调查灾情,指挥救灾。“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决定动用储备的约9万份救灾食品,运往灾区;政府还决定编制2004年度补充预算案,拨款用于新潟地震灾区的重建。 日本自卫队在地震发生后迅速采取行动。地震发生4分钟后,防卫厅便设立“灾害对策本部”。半个多小时后,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的飞机相继飞往灾区。陆上自卫队各驻地都有一支由二三十人组成的24小时救灾

部队,可随时前往灾区进行救助。此外,还有4.3万名陆上自卫队队员和180 架飞机处于待命状态。陆上自卫队的168辆配有炊具的车辆也于第三日驶抵灾区。 除自卫队外,抗灾救灾的主力军还有各都道府县警察总部设立的大范围紧急救援队,总人数约4000人;日本各市町村的消防总部、消防团和灾害紧急消防救援队,全国共2210支,人数约为3.1万人。 各司其职 得益于健全的灾害应对机制,在地震发生后很短时间内,各级政府、机构就能迅速做出反应,分工合作,投入抗灾和救灾工作中。 2007年7月16日,日本中部地区发生里氏6.8级强烈地震,尚未从200 4年地震中完全复原的新潟县再一次成为重灾区。 地震发生20分钟后,厚生省立即着手从全国大约240家医院调集医护人员,组成约300支“灾害派遣医疗队”,随时待命。到地震当天晚上8时30分为止,已有24支医疗队从9个县市赶到地震灾区,开展救援活动。 地震发生后半小时,自卫队就派出救援队伍赶赴受灾现场。当天,自卫队出动490名自卫队员、190辆救援车、9艘舰船和23架飞机,供应42吨饮用水,发放3600份食物。此后,救援规模不断扩大,到8月29日救灾活动结束自卫队撤出时为止,共有9.24万名自卫队员、3.51万辆车、95艘舰船和1184架飞机投入救援。 此外,地震发生不到半小时,消防厅、警察厅在接到报告后也分别派出各自的救援队。 恢复基础 除政府部门外,日本电力、煤气、自来水公司、通信、交通等基础部门都有各自的防灾机制。发生灾害时,它们不仅会自主抗灾,还能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统一行动。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费率表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费率表一、年基准费率(混合结构) 二、费率调整因子

三、保险费以下述计算方式计算: 年保费=SI ?年基准费率? RF1 ? RF2 其中:SI-标的保险金额 年基准费率-标的所在省混合结构年基准费率 RF1-标的所在地级行政区区域调整因子 RF2-标的建筑结构调整因子(混合结构调整因子RF2=1) 四、建筑结构 1、钢结构:建筑物梁柱、屋架等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制成,楼板用钢筋混凝土制成。如大跨度的钢结构厂房,大型体育馆的悬索结构,超高层的钢结构建筑等。 2、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由钢材和钢筋混凝土材料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在有的高层建筑中,梁和柱采用钢材,而在房屋中部的电梯间及设备管井则采用钢筋混凝土筒体。 3、钢筋混凝土结构:这种建筑的梁柱、屋面板、楼板均以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制作。高层建筑及荷载较重的建筑物,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及使用滑模、升板等方法施工的建筑物,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结构、内框架结构等框架结构房屋可归为此类。 4、混合结构:建筑物的墙、柱为砖砌,楼板、楼梯为钢筋混凝土,屋顶为钢或钢筋混凝土制作。砖混结构、砌体结构等房屋可归为此类。

5、砖木结构:建筑物的墙、柱用砖砌筑,楼屋、屋架采用木料制作。对于砖木结构,部分地区又分为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1)砖木一等:系指房屋两侧(指一排或一幢,下同)山墙和前沿横厚度均为一砖以上。(2)砖木二等:系指房屋两侧山墙厚度为一砖以上,前沿横墙厚度为半砖或板壁、假墙或其他单墙。厢房前沿墙和正房前沿墙不足一砖的也为砖木二等。(3)砖木三等:系指房屋两侧山墙以木屋架承重,用关砖墙或其他假墙填充,或者以砖墙、木屋架、竹析条、瓦屋面组成的结构。 6、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五种结构的房屋都归为此类,如竹结构、木结构、土木结构、土搁梁结构、竹木混合等。

日本与中国的地震烈度(内容清晰)

日本与中国的地震烈度 饶扬誉孟慧付燕玲罗兰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武汉 430071) 日本气象厅的地震烈度(IJMA,Intensity of Japan Meteorological Agency)称为“震度”,从0到7度共划分为8个等级(表1)。除根据宏观地震现象外,日本的地震烈度主要考虑地震时地面的最大水平加速度。 表1 日本地震烈度表 烈度(震度) 名称说明 加速度 (cm·s-2) 0 无感人无感觉,地震仪可以记录到。<0.3 1 微震静止的人或对地震特别注意的人能感到有地震。0.8~2.5 2 轻震多数人可感到,屏风仅有轻微的震动。 2.5~8.0 3 弱震房屋摇动,屏风咔咔响,电灯等垂吊物在摇动,容器内水面发生波动。8.0~25.0 4 中震房屋强烈摇动,放置不稳的花瓶等倾倒,器内水外溢,行人有感,人 逃屋外。 25.0~80.0 5 强震墙壁裂缝,墓碑、石灯笼倒塌,烟囱毁坏。80.0~250 6 烈震房屋倒塌30%以下,山崩、地裂、多数人无法站立。250~400 7 激震房屋倒塌30%以上山崩、地裂、有断层发生>400 在发布实时地震预警信息时,往往采用随时间而变化的实时地震烈度(Ir)[1]。为了进一步区分破坏性烈度的等级,常常把5度和6度进一步细分为5-、5+、6-和6+,表示5度弱、5度强、6度弱和6度强的震感。所以,实际发布的烈度有10个等级(负值烈度除外)。 实时地震烈度,是地震灾害速报和预警的基础,而核心是采用时间域近似滤波法。 以往,计算IJMA是在频率域进行滤波变换,往往需要在地震动结束时才能算出烈度值,地震预警的时间延误十分明显。后来改进了滤波方法,采用在时间域近似滤波方法[1],这样,就可以得到随时间而变化的实时地震烈度值Ir,而时间序列内Ir的最大值Ia(近似地震烈度,发布系统自动舍小留大),就是与IJMA对应的地震烈度。 它和中国的12等级的地震烈度有较大差别。 中国的地震烈度从Ⅰ度~Ⅻ度共划分为12个等级(见表2)[2]。评定烈度时,Ⅰ度~Ⅴ度以地面上人的感觉及其他震害现象为主;Ⅵ度~Ⅹ度以房屋震害和其他震害现象综合考虑为主,人的感觉仅供参考;Ⅺ度~Ⅻ度以地表震害现象为主;凡有地面强震记录资料的地方,表列水平向地面峰值加速度和峰值速度可作为综合评定烈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功刀卓,青井真,中村洋光. 震度のリァルタィム演算法,地震第60卷第4号日本地震学会, P243-252,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17742-2008 中国地震 烈度表,2009. 表2 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2008)(根据文献[2]整理)

日本地震及巨灾保险

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风险评估公司AIR Worldwide表示,日本大地震给保险业带来的损失可能达350亿美元,相当于去年全球保险业自然灾害理赔总额。大地震发生后,包括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在内的欧洲再保险公司,当日股价应声下落。不过,鉴于日本有着特殊的地震保险制度,因此这次地震产生的损失大部分由日本政府买单,对保险业影响有限。 日本大地震反思中国巨灾保险不能继续缺 位 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日本地震尚未终结,保险赔付问题已经浮出台面。目前对于地震损失尚无法完全判断,但是市场估计最大可能在千亿美元级别。与此同时,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预计地震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可能在150亿美元至350亿美元之间,本次地震索赔额或仅次于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

对比之下,我国保险赔付机制还差距尚远。来自中国保监会官网初步信息显示,截至3月11日16时30分,云南盈江地震损失约18.85亿元,而保险机构预计赔付金融仅为150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赔付比例同样低得令人咋舌,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来自保险业赔付却仅仅18亿元。此外,南方雪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内蒙古“白灾”,直到最近的云南盈江地震,灾害在中国并未绝迹,中国巨灾保险机制仍旧阙如。 何为巨灾?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 巨灾。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显得无力而又强大。无力在于体力微薄,强大则在于应付有方,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据全球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的数据,2010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的全球经 济损失为2220亿美元,达到2009年630亿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汇总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 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日本地震保险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一)产生背景。1944—1945 年,根据《战时特殊损失保险法》,日本实施过国家地震保险。1966年5 月,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1964年新

泻地区7.5 级地震促成了这一法律的出台。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受灾地区民众的生活稳定,对遭受地震灾害的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予以特别保护”,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承保对象进行赔偿,是规范日本地震保险运营的基本法。1980 年,日本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对半损也进行赔偿的内容。1991年,日本再次修改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地震损失赔偿范围。1995 年,日本阪神发生里氏7.2 级地震,许多受害者都得到了地震保险赔偿,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保险赔偿。但这次保险赔付也暴露出日本 原有地震保险制度的不足,如建筑物和家庭财产

保险限额过低,保险金支付比例不合理等。因此,1996年日本出台了新的地震保险制度。新制度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二)特点。一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日本,《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地震保险制度有利于日本高效应对地震灾害,并在地震发生后,获得国家救济和商业经济补偿。二是产品因承保对象不同而 不同。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

日本地震多发原因

日本每年有感地震高达千次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的西缘,犹如坐在一把摇晃不停的椅子上,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高达1000多次。20世纪以来,里氏6级以上的地震已超过50次。对上一次6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去年10月4号,冲绳宫古岛发生里氏6.4级地震,一度发出海啸警报,无人伤亡。 1995年1月17号的阪神7.3级大地震,则是一次典型的地成直下型地震,官方公布有6435人丧生,四万多人受伤,超过十万栋房屋被毁,几十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近千亿美元。 近几年来,2008年7月24号,日本东北地区的6.8级地震,造成115人受伤。同年6月14号,岩手宫城内陆发生7.2级地震,造成7死两百多人受伤,福岛县一家核电厂有少量辐射水外泄。2007年7月16号,新泻发生的6.8级地震,一家核电厂发生火灾,导致辐射水泄漏,地震造成8人死亡,八百多人受伤。 延伸阅读:地震频发常态化日本警钟长鸣不懈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本群岛地质的主要特点就是不稳定性。首先是因为日本群岛正好位于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交界处,在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碰撞、挤压之下,交界处的岩层便出现变形、断裂等运动,产生火山爆发现象与地震。其次是日本国内存在活火山86座,占世界活火山总数的约1/10。火山多,地震发生次数也多。日本每年平均有感地震1000次,仅东京的有感地震年均约40次。因此,日本是地震频繁发生的地带。2007年日本新潟发生强烈地震,当地核电站损坏严重。有人指责电力公司把核电站建在地震带上,后来发现日本现有50多个核电站都无法避开地震带。日本媒体经常发表专家学者的文章和谈话提示民众:日本随时可能发生强烈地震。警钟长鸣使日本民众对地震灾害不懈怠。 地震监测网络化 对于地震发生,尽管日本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报,但监测地震是多方投入、不惜成本。位于筑波科技城的日本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是隶属文部科学省的国立科研机构。该研究所共设立的监测网包括三级2000多个点。其一是有感地震监测网,在全日本有1000个点。其二是包括能测微小地震在内的24小时监测网,共有1000多个点,基本是20至25公里有一处。其三是强震监测网,主要用于分析和监测地震发生的原因,这个监测网在因特网上设有网页。在日本东海地区和关东南部地区30多个点的地下数十米深处,气象厅设置了监测岩石体积变化的感应器,相关数据随时被传送至气象厅,作为分析地震的重要资料。在新干线列车途经的东海地区,日本铁道东海公司在铁路沿线设置了“早期监测地震警报系统”,以尽量保障行驶列车安全。

日本地震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日本地震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新闻分类:它山之石创建日期:2008年06月05日浏览次数:1949[加新][推荐] 日本有关地震的法律法规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地震保险,关于该部分的国会立法(相当于我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其次是内阁政令(相当于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施行令》,然后是省令(相当于我国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大藏省(类似于我国的财政部,于2000年被废除,其权力由现在日本的财务省和金融厅接管)制定的《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实施规则》和《关于地震保险的再保险金额的概算与支付的省令》;第二个部分是地震防灾;关于该部分的国会立法有《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地区的地震对策紧急整备事业的财政特别措施法》,以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这些法律都配有相应的施行令(政令)和施行规则(省令)。第三个部分,支援制度。日本没有单独对地震后的支援活动作特别的规定,而是针对所有的灾害作了统一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具体地震灾害的财政支援措施,比如:《关于平成十九年新泻县中越冲地震灾害认定为激甚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关于平成十六年新泻县中越地震灾害认定为特定非常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关于平成五年北海道南西冲地震灾害认定为激甚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日本的县对应我国的省);除了这三部分日本对地震研究以及研究机构也作了一些规定,以下就这三个部分做一个简单介 绍。 第一部分地震保险 由于日本的火灾保险合同通常将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列为了免责事由,火灾保险并没有帮助在1923年9月1日发生的关东大地震以及1964年6月16日发生的新泻地震中受灾的人们。鉴于创设地震保险的社会需求的增强,1966年起日本制订并施行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和《地震再保险会计法》(2007年3月废止),实现了地震保险。 《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实现地震保险的普及,从而力求受灾者的生活的安定。由于地震保险是以受灾者的生活的安定为目的,因此保险标的限于住宅和生活用品,保险事故包括地震,火山喷发以及因此引起的海啸所导致的火灾,损害,埋没,流出所造成的全损,半损以及部分损。并且,损害保险公司的利润不包含在保险金当中。该保险不是独立保险,其附带在火灾保险之中。原则上在保火灾险的同时需要附带保地震险,如果不愿意保地震险需要在确认栏中盖私人章。 针对地震损失的巨大性,政府实施了再保险制度,确保保险金的支付。地震险的保险金额可以设定在火灾险的保险金额的30%到50%的范围内,建筑物和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上限分别是5000万日元和1000万日元。保险费根据住所地和建筑物的构造不同而不同。住所地根据所处地域的地震危险度分成四个等级,建筑物的构造分为木造和非木造两种。此外,还有建筑年份和耐震强度等的折扣制度。一次地震所支付的保险金总额限度由地震保险法的施行令来予以规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超过了限度额的,对保险金作相应的削减。 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的基准由金融厅根据损害保险费率估算机构的申报予以设定,各保险公司根据该基准各自设置保险费。在创设地震保险时,根据地震的发生状况,频率,活动断层等当时的数据估算地震的发生率,以此将47个都道府县分成了四个等级设定保险费率的基准。但是,考虑到此后地震发生和活动断层的调查结果,该基准再2006年有所修改(如下图所示)。此外, AAAAAA

面向地震保险的巨灾模型研究与应用

面向地震保险的巨灾模型研究与应用 巨灾保险能够有效地对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进行转移和分散。破坏性地震是典型的低频率、高损失、难预测的“黑天鹅事件”,其保险赔付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这使得(再)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地震损失风险。合理的保险精算和定价是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营巨灾保险的关键。依靠“大数法则”对大量历史损失数据来进行损失评估的常规精算方法,对地震风险估价时往往存在很大的偏差,结 果可靠性大幅降低。 从国内外地震巨灾保险的实践来看,基于物理机制和保险技术的巨灾模型被普遍认为是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价的有效工具,并被(再)保险公司所广泛采用。我国地震活动具有发生频度高、强度大、分布范围广等特点,不能直接照搬国外已有地震巨灾风险模型,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巨灾模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 本文构建了一个面向地震保险的巨灾模型(地震巨灾模型EQCat),分析和研究了 开发本土化巨灾模型的几个关键问题。本文的主要工作和成果有:(1)总结了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国内外地震巨灾模型的研究进展,系统阐述了地震 巨灾模型中灾害模块、风险暴露模块、易损性模块和金融模块四大组成部分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巨灾模型中各部分目前面临的难点问题,如考虑时间相 依和强余震的随机事件集、全国范围的风险暴露行业标的数据库、室内财产和商业中断易损性等。 (2)借鉴公开的地震风险评估软件(如HAZUS-MH、GEM和TELES)和商业巨灾 模型(如RMS的RiskLink,AIR的Touchstone),结合我国地震风险的特点和保险 行业的需求,构建了具有良好可拓展性的地震巨灾模型EQCat,并基于MATLAB进 行系统设计和程序实现。(3)建立了面向工程应用的强震动数据平台,包括强震动记录数据库及特性分析系统和工程特定需求地震动时程选取系统,提出了基于 L1范数正则化的加速度基线校正新方法。该数据平台为地震巨灾模型构建涉及 的地震影响场和工程易损性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持。(4)提出了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类型、功能用途、楼层数量、建造年代、设防水准和区域位置等要素的建筑分类体系,该体系充分考虑了承保数据的详细粒度,具有分层级、可拓展、全覆盖的特点,是地震巨灾模型分析房屋建筑损失的基础。 (5)收集整理了我国1990-2014年118个破坏性地震的房屋建筑震害资料,

东日本大地震

东日本大地震 背景资料 时间日本时间2011年3月11日14时46分(北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 地理位置:日本东北部海域 震中经纬度:北纬38.1度,东经142.6度 震源深度:10公里

震级:里氏9.0级 震中烈度:9度 伤亡人数:14063人死亡、13691人失踪(2011年4月12日19时) 震害分析 (1)释放能量 由于这次地震缘于板块间垂直运动而非水平运动,因此触发海啸,对日本一些海岸造成严重破坏,给整个太平洋沿岸带来威胁。这次地震释放的能量“将近美国全国一个月的能量消耗”。地球物理学家肯·赫德纳特说,依据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收集的资料,这次强震使日本本州岛向东移动大约3.6米,使地球自转加快1.6微秒,地轴移动6微米。美国地震专家11日表示,日本时间11日下午发生的里氏9、0级强震是日本历史上“近1200年一遇”的地震,预计将造成数以千万美元计的损失。 (2)具体灾难 a地震引发海面上出现大漩涡 西太平洋海域11日发生里氏9.0级地震后,位于夏威夷的太平洋海啸预警中心针对太平洋沿岸大部分地区发布了海啸预警,各相关国家已分别采取了预警措施。 夏威夷州首府檀香山市警报长鸣,当地广播反复播发海啸预警,动员居住在沿海撤离区的居民及时撤离。预计第一波海啸可于当地时间11日2时55分(北京时间20时55分)抵达。当局已经组织大巴疏散当地居民,并准备开放疏散中心。印尼气象、气候和地球物理机构对该国巴布亚省、北苏拉威西省、北马鲁古省等地发布了海啸预警。预测海啸将于北京时间19时左右抵达印尼,该机构说,海啸可能对印尼多地区造成影响,该国东部各岛的北端尤其可能受到冲击。 b燃气泄漏火灾频现 强震发生在当地时间11日14时46分26秒(北京时间13时46分26秒),出现多次余震,宫城县、岩手县、青森县和包括东京在内的关东地区震感强烈。按照美国地质勘探局的说法,震级为里氏8.8级,震中位于宫城县以东130公里的太平洋海域,震源深度24公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