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1)

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1)
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1)

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至附表6。

附表1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10

附表2

山东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11

12

13

14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15

附表3

山东省煤矿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16

17

18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19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 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矿井六大系统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和评分标准

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 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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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

煤矿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

农六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师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六师管辖的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六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专家组,在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 - 1 -

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 2 -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示范文本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摘要:研究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斯、火灾等重特 大事故监控与预警和事故调查中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置 方案和基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直接 原因认定方法;研究了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 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 置方案;提出了以矿用调度通信系统和矿井广播通信系统 为基础,矿井移动通信系统为补充的矿井通信联络方案; 提出了严禁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替代 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的观点;提出了高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 宜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宜选用压缩氧隔离式 自救器;提出了避难硐室的装备要求和避难硐室性能价格

煤矿六大系统基本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 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440-60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 关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xx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 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指南》宣传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组成。安监总局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3月24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编写启动工作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在会上强调,推进煤矿企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组织研究并编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是指导各地、各煤矿企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需要,也是推进煤矿企业开展企业“三达标”工作的需要,对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2012年4月17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在北京首发,同时,国家煤监局已下发通知针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开展专题培训。 本书由煤炭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是煤矿建设“六大系统”的权威工具书,适用于煤矿安监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员。 同时,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相配套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培训教材》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音像培训教材已经正式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指南 征订单 订购方法: 1、请按上表认真填写征订单位信息及所需品种、数量,可以复制或自做订单。 2、将征订表及汇款单底联传真或邮寄至本中心,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即可邮寄。 3、所有产品另加10%的邮寄费。并为用户开具国家正式发票。 4、邮寄一般采用普通包裹形式,发票随包一并邮寄,有特殊要求的来电协商。 5、如有破损等质量问题,可联系予以调换。 汇款方式: 邮局汇款:(注:收款人请写单位名称)银行汇款: 收款人:北京中安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名:北京中安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和平里03号信箱开户行:工商银行马甸支行 邮编:100013 帐号:0200 0256 0920 0021 540 征订电话: 传真: 联系人:于静 手机:QQ:0 订购回执单 单位盖章满3000元以上免费邮寄

大系统规范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 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中平…2011?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

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煤矿“六大系统”治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监测系统 1、安全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治理制度 3、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治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治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方法 16、矿井瓦斯治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20、要紧通风机治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治理制度 22、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二、压风自救系统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三、通讯联络系统 26、通讯联络系统治理制度 四、供水施救系统 27、供水自救系统治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治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治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系统治理制度 五、人员定位系统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治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治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治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国家局六大系统建设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2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 关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xx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

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xx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2013年10月14日第一次修订文件编号 AQ-33 1 目的为确保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效运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山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xx矿;本制度适用于与xx有限公司承揽地下矿山业务的承包单位。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导则》 AQ 2007.2-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 AQ 2031-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 2034-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 2035-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 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讯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4 职责与权限 4.1安全环保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射频卡发放、使用、回收、更换、资料的收

集整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4.2 设备能源室负责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更新、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4.3计划调度室负责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日常信息汇报、中心机房设备监管、视频监视系统监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4.4运检工序配合设备能源室做好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安装、更换、更新、日常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4.5综合管理室负责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材料申购,组织各工序、组(室)及协作单位进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学习培训。 5管理要求及考核 5.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5.1.1设备能源室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安全员每班对监控检测系统设备设施、电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计划调度室,由计划调度室协调进行维护和处理,在汇报后2个工作日不进行处理的,按照200元/次考核; 5.1.2设备能源室每半月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并建立设备检查、维护台账; 5.1.3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调度员通知该区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作业区域,并通知当班安全值班员进行现场督促落实,待警报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值班员将具体情况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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