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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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略)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这两部海牙公约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内容较繁琐,有些概念晦涩难解。由于以上不足,参加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简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英文简称CISG)。CISG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统一实体法条约。

1.CISG的结构。CISG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为CISG的适用范围以及总则(第1-13条);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4-24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25-88条);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89-101条)。

2.CISG的适用范围。

(1) 缔约国中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以

“营业地标准”而非国籍判断合同的国际性。

(2)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

(3) 适用于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②经由拍卖的买卖;③根据法

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此外,CISG不适用于下列非买卖交易:①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②由定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公约未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2) 买卖合同对售出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两个问题: ①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和条件问题;②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切断第三人对已售出的货物本来所享有的权益问题。

(3) 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这种责任称为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注: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3.CISG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 的适用。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

这类成文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其他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是各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以选择适用的贸易惯例。除此之外,国际上还存在一些只有特定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的贸易惯例,如英国诸多国际贸易协会就粮食、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买卖制定的一系列

示范合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就机械设备、成套设备买卖所制定的一系列示范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2.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3.中国的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以行为表示。按照CISG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按第1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对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第二部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保留,则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依该国国内法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不得减损或改变这项保留的效力。中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上述各项规定提出了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CISG第14条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公约14条)。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有效时间。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CISG第16条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可由要约人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予以撤销,其方法是将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尚未发出以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或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5.要约的失效。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要约即对要约人失去效力:①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②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时,要约可望得到答复的合理时间已过;

③要约人有效地将要约撤销;④受要约人将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的生效时间。CISG第18条规定,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通知送达要约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但该承诺行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作出。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

3.逾期承诺的效力。CISG第21条规定,因发送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失效。

4.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的效力。CISG第1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答复中对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作出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内容,属于对该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但是,如果表示承诺的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内容,则该答复仍构成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差异。

5.承诺的撤回。按照英美法,承诺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承诺不涉

及撤回的问题。按照大陆法和CISG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实体法规则

一、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地点的确定。①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②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交货时间的确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①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卖方的交单义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4.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公约的以下规定相符: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④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否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5.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承

担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系根据以下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①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用途,则根据该国法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的义务。买方为付款做准备的义务、货物价格的确定、付款地点的确定、付款时间的确定。

2.收取货物的义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接收货物。

二、违约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针对卖方违约的不同情形,买方可采取下列救济方法:①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③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补救;④为卖方履行其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⑤宣告合同无效;

⑥要求损害赔偿;⑦要求减低价格;⑧收取或拒收卖方提前交付或超量交付的货物。

(二)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针对买方违约的不同情形,卖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②为买方履行义务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③宣告合同无效;④要求损害赔偿;⑤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⑥要求买方支付不按时付款的利息。

(三)违约救济方法的若干问题

1.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他未在另一方为其规定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或者他声明他将

不在该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另一方即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2.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及其计算方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已经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3.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指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一方违约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他中止履行合同。但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预期违约明显地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则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4.分批交货合同中的违约救济方法。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三、风险转移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

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

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从交货时间到来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在上述第1、3情形下,如果卖方未将货物特定化,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二)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1.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第四节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惯例这些术语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它可以大大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合同订立的过程,同时又提供了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反映买卖特点的基本合同义务;②适用的运输方式;③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方式;④货物的风险转移;⑤买卖双方在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过境运输的海关手续等方面的责任和相应的费用负担。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本分类

(一)Incoterms2000的基本分类

Incoterms2000定义了13个贸易术语,将其分为4种类型:

1.E组。E组术语只有一种: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

按此术语,卖方在其所在的处所(即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2.F组。F组术语包括三种: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在F组术语中,卖方必须按买方的指示交运货物,因为是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指定承运人,所以卖方只要在指定地或指定装运港(船边或船上)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在FAS中,卖方应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在F组术语中,自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负担,此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1) 买卖双方的责任

卖方: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③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等。

(2)买卖双方船货的衔接

按F组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双方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买方的“充分通知”义务:

在FOB合同中,由于租船或订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因此,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及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若买方未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有可能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转移,且买方还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卖方仓储、保险等一切额外费用。

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如卖方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

卖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因为在FOB条件下,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及时充分的装船通知是买方投保的重要依据之一;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的,若卖方在货物装运后不及时通知买方,有可能使买方漏保;卖方的通知还便于买方及时安排受领货物。

3.C组。C组术语包括四种: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C组术语中,卖方应将货物在装运或发送国交给由卖方自己指定的承运人。在卖方交货之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担。在卖方交货之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负担,但将货物运送到进口国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及其正常运费由卖方负担;在CIF和CIP 术语中,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事宜和保险费也由卖方负担。因此,在C组术语中,费用与风险划分的关键点不一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划分的关键点是在装运或发送国,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在CIF和CIP合同中包括保险费)等主要费用负担的划分关键点是在进口国。

(1) 双方的责任

卖方: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险别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 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①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

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4.D组。D组术语包括五种: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

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在D组术语中,卖方应在目的地国家的指定边境交货地、指定目的港(船上或码头)或其他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交货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二)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与相应的通用贸易术语

FOB、CFR和CIF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共同点:①适用的运输方式和产生的运输单据种类相同。②交货地点相同。③交货方式相同。④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⑤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

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区别:①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②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三、《Incoterms 2010》介绍

(一)《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变化

新版本改变了《Incoterms 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四组的做法,而将贸易术语的数量变为11种,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

2.删除《Incoterms 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只保留了《Incoterms 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3. 新增两种D组贸易术语--最主要变化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目的地交货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该术语类似于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2)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该术语类似于DAF、DES和DDU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而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注: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

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2.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所有人(即船东)把船舶按事先商定的条件租给租船人,以赚取运费。租船有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两种形式,一般以租赁整船为多。

(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B/L的性质和作用:

1.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的作用。

(二) B/L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3.倒签提单(Antedated B/L)、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前者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后者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

(三)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的主要内容:

(1) 承运人的义务

①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适航船舶包括:A、船体本身适航;B、船长、船员及船舶的供应适航;C、船舶应适于装载预定的货物。

此处船舶适航仅指承运人在开船前或开船时应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并不要求其在整个航运过程中始终保持船舶的绝对适航。且如果船舶的不适航是承运人经过谨慎处理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也不负责任。

②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③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2) 承运人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就其受雇人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时的过失,或者因过失引起火灾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承运人免责事项。这17项可以分成两类:

A、过失免责事项:即“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无过失责任事项,包括下述除a项之外的其他各项。

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失;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造成的除外;

c.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 天灾;

e. 战争行为;

f. 公敌行为;

g.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管制或依法扣押;

h. 检疫限制;

i. 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 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k. 暴动和骚乱;

l.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减损,或者其他灭失或损坏;

n. 包装不良;

o. 标志不清或不当;

p. 经慎重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的潜在缺陷;

r. 并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此外,还有合理绕航。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实践中,一般可理解为: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 “舷至舷”(Rail to Rail)

(4) 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它货币。但托运人在装船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列入提单者,可不受此限制。

(5) 索赔与诉讼

《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以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向其索赔。如果货物损坏或灭失情况不明显,应在3日内提出索赔通知。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6)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托运人应当保证其在货物装船前,向承运人书面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装运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的,应当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此外,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其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全称《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为了缓和代表货方利益的发展中国家的不满,1968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协助下,英、法及北欧国家在布鲁塞尔对《海牙规则》进行修订,签订了修改议定书。1977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

(1)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采用双重责任限额制,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解决了裸装货和轻泡货的限额问题,进一步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

维斯比规则增加了成组运输中件数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对于集装箱运输,按提单中载明的装在集装箱或类似运输工具中的件数和单位数为计算赔偿的单位数。如果提单中没有载明单位数,则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应视为1件货物。

(3)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在《海牙规则》第4条与第5条之间加入“第4条之一”,主要规定:

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②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4)诉讼时效

对《海牙规则》第6条作了两点修改:

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展期。

(5)规则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该规则:(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首要条款就是法律选择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规则)。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重新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自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最主要的特征是加重了船方的责任,废除了偏袒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及责任限度等做了重大修改。

《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采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主张无过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采用“接到交”原则,规定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以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835 SDR,或每公斤不超过2.5SDR ,以高者为准。

规则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6)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汉堡规则》第10条规定: 即使订约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7)关于保函的效力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诈欺的情况下保函无效。

(8)货物的适用范围

对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9)关于索赔和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延长了索赔和诉讼时效。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1年时效改为2年,并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长(被要求赔偿的人, 可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

(10)管辖权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A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A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_A最终成绩:100.0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如果不履行基金组织义务,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仍不履行义务的,经基金组织理事会()总投票权表决通过,可以强制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全部 85% 75% 50%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 85% 知识点: 2. 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汇票和()汇票。 即期

指示 跟单 远期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跟单 知识点: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用加权投票制度,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所缴纳的份额()。 反比 不确定 无关 正比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正比 知识点:

4. FOB、CFR和CIF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之间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适用运输方式相同、交货地点相同、风险转移时间相同和()相同。 费用负担的界限 责任 费用负担 交货方式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交货方式 知识点: 5. 关税按征收的目的不同,分为财政关税和()关税。 保护 协定 过境 自主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保护 知识点: 6. 保理按照当事人不同分为出口保理、国际保理和()保理。 进口 不完全 代理 完全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进口 知识点: 7. 国际投资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投资和私人投资。 间接 债券

直接 官方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官方 知识点: 8. 在我国,只有那些经过国家审查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方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才能成为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 主体 内容 客体 对象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主体 知识点: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 答案 中央电大开放本科国际经济法网考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注:部分案例题见补充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最惠国原则正确答案:D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早期公开原则 C.优先权原则 D.独立性原则正确答案:ACD 3、《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D.强制许可原则正确答案:D 4、《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B.开航前

C.航行中 D.开航后至到达目的地时正确答案:A 5、《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年 A.半 B.一C.二 D.四正确答案:B 6、《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A.过失责任制 B.严格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正确答案:D 7、《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A.仓至仓 B.钩至钩 C.接到交 D.事故发生时正确答案:B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A.货物质量B.货物的原产地证 C.交货日期D.货物数量正确答案:B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A.船舶的买卖 B.电力的买卖 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正确答案:C 10、《世界版权公约》规定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贸总协定》中构成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具有多边性、普遍性、无条件性的待遇是 A.差别待遇 B.国民待遇 C.公平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以下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甲国注册的A公司与乙国注册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C.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乙国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甲国签订在乙国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 3.以下贸易术语中,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 CFR B. CIF C. FOB

D. CIP 4.对于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同于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损害赔偿 B.实际履行 C.解除合同 D.给予宽限期 5.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的是 A.提单的基本权利义务 B.提单适用的法律 C.提单的管辖权 D.提单的免责情形 6.海上货运保险中,平安险不赔的是 A.自然灾害造成的推定全损 B.自然灾害造成的共同海损 C.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D.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7.海上货运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依承保范围由小到大排列正确的是 A.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B.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 C.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 8.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及应用(自考)

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识记重点(自考) 第一章:第一节,领会 1.国际经济法的对象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第二节,领会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2.国际经济功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领会,1.国际惯例2.联大规范性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领会,1.公平互利原则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第一节,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1.单独关税区。2.国家行为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第三节,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集团3.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章:第一节,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商事条约4.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5.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应用: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2.涉及FOB、CIF、FCA解释的案件分析。 第二节,1.要约2要约的撤销 3.承诺 应用:1.要约的有效撤销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分析。 第三节,1.品质担保义务2.权利担保义务3.风险转移 应用:风险转移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1.根本违约 2.解除合同3损害赔偿 应用:1.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上的异同2.根本违约案件分析。 第四章:第一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2.提单3.海运单 应用:1.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2.运用《海牙规则》等使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第二节,1.航空货运单 2.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第三节,1.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2.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应用:1.运用《国际货协》分析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案例 2.运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分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四节,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3.网状责任制4.统一责任制应用:分析多式联运案件。 第五节,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可保利益 3.共同海损 4.单独海损5.单独费用应用:分析海上保险案件。 第五章:第一节,1.国际贸易中的汇票。2.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应用:1.汇票行为的实际操作。2.汇票案件分析。 第二节,1.汇付的概念和类型。2.托收。3.承兑交单 4.付款交单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第三节,1.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分类。3.信用证的内容。 应用: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第六章:第一节,1.授权条款应用:关于GATT最惠国待遇或者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A.FOB B.EXW C.CIF D.FAS 2.CFR这种贸易术语适用于 A.水上运输方式 B.航空运输方式 C.铁路运输方式 D.各种

3.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 A.100金法郎 B.150金法郎 C.200金法郎 D.250金法郎 4.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A.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6.中国某海关在对M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征收关税时,按照该企业进口报关时申报单上的 价值征收关税的方法属于 A.从量税 B.从价税 C.混合税 D.价值税7.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 A.8% B.6% C.4% D.2%8.中国大陆的李先生通过互联网向美国亚马逊公司订购工程专业图书3本,此服务属于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 A.境外消费 B.跨境提供 C.商业存在 D.自然

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42 课程代码:00585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三、名词解释 16.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17.倾销: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上阻碍某一国内产业新建,则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 18.托收: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19.《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即<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联盟(即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联盟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优先授予其工业产权。 2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三、名词解释 16.要约: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7.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作“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19.补贴: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境内的补贴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奖励或价格支持。 20.BOT:即建设(Build)-经营(Operate) -转让(Transfer)的缩写,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答: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答: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锅里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 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协定》以及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主要规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依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主要表现在: 1.1955年亚非国家在万隆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常 设机构;4.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行动纲领》。此外,一系列国际商务多边公约的持续签订和国际商务惯例的不断形成。促进和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包括的内容? 答:(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从各自的总体上说,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相互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 能相互取代。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9.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 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海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对外国商品进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进口关税,对本国商品出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出口关税。

2020年7月(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7月(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1042;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式及比例: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D)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与制度 C.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D.有关预防刑事犯罪国际合作的法律与制度 2.在承诺生效时间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是以下哪一项原则?(B) A.投邮生效原则 B.到达生效原则 C.了解生效原则 D.确认生效原则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C)。 A.预期违反合同 B.重大违反合同 C.根本违反合同

D.合同落空 4.某远洋运输公司签发了一份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为“凭指示(To order)”,该提单的转让适用(A)。 A.背书转让 B.交付即转让,无需背书 C.普通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 D.根本不能转让 5.依据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以下情况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是(B)。 A.因船长指挥失误致使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 B.因船上冷冻舱冷冻设备失灵造成的冻猪肉腐烂 C.强热带风暴使船舶剧烈颠簸造成货物碰撞带来的损失 D.托运人谎报货物重量造成船上吊杆折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以下哪一项属于特殊保险条款(B)。 A.平安险 B.战争险 C.水渍险 D.一切险 7.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构成倾销,以下哪一项不是认定正常价格的标准(C)。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说起国际经济法,最先让我想到的是经济法,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也包括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内国经济法调整的是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而内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以调整一国国内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即仅为一国经济法规范。最后,主体不同。内国经济法主体以一国的法人、企业、自然人为主,而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则由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构成。 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俗称“三国法”,前两门之前已经学过,这学期学习国际经济法。在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的时候,感觉是大学两年来学过的最困难的一门课,理论多难以理解,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很多,不仅考察记忆力,更要重视理解。对此,国际私法老师告诉我们说,如果国际私法你们就觉得难,那到时候国际经济法你们怎么办?因此,对于这门课我抱着虔诚和认真的态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仅因为这门课难,更因为这门课很重要。 上学期的时候,我在好大学在线(CNMOOC)学习过上海交通大学胡加祥老师的《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这门课主要讲解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形成、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律制度。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入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通过网课的学习,使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浅尝辄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网课学习的局限性和自我认识水平的有限,对这门课的学习并不深入,对很多问题还存在疑惑,这就需要我在实体课的时候通过认真听课看书、查资料、问老师、同学等方式来解决我学习中的困惑与问题。 学习这门课,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对这门课的框架有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重点理解和记忆重要名词和贸易术语,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跨国公司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FOB(Free On Board)、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信用证等;再次,要多看案例尤其是CISG(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案例,从案例中分析法律关系,加深理解,学会分析与运用法律法规;最后,学习要把握重点,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内容。在学习中,我认为听课和看书是最重要的,通过课前预习,对下节课学习的内容有所了解,重难点也会有所把握,同时对于自己不会的、不理解的知识点可以上课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解答题及答案+答案

试题1、2009 年 1 月初,甲建筑公司为乙单位盖厂房,甲、乙双方议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7 月底厂 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核算,盖厂房共使用建筑及装饰材料等150 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单位收取包 工费80 万元。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A、80 B、150 C、230 D、70 答案: C 解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建筑企业承接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甲建筑公司7 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50+80=230(万元)。 试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试题3、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下列哪类人员担任()。 A、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B、企业的大股东 C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D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亲属 答案: A 解析: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试题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抚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抚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选项 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 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试题5、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A、80% 5% B、80% 5%) C、60% 5% D、60% 5% 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项正确。 试题6、某公司2006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2006 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 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A、15 B、10 C、8.4 D、9 答案:C 解析:(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准予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1500 X 0.5%+300X 0.3%=8.4(万元)。 试题7、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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