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因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出具明细项目收费清单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本办法实施前按总表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行按家庭住户计量装置计量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01年年底前对实施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帮助消费者识别霸王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霸王条款陷阱,省工商局收集了包括通信、旅游、快递服务、供水供电和商业服务等五大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并列出处理霸王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

一: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二:对计量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收取成本费进行更换。

三:根据用水方实际情况,如需安装无负电压加压设备,应当由供水方统一负责采购安装。

四:用水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底度流量收费,超过底度流量据实收费。消防准备用水月底度流量为150方。

五: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方受到损失的,供水方不承担责任。

六:供水合同存续期间,供水方有权入户对用水方用水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七:当用水方对供水方的水表准确性提出疑义时,应先交纳水表复查费,供水方负责复核和校验。

八: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超过规定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将终止供水。

超过交费日期五日,供水方不再向用水方提供供水服务。

九: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十: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合格,对计量器具及有关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保险视角应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策略与建议

一、新《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把金融业纳入适用范围。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属性,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普通商品交易更为严重,金融消费者需要更有针对性的保护。1993年出台的《消法》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并不强,“金融服务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未被立法采用,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1993年《消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业存在

较大争议。新《消法》虽仍未采纳“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却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明确使用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概念,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

(二)规范格式条款内容。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部分格式条款也因片面减轻经营者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常常遭人诟病。新《消法》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对消费领域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规范,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三)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指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利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频遭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确立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四)加大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新《消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有关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监管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五)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新《消法》大胆借鉴国际消费者保护的有关经验,如: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新《消法》特别赋予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将有力维护众多消费者的权利。

(六)提高了经营者违法成本。在民事责任方面,新《消法》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并规定了最低赔偿金制度。在行政责任方面,对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情况将由进行处罚机关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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