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

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

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第三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次价。调整系数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收音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元

标签: 信息化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结汇报

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结汇报 “十三五”期间,X市环境保护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十三五”环境规划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步伐;抓好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构建城乡环境保护体系;建立环境保护污染监控、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公众参与“四大体系”;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总体来看,“十三五”环境规划指标完成较好,规划目标基本实现,主要任务进展顺利,重点工程完成率较高,规划保障措施实施有效,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充分发挥了列入省“双三十”和市“X+X”重点县(市)、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示范带动作用,狠抓年度任务目标的落实。一是落实结构减排,加大了对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化纤、印染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与整合力度。规范特色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建设,推进企业集约化发展。 二是抓好工程减排,全市x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大力提高造纸和印染等行业的治污水平;对近x家企业实施了煤改天然气工程或加装了高效脱硫除尘设施。

三是狠抓管理减排,开展了企业达标排放百日排查、污染减排专项集中整治等行动;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中严格落实“增一减二”、“增一减一”的总量控制政策;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实行量化管理;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对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强制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完成了减排项目x个,其中结构减排项目x个,工程减排项目x个。X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X)排放总量控制在x万吨和x万吨,与X年相比削减率分别为x%和x%,超额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削减x%和x%的减排目标。 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十三五”期间,实施了以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取缔分散燃煤锅炉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蓝天行动”。市区拆除废弃烟气排放设施,取缔茶浴炉,拆除并改造分散的燃煤锅炉共计x台,各县共计x台。完成大唐X热电厂、X热电集团有限公司、X热电有限公司等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推进了X市、X县、X县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善了能源结构;加大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淘汰与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了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进程。加强了城市机动车尾气管理,整治了城区露天烧烤,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X至X年市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分别为x天、x天、x天、x天和x天,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上)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解读(上) 邹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特聘教授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叫邹骥,是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经管学院的特聘教授,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兼职教授。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理解。今天我们讲这样几个问题,围绕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讲八个问题: 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意义。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特点。 四、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 五、《“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重点工程投资方面的考虑。 六、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体责任。 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八、《“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三个部分 我们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在2016年11月份由国务院正式下达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来予以实施。这个规划分成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首先来判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形势,以及在“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规划里面的实质的内容,分七个方面: 1.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这是第一个方面,就是主要的内容。 2.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这里面讲的三大行动计划,主要是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 3.实施专项的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这个专项治理涉及的方面很多,涉及到水污染的专项、大气污染的专项、土壤、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有很多具体内容,一会儿我还会谈到。他谈的很细很专门,比如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大气,大气污染治理他专门谈到了细颗粒物质的治理。谈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谈到了挥发性有机物,还谈到了氨、氮等等,谈的很专门。对每一种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影响的这种污染问题,都有专门的论述,专门的安排。那么在水里面,也谈到了比如我们常说的化学吸氧量COD,常说的总氮、总磷。而且他还分区域,分流域专门谈到不同区域,不同流域的水污染治理的问题。这是关于专项治理。 4.实施全程的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这里面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比较高的风险,比如重金属,比如一些有机污染物,还有像危险的化学品、核、核安全这些具有比较高的环境风险专题,也做了专门的部署。 5.加大保护的力度,强化生态修复。这里面主要是针对生态系统和一些重要的生态单元的保护和修复来作出安排。 6.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这主要是针对治理体系,针对制度的创新,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改革创新做了具体的部署。 7.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工程。列了一些来支撑实现这个规划目标必须要做得重大工程。这就是整个规划的第二部分,也是规划主体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就是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里面又分两方面的内容: 1.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试点示范、严格评估考核。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2016至2020年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6至2020年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十二五”环保规划回顾总结 1.“十二五”期间环保工作评估 “十二五”期间,XX 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实效,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动工建设,环境能力建设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核与辐射管理合法规范,生态环境得到较好保护,大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县城空气质量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体现在: ①染防治成效显著。 ①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十二五”期间,主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治理。先后完成了XXXX 发电有限公司、XXXX 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工程,XXXXXX 化肥股份有限公司、XXXX 化工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XX 煤业有限公司、XXXX 煤矿废水深度处理工程,XX 纸业造纸废水处理工程,XX 针织纺织废水处理工程,XX 实业、XX 养殖废水处理工程等一批重点治理工程的建设。完成工

业污染源治理投资XXXXXX 万元。 ②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实行了综合整治。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全县对水泥、采煤、矽砂、造纸、非煤矿山行业进行整治,淘汰、关闭了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企业。“十二五”期间关闭了X 家6.6 万吨小水泥企业及一条8.8 万吨水泥生产线;关闭了X 家3 万吨以下小煤矿;关闭了X 家小造纸企业;关闭了X 家3×0.2 万千瓦时煤矸石发电厂;关闭了X 家小矽砂厂;关闭了X 家地条钢厂;对石膏、磷矿非煤矿山采区进行了有效整合。 ③对重点区域进行了重点防治。特别是对XX 镇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XX 江流域进行了重点防治。县政府发布了《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和《加强县城烟尘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对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质中特征污染物砷进行周监测报告制度,严防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城区新建1 蒸吨以下锅炉,县级财政拨付专项治理资金,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到2015 年底,县城区内窑炉由2010 年12 台减少到2 台,锅炉由2010 年39 台减少到13 台,其中5 台已改烧燃气,现有茶水炉全部使用型煤和木柴,大灶全部拆除。对县城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收集送XX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全县医疗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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