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双月刊) 2012年第3期(总第73期)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贾绍华 ◆梁晓静

内容提要:作为传统商贸的电子化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为提升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全国税收工作的巨大难题。文章在解析电子商务环境下

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分别从税收政策、税源管理和征管流程三个方面进行

研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源管理;征管流程;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2)03-0001-08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正在不断渗透我们的生活。由于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数字化、电子化等特征,给我国税务机关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加之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还不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尚未能对电子商务形成有效的管理,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征管水平乃至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电子商务增长空间巨大

据201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8.3%。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网络基础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网民规模的加速渗透,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渗透率已经从低水平实现快速增长,这一比例到2015年将增加至44%。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预测,电子商务零售总额的占比将增加至2015年的7.4%,用五年的时间就可以实现美国十年才实现的增长。这一预测意味着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零售市场,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3%,市场价值突破2万亿元。

2.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能够为企业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加销售业绩和提高客户满意度,还存在很大的正外部性,如带动仓储、快递物流、客服等电子商务服务行业。淘宝网日前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购服务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0月,仅在淘宝服务平台上注册的服务商就有1.3万家;2010年中国网购服务市场规模为20亿元,预计到2011年交易额将达50亿元,而2012年将猛增至125亿元,网购服务市场

作者简介:贾绍华,男,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梁晓静,女,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贾绍华 梁晓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将迎来井喷式发展,而这必将在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社会大规模协作分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就业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冲击

税收要素是指各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现行税收要素是由一系列确定并相对稳定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的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使现行税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约束较少、可控性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税收征纳能够有效进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只有确定了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其征税,才能使税收征管的后续流程顺利进行下去。在传统贸易下,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来明确税收征纳关系。

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只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就可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困难。此外,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的特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判定造成困难。

2.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适用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中每个税种都对应以自己的征税对象,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等。

电子商务依据交易的电子化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由于不完全电子商务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将有形商品的网上订购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不存在课税对象性质不清的问题。存在课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的是完全电子商务,即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包括软件、音像制品、信息服务等。

在互联网下,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像等一切可数字化的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传递转让,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能数字化的信息一般都是有版权保护的,在互联网上传输时多已加密,在其被解密还原之前,税务机关难以了解交易的内容及性质,数字化信息又具有很容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点,因此,税务机关殊难确认一项所得的性质。征税对象不清楚,就更不用谈征何种税了。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

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纳税期限;三是缴库期限。纳税地点是指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但是现行税法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做出现行税法是适用电子商务的说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发出货物日期、收款日期、机构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等经济活动都是难以监控的,现行税法很难予以界定究竟是以收到销货款还是以发出货物抑或是确认收货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是以其机构所在地还是劳务发生地来确定其纳税地点的问题。

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建议把注册交易服务器所在地设为纳税地点,将网店视为常设机构。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冲击

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即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税收监督能否很好地发挥,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义重大。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稽查等,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每一步骤都带来了冲击,分解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才能对症下药,提出符合我国税收征管的政策。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但是电子商务却使税务登记变成空谈:一方面,相当大一部分C2C个体经营者都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另一方面,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只要向网站交纳一定的费用即可获得一个虚拟空间做生意而无需领取营业执照或申报税务登记证,也就是说无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事电子商务的唯一条件就是取得网站的许可,因此,这些商家没有动力主动要求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机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对账簿和凭证的管理来对纳税人进行平时纳税检查及纳税稽查。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要求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

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无法追踪;另一方面,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对我国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虽然我国纳税申报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还可以针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收等申报纳税方式,并且近年来,我国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重要形式——网上申报也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但是我国网上申报主要是针对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因此还没有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个体经营者的电子申报。

同时,由于交易信息的数字化,以票控税税源管理模式与银行账户资金监

控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提供了有利条件。考虑到C2C 模式的众多个体经营者的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账簿、凭证;加之企业趋利避税的动机,更不能保证企业所申报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而税务机关如要搜集众多纳税人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个体经营者的交易信息,其成本又是巨大的。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加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缺乏足够有力证据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

4.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查账方式主要有三种: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定额征收,最为常用的是查账征收方式。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在交易完成时一般会形成电子记录或开具电子发票,此类电子记录存储于计算机中,在记账形成纸质凭据时,仍然需要手工编制凭证,给篡改、修改原始电子记录留下了机会。这样就对查账征收方式下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产生影响。

(2)定额征收方式实施困难。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虽然其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税务机关寻找用以确定收入额和利润率的参照物仍然比较困难。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竞争非常激烈,商家的利润率变化比较大,通过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应纳税额也是非常困难的。

贾绍华 梁晓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3)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商品直接由厂商或个体经营者卖给消费者,减少了商品货物的流转环节。随着中间环节作用的弱化,一方面中间机构的牵制作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弱化了,其税收监管也随之弱化;另一方面,在C2C模式下,税务机关需要向大量分散的纳税人征收相对于中间商少得多的税款,这就使得征税成本过大,税收管理的行政效率较低。因此,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方式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否则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

5.电子商务对税务检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检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却给税收稽查带来很大困难。

一是查账凭证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审计基础。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和其他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在,我国目前对电子凭证尚无进行保管期限的规定,电子凭证极易被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地修改,这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二是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税务检查的难度更大。据调查,2011年上半年,中国网上支付用户数从上年年底的1.37亿增至1.53亿,用户增长11.7%①。电子支付的匿名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有效检查纳税人资金信息往来情况,造成税务检查的效率下降,检查成本上升。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和电子化数字化特征对国际税收带来了严重挑战,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标准难以有效实施。首先,常设机构的存在受到挑战,跨国利润也难以在常设机构与总机构之间划分合理归属,造成了居住国与来源国之间争夺征税权的冲突。其次,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国际避税问题更为严峻。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国际上也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定论。在争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作为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但是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对于国际反避税方面,需要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与合作。由于本文篇幅有限,故不能详细阐述。

总之,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影响,比较传统贸易模式与电子商务贸易模式,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本文认为,今后我国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工作重点如下:第一,强制要求所有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源的管理。第二,学习武汉税务系统的做法,重点企业重点监管。武汉市自对淘宝金皇冠级企业“我的百分之一”征税之后,又约谈另外四家金皇冠网店,要求其补税;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下达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通知,纳入征管范围;对皇冠级别以下网店暂不征税,但要进行监管。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先对某级别(如皇冠级)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第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完善其会计制度,督促其建立账簿(包括电子形式),对其采取查账征收;针对广大的不符合建账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等协作单位所报税务机关的交易金额采取定额征收方式。

(一)合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以增值税扩围为契机,将电子商务纳入其范围

完全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带来了很大困扰,对完全电子商务的征税存在很大困难。对虚拟商品的征税问题,美国和欧盟给了我们答案,美国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虚拟商品采取暂免征税;欧盟采取征收增值税。其实这两种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在不同阶段对虚拟商品的税收政策。

①数据来源:《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1)近期内对策:我国可以对虚拟商品免税。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不完全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电子化水平还不足以解决虚拟商品的征税问题,或者说征税成本远大于所征收的税款,可以考虑对虚拟商品暂免征税。

(2)以增值税扩围为契机,将电子商务纳入其范围。

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扩大增值税范围,最终目标就是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实施全面的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国际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的,将增值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①

因此,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完全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平税负,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同时也可以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因此,结合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淡化课征对象,逐步实施全面的增值税是简便可行的方法,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统一征收增值税。

2.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必须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近期看,我国的电子商务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针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销售货物的,其起征点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营业税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的1000—5000元。为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建议对电子商务的起征点按最高级别设计,即超过5000元的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才需缴纳增值税,未超过的个体工商户则不需缴纳。

(2)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设定适当的缓冲期。税法的制定应明确、中性和可预见,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有一个过程,应该留有足够的时间给企业调整其未来的经济计划。在电子商务的征税过程中,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期限,在期限内,实现优惠税率,期限结束即实施同传统企业一样的税率。

3.拓展现行实体法,规范网络贸易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针对网络贸易无纸化的特点,需要扩宽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贸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网络贸易征税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应尽量减少对现行税法的调整,在现行税法框架下进行微调,以减少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制体系变动的影响。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1.对B2C和C2C实施分类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2011年1月份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管的新措施:降低网店工商登记门槛,在不违反当地政府“住改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网店用住宅登记。因此,推广这一措施不仅可以规范我国广大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也有效解决了国内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1)电子税务登记制度的一般规定

首先,明确纳税人必须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供网络的增设域名、网址、服务器(或住宅)所在位置、电子银行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建立电子商务资源信息库,同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同传统企业一样,将工商、税务登记号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法视同现行

①施文泼,贾 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财贸经济》,2010年第11期。

贾绍华 梁晓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税务登记规定,并在其网站(网页)上也要做相应的修改。

其次,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网络商务交易平台等联合建立网络商务中心,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有在输入电子税务登记号码、进行网上纳税人身份认证后才能在该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网络服务商应与税务机关合作,对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在向服务商申请域名登记时,一律不予准许,以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缴工作。

(2)对B2C和C2C实行分类管理,以加强大企业电商的监管

考虑到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大多都具有实体店,拥有实体税务登记证,因此,只需将其实体税务登记证制成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形式即可;针对无实体店的B2C商家,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然后才能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对于企业性质的商家必须进行有效监控。

针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具备工商登记注册的,先工商登记后税务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2.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电子)发票

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1)税务部门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后,依据营业范围领取相应类型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且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也就是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目前我国已经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版,还可以针对增值税13%低税率设计专门的电子发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设计普通电子发票等。

(2)研发并使用网上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处在全国领先的广东省,自2009年7月开出第一张地税网络发票之后,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在全省推广快速、进展顺利;两年之后,广东地税全面启用网络发票。这一成功试点标志着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网络发票监控将可以实现。电子商务以票控税,将改变税务机关传统征管模式,而由高技术含量的信息化、专业化征管模式取代。

3.推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电子纳税申报制度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电子信息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手段。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因此,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出发点,为提高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节约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一方面要大力推广企业的电子申报;另一方面也要推广个人电子纳税申报以适应C2C模式中广大的个体经营者的现实情况。

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在互联网上增设相关主页,并应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申报主页。如图1所示:

图1 电子申报流程图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4.建立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针对网上数量众多的“电商”,如果对其直接征税,则其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委托相关网站(如淘宝、易趣等)代扣代缴税款,要求他们对每一笔网上交易进行登记并代扣代缴税款,或者按月对网上交易额进行代扣代缴税款,以此让相关网站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堵住税收管理漏洞。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可以检测到网店的交易金额,也可以依据支付给网站其佣金或费用可以推测出网店的交易金额,来实现定额征收。同时,为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其代扣代缴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处罚力度。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而非现行税法中的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当然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考虑到B2C企业大多都是建账完整,税务机关对其查账征收,因此建议将其实体店和网店合并征收,企业自设门户网站或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应定期(按月)将其网络交易信息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图2、图3即为本文设计的针对C2C和B2C的税款缴纳模式。

图2 C2C交易平台的税款代扣代缴模式

图3 B2C企业的汇缴模式

5.以资金流监控为中心,加强税收稽查工作

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税务机关很难识别、追踪、确认交易双方的电子交易数据,也就无法以这些电子交易数据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是,不管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方式,交易双方都离不开资金的转移。在传统贸易方式下,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证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对于监管企业的资金流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对于在未来想要打赢电子商务稽查这场硬仗,也应以资金流为中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电子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资金往来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稽查。由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必须通过与电子商务运营商、服务商、银行等金融媒介的协作,加强彼此的技术、信息交流。这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艾瑞咨询的报

贾绍华 梁晓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告,2011年我国网上支付企业中,支付宝占据了半壁天下,占比高达49%,财付通的占比也高达20.4%,①这种比较集中的支付方式将有助于税务机关一方面加强税源的监管,同时也节省征税成本。

总之,电子商务的稽查不能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需要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能力。

(三)建立专业化的电子税收征管队伍

21世纪最宝贵的是人才,要想在未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今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这就要求税务干部除了具备现代税务征管、稽查理论和技能外,还需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以及能熟练的进行软件的操作和维护技术。另外,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有效利用网络监督和管理税源,适应信息化税收征管时代的要求;并熟练运用网络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贾绍华.税收流失典型案例的个案分析[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马海涛.中国税收流失风险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4]于世英.电子商务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5]蒋文杰.电子商务教程——理论与实务[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6]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国外纳税服务概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7]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8]哈维?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9]邓顺国.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10]杨 怡.我国电子商务中相关税收征管政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11]张茂邦.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12]连艺菲.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模式研究[D].石河子:石河子大学,2010.

[13]周文忠.电子商务税收研究[D].广洲:暨南大学,2010.

[14]曹文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15]Steven Maguire. State Taxation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7-5700,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990737.html, R41853.

[16]Shelton,Allison.Should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Tax E-Commerce. Retrieved June 16, 2007,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990737.html,/research/economy/taxtion/aresearch-import-393-INB41.htm.

(责任编辑:子逊)

①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1年第四季度及年度中国电子电子商务核心数据发布。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论文

. 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的网络经济,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而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起着核心作用。电子商务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虚拟化等诸多特点,促成了传统贸易模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而成为目前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和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如:现今盛行的“淘宝”、“天猫”“京东”,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广受人们青睐。但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税法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近几年争论话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贸易电子商务挑战税收征管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twork economy largely changed people's existing way of life. In the network economy, electronic merce plays a central role. Electronic merce based on digital and network into, with lower transaction cost and transaction efficiency, virtualization, and many other features, contribu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trade pattern, provides the motive pow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ee the focus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present and the national strategic pillar industry. With the consta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y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quality enhances unceasingly, the network has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精)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新生事务, 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观念、商品交换手段等等,而且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而言, “ 网络税收” 有可能成为特定的名词和特有的内涵,使沿袭多年的纳税人、纳税环节、征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无纸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无址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 常设机构” 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 无纸化” 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 无址化” 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 题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委托代销商品和代销手续费 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支付代销手续费,其税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购进额)/×17%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免税。 三、其他 1、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收取的货款一般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全部进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这意味着,货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工商局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四、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办理了工商登记,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按代销商品收入总额征税。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2011 年 11 月 27 日 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税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交易,随之产生的税收管理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松懈营造一个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基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有关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原则;网上交易 Abstract:With wide spread use of 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has experienced a period of fast development. Many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ve taken place based on computer technologies,and lots of consumers choose shopping online. Thus the public ha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axation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ccompanied by its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the e-commerce taxation in China has prospered the e-commercial market,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has brought about bad effect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e-commerce taxation based on the above-mentioned phenomenon,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ieces of advice to improve the tax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

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观察思考 E CONOMIC TRIBUNE 主持人:耿惠斌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周晓明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基于IP地址;三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网络税收的复杂性 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假如美国软件供应商Mars公司,该公司网址为WWW Mars,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和香港分别设有软件销售服务器Mars1和Mars2来提供网上的软件服务。M ars1的IP地址为216 1 250 16,Mars2的IP地址为221 1 241 47。如果用户在中国购买了该公司的软件并从其位于美国的Mars1服务器上下载软件,那么是在软件供应商所在地美国缴纳税款,还是在购买者所在地中国缴纳款呢?再进一步,如果用户通过位于香港的服务器M ars2下载了该公司的软件,那究竟由那个国家来征税,按照何种比例来征税,提供服务的香港地区是否也要征收一定税款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 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 管辖权依旧难以确定。对于公司来说, 仅凭WWW M ars2 com这个网址无 法确认它与某个管辖区有着物理上的 关联,即使再加上它的IP地址也不能 断定它作为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 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如果 按照服务器的IP地址所在地收税,那 么M ars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服务器 转移至像百慕大群岛这样对数字产品 不征营业税的地方,而其业务不会受任 何影响。同理,对公司按法人居民身份、 法人注册地、法人实际管控中心和法人 机构总部所在地征税效果也并不理想。 对用户来说,进行远程登录时使用的 IP地址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IP 地址无法进行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定 他的居所、住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因而 以用户进行登录时所用的IP地址作为 征税依据不能成立。是否可以对用户的 每一次购买活动进行征税呢?答案同样 是否定的。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 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他无法对 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 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 起。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子商务的高速 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 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 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这就使根据属人 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显得 十分困难。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 逃税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更加大了政府 税收流失的可能。显然,用工业经济时 代的老方法来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 是不可能了。 二、征税还是免税 在美国,网上交易与邮购采用的是 同种税法,即如果经销商拥有的商店与 购买商品的顾客不在同一辖区内,他们 就不必向该地区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 被人们认为很不完善,并且提出了许多 改进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互联网 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 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缴纳税款。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 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 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网 络的新税种。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 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容易引发经常性 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 外税款。 与征税呼声同样高涨的是给电子 商务以免税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 1998年初就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敦 促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对有关互联网的 产品、服务和贸易实行免税。1998年5 月,世贸组织达成一项为期一年的禁止 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收关税的暂时协 议,但通过电子方式定购并实际交货的 交易不在此列。1998年6月,美国众院 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免 税。但法案中也存在争议,即允许执行 过去制定的条款,而且这个暂停征税法 案不适用于各州在1998年3月前开征 的互联网访问税和在线服务税。 经济论坛1999 21 12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BUSINESS REVIEW 商业经济评论 经济导刊68 2011 / 04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根据CN N IC 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网民已经达到4.2亿人,突破了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了2.9个百分点。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成熟快速的技术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 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给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形下,企业更愿意利用电子商务来开拓销售渠道,个人也倾向于通过网络购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因此,金融危机给电子商务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经济环境逐渐回暖,企业、个人的信心都在增强,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更加良好。 从2009年至今,我国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大力扶持。电子商务监管的条例更加务实,更具可操作性,也更加明确。这些新变化有利于政府未来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化进行引导和推进,更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万亿,同比增长22.9%。据艾瑞咨询预测,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预计2013年将达到12.7万亿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电子商务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之上的税收法律及税收征管造成严重冲击,引起了社会 各界的广泛关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 立法现状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目前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已经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 我国政府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 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2007年6月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还是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部分企业因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性质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外,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也无法体现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调节作用。第二,目前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出台。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税收,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经济发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目前,我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 文 | 廖 阳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

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各国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5月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另外,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

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2.欧盟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并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就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就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就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

不需要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与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就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就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就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就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与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就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使得她们在时间与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与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