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他人为员工的过错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求他人为员工的过错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5年12月15日开办酒楼,同月底夏某经樊某介绍到酒楼担任出纳。

2006年1月16日,樊某向陈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夏某经樊某介绍到我店担任出纳工作,因工作特殊性,如出现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将由樊某承担赔偿。”

夏某在2007年11月23日之前,多次将陈某酒楼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款、应付税款449 293.05元挪用并挥霍,夏某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夏某无能力赔偿陈某的损失,陈某遂诉至人民法院,以樊某出具的保证书为据,要求樊某赔偿陈某459 293.05元的损失。

问题:

要求他人为员工的过错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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