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

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

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

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

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

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规定熏蒸

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

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

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

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

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

1、美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

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

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

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

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

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

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

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

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

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在

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5、澳大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

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

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

害迹象。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

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

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

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 年3月1日

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

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

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

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官方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

非疫区。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

并加施标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

FAO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

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8、英国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同欧盟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总体要求与欧盟一致,但有些细节要求不一致,如标识中各要

素的位置可以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调节,特别是为考虑到标识的清晰度,IPPC的标

志不一定要加施在每个单独的木箱上。

9、韩国

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7月1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

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3)韩国将我国划为松材线虫疫区,

输韩针叶木质包装全部要求热处理。

10、阿根廷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活虫活动的痕迹;(2)出口商须有相关贸易单证中声明符合上述要求;(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海关将扣留直至进口商按SENASA要求进行处理。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 尚未采用 ISPM15#标准。

11、巴西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11月4日

完全实施时间: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巴方认可的其它处理方法,并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标准,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照标准实施处理;(2)不得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痕迹。

12、瑞士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2月5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3、日本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导致有害生物侵入日本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当认为有害生物随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侵入日本的风险较高时,日本也将根据国际标准实施限制措施,并且该方针明确后,还将向WTO通报。

14、南非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4月27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过渡期:2004年11月1日-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5、菲律宾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03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部分执行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6、印度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对输印木质包装实施处理和加施标识。

17、斐济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18、斯里兰卡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19、智利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7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

20、哥斯达黎加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已经采用ISPM15#

21、哥伦比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7月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ISPM15#要求,参与木质包装生产、销售、除害处理的企业需取得ICA的认可。

22、土耳其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要求进境木质包装不带树皮,并按照ISPM15#标准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23、尼日利亚

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9月3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9月30日

参考资料

车间包装材料管理规程(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明确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检查和剩余材料的处理等规定,防止差错和混淆。 范围:适用于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职责:盐道包装车间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1.1领料: (1)领料由车间班长负责。 (2)车间班长在规定的时间到仓库领料,并填写相关类型包 装材料的领用记录。 1.2发放: (1)包装过程中因打印批号、包装的需要,由操作工向各班长领取。 (2)领用人负责复核品名、数量并在“包装材料发放记录” 上签名确认。 1.3使用: (1)各生产线员工领取包装材料后,放置于规定的生产区域, 不得随意放置,避免损坏及污染。 (2)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来进行包装生产。 1.4结料、退料: (1)车间使用的印刷性包装材料必须日产日清,当天生产结

束,必须进行清点和记录,并重新包装好剩余的包装材料,在容器上贴上物料标签。第二天使用前,操作人复核物料 标签和实物无误后方可使用。 (2)批包装结束后,多余的包装材料,如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连同残损的印刷性包装材料,按本 文件第1.5条规定,分别计数,一起做报废销毁处理;未 打印批号的,则分类清点后分别放入容器中,封口,贴上 物料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在“备注”栏注明 “剩余”。 1.5销毁: (1)包装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印刷性包装材料(包括: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打印不合格的,脏污的,破损的,以及其 他不符合包装要求被剔除的)、批包装结束时剩余的已打 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必须销毁。(2)以上待销毁包装材料由各班长集中,仔细分类清点,分清品种和数量,经质量监督员核实无误后用废物容器装 好,定期销毁。 2附件 附件一: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领发记录 附件二: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结料记录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使用管理规程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文件编号 包装材料使用 治理规程 颁发部门 技术质量部 总页码 生效日期 3 编制者 审核者 批准者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受控状态 版 次 A0 修订状态 第0次

物料部 1.目的:建立包装材料的治理标规程,使仓库发料及车间领料规范举行。 2.范围:包装材料。 3.职责:包装材料设计人员,物料部采购、库房治理人员负责实施。 4.内容: 4.1 包装材料采购、验收及入库。 4.1.1 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 及行业标准,并保证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在有效期内保持产品无菌,以及在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时不会对无菌医疗器械举行污染,必要时举行确认。 4.1.2 非直接接触产品的外包装材料除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外,其规格、尺 寸、文字装璜等也应遵循有关规定。 4.1.3 包材的采购也应在定点厂家采购。

包装材料到货后,先由库房人员对其外观(包括尺寸、式样、颜色、有无污染、破损) 举行检测,凡不符合要求的,点数封存。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按货物凭证举行品名、规格、数量验收,无误后贮于待验区,用黄色(代表待检)绳围住,挂黄色“待检”标志。 4.1.5 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填写请验单,交技术质量部抽样检查。 4.1.6 检验不合格的包装材料依不合格品治理规程处理。 4.1.7 检验合格的包装材料由仓库保管员将技术质量部发放的包装材料合格证放到货位卡上,并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4.2 包材的贮存。 4.2.1合格与不合格包装材料分类存放并明显标识。 4.2.2 入库的包装材料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并应分类入帐。 4.2.3包装材料一定要放置在垫板上或货架上,防潮防霉,库房应有通风装 置,应防止霉变、水渍、虫蛀、鼠咬等。 4.3

印刷性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制药公司 管理标准—物料管理 1.目的:建立一个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设计与印制管理规程,使标 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等在从设计、批准、印刷直至保管的过程 中避免差错和混淆。 2.范围:适用于我公司标签、说明书、包装材料的设计、批准及标准样本 的管理。 3.职责: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并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采购人员负责联系印刷性包装材料样稿的印刷。 4.分发部门:仓库,质量部,生产部。 5.程序正文: 5.1.定义:印刷性包装材料指标签、说明书、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印有企业标志或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 5.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与批准管理 5.2.1质量部负责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或联系外面设计单位设计,生产部协助;质量部主管负责对文字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进行审核,样张设计稿经各部门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同时质量部负责将内部批准的样稿报药品监督部门审批。 5.2.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应尽量避免混淆、版面布置简洁,色彩明快,

材质、形状、大小应与产品性质、装量相适应。 5.2.3印刷性包装材料文字、内容起草要求 5.2.3.1标签的内容要求 A.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标签。 B.内、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C.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表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D.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E.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储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等。 F.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G.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5.2.3.2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起草要求 A.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B.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

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批准、备案和印刷管理规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审核、批准、备案和印刷管理要求,避免包装材料混淆、管理不严等差错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药品使用的所有印刷包材、标签、说明书等。 3.责任 本文件由供应部起草,注册专员、生产部、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进行审核,质量授权人进行批准,技术中心、供应部、营销部、质量部负责具体的实施。 4.内容 4.1.定义:印刷包装材料

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4.1.印刷包装材料的设计 4.1.1.当现用印刷包装材料的文字、图案或颜色尺寸等需做更改时,或新产品需进行包装设计时,由营销部和质量部提出设计或更改要求,总经理批准后,由包装材料设计员开始设计或委托外单位设计。 4.1.2.印刷包装材料设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对药品包材的管理要求的内容进行设计,并打印出设计纸样或模型。 4.1.3.产品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的设计由生产部和质量部共同设计,并将打印稿交供应部印制。 4.2.印刷包装材料内容的审核、批准、备案 4.2.1.包装材料设计专员将印刷包装材料(包装用纸箱、小盒、中盒(如有)、标签,印字铝箔、印字复合膜、说明书)的设计稿进行设计,然后打印出样稿,分别送营销部、生产部、技术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在样稿上签字确认,确认样稿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样稿上要明确审核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然后把样稿送质量管理部进行审核,质量管理部由包材检验QC进行审核,注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并注明审核日期后交药品注册专员和质量管理部长进行审核,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再退回到包装材料设计专员手中,包装材料设计专员根据审核意见对样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样稿(一式三份: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包材/辅料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7.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8.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9.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10.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1.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上级领导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四)物资发放 12.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13.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1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号令修订版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 号令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 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包材管理制度精编版

胶箱回收、清洁作业流程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仓储管理,加强对包材出入的有效监控和精确统计,提高包材的有效利用率, 降低包材成本和不合理损耗,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对包材出入库程序实行如下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包材库存、内部周转、外发、出货及其它使用管理。 3.工作职责: 3.1、计划部根据生产需求用量及仓库提供库存量进行申购。 3.2、生产部负责领料、返回单据作业。 3.3、仓库负责收货、入库、发货、报缺、整理、储存、盘点等作业。 3.4、有管理部人员负责胶箱回收及胶箱整理、清洗、打包。 4.工作内容: 4.1、库存量管控: 4.1.1、合理化运用包材仓实际空间,将所有物料先行汇总,根据实际空间进行划分具体区域如:栈板、胶箱、纸箱、刀卡、气泡袋等现场耗用包材。 4.1.2、包材仓库所有物料按指定区域进行摆放,并根据生产每周期用量,仓库设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未达到预警库存时,严禁申购过多物料积压库存。 4.2、包材回收管理: 4.2.1、成品胶箱收、发事项: ●成品仓根据每日出货明细,核算准确胶箱及包材数量,交予仓库账务员进行统计作业。 ●成品出货时,由仓库叉车司机进行装车前进行胶箱统计,每日交予仓库主管进行电子档核对。 ●司机由客户端带回胶箱,并由客户仓管开具胶箱回收单,确认规格、数量后签字。 ●司机到厂后由叉车司机对应单据进行数量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登记手工台账到货数 量。 ●包材仓管根据叉车司机拉取胶箱与回收单进行核对入库、整理、储存。并将回收单交予仓库文员 做系统登记。 ●每周叉车司机将统计表单交予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查看文员录入数据进行核对。 ●每周由仓库文员将本周内统计发出及回收胶箱数量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客户端,由客户仓库确认后 扫描至我司仓库。如有数量差异原因及时反馈至仓库主管,仓库主管需在正常两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回复文员。 4.2.2、供应商包材收、发事项: ●每日仓库根据计划部外协发货,并由计划部提供产品所需包材数,由仓库包材库管员按实物发放, 并由外协提货司机签字确认。 ●公司内部送货至供应商或自提货物均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胶箱及包材数量, ●每日回收胶箱由叉车司机进行统计确认,并将胶箱卸货至指定区域,每周提供报表交予仓库主管,

车间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明确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检查和剩余材料的处理等规定,防止差错和混淆。 范围:适用于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职责:盐道包装车间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的管理: 1.1领料: (1)领料由车间班长负责。 (2)车间班长在规定的时间到仓库领料,并填写相关类型包装材料的领用记录。 1.2发放: (1)包装过程中因打印批号、包装的需要,由操作工向各班长领取。 (2)领用人负责复核品名、数量并在“包装材料发放记录”上签名确认。 1.3使用: (1)各生产线员工领取包装材料后,放置于规定的生产区域,不得随意放 置,避免损坏及污染。 (2)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来进行包装生产。 1.4结料、退料: (1)车间使用的印刷性包装材料必须日产日清,当天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点和记录,并重新包装好剩余的包装材料,在容器上贴上物料标签。第 二天使用前,操作人复核物料标签和实物无误后方可使用。 (2)批包装结束后,多余的包装材料,如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连同残损的印刷性包装材料,按本文件第1.5条规定,分别计数, 一起做报废销毁处理;未打印批号的,则分类清点后分别放入容器中, 封口,贴上物料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剩 余”。 1.5销毁: (1)包装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印刷性包装材料(包括:批号、日期、有效期

等打印不合格的,脏污的,破损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包装要求被剔除的)、批包装结束时剩余的已打印了批号、日期、有效期等标记的包装材料,必须销毁。 (2)以上待销毁包装材料由各班长集中,仔细分类清点,分清品种和数量,经质量监督员核实无误后用废物容器装好,定期销毁。 2附件 附件一: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领发记录 附件二:盐道包装车间包装材料结料记录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最低浓度要求(g/m3) 温度剂量(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1.包装材料是指产品的内外包装材料、产品合格证等。 2.包装材料进公司,仓库保管员应先核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一致,外观有无破损、虫蛀等现象。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3.验收合格的包装材料放置在包装材料库相应的货位上,挂黄色待检标志。根据《物料进厂的分类编号原则》(sop-)进行统一编号。填写《进厂物料验收记录》及《物料待验卡》。 4.填写《请验单》,交质管部抽样检验。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应将合格的包装材料上的待验标志更换为合格标志,不合格物料移入不合格区。 5.包装材料只允许储存在相应的包装材料库内,该库不得储存其他物料。合格入库的包装材料应分类入帐。并填写《物料货位卡》。 6.包装材料在库储存期间,保管员应勤护理、观察。根据气候、环境的变化控制最佳储存条件,认真填写记录,确保包装材料在库贮存期间损耗至最小。 7.包装车间按《批包装指令》所定数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审核签字后由专人负责到仓库领料。 8.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计数发放包装材料。《领料单》上必须有领、发料及车间负责人签名。 9.每次发料后,仓库保管员需及时在《物料货位卡》及《分类帐》和《总帐》上详细记录。

10.不合格包装材料按《不合格品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处理。 11.生产中使用过的、淘汰下来的内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12.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刷性包装材料的管理按《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制度》(smp-)执行。 第二篇:包装车间管理制度包装车间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纪律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遵循奖罚分明,特制度本规定: 一、严禁拉帮结派,私设社团,参与邪教,聚众闹事。 二、员工不得勾结、唆使帮助外来人员滋事、盗窃或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及本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 三、严禁非法持刀、抢或其它违禁品及危险品进入公司。 四、员工应相互友爱、互助互谅,不得吵架、斗殴,不得侮辱、诬陷、诽谤、陷害他人。 五、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窃取、泄露公司有关业务机密,应自觉爱护公司声誉,不得制造、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辞。 六、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个人修养,公司提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求学上进,对有突出表现和成绩优异者视其情节予以表扬或奖金奖励。 七、在工作报告中应循级而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越级呈报(如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明显管理错误除外)。 八、上班时间着装工衣(限发放工衣的员工)穿戴整齐,不留长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库管理制度 篇一:12.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制度 密级:无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版本: 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 ×××年×月×日 拟定人:审核人:批准人: ×××股份有限公司 原辅料、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仓库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安全管理、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公司生产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仓库的管理。 3.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原材料、包装材料的收、发、管工作。 4.管理程序贮存 贮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阴凉、避免阳光直晒,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臵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 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原辅料、包装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整齐码放,小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以防损坏产品。 存放区应保持清洁,根据需要设臵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并予以及时记录。 不合格的原辅料要隔离存放,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程序妥善 管理,按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规定处理或交物流部进行退货处理,并建立台账汇总。 查验合格入库包装材料,在内部定期自查、自检的活动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包装材料规定的,一经查验证实、必须立即清理出库,放臵在安全区域,等待处理。出库车间领料员按生产计划需要需填写领料单交仓库备料。仓库所发放物料包装要完好,每件附有合格证货检验报告。标签与标志应与物料一致。出库时要先进先出,并记录出库批次等信息。 领料员与仓库管理员核对完账物后,把原辅料送至车间

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1 目的 建立本公司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的包装和储存是为了以后对产品批号的质量进行评价,不是用以将来的稳定性测试为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 3 编订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4 术语 留样: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5 职责 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情况和贮存方法。 QA:负责对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 内容 6.1 留样原则 6.1.1 留样样品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6.1.2 成品留样以最终市售包装形式,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 6.1.3 用于药品生产的活性成份、辅料和包装材料均需要留样。 6.2 留样要求 6.2.1 成品的留样 6.2.1.1 成品的留样应存放在产品放行责任人进行放行审核的企业内。 6.2.1.2 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少抽取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作为留样。 6.2.1.3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6.2.1.4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

检。 6.2.1.5 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应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发现药品异常,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留样观察应有记录。 6.2.1.6 留样应按注册标准或法定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2.1.7 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进行检验。 6.2.2 物料的留样 6.2.2.1 制剂生产用物料 6.2.2.1.1 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6.2.2.1.2 每批物料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6.2.2.1.3 除稳定性较差的制剂中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不留样)和与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短,则留样时间可以缩短。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6.2.2.1.4 物料的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适当包装密封。 6.2.2.2 原料药生产用物料 6.2.2.2.1 用于原料药生产用的原料的包装可选用好于原始包装的形式,如玻璃瓶等。用于原料药生产用的每批原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短,则留样时间可以缩短。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产品放行后一年。 6.2.2.2.2 除非有特殊要求,本批次原料已全部被消耗,且本次生产结束,产品全部放行后,即可销毁留样。 6.2.2.2.3 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危险品、腐蚀性物质、挥发性物质、易变质的物质不留样。 6.2.3 中间产品的留样 6.2.3.1 关键工序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中间产品应有留样,有效期三天以内的中间产品不留样。 6.2.3.2 除稳定性较差的中间产品的留样一般保存至本批成品放行后1个月。

包装材料管理规程

目的:1规范标签、说明书等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过程,避免差错和混淆。 2规范非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过程,避免差错和混淆。 3规定标签、说明书日常管理要求,避免差错和混淆。 范围:1适用于包装材料的设计、批准及标准样本的管理。 2适用于标签、说明书的日常管理。 职责:生产中心、质量管理中心对此规程的执行负责。 规程: 1定义: 印刷性包装材料:印有文字、数字、符号等标记的包装材料。 2印刷性包装材料的设计和批准: 2.1设计要求: 2.1.1与市场调查结合,体现公司产品市场定位的要求和品牌思想。 2.1.2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要留下知识产权的隐患。 2.1.3尽量避免可能的混淆。 2.1.4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局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暂 行)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规定。 2.1.5根据《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 [2006]202号)、《关于印发是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 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非处 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的要求,参照国 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范本,制订公司生产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并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家药监注[2006]100号)的要求,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2.1.6材质、形状、尺寸大小与产品数量及内容物性质相适应。 2.1.7文字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 不得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规格质量标准的编制与管理规程 目的: 建立包装材料(包括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编制与管理规范,使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编制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范围:用于各类包装材料和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用辅料。 责任:质保部负责组织制定;质保部部长审核;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批准;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编制与管理人员执行。 内容: 1. 编制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标准(GB系列)、行业标准(丫丫系列)和协议标准。药品质量标准。 2. 包装材料分类内包装: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2.1.1范围:通常指药用复合膜、空心胶囊、铝箔、PVC硬片等。 2.1.2 用途:用于丸剂、片剂、胶囊剂、散剂、膏剂、颗粒剂、胶剂等剂型的内包装,其理化性能及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医药包装标准及专业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用于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2.2.1 范围:通常指说明书、大箱、外盒、小盒、复合膜袋、封签、标签、防伪商标等。 2.2.2 用途:用于各种剂型的包装贮运。其文字内容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广告宣传法规的要求;标志、强度及理化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的要求。规格尺寸等应符合所包装药品的要求。 3. 内、外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包装材料名称。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依据法定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包装材料制订企业内控标准。无法定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内控标准。 材质:指包装材料的性能。 3.3.1 规格:指包装材料的尺寸、厚度、容积等。必要时提供模具图纸。 ①外观要求。 ②密闭和密封要求。 ③卫生要求:系指包装操作中达到的清洁要求。 ④质量要求:对包装质量检查方法可采取直观检查。 ⑤版面设计要求、印字要求(文字内容)。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的全文版本 THURSDAY, 28. SEPTEMBER 2006, 09:00:34 商法, HANDELSR, WTO 前两天的客户咨询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的最新规定问题,正好对技术贸易壁垒这一块做小小的学习。先在这里把这个ISPM 15 的官方英文版本和官方中文版本连接在这里,以后再来细细探讨这个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粮农组织(FAO)还有WTO的TBT,SPS两个协定的关系。 官方中文版本 官方英文版本(此版本包括迄今为止所有ISPM的国际标准) 《中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2个办法和ISPM 15的国际标准,简要总结如下: 1.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出境采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对此,有一个国际标准ISPM 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秘书处所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简称第15号国际

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各国都普遍采用或参照ISPM 15,制定有关国内法。 2.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对于商品的木质包装方面已全面和国际接轨,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该国际标准的要求可以简述为,要求各国对于出入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 2.1 按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包括热处理(以HT标记)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以BT标记); 2.2 按规定加施专用标识;如我国的IPPC的专用标识样式如右,含义如下。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包装管理规程

目的:阐述包装管理的要求,防止差错和混淆。 范围:适用于车间产品内包装和外包装管理。 职责:生产技术部、质保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包装生产必须按批准的生产指令进行。 2批号打印 (1)标签、小盒、中盒、大箱及气雾罐等必须打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等三项内容。颗粒剂复合膜及片剂、胶囊剂铝塑板等只须打印产品批号。 (2)打印时必须对照生产指令的规定,先调整好打印设备或工具,打印样品。由操作人检查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正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由另一人对以上操作进行 复核。 (3)复核无误后方可连续生产。 (4)打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模糊、缺字、缺号。 3贴签与包装检查: 3. 1贴签时,既要对灌封后的半成品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同时又要检查打印后的标签质 量。。 3. 1. 1半成品外观检查包括:瓶盖封口应严密,瓶身、瓶盖应干净、干燥, 无药液或其它异物;药液(酒)应澄清,装量目测应符合规定。 3. 1. 2标签质量检查包括:打印内容清晰、正确;标签套色均匀,商标图案无遗漏; 3. 2贴签应平整,上下对齐,不得起皱。贴签过程中挑出的不良品应集中放置。每天包装结 束后,贴签操作人员应对标签领用数、使用数、残损数进行统计。有疑问时,必须打 开包装检查。 (1)包装过程必须坚持复核的原则,下一道工序的操作工对上一道工序的产品包装必须进 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剔除 (2)包装工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经常抽查标签、包装是否完好、正确。不符合要求的立

即返工,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追查和返工范围。 (3)生产结束,工序负责人组织操作工及时统计各种数据,外包装工序负责人对外包装工序印刷性包装材料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内包装工序负责人对内包装工序印刷性包装材 料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如不平衡,则必须找出原因,必要时返工(见SMP-PM-006-01 车间物料平衡管理规程)。 4装箱和合箱: 4.1 装箱: (1)生产车间负责人按“ SOP-QA-008-01 产品合格证管理规程”的规定,将“产品合格证”发放给装箱操作工。 (2)装箱操作工负责据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在“装箱人”处签名,该箱没有合箱时,用占满对角的斜线划满空格表示,不准填错。 (3)装箱人员对上一道工序的产品包装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装箱,并放入“产品合格证”一张。 (4)“产品合格证”每箱一张,不准多放、少放、错放。装箱人员必须确保装箱规格符合要求。 4.2 合箱: (1)包装结束时零箱的产品可以在车间合箱。 (2)合箱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必须都是经过批准可以包装的产品;合箱的产品不超过两个批号,且生产日期相隔不超过1 个月;合 箱数量不超过1 箱。 (3)合箱批号必须在外包装箱上全部注明,在“产品合格证”上除注明产品批号外,还必须注明各批号的合箱数量。 (4)合箱必须在批包装记录上的“合箱记录”栏目内记载。 5包装区域和状态标志: ( 1 )包装前一道工序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包装的,则必须将待包装产品置于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记,防止混淆。 (2)如果一个批内分若干亚批,则由工序负责人负责按亚批分放在指定地点,并作好标记。 (3)内包装工序在设计规定的洁净区进行,外包装工序在一般生产区进行。 (4)待包装产品必须存放在相应级别的区域内。 (5)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必须有挡板隔断,隔断高度不低于1.8 米,并且每

GSV2.0验厂文件-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青岛慧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程序 1、目的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和对本公司厂区的污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等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3、职责 3.1品质部:负责木制品的来料检验,以及木制品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3.2仓库:负责木制品放置在适宜的环境中并妥善报管。 3.3生产部:负责按要求落实和正确使用木制品。 3.4人事部:负责木制品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程序 4.1木质包装的控制 4.1.2本公司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并且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 4.1.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4.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4.2木制品的控制 4.2.1木制品属外源性异物,包括木卡板、木工作台、木柜等,其因不易清洗消毒,易发生霉变,腐烂现象等,使用过程会产生卫生隐患,会给产品造成潜在的不安

全因素,如木屑混入产品中,会给消费者带来不适应、不满意,甚至可能会造成 伤害。 4.2.2生产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制成,不得直接使用木材。 4.3.3所有产品不能在未放置任何隔离物的情况直接放置于木材上。 4.2.4所有木材制品在使用前应先检查,如有异常均不得使用。如果发现木制品破损或松动等应及时进行维修,立即将破损的碎片和木屑回收;如果发现木制品有虫 害侵入、霉变腐烂则立即报废处理。重新进行清洁保持卫生。 4.3木卡板的控制 4.3.1木卡板不能放置在潮湿的环境,应远离阳光,不能靠墙,不能放置在虫害经常出现的区域。 4.3.2木卡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松动或损坏时,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未修复之前不得使用,以免造成品质隐患。 4.3.3木卡板在使用之前应先检查木卡板是否破损或松动,是否清洁卫生,是否有木屑,是否有露出钉子,是否有被虫害侵入的痕迹,是否霉变腐烂等可能造成污染 产品的可能,如发现有异常均不得使用。 4.3.4每星期由仓库人员检查木卡板是否存在以上现象,如发现异常应立即纠正后再使用,如果有虫害侵入、霉变的木卡板应立即报废处理。 4.3.5对于普通周转卡板,品质部按照WI控制来料木卡板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3.6对于出货用消毒木卡板,来料检查时需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合格凭证》,且消毒木卡板上要有其盖印的标识,具 体按IQCWI消毒卡板来料检验标准。出货时货仓需确认消毒证在有效期内,否 则不得用于出货,必须重新再次消毒。 4.3.7供应商的来料带木质包装的,来料检查时需进行包装特别检查,确保木制包装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

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目的:建立包装材料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包装材料符合质量药品生产工艺要求。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包装材料的质量管理。三、责任者:供应部、包装材料的采购员、仓库包装材料保管员、质保部经理、仓库QA监督员。四、正文: 1、包装材料的基本要求 1.1 药用包装材料、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1.2 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从持有《药用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1.3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包括油墨、粘剂、衬垫等)必须无毒与药品不发生化学作用,不发生组分脱落或迁移。 1.4 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保证合格的药品在有效期内不变质。 1.5 各类包装材料、容器必须保证符合其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 1.6 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不准重复使用。2、包装材料的文字 2.1 笔画清晰,粗细均匀,色泽一致。2.2 文字内容应与标准文字稿相致,不得有错字或漏字。 2.2.1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2.2.2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注册商标、主要成分、含量、装量、功能

主治、用法用量、禁忌证及不良反应等。3、包装材料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应规定 4、包装材料不利用残缺、撕破、漏胶、粘连及受污染的现象,同类包装材料中不得夹杂其他包装材料。企业打字、油印工作制度第一条凡以厂部或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简报、纪要通知、通报、通告、信函、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任免决定、表彰或处理决定,以及厂领导批准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属打印范围。第二条由归口部门负责拟订、编写的带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全厂性的月(季)生产、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全厂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专题会议的纪要等,也应安排打印。第三条不需上报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安排,非全厂性活动讲课提纲,非上报的一般表格、一般技术资料和便函都不属打印的范围。第四条凡需打印的文件、资料应将其底稿首页附上"发文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审核修改、统一编号,有关部门会签,分管厂领导签发,方能交付打印。第五条打字员接稿后,应认真检查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归档要求等,对发文手续不全、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第六条打字室要建立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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