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华 -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推行:以奏折为中心的考察

常建华  -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推行:以奏折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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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后期新变化

清初的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后期新变化 存留养亲制度又称为留养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为了解决被判死刑、流刑或徒刑犯人的祖父母、父母因老疾无人侍养问题而设置的。中国古代社会,历朝统治者皆标榜“以孝治天下”,这种理念渗透到法律制度当中,往往出现因孝而法外施恩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引起孝道和法律的冲突与融合,存留养亲就是孝文化影响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北魏时期,法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傍无期亲,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这是存留养亲制度正式见诸于法律的最早记载。自北魏创制以后,历代法典都将其纳入其中,一直到清末修律,才予以废除,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历朝历代根据自身的统治需要,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地加以修订,唐宋时期已经比较完备,明朝法律设有存留养亲专条,而到了清代,这一制度发展到历史的顶峰,成为一项形式多样且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一、清初的存留养亲制度 清朝建立之初,基本继承了明朝法律中存留养亲专条的内容。《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七十以上)、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十六以上),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存留养亲。”存留养亲制度以孝为出发点,是为了侍养年迈和有疾病的老人而设定,并非是对罪犯本人的姑息放纵。这一制度的实施除了要满足家中年满七十或身染重病的老人无人照料、且须经皇帝恩准的条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申请存留养亲的犯人,其所犯之罪必须不在“常赦所不原”之列。 什么是“常赦所不原”呢?《大清律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盗窃、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清朝法律对“常赦所不原”的界定范围十分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刑法规定的重罪,远严苛于唐代的法律规定。由于存留养亲条件过于苛刻繁琐,符合条件的犯人很少,导致这一制度在清初很少见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形同虚设。直到康熙时期,随着封建统治的日益巩固,清王朝逐渐放宽了存留养亲的限制,并在处理个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例文与成案。 二、存留养亲限制的放宽 对“十恶”之罪的放宽。“十恶”历来被认为是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十恶不赦是封建法律一以贯之的原则,但清朝的例文却对此有所放宽。例如杀伯叔、父母、姑、兄、

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刑罚制度建设之借鉴

,将犯人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尊亲属,待其尊亲属终老后再执行或改判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从存留养亲的历史记载来看,最早见于《魏书?刑罚志》的记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傍无期亲,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因之。明律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明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这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1.犯 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与违法经历。 2.社会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罪犯家庭、父母和兄弟姐妹 的情况,监护人的住址、职业、资产、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 情况等;(2)了解犯罪分子学历、学习成绩、嗜好,对学校老师的态 度,退学理由及升学愿望等情况;(3)了解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 近邻对犯罪分子的信任,以及被告人过去和现在的交友的情况; (4)了解就业历史、出勤状况、工作成绩,对工作抱有的希望与态 度、与同事的关系等情况;(5)了解被告人过去与现在的经济状况 情况;(6)了解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宗教信仰、娱乐、习惯、兴趣等 情况;(7)了解婚姻情况等。3.调查确认。调查人员经过的访问 犯罪分子的家庭、单位、近邻等方法,确认调查的真实性。以上三 方面的调查,形成了对被告人详尽调查,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是否 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 存留养亲制度也相应地规定了对适用存留养亲的罪犯的监督 措施:“斗杀等案准其留养者,倘有假捏等弊,查报之地方官及捏结 之邻保族长等,俱照捏报军流留养例,分别议处治罪。军流徒犯并 非独子,地方官知情捏报,以故出论;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失 察者,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有假捏出结者,照证佐不言实 情,减本犯二等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 所谓“期亲”,即古代丧服制关于“期亲”的规范,谓依丧服制应服齐衰期年之服的亲 戚。凡本宗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嫡孙、在室姑、姊妹、众子、长子妇、侄、在室侄女,以 及夫父母在者为妻、妾为其父母、正妻子、在室己女,已嫁为祖父母、父母, 皆服之. 吴建璠.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法学研究.2001(5).第130页中指出“在清代,犯罪留 养经过长期运作,形成了声请留养、查办留养、皇帝钦定、枷责发落一整套程序。 ”

存留养亲及其价值分析

第19卷第3期2004年5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 RNAL O F GUAN GX IADM I N ISTRA T I V E CADR E I N ST ITU T E O F POL IT I CS AND LAW V o l 1191N o 13 M ay 12004 [收稿日期]2003-10-12 [作者简介]王小丰(1978—)男,汉族,河南安阳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中国刑法学。 Penalty Probation for Supporti n g of Paren ts and Analyzi n g Value W ANG X ia o 2fe ng (W uhan Un iversity law school ,W uhan 430072,Ch i na ) [Abstract ]the system of penalty p robati on fo r suppo rting of parents is an i m po rtant system in the feudal society .It has the h isto ry of one thousand years .It’s birthday has social background and ideal background .O n the basis ,T h is article analyze th is system w h ich reflect hum ane sp irite from the God and the sense of respecting .It’s po sitive value .on the o ther hand .It’s passive value is the lack of equal ideal and individual righ t . [Key words ]penalty p robati on fo r suppo rting of parents hum ane sp irite the sense of respecting equality 存留养亲及其价值分析 王小丰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经历了千年的发展,其诞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本文在此基础之上,着重分析了该制度所体现的源于天道的人文精神、孝观念以及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正价值和平等思想的阙如、个体权利观念淡薄的负价值。 [关键词]存留养亲;人文精神;孝;平等[中图分类号]D F 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4)03-0091-04 存留养亲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北魏孝文帝创始以来,直至明清,存留养亲制度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现在,存留养亲制度被作为封建流毒而予以剔除,然历史条件不同,时空背景各异,我们既无须以古非今,亦不必厚古薄今,笔者在此只期翼能对存留养亲制度予以客观评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诞生的历史背景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对峙,征战不已,社会动荡,政权交替频繁,先有“八王之乱”,后有“五胡乱华”,民众不堪战争之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老而无养者与日剧增,残酷的社会现实导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急剧恶化,严重威胁到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和平,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从制度上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这是该制度诞生的社会因素。 秦时法律,始采法家,二世而亡;汉初推行休养生息政策,遂采黄老思想,而有政令不通,“七王之乱”,汉武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独霸中国封建社会思想的局面,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也由此开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进入了儒家谈法 而谋以礼正律的时代。[1] 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儒家的一系列伦理原则、精神原则和道德原则甚至直接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儒臣成为法典的创立者,这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思想杂糅在法律条文 中,八议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表明,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已不再是零 星的了;[2] 北魏时期,正统的儒家思想已完全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这是存留养亲诞生的思想条件。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嬗变 存留养亲从诞生到完备,再到消亡,是一个长期的、渐近的过程,并且各个朝代也稍有差异,为使论述方便和使论述清晰、明了,笔者分几个时期加以论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时期 学者们普遍认为,至北魏时,始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政权虽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建立之初,改革本民族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继承前朝的“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奉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治国方略,统治者以“临深履薄"的审慎态度对待法典法令的修订工作,并创造了一些新的伦理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伦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下诏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者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存留养亲制度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除金世宗)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备时期 唐朝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 《唐律?名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诸犯流罪者,权留养亲,不在赦例,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亦听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复习课程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 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 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 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论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确立以来,经历了一千五百多年,发展到清末时期消灭了。这一项与打击犯罪不相容的法外施恩的刑罚制度,其存在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 存留养亲制度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清代是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善时期,通过对清代的存留养亲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从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原因和消灭,对其价值进行探讨。存留养亲制度在情与法之间存在着,将历史的经验与当今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分析存留养亲制度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意义。 关键字:存留养亲;刑罚制度;礼法伦常;消灭;现代启示

Abstract Since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cun liu yang qin system establishment, experienced 1,500 years since the qing period, development to eliminated. This item and fight against crime incompatible method outside the good penalty system, its existence and have no reason, it is well-established, simply because of its working for the propriety of maintenance. Cun liu yang qin system reflects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Qing dynasty is kept raise close system consummation period of qing dynasty, through the remaining raise close system study and analysis, from the remaining raise close system on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and elimination of its value, were discussed. Remain in emotion and keep close system exists between law, history and current society, combining analysis of reserved raise close system of contemporary soci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cun liu yang qin;penalty system;decorums working;destory;modern enlightenment

存留养亲制度

现实社会中的“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古代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历史渊源久远;在审判严苛、罪刑混乱的古代封建社会,它满足了无数犯人罪卑微的期盼,慰藉了无数犯人亲属的衰暮之景,这个制度的存在使人们感受到了法律外的人情;它把道德伦理的力量深深地嵌入到罪与罚的条律之间……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主要是古代君王通过矜恤犯亲、法外施仁而展现圣德、仁政进而巩固政权统治的工具,而并非为凶犯切身考虑的人道主义雏苗,但是瑕不掩瑜,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发展、消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一些特征对我们当今社会也有很潜在持久的影响,对我国现行刑法制度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 一、存留养亲的渊源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是指当死罪、流罪、徒罪的犯人的直系尊亲属老疾应侍,而家中又别无成年男丁侍养之时,国家允许罪犯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考虑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存留养亲并不像八议、官当等一些特权制度只适用于少数的贵族官僚阶层,它是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在魏晋南北朝这样一个民族大迁徙、大融合的时期,统治者深深的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法律制度中除了继承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更是“引礼入律”,逐渐形成了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等最代表儒家伦理特色的制度。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存留养亲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晋书》中记载为,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1这是最早因体念犯亲年老无侍,特免死刑的一事。但只出于人主一时之见,亦未成为规定。而作为一种制度正式确立下来是在北魏,在《北魏律》中:“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着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2存留养亲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存留养亲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一直到清末修律才被废除。 存留养亲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关系和伦理感情的:人人都有亲属,亲属年老都要有人侍养。特别是人到风烛残年,桑榆晚景,颇为凄凉。他们不仅在物质上需要赡养,而且在1《御览》六四六,引臧荣绪,《晋书》。 2《魏书刑罚志》

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从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确立以来一共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这样一项与打击犯罪需要并不相容的法外施恩的制度,竟然能够得到上至皇权,下至贩夫走卒的认同,其强大的生命力不得不使人深究其原因。虽然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却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存留养亲;法律文化;和谐社会 【正文】 在我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不仅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论,同时也更要结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我国丰富的古代法资源中,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去继续挖掘的宝藏。“存留养亲制度”是在我国存在了将近一千四百多年的制度,其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与中国古代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虽然在现代社会重新建立“存留养亲制度”已不可能,但我们深入研究这项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继承传统并了解当前的社

会现实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含义 1.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从历史记载来看,汉代时尚未出现存留养亲这种制度。《汉书?董仲舒传》记载: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其父,在交替时,一方攻击另一方赡养不周,致父体瘦,告于官府。官府不能断,询问董仲舒。董仲舒则认为,兄弟赡养其父,互相攻击赡养不周,实属不孝,处以弃市。其父不能无养,由官府供养。 我们都知道,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更以“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同时也拉开了以礼入法的序幕,历代都有一些儒者对律进行注释。这种现象至两晋南北朝时其尤为

试论留养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试论留养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1-04-20T09:14:11.37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2月下供稿作者:殷峰峰 [导读]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 殷峰峰(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9-01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它的存在,不仅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改造罪犯和封建君主进行统治。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儒家传统思想中的孝文化观念。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存留养亲;价值分析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一)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受儒家是想的影响,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更以“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 2.经济原因: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由是观之,存留养亲最早在北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确立,但真正成熟却是在唐代。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北魏之后,北齐、北周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修订,至唐时,存留养亲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二、存留养亲制度给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启示 (一)存留养亲的价值分析 存留养亲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固然是因为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其特有的价值和内涵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1.存留养亲制度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2.孝——存留养亲制度的出发点和对今日之借鉴。 (二)存留养亲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而存留养亲制度虽然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然消失,但正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即便如此,它仍然能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通过存留养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律,即任何制度的设置都应该建立在充分考察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虽然存留养亲制度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不复存在,但其产生和发展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逐渐完善和进步的。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建立在充分考察当时社会现实,满足了广大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所以才有了这么巨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一千四百年之久。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在制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时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和美好的出发点,而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情况,考虑人民的需求,惟有如些才能更好的为法治国家服务。 其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更要求人们对“孝”的理念做深入理解。“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都应该将这一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存留养亲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即是使人们能更好的孝敬自己的父母,在当时的条件下,也许考虑的更多是是给予年迈的父母更多物质上的帮助,但在现在的情形下,物质条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满足,即使没有儿女们在经济上的支持,现在的老人们仍然可以自给自足,但是如果没有儿女们在精神上的理解和支持,那么老人们将会面临另外一种困境。因此,在当前社会下,就要求我们对“孝”的含义作更深一层次的理解和发扬,不仅要对老人们给予充足的物质上的保证,还要经常与父母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多花点时间陪伴老人,让他们充分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也许这才是真正的现代的“孝道”。从另一方面说,随着物质生活质量和医药技术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得到延长,因此老人们的数量也日益增加,老龄化社会已悄然来临到我们面前。在这一形势下,我们必须给老人们更多的关爱,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一定的启发。我国古代虽然规定了可以存留养亲,但条件也相当苛刻,尤其是到了清代以后,存留养亲制度更是趋于完备和严格,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均不予批准。反观今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较以前的存留养亲制度相比,现在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多么简陋和模糊。在我们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甚至有个别的法官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然而,我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无论其适用条件或事后监管措施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十恶”等犯罪绝不留养。从清代来看,适用存留养亲有严格的程序,不得违反,“例如,对于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定案时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方准其随时提请留养”。 总之,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使人得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化民众,注重亲情,以亲情维系家国同构的社会。存留养亲制度在维系了家庭安宁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为统治者争取了民心,从而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留养的核心是以放弃报复刑为目的,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便统治政权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控制,刑罚的让步从统治集团整体获益来说,回报是很大的。今天的法治国家无疑应

智慧树知到《中华法文化的制度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中华法文化的制度解读》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 1、刺配包含了哪几种行刑方式? A:徒刑 B:墨刑 C:杖刑 D:流刑 正确答案:墨刑,杖刑,流刑 2、《贞观律》为了封建制五刑刑等结构不合理,增加了什么刑罚? A:斩左趾 B:斩右趾 C:加役流 D:刺配 正确答案:加役流 3、刺配在什么时候成为了常用刑?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正确答案:宋朝 4、刺配作为代死之刑时体现出了息争和慎刑的理念。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5、徒刑属于封建五刑的一种。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二章 1、下列思想家中,主张人性善的是? A:老子 B:孟子 C:荀子 D:韩非 正确答案:孟子 2、法家主张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意义的法治是相同的,都是主张由法律来统治。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武树臣老师主张儒家和法家思想同源,都源于? A:东夷文化 B:南蛮文化 C:西戎文化 D:北狄文化

正确答案:东夷文化 4、董仲舒认为不须教化的人性是? A:圣人之性 B:中民之性 C:斗筲之性 D:小人之性 正确答案:圣人之性,斗筲之性 5、西周的以德配天说巩固了神权法思想。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6、汉朝的德刑关系理论体现为? A:明德慎罚 B:为政以德 C:德主刑辅 D:明刑弼教 正确答案:德主刑辅 7、“刑不上大夫”不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处罚,而是指他们犯所有罪都可以用铜赎刑。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8、礼法结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体现是?

A:思想上的结合 B:司法环节的结合 C:执法环节的结合 D:立法环节的结合 正确答案:立法环节的结合 9、下列罪名不属于十恶的是? A:谋叛 B:不睦 C:反逆 D:降敌 正确答案:反逆,降敌 10、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差序格局的特征,它代表着人与人之间亲疏有别,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更多是人情和伦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三章 1、下列各诸侯国中,属于周王室同姓诸侯国的是? A:齐国 B:燕国 C:鲁国 D:宋国 正确答案:BC

试论留养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试论留养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 殊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它的存在,不仅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而 且有利于改造罪犯和封建君主进行统治。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孝文化观念。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 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存留养亲;价值分析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一)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 令格。”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受儒家是想的影响,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董仲舒更以“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 2.经济原因: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 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由是观之,存留养亲 最早在北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确立,但真正成熟却是在唐代。唐代是中国封 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 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北魏之后,北齐、北周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修订,至唐时,存留养亲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二、存留养亲制度给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启示 (一)存留养亲的价值分析 存留养亲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固然是因为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 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其特有的价值和内涵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条件。 1.存留养亲制度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2.孝——存留养亲制度的出发点和对今日之借鉴。 (二)存留养亲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而存留养亲制度虽然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然消失,但正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即 便如此,它仍然能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通过存留养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律,即任何制度的设置都应该 建立在充分考察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虽然存留养亲制度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不复 存在,但其产生和发展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逐 渐完善和进步的。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建立在充分考察当时社会现实,满足了广大 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所以才有了这么巨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一 千四百年之久。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在制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 时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和美好的出发点,而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情况,考 虑人民的需求,惟有如些才能更好的为法治国家服务。 其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更要求人们对“孝”的理念做深入理解。“孝”是中华 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

中国法制史上的“存留养亲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中国法制史上的“存留养亲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古代曾延续长达近一千五百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有一句经典的论述:“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存留养亲制度是一种理性的反思,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性的价值。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存留养亲制度创制于北魏孝文帝时期,成型于唐代,是指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的制度。该制度反映了相关宗法伦理道德向法律规范的上升,实质是为了强化被统治者的忠孝意识,以便于维护封建统治。二、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一)经济基础:自然经济为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几千年间始终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它以家庭为单位,“五口之家,治百亩之田”,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而家庭成员的劳动又主要依赖青壮年。青壮年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家属的辅助下,独立完成家庭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一般没有外部协作的参与。如果将触犯死刑的青壮年一律处以死刑,不仅会导致依靠其赡养或抚养的老幼家庭成员的生活无以为继,进而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也是对本就水平较低的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伤害。通过存留养亲制度,统治者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从而巩固封建统治。可见,存留养亲制度不仅是维护家庭的方式,也是治国理政的手段。(二)文化基础:中国传统宗法伦理道德观念“孝”是儒家宗法伦理观的核心,是中国封建君主维护

统治的礼教准则。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认为,孝顺父母,顺从兄长,而喜欢触犯上层统治者的人是少见的。不喜欢触犯上层统治者,而喜欢造反的人是没有的。君子专心致力于根本的事务,根本建立了,治国做人的原则就有了。孝敬父母,顺从兄长,这就是仁的根本。在中国传统礼教观念中,忠孝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孝与忠层层演进,一个人如果在家不能尽孝,在社会上就会触犯国君,乃至造反。孝文化反映了古代中国作为典型的农耕社会的理念和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天下大同和人心和谐的不懈追求。三、存留养亲制度的弊端首先,统治者看到了“忠”与“孝”的关系,从而强调和推崇“孝”,易导致孝文化被过度解读和放大,滋生一味的顺从和愚孝的社会风气,被统治者也会因此而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批判创新精神。这对个人健全人格的培养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存留养亲隐含着巨大的制度风险。该制度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成为其以身试法、恣意妄为而获得轻判的保护伞,这将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人心陷入惶恐不安之中。最后,虽然古代法律对于被统治者的保护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但仍需在一个较为广泛的群体内做到平等对待。存留养亲制度着重对犯罪人父母予以照顾,使他们晚年得到供养,却忽略了对被害人父母的人性关怀,法律保护在双方之间出现了失衡,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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