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

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
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

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铁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的日木干,又名的日木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3组。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陈莹,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西拉坡,又名阿西拉婆、阿育拉婆,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巴久乡树且村4组。200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海瓦苦,又名马海木甲,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2006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吴青,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克尔洛,又名吉克吉拉、吉克木加,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2006年5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边小文,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陈小平,西昌工务段职工。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罪,于二00六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日木干及其辩护人陈莹、被告人阿西拉坡、被告人马海瓦苦及其辩护人吴青、被告人吉克尔洛及其辩护人边小文,翻译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与吉多阿且、吉多木呷(二人另案处理)商量到

沙马拉达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电话邀约被告人马海瓦苦等人到约定的地点接货,马海瓦苦等人表示同意。次日(4月25日)凌晨0:30分许,当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火车站三道停会时,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和吉多阿且、吉多木呷爬上一盖车顶部,破封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钻进盖车车箱内。当列车运行到沙马拉达至瓦祖火车站间的永红3号隧道时掀盗布匹2捆(价值6680余元),在永红5号隧道处掀盗布匹6捆(价值20050余元)。其中在永红5号隧道掀下的1捆布匹,撞击隧道壁后散落开,垫于轨道上导致25431次货物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铁路直接经济损失145.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3.8万元。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当晚按约到指定接货地点,因未接到的日木干的电话而未接到货物。该院根据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通话记录、DNA鉴定、抓获经过、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科学技术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材料认为,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的行为已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日木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1、被告人的日木干的行为应定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2被告人的日木干是应他人邀约参与的盗窃,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3、被告人的日木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的日木干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西拉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海瓦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1、被告人马海瓦苦只是准备接的日木干等人掀盗下来的铁路运输物资,但还没有实施该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2、被告人马海瓦苦是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海瓦苦从轻处罚。

被告人吉克尔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是:1、被告人吉克尔洛没有接到盗窃下来的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被告人吉克尔洛是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吉克尔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24日,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商量到沙马拉达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电话邀约让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到约定的地点接货。4月25日凌晨0:30分许,当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火车站三道停会时,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爬上一盖车车厢顶部,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封钻入该盖车车厢内。当列车运行到沙马拉达至瓦祖火车站间的永红3号隧道时掀盗布匹2捆,当列车运行到永红5号隧道时掀盗布匹6捆,共计价值26742.88元。在永红5号隧道掀下布匹中的1捆,撞击隧道壁后,垫于轨道上导致25431次货物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铁路直接经济损失145.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3.8万元。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当晚按事前的分工,携带移动座机到吉克伍呷莫家中等待接货。案发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分别于2006年6月15日、16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向公安机关供述的主要情节

能相互吻合,证实按照事先的分工,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爬上货物列车掀盗铁路运输物资,由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等人在车下接货。200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从沙马拉达火车站爬上一货物列车的盖车顶部,破封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钻入盖车车厢内。当列车运行到在永红3号、5号隧道时分别掀盗下布匹。后二被告人跳下该次货物列车时,发现该次货物列车发生了倾覆的事实。

2、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向公安机关供述的主要情节能相互吻合,证实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按照事前的分工,到了约定的接货地域内,等待电话通知接被告人的日木干等人从货物列车上掀盗下来的铁路运输物资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吉克合达、吉克打叶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的日木干邀约他们和马海瓦苦等人接的日木干等人从货物列车上盗窃下来的铁路运输物资的经过。

2、证人阿的阿基莫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的日木干的手机号码以及在2006年4月24日

其夫与他人一起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经过。

3、证人吉克伍呷莫的证言,证实在火车倾覆的当晚,因他家里有电话信号,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携带移动座机到他家里,等候火车上掀盗货物的人给他们打电话后,就去接货的经过。

4、证人吉克格日、尔古作布(联防队员)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永红3号隧道捡拾到2捆布匹的经过。

三、勘验记录、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了列车倾覆的事实。

2、成都铁路局出具的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列车倾覆、脱轨的情况和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3、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成公刑技DNA[2006]656号、656

-1号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盗货物列车的盖车车厢内留下的血迹,系被告人阿西拉坡所遗留。

4、凉山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西铁分中心出具的凉价认西

鉴字(2006)0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布匹的价值。

四、其他证据

1、成都铁路局调度所出具的25431次燕岗始发到瓦祖列车停车会让情况、列车编组顺序表;成都铁路局沙马拉达车站出具的停点证明。

2、电话通话记录,证实的日木干的手机与吉克尔洛的座机通话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物品已大部分追回。

5、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归案情况。

以上证据均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马海瓦苦、吉克尔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共计价值26742.88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从货物列车上掀盗下来的布匹导致列车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从列车上掀盗布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该行为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的行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按照分工负责在车下接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的日木干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的问题。过失和间接故意属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不同的心理状态。前者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后者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本案中被告人的日木干是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行为人,并且生活在铁路附近,应当知道在隧道内掀下布匹包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并非一时的疏忽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其行为方式看,也不是已经预见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而自信通过自身的技术、掀盗经验、知识等因素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被告人的日木干为了追求盗窃这一犯罪目标,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以致列车倾覆,属间接故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日木干是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马海瓦苦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和被告人吉克尔洛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的问题。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应的日木干等人的邀约参与共同盗窃,负责在车下接货,并携带移动座机到吉克伍呷莫家等待接货。同案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按分工上车掀盗,且已掀盗下布匹八捆。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对犯罪形态的确定,应当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而不是单独对分工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本案中负责上车盗窃的行为人已经将货物掀下列车,货物已脱离承运人的实际控制,构成盗窃既遂。虽然由于其他原因接货人未将赃物运走,也未能销赃,但不影响既遂犯罪的成立。因此,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等待接货的行为既不是犯罪预备也不是犯罪未遂。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从犯问题。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日木干在运行的货物列车上与他人连续实施了掀盗布匹的行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的日木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在车下接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根据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的日木干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阿西拉坡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海瓦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08年6月6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吉克尔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日起至2008年6月8日止。

以上二被告人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为建

审判员段元存

审判员李惠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盼

热学论文-杜瓦瓶原理

杜瓦瓶原理简析 简介:杜瓦瓶(Dewars)(也叫保温瓶)是储藏液态气体,低温研究和晶体元件保护的一种较理想容器和工具。现代的杜瓦瓶是苏格兰物理学家和化学家詹姆斯-杜瓦爵士发明的。1892年,杜瓦吩咐伯格将玻璃吹制一个特殊的玻璃瓶。这是一个双层玻璃容器,两层玻璃胆壁都涂满银,然后把两层壁间的空气抽掉,形成真空。起初,这种杜瓦瓶仅在实验室、医院和探险队中使用,以后在野餐或乘火车时也使用起来。本文简单介绍杜瓦瓶的大体原理。关键字: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平均自由程,平均热动能。 原理:热的传递有三种方式: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热传导现象,热传导现象就是:当气体内温度不均匀时,就会有热量从温度较高处传递到温度较低处。杜瓦瓶构造是具有双层薄壁的玻璃容器。假设杜瓦瓶的双层玻璃薄壁之间的间距为l,内外薄壁的温度分别为a和b 。当两薄壁之间气体压强很低时,这时两壁之间的间距l小于等于分子的平均自由程m(平均自由程就是分子之间在连续两次碰撞之间所通过的自由路程的平均值),因为空气被抽出,导致薄壁间压强低,分子数很少,每个分子连续被碰撞两次需要通过很长的距离m,这个距离比l大。而任一分子与内壁相碰就获得温度a所对应的平均热动能e1,然后这个分子将无碰撞的跑到外壁和外壁碰撞,能量变为外壁温度b所对应的平均热动能e2。这样,不断降低稠州空气,降低压强,分子的几乎可以认为独立无干扰无碰撞的往返于两壁之间进行着能量的传递。这种能量的传导体现为分子自身平均热动能的变化(在e1和e2之间变化)。由于单位体积的分子数也就是参与碰撞运送能量的分子数减少,热传导速率降低,所以导热性减弱,两瓶壁间隙抽成真空以削弱热对流,于是达到了保温的效果。保温这种效果也是双向的,即使瓶内高温物质能量流失减慢,也使低温物质不收外界环境的影响;同时也不让外界受瓶内空间的影响。同时,材料也是一大关键,最普通的采用玻璃为主材料,所有表面材料均采用全镀光亮银或者铝的方式,中间为双层玻璃瓶胆,两层之间抽成真空状态,也镀上银或铝,真空状态可以避免热对流和传导散热,玻璃本身也是热的不良导体,镀银的玻璃则可以将容器内部向外辐射的热能反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杜瓦顶盖结构优化设计

第5期(总第174期) 2012年10月机械工程与自动化 MECHANICAL ENGINEERING & AUTOMATIONNo.5 Oct. 文章编号:1672-6413(2012)05-0015-0 2櫜 杜瓦顶盖结构优化设计 史付洋,张 晔 (合肥工业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摘要:在HyperMesh中建立了杜瓦顶盖的有限元模型,通过对原始顶盖模型进行受力分析,可知原模型存在不合理之处。为获得更加合理的结构,建立了基于变密度法的拓扑优化数学模型,利用OptiStruct求解器对顶盖进行拓扑优化设计,得到顶盖最优的加强筋布置形式。并在拓扑优化结果的基础上对顶盖的厚度进行尺寸优化,以求达到顶盖的刚度最大时用料最少的结果。关键词:杜瓦顶盖;拓扑优化;尺寸优化;有限元中图分类号:TH49 文献标识码:櫜A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项目(2009GB101004)收稿日期:2012-03-21;修回日期:2012-04-0 2作者简介:史付洋(1986-) ,男,安徽滁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化设计与现代设计理论。1 杜瓦顶盖的结构 杜瓦是一种用于核聚变反应的装置,属于压力容器的一种。它的主体部分由顶盖、上环体、下环体和基座所组成,同时包括一些管阀、吊耳等部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杜瓦的顶盖部分,其结构如图1所示 。 图1 杜瓦顶盖几何模型 设工况一为除顶盖自重外还要施加0.1MPa外压力在其外表面上;工况二为在工况一基础上再在顶盖模型底部施加0.23MPa内压力。将该几何模型以 IGES格式导入ANSYS中,根据顶盖工作时的约束和两个工况的边界条件进行静力计算,得到如图2、图3 所示的位移与应力云图。 由图2、图3可以看到:工况一下,在人孔盖板上的位移变形达到最大,为37.365mm,不考虑人孔因素,在人孔周围加强筋附近的位移也达到35mm;工况二下,顶盖的变形更加严重,最大变形为40.421mm。同时也可以看出, 在顶盖薄壁与外圈环向加强筋连接部位存在明显的应力集中现象,尤其在 工况二下,最大应力可达197.864MPa ,虽未达到材料的屈服极限,但过分的应力集中是不合理的。本课题 的研究目的就是重新设计一种新的加强筋布置方案,以明显改善顶盖形变及应力较大的状况 。 图2 工况一下顶盖的位移与薄膜应力云图 图3 工况二下顶盖的位移与薄膜应力云图 2 杜瓦顶盖的拓扑优化分析 由上述可知,原顶盖模型加强筋存在不合理之处,拓扑优化的目的就是在满足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寻找

人体工程学与室内设计

一、人体尺度 人体尺度,即人体在室内完成各种动作时的活动范围。设计人员要根据人体尺度来确定门的高宽度、踏步的高宽度、窗台阳台的高度、家具的尺寸及间距、楼梯平台、家内净高等室内心尺寸。常用的室内尺寸如下: 支撑墙体:厚度0.24m 室内隔墙断墙体:厚度0.12m 大门:门高2.0~2.4m,门宽0.90~0.95m 室内门:高1.9~2.0m左右、宽0.8~0.9m门套厚度0.1m 厕所、厨房门:宽0.8~0.9m、高1.9~2.0m 室内窗:高1.0m 左右窗台距地面高度0.9~1.0m 室外窗:高1.5m 窗台距地面高度1.0m 玄关:宽1.0m、墙厚0.24m 阳台:宽1.4~1.6m、长3.0~4.0m(一般与客厅的长度相同) 踏步:高0.15~0.16m、长0.99~1.15m、宽0.25m;扶手宽0.01m、扶手间距0.02m、 中间的休息平台宽1.0m。 二、常用家具尺寸; 卧室: 单人床:宽0.9m、1.05m、1.2m;长1.8m、1.86m、2.0m、2.1m;高0.35m~0.45m。双人床:宽1.35m、1.5m、1.8m,长、高同上。 圆床:直径1.86m、2.125m 、2.424m。 矮柜:厚度0.35~0.45m、柜门宽度0.3~0.6m、高度0.6m。 衣柜:厚度0.6~0.65m、柜门宽度0.4~0.65m、高度2.0~2.2m。 客厅: 沙发:厚度0.8~0.9m、坐位高0.35~0.42m、背高0.7~0.9m。 单人式:长0.8~0.9m

双人式:长1.26~1.50m 三人式:长1.75~1.96m 四人式:长2.32~2.52m 茶几: 小型长方:长0.6~0.75m、宽0.45~0.6m、高度0.33~0.42m 大型长方:长1.5~1.8m、宽0.6~0.8m、高度0.33~0.42m 圆型:直径0.75/0.9/1.05/1.2m,高度0.33~0.42m 正方型:宽0.75/0.9/1.05/1.20/1.35/1.50m,高度0.33~0.42,但边角茶几有时稍高一些,为0.43~0.5m 书房: 书桌:厚度0.45~0.7m(0.6m最佳)、高度0.75m。 书架:厚度0.25~0.4m、长度0.6~1.2m、高度1.8~2.0m,下柜高度0.8~0.9m 餐厅: 椅凳:座面高0.42~0.44m、扶手椅内宽于0.46m 餐桌:中式一般高0.75~0.78m、西式一般高0.68~0.72m 方桌:宽1.20/0.9/0.75m 长方桌:宽0.8/0.9/1.05/1.20m、长1.50/1.65/1.80/2.1/2.4m 圆桌:直径0.9/1.2/1.35/1.50/18m 厨房: 橱柜*作台:高度0.89~0.92m 平面*作区:厚度0.4~0.6m 抽油烟机与灶的距离:0.6~0.8m *作台上方的吊柜:距地面最小距离>1.45m、厚度0.25~0.35m、吊柜与*作台之间的距离>0.55m 卫生间: 盥洗台:宽度为0.55~0.65m、高度为0.85m、盥洗台与浴缸之间应留约0.76m宽的通

低温杜瓦瓶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低温杜瓦瓶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762-90 低温杜瓦瓶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正常的液体充装操作 1、用衡器测定其重量,确认液体剩余量。 2、关闭升压阀,开启气体流量控制阀。 3、将充装管路从贮槽连接至低温瓶上进出液阀的接头处(管路尽可能短)。 4、再次称重,确定由于接管而增加的重量,确定正确充装总重理。 5、打开低温瓶上的放空阀和进出液阀,打开低温贮槽上的出液阀和充装管路上的截止阀,开始充装。 6、在整个充装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观察低温瓶的内胆压力,并调节“放空阀”,保持内压力为0.06~0.1Mpa。 7、关闭充装管路上的截止阀,打开充装管路上的放空阀,以排空充装管路中的残余液体和气体。

8、拆除充装管路,从磅秤上卸下低温瓶。 二、用气操作 1、在低温瓶用气阀的接头上安装合适的减压器。 2、在用气设备和减压器之间连接合适的用气管路。 3、打开增压阀。 4、通过观察压力表,允许压力增高至0.969Mpa。 5、打开用气阀。 6、调整减压器至合适的用气压力。 7、用气完毕,关闭所有低温瓶的阀门。 三、液体使用操作 1、连接管路至低温瓶的进出液阀。 2、将充装管路连接到被充容器。 3、打开被充容器的充液阀和放空阀。 4、打开低温瓶的进出液阀,并控制流速。 5、充装完毕,关闭被充容器的阀门,关闭低温瓶的进出液阀,打开充装管路上的放空阀,以排空充装管路中的残余液体和气体。 6、从被充容器上拆掉充装管路。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人体工程学尺寸与家具设计

目录: 人体与家具—斜作业面 人体与家具—坐立交替式作业 人体与家具—坐姿作业 人体与家具—站立作业 人体与家具—工作面的高度 人体与家具—斜作业面 作业时,人的视觉注意区域决定头的姿势。头的姿势要舒服,视线与水平线的夹焦应在图3-5所规定的范围内。坐姿时,此夹角为32°~44°,站姿时为23°~34°。由于视线倾斜的角度包括头的倾斜和眼球转动两个角度,实际头倾斜角度为站立8°~22°,坐姿17°~29°。 实际工作中,头的姿势很难保持在图中所示的范围内,如最常见的在写字台上读写书画,头的倾角就超过了舒服的范围(即8°~22°),因此出现了桌面或者作业面倾斜的设计。此时人的头和躯体的姿势受作业面高度和倾斜角度两个因素曲影响。图中的绘图桌都是已经批量生产的产品。研究者根据人的作业姿势,选出、4张设计好的和4张设计差的绘图桌进行比较,通过测量发现如下结果: (1)设计好的,躯体弯曲为7°~9°;

(2)设计差的,躯体弯醢为19°~42°; (3)设计好的,头的倾角为29°~33°; (4)设计差的,头的倾角为30°~36°。 特别是当水平作业面过低时,由于头的倾角不可能过多超过30°,人不得不增加躯体的弯曲程度。因此,绘图桌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条要求: (l)高度和倾斜度都可调; (2)桌面前缘的高度应在65~130cm内可调; (3)桌面倾斜度应在0°~75°内可调。 对学生使用课桌时的姿势的研究已经发现,躯体倾斜(第12节胸椎与眼睛的连线同水平面之词的夹角)程度与桌面倾斜有关系: (1)水平桌面:35°~45°; (2)倾斜12°桌面:37°~48°; (3)倾斜24°桌面:40°~50°。 可见,倾斜桌面有利于保持躯体自然姿势,避免弯曲过度。另外,肌电图和个体主观感受测量都证明了倾斜桌面的优越性,倾斜桌面还有利于视觉活动。但桌面斜了,放东西就困难,这一点设计时亦应予以考虑。 从适应性而言,可调工作台是理想的人体工程学的设计。在轻负荷作业条件下,不同身高的人应采用的调节高度。 调节操作人员肘部的离地高度。如果操作人员是坐着工作的,调节坐椅的高度。如果操作人员是站立工作的,可在脚下设置不同高度的踏脚板或铺设不同张数的地毯,以调节高度。 人体与家具—坐立交替式作业 这是指工作者在作业区内,既可坐也可站立。重要的和需要经常注意的视觉工作必须设计在舒服的视线范围内,从而避免由于头的姿势不自然而引起的颈部肌肉痛疼。

练习题—危害公共公共罪

练习题—危害公共公共罪 一、单项选择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不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只能是故意 .只能是直接故意.只能是过失 .放火罪属于()。 .行为犯.结果犯 .危险犯.举动犯 .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爆炸罪.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别的关键是()。 .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交通工具。 .准备投入使用的.正在使用的 .公用的.私用的 .下列()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 .私设电网.爆炸 .下列不构成投毒罪的是()。 .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内.投毒致余人中毒 .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将毒药投入水井内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只能是单位主体 .甲为窃取财物将在候车室睡觉的乙的旅行包提走,打开一看却发现其中只有两支手枪,别无他物。甲的行为()。 .构成盗窃枪支罪.构成盗窃罪 .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未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 .自然人一般主体.自然人特殊主体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三、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

【人体工程学】人体工程学与室内设计的关系

一、 一、人体工程学:又称“人类工程学”、“人体工学”和“人类工学”是以人的心理学、解剖学和生理学为基础,综合多种学科研究人与环境的各种关系,使得生产器具、生活器具、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与人体功能相识应的一门综合性科学。 1、人体尺度:(一)静态尺度,是指静止的人体尺寸,即人在立、坐、卧是的尺寸。(二)动态尺度,是指人在作业及动作在空间进行是所发生的尺寸。 2、人体尺度与家具 桌面高度=椅高+差尺=椅高+1/3(坐高-10mm) 椅子高度=下腿高-10mm 学生课桌高度:桌面高度=椅高+1/2(坐高-10mm) 二、居室按人体工程学设置常用空间尺度 1、起居室 A、起居室的处理要点: a、起居室是人们日间的主要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应按会客、娱乐、学习等功能进行区域划分 b、功能区的划分与通道应避免干扰 B、起居室常用人体尺度 2、餐厅 A、餐厅的处理要点 :a、餐厅可单独设置,也可设在起居室靠近厨房的一隅 b、就餐区域的尺寸应考虑人的来往,服务等活动 c、正式的餐厅内应设有备餐台,小车及餐具贮藏柜等设备 B、餐厅的功能分析 : C、餐体常用人体尺寸 3、卧室 A、卧室的处理要点: 卧室的功能布置局应有睡眠、贮藏、梳妆及阅读等部分。平面布局应以床为中心。睡眠区的位置应相对比较安静。 B、卧室常用人体尺寸 4、厨房 A、厨房处理要点: a、厨房设备及家具的布置应按照烹调操作顺序来布置。以方便操作,避免走动过多 b、平面布置除考虑人体和家具尺寸外,还应考虑家具的活动 B、厨房功能分析: C、厨房常用人体尺寸 D、厨房家具的布置 1、厨房中的家具主要有三大部分:带冰箱的操作台带水池的洗涤台带炉灶的烹调台 2、主要的布局形式见图 E、厨房操作台的长度 5、卫生间 A、卫生间处理要点:

不锈钢杜瓦瓶使用规则及液氮使用规则(注意事项)

不锈钢杜瓦瓶操作使用方法 1.不锈钢杜瓦瓶为高压容器,内部介质为液氮,使用和移动杜瓦瓶时应严格遵循本方法,注意操作安全! 2.作业防护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砸工作鞋,防护手套,以及工作服。 3.杜瓦瓶周围严禁明火,避免高温。 4.使用前先打开增压阀,达到所需要的正常工作压力。 5.打开用气阀(气相GASUSE)。 6.当气体输送完成或午休,下班时关闭所有的低温绝热气瓶阀门。 7.下班时关闭所有阀门后,如压力过高可适当打开放空阀(排放VENT)将钢瓶中压力排掉一些。 8.密闭工作区域作业时,应有氧气检测仪检测区域内氧气浓度。高浓度接触时,可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9.中毒急救措施:吸入,脱离接触,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给人工呼 吸、就医。 非专业操作人员,未经相关培训人员严禁操作,移动杜瓦瓶及液氮存储区相关设备!

氮气安全说明 化学品中文名称:纯氮 化学品英文名称:Industrial nitrogen 有害物成分浓度CAS No. 氮≥99.99% 7727-37-9 危险品类别: 第2类不燃气体 侵入途径: 吸入、皮肤接触 健康危害:没有明显的毒性作用,由于无味、无色、无嗅,故空气中含量高时无法发觉,如果氧含量低于18%则威胁生命。缺氧症状为恶心、困倦、皮肤眼睑变青,无知觉直至死亡。液氮对眼、皮肤、呼吸道会造成冻伤。 环境危害:无爆炸危险:无聚合危害:不能发生分解产物:无 危险特性:氮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氮气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器内压力急剧升高直至爆炸。应用水冷却火场中容器。 有害燃烧产物:无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用水冷却火场中容器,使用与着火环境相适应的灭火剂灭火。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制通风设备。操作液氮时应严防冻伤。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迅速撤离现场;抢救、处理事故时要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接触液氮应戴面罩。身体防护:低温工作区应穿防寒服。手防护:低温环境戴棉手套。 避免接触的条件:盛装氮气、液氮的容器避免接触明火、高温。 废弃物性质:非危险废物 废弃处置方法:排入大气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接触液氮,可形成冻伤,用水冲洗患处缓解症状,就医。 眼睛接触:液氮溅入眼中,翻开眼睑,用水冲洗,立即就医。 吸入: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输氧或施行人工呼吸。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破坏对象 不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汽车。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有两个条件: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例1,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例2,甲的卡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修理工乙发现甲是自己的情敌,便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输油装置,但其他功能都修好了,然后交付甲使用。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车辆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 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如,甲欲破坏乙的汽车,砸碎了几片车窗玻璃,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甲如果破坏了刹车装置或方向盘,则足以造成车辆倾覆危险,构成本罪;甲如果将车轮全部卸掉,汽车躺在地上,则不会有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既遂与未遂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本罪的成立条件是足以产生倾覆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如车毁人亡)。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例如,甲夜晚潜入公交车总站,破坏了公交车的刹车装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破坏刹车装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机检查出问题及时维修好,甲成立未遂。 4.罪数问题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杜瓦罐的基础知识

. 识础知瓦罐的基杜气体使杜瓦罐一般情况下有四个阀门,即液体使用阀、杜瓦罐的外部结构:用阀、放空阀、增压阀。此外还有气相压力表和液位计。杜瓦罐储存未使用时且记不能打开增压阀,一定要检查增压阀是否关死,否则会造成罐内气体泄露。杜瓦罐的用途:目前广泛应用于工模具行业、畜牧业、医药、半导体、食品、低航天、钢铁基地、钢结构桥梁厂、船舶制造业、重型机械厂、军温化工、航空 造业领域。事等行业及其它制杜瓦罐的作用: 1、用于运输和贮存低温液液态气体,亦可作为其它制冷装置的冷源, 2、小型简易的工业管道集中供气(相对管道长度较短的);、工作现场可以直接供应气体,其使用形式同压缩气体钢瓶相似,可以直接接3 在终端用户上使用;杜瓦罐的优点、具有使用安全可靠、排液方便快速、静态液体日蒸发率损失低。 1 2、同压缩气体钢瓶相比它能够在相对低的压力下容纳大量的气体。、它提供了容易操作的低温液体源。3、由于杜瓦罐坚固可靠,保持时间长,以及自身含有气体供应系统,利用其内4的常温体,气体最高恒定输出压力达9.2m3/h置汽化器即可连续输出流量高达 /2.2 MPa(高压型),完全满足通常情况下的用气要求。1.2MPa(中压型)、设置多级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性更好,并且操作简单可靠。5 、储存容量大,可减少存放场地,减少换瓶操作,提高工作效率。6、瓶体清洁,供应气体纯度更高。因为是液态气体直接汽化供应,避免了钢瓶7 因环节较多容易遭受二次污染造成的质量隐患。气体从充装、运输到使用过程中,、气体利用率高:钢瓶气体每次使用后都必须留有余压,而六方气瓶液态供气8 可避免任何浪费,降低用气成本。 杜瓦罐供气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准备工作:一、米以应保持杜瓦罐与氧气罐之间是否在安全距离之外(两瓶的间距应保持51) 上)。瓶罐周围无明火装置,同时在附近应设有防火装置。2) 检查杜瓦罐与终端用户是否连接好。3) 检查系统所有阀门,压力表,安全阀,杜瓦罐使用阀卡具均应齐全好用。4) 供气系统不得有油脂和渗漏情况。5) 如系统为初次使用或检修后重新使用,应打开汇流排各阀门和用气终端阀6) 或气割枪嘴,用合格的氧气置换系统。吹扫五分钟后,关闭所有阀门待用。门操作程序:二、杜瓦罐供气系统使用时,节省的供气,为了使杜瓦罐供气系统连续、平稳、安全、也可以通过汇流排两支杜瓦罐或三只可以单独一个杜瓦罐进行对终端进行供气,以上杜瓦罐交替切换使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对于单个杜瓦罐使用操作如下:打开杜瓦罐上的增压阀门进行升压,待杜瓦1 关小或关闭增压阀罐压力升压达到使用压力后,(调制使用的工作压力即可)。只以上的杜瓦罐交替使用,其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22方法为:. . )将多只杜瓦罐通过汇流排连接到成一体,然后打开汇流排上给用户供气杜(1压力高低打开杜瓦罐用气阀并调整瓦罐的系统供气阀门,根据系统用气量大小、

人体工程学与室内设计教案

《人体工程学》教案 目录 概述 第一章人体工程学概述(人体工学与室内设计,人体学简介及发展) 第二章人体与室内 第一节人体尺寸 第二节人体活动 第三章人体与家具(人体工程学在家具中的运用) 第一节工作面的高度 第二节座位的设计 第三节卧具的设计 第四章人的知觉与空间环境的关系,人的感觉与空间环境 第五章人的行为心理与空间环境 作业设计 课程总体安排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2 学时:32(其中实训14学时) 内容简介:本课程就是艺术设计专业(环境艺术设计方向)的基础课程,内容包括:人体工程学的概念、应用范围、研究方法;人体在室内的尺度、活动范围、作业效率,人体与家具、环境的关系,人的行为心理与室内环境的关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加深对“人”与“室内环境”等研究对象科学、全面的了解。掌握人体工程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科学知识,

了解本专业学习、工作与人体工程学的关系及相互作用,培养正确、科学的人体工程学观念与实测、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学会运用基本理论、原理与解决室内设计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 适用专业: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概述 本课程就是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基础课程,与今后的设计课程联系紧密。课程的内容包括:人体工程学的概念、应用范围、研究方法;人体在室内的尺度、活动范围、作业效率,人体与家具、环境的关系,人的行为心理与室内环境的关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加深对“人”与“室内环境”等研究对象科学、全面的了解。掌握人体工程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科学知识,了解本专业学习、工作与人体工程学的关系及相互作用,培养正确、科学的人体工程学观念与实测、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学会运用基本理论、原理与解决室内设计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一章人体工程学概述 (人体工学与室内设计,人体工学简介及发展) [课时] 2课时 [教学重点] 要求学生理解人体工程学就是研究人与物,人与环境关系的学科。在日常生活中运用人体工程学主动地、高效率地支配生活环境,从而达到我们生活的要求。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工程学发展的历史。 [教学难点] 对人体工程学的定义的理解,人体工程学与人的关系,人体工程

危险犯 张明楷

危险犯初探-张明楷 一、危险犯的概念 一般认为,危险犯是与侵害犯(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便是危险犯。或者说,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为内容的犯罪,属于侵害犯;构成要件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内容的犯罪,属于危险犯。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罪,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实质犯与形式犯:实质犯是指将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形式犯则不以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即成立犯罪。据此,危险犯属于实质犯,而不属于形式犯。 刑法理论通常还将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综合各种观点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例如,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成立犯罪不需要结果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的犯罪。但同时认为,有的行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宁),有的行为犯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如伪证罪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因此,结果犯与行为犯中都可能有危险犯;换言之,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主张实质的犯罪论的学者中,有人认为,“结果犯,是指行为的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行为犯则是没有这种间隔的犯罪”。有人认为,结果犯是通过对行为对象造成侵害结果进而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行为犯是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犯罪。根据这两种分类标准,危险犯显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据此,如果说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本身也属于危害结果,则危险犯是结果犯;如果说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本身不属于危害结果,则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综合各国法律规定来考虑,危险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例如,各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都是结果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各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都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不难看出,实害犯与危险犯、行为犯与结果犯,是分别根据不同区分标准形成的概念,既不应将危险犯与行为犯划等号,也不能将危险犯与结果犯相等同。 由于危险犯是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因而危险犯的成立理当要求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如何理解危险概念,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这是因为危险概念具有多种含义。从大的方面来说,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广义)的危险”。前者是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可以称为再犯罪的可能性;后者是指行为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显然,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危险,具体地说,是指“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但是,根据以布利(Buri)为代表的主观的危险说,危险是人类无知的产物,它是由各个判断者根据自己的主观观察来决定的。因此,危险的有无取决于判断者的主观认识,而不是取决于客观事实。根据以克利斯(Kriss)为代表的客观的危险说,危险是出现有害事实的客观可能性,也可以说是一种状态。所以,危险的有无取决于客观事实。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在人们得出有危险的结论时,一方面依赖于客观上存在危险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的判断。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对于同一种行为,有人认为它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有人认为它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可见,上述观点可以统一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