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完成,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等市场主体追求利益,使行政垄断在我国顽固地存在着。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虽然反垄断法专章对行政垄断做出了法律规制,但总体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本文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成因,接着又阐述行政垄断的危害,分析了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还尚无定论,但有各种定义方式,比如孔祥俊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1郑鹏程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2胡汝银认为“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3张德霖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4张瑞萍认为“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5这些定义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政垄断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范围问题,笔者通过比较更加赞同孔祥俊的观点,认为把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比较合适。

关于行政垄断的特点有以下方面

(一)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行政性。即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地位特殊,其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市场主体,与其他垄断的主体不同。

(二)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行政主体拥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它是一个公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行政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对抗性。

(三)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政垄断往往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制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强制力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命令、决定等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且,行政垄断常为保护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以维护市场秩序或加强管理为由限制竞争,使其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

(四)行政垄断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具有更严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不光是体现在其实质对竞争的限制,它除了经济危害性外,还具有社会危害性、政治危害性和法制危害性。

(五)行政垄断具有违法性。行政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法本质体现在:第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符合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且负有法定义务,具有出于过错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违反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经济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实质是限制竞争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垄断性”,是经济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824—825页。

2郑鹏程:《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版,第39—42页。

3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版,第48页。

4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经济研究1996版,第16—19页。

5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59页。

违法行为。第三,当行政垄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侵害了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时,就要依法受刑罚处罚,从而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六)行政垄断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从上述特征中我们看出行政垄断很典型的一个特征是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例如,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很复杂,它是非市场主体又不能脱离市场;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和其他行政主体关系密切。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

(一)行政垄断的成因

1、官商不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

封建社会是我国历史上占据时间最长的社会形态,无论是屯垦或经商都被官府控制掌握,形成了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尽管在明朝中叶出现了一些资本萌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规模,但是国家对商品流通领域干预依然严重,如盐、铁行业一直官营,官营机构享有行政垄断权,“一些官府机构直接从事商业活动,采取强取豪夺的方式,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利用权力进行强买强卖”。6这种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是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而且形成了一种历史惯性对我国现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有极大的影响。

2、行政干预经济主义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意识原因

行政干预主义的意识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行政泛化的封建社会,行政权作为对社会生活干预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权力,在古代极度膨胀、不受制约。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所不在,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由政府控制,不能自主。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大量存在行政垄断意识原因。当然,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缺陷,出于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这是国家管理社会和经济职能的体现,是政府的法定职能,是良性干预。但是,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就会产生“政府缺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这也就是行政垄断行为,属恶性干预。二者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因此对政府的干预需要一个合理的界定。

3、不够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体制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在过渡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适合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旧的一些计划经济的做法也没有完全消除,从而给行政垄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提供的条件。

4、利益驱动是行政垄断主体实施行政垄断的内在动力原因

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央和地方一元化的利益格局。“政府和政府部门也试6徐士英:《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第431页。

图在其多元化的利益结构中占据一席”。7在完成固定的财政上缴后,地方的收入越多则留成越多,加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的财政分权制度更刺激了地区和部门的行政垄断的出现。地方政府为了地区利益,让企业多上缴利润,多收地方税,往往会动用行政权力采取地区封锁等垄断行为来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保护,限制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企业参与竞争。对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而言,由于国家授权机制不健全,欠缺对其的监督机制,它为了其行业利益也会运用被授予的权力实施行政垄断。

5、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或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法制原因

没有相应法律体系约束和监督是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不健全。第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目前我国司法部门由于经费是地方财政拨给,很容易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发生。同时,由于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不认为行政垄断是违法行为,加上司法机关财政又受限于地方,使得违法难究。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公平、自由的竞争可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优胜劣汰,而行政垄断正是凭借其行政权力的优势限制、排斥竞争,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行政垄断侵害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在行政垄断的状态下,受限制的竞争者不能自由进入其他行业、部门和地区参与竞争,或者是只能受条件限制的参与竞争。行政垄断侵犯了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

2、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又自主选择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行政垄断却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限制,消费者不得不接受劣质高价的产品或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导致了政治腐败

腐败现象的种类很多,但归根到底是公共权力的私权化和个人化。行政垄断的存在,就意味着掌握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无法以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对其加以约束和监督。行政垄断不仅表现为经济腐败,更多表现为政治腐败,这一点在东欧、前苏联经济转型过程以及东亚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4、阻碍了我国对外开放

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尽快适应WTO规则,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还直接有违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7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极大地影响了这种接轨过程。当然,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国,在有限的过渡期内可以对国内的某些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但一味过度保护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实现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对接的体制条件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垄断破坏了该体制的健康建立。

三、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而且,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相应的一些规定。考察这些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的概况。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含有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有四部法律: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12月通过的《价格法》、1999年8月公布的《招标投标法》和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例如199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和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两个主要规制行政垄断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例如199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2001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卷烟经营实现地区封锁的规定》。

关于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对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有学者认为对行政垄断的制裁不力;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的主管机构设置不当。如果要说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权威性不够是立法的缺陷,我想并不合适,因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投标法》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予以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是由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或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它们的权威性肯定是相当大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发布后没有落到实处并不是因为其权威性不够,而是因为执法不力或其他的原因。

(二)下面就笔者感受比较深刻的几点缺陷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全面

考察现有的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多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行政垄断的形式,例如《反垄断法》第五章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列举了六种行政垄断行为,分别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仍然采取列举的方式所罗列的几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行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

考察现行的行政垄断立法文件,可以发现,很多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设置并不科学,不健全。而法律责任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是何其重要,它是一部法律的收尾,但却关系到该法律是否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前面所做的法律规定不成空文,对社会起到制约、惩治、威慑的作用。法律责任的设置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法律责任设置科学与否影响重大。有些法律文件只有禁止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有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一样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一样是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对行政垄断不可避免要反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作到真正的打败行政垄断行为,作到执法有力、有效。直到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让我们欣喜的看到反对行政垄断终于有了一个我们期待已久的专门机构,《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这个机构具有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结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均附属于国务院部委下面,势必会导致我国现行反对行政垄断执法模式不独立。仍然是一个行政机关制裁另外一个行政机关,离我们之前设想的那样“跟国际上一样的,权威性的、专业化的、独立的甚至是准司法性质的机构”相去甚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为规制行政垄断创造良好环境

1、行政管理改革

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从根本上说主要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变管制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避免行政垄断的有效途径。

首先,进一步推进政市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分开,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市场、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8只有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事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职能才能真正转变到位,做一个真正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其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把行政审批限制在最必要的限度内,目前我国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审批过滥、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简化了审批环节,遏制了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四大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在全面履行政府这四大职能的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做到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不越位的同时更应该做到在行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时不缺位。

第四,重视行政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各级政府机关办理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扩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上学、医疗等热点、难点问题,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事务不作公开。

2、经济体制改革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首先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政企分开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职能不转变,政企就难以分开,政府就会干预企业

8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https://www.360docs.net/doc/6917092005.html,.。

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或者只能按政府行政意志办事,或者躺在政府身上,不承担责任,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9其次,积极鼓励各种市场要素的发育,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竞争来自市场各类要素的蓬勃发展,来自各类市场要素发展的同时,一个能够给与其自由生长空间的政府实行的良好政策。隐退政府一部分功能,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着力建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投资环境。

(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单凭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思想上的转变不能彻底完成,当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上的转变是根本,但一切根本的真理,一切治国的真知灼见要想在治理国家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并具有权威性必须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

1、进一步明确反行政垄断执行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

“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非常重要。它是反垄断法的牙齿,是反断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反垄断法如果没有一个高效、权威的执法机构,就只能是市场经济的装饰品。”一位学者如是说,非常形象,道尽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的必要性。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制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垄断的执法体制。如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采取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执法结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仍然是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执法机关与行政垄断实施机关之间的关联性削减了执法的严格性。另外还存在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的多头执法格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亟待完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制这一问题。

在机构形式方面。我国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该机构可以采用委员会制,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为确保该委员会公正执法,避免受到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的影响,该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以及企业类团体中任职,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参与市场交易”。10

在权限设置方面。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都不尽相同,大体

9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7092005.html,/ziliao/2005-03/16/content_2703893.html。

10罗锦烽:《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探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07版,第99—101页。

上有调查、检查、处罚、审核批准、做出裁决以及制定规章等方面的权力。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反垄断的职责、任务,至少应当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以及提供咨询的权力。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裁决的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的程序可以比照诉讼的程序,实行两裁终局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复议。“对裁决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11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使得反垄断法落到实处,使得行政垄断的现象得以抑制。

2、建立反垄断民事公诉制度

“所谓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包括行政垄断行为和经济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12我国历史上曾存在民事公诉制度,如清末变法,引进了大陆法系模式检察制度,确立了民事公诉制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民事公诉制度。通过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方式来保护公益是一种国际通例。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需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在国家干预民事活动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公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3、完善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利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其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首创于美国,是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的。现在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规定了二审终审制的司法审查制度。如在欧共体,有权对欧共体委员会所作竞争案件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是欧共体初审法院。当事人如果对欧共体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到欧共体法院进行上诉。

4、完善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危害相差甚远,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威慑性大小,可执行性强弱的标准,法律责任制定的太单薄势必会削弱法律的威慑性和可执行性。《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行为也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虽然加上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与《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相比,并无实质性突破,我国关于行政垄断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要充实。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于因为行政垄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

11彭丽娟,张慧:《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法制与社会2007年版,第146—147页。

12王晓晔,张瑞萍:《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6页。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还应当赋予行政垄断的受害人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样,行政垄断受害人既可以得到损失补偿,还可以用这种加重行政机关责任的方式来督促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更加注意。

5、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

基层民主制度表现为基层的政党、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倡导民主思想,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发扬基层民主,让基层组织和成员能够真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杜绝盲目崇拜行政权力,减少合法权利被行政垄断行为所侵害仍不知、不敢反抗此类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克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泛滥。可见,基层民主制度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对抑制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对反对行政垄断的重要性。

6、强化和优化对政府的制约监督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虽然不谈三权分立,但其实在对行政权力制约这方面,也可以利用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制约行政机关,只是我国宪法并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诉或者通过行政诉讼来制约行政权力。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垄断行为依法要给予追究查处,一方面做到预防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及时打击已经出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及时挽救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要让少数分子的行政垄断行为破坏公共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要尽到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责任,对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勿让破坏公共服务性政府的建设的行为出现在本单位的内部。

结语

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7年8月出台的《反垄断法》把行政垄断一章经过反复论证终于写进《反垄断法》,规定了各种要予以禁止的行政垄断行为,并规定了专门反垄断的机构,初步确立了反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跟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状况、政府机构设置、人们的法律文化、竞争意识相匹配。这已经是我们国家现阶段在反垄断立法上所能做到的很好的程度。

但总体看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缺陷,没有十分全面地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没有完全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非常科学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有意义的建议。我认为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为行政垄断的规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法律规制方面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再者考虑建立反垄断的民事公诉制度,使我国检察机关享有对行政垄断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另外完善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还有完善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只是行政责任,还要增加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最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众在公共管理中的话语权,强化和优化各界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努力防止和制止行政垄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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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欣、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3期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1、定义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2、联系 (1)两者的本质相同。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 (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 (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 3、区别 (1)主体不同。 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2)优势来源不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 (3)危害程度不同。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其危害程度较大。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 (4)实施方式不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论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论国企垄断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我们生活在全球唯一收费多过收税的国度,因而你一生缴的费可能多过缴的税。你买的是全世界最贵的房子和汽车,加的是全世界最贵的汽油。全世界约12万公里的收费公路,有3/4在中国。因而,你出门常被堵在连串的收费站前,堵得高速路变成了低速路。你知道投资12亿的首都机场高速路,早已收费过百亿吗?你知道三峡基金加在每度电里0.7-1.3分钱,已收过了1300亿元还在收吗?你知道航空人身意外险的利润是700%吗?你知道机场建设费每年收了过百亿吗?你知道全国电话月租费一年收了近千亿吗?你知道从国内打电话到国外的话费,是从国外打过来的10倍以上吗?你知道没有商业电视台的国内,一年收视费超过300亿吗?你知道9年制义务教育的国内,家长为孩子上学花的钱要超过12年制义务教育的发达国家吗?你知道在“维持生计部门或生存部门”垄断下,不仅教育、医疗提供的是质次价高的服务,就连你用的电、喝的水、烧的气,加的油,打的电话,上的网,吃的盐,喝的酒、抽的烟都是在变相纳税吗?你知道垄断博彩业的中彩率全球最低吗?你知道垄断保险业的赔率也是全球最低吗?你知道自己养活了占人口比例最高的财政供养人口吗?民众对于垄断国企的不满,早已怨声载道。从早年的装电话贵,到近年的双向收费,打电话贵,看电视贵;从液化气贵,到加油贵;从拦路收费,到涨价链条;无一没有收获满脸、满身的唾沫星子。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垄断引发的抗议,小到的士罢运、货车冲卡,大到聚众鼓噪,流血冲突,时时处处都有发生。 垄断寡头们理直气壮地排斥自由竞争,理直气壮地打击和摈除民营竞争者。他们之所以能所向披靡,是因为有红头文件做尚方宝剑。不信你去查查,“主导产权、控制命脉、垄断资源、占领上游、支配关键、掌握要素”这些个词语,全都来自官方文件。国企“放小”放出来的,也即退让出来的,不过是市场食物链的下端,不过是些不便于垄断的竞争性产业、下游产业、深加工产业等等。国企“抓大”抓出来的,却全是食利自肥的领域。强化了垄断的“国进民退”领域,全都是民生基本生计的刚性消费。一句话,民生必需品被垄断国企扼住了咽喉,扼住了咽喉才有“国富民穷”一说。专权垄断工具,决定了国企“左右逢源”的胜境:左手独享市场垄断利润,右手独享倾斜政策的超市场待遇。“石化双雄”一边涨价一边还要补贴,就是例子。由于“内部人控制”的格局,国企成为不透明经营的领域,盛行暗箱操作。员工不了解企业财务的真相,更不知晓高层的高收入。国企、央企管理层自我厘定天价薪酬的食利自肥体制,不但造就出“先富一族”,更造就出“为富不仁一族”,造就出掌勺人私分大锅饭的潜规则,被喊停的管理层收购、内部持股就是例子。据统计,国内155家央企管理层的年薪,从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不等,而最低层员工的月薪仅1、2千元。类似中国银行[3.14 -0.63% 股吧]的王雪冰、刘金宝案,光大银行[3.43 0.00% 股吧]的朱小华案,红塔集团的储时健案,中石化的陈同海案,中航油的“期油交易”巨亏和南方航空[7.31 -1.35% 股吧]“委托理财”巨亏一类案子,都是对这类企业徒有其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反讽。 垄断国企并不是什么真正的市场化企业,而是仿真企业,隶属政府“主导产权、控制命脉、垄断资源、占领上游、支配关键、掌握要素”的体制体系。什么意思?意思是国企本质上不是靠市场谋生的企业,而是威权政治架构母体系中,专门分工掌控金融经济命脉的子体系工具。尽管国企伪装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样子,但也掩盖不住其权力资本工具的性质。说白了,垄断企业不过是经济领域内的专权垄断工具,与泛亲缘化甚至帮会化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一样,国企通行着“内部人控制”的任人唯亲和裙带风。不是什么真正的企业,也就不靠降低成本生存。因而,垄断成本的不断企高带起的连环涨价,也就不断地转嫁给民生。垄断的昂贵成本,也只能转嫁给大众。再说白一点,这些个超市场的垄断寡头巨无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 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行政垄断就是其对行政权力没有依据法律运用,造成的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客体要件就是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竞争才能使得价值规律得到体现,生产效率提高,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垄断则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第四,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外在表现就是其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其利益目的。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全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特殊主体。第二,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除获取经济利益外,还有就是政治利益、私人目的、权钱交易等。第三,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使其具有不可对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命令、决议等方式来实施,则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宜人们所辨别。第四,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极大的侵害了经济自由。其次它对社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会加剧政治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

目录 摘要-------------------------------------------------------------2前言-------------------------------------------------------------2本论-------------------------------------------------------------2结语-------------------------------------------------------------9注释-------------------------------------------------------------9参考文献----------------------------------------------------------10

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 摘要: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延续,造成了比其它国家更严重的行业垄断,例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在国家建设初期,这些设置对国家的发展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这些垄断日益显示出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而且不管是公益性的垄断还是竞争性垄断,都是垄断,都涉嫌触犯垄断法。有鉴于此,在本篇文章中列出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危害及治理对策,以作交流讨论。 关键词:行政垄断、危害、治理对策 前言: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1、垄断的基本概述2、一般性垄断对行业发展及社会公平、福利的危害3、行政垄断的危害4、治理对策。论文由浅入深、由一般到具体,逐渐展开对课题的论述。回答了我国行政垄断的常见形式,有哪些危害,然后提出了自己的改善建议。 垄断的基本概述 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谋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根据垄断的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形式。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自然垄断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1]、规模经济效益[2]、范围经济效益[3]、成本次可加性[4],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自然垄断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可分为结构性和行为性两种形式。其形成原因形有以下几种:1、边际成本造成垄断。关于市场垄断的形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边际成本降低,就是说用户越多、产量越大、成本越低。电网就有这样的特点,建好了一个电网,每增加一个用户,它的平均成本就越低。 2、技术专利造成垄断,专有技术和技术专利也可能造成垄断。例如,前一段时间苹果公司针对htc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3、财政补贴造成垄断,财政补贴也会造成垄断。比如中国很多地方的政府补贴居民用电,造成电价过低,不少人买了电采暖装置,利用补贴电价以得到好处,由此造成了很大程度的资源浪费。 4、垄断产品的特殊形态,垄断产品有很多特殊的形态。比如说,某一种书,它是唯一的,很多旅游景点(例如故宫、金字塔),它也是不可替代的,这都是垄断产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特许经营模式引入公用事业领域之后,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公用事业国有化存在的弊端,但在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垄断行为日益凸显其危害性。为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块领域内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立法的完善提供若干参考。本文写作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问题。 该部分内容首先通过介绍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界定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的成因对公用事业进行概述,一方面便于更清楚的了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另一方面为下文分析研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影响,以此来说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应该引起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重视。第二部分为外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立法借鉴。该部分内容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这四个较具典型性的国家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笔者通过比较和总结,同时结合我国的实情,进行合理借鉴,以期对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规制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制度安排。 该部分内容首先介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着从市场准入的特许制度、价格机制和政府监管法律规制三方面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进行制度构想。结论部分笔者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较大空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重视这一问题,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规制(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摘要]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缺失的存在,使得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此,我国应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3 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事实上,只有切实保障了经营者的竞争权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而行政垄断恰恰侵犯了竞争者的这一权利。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对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极为不利 2、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剥夺了消费者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价格,低水准服务,但却往往能够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这不仅严重所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更难以应对入世后诸多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将会带来的激烈竞争。 3、行政垄断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增强,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所谓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垄断,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要权力的监督存在漏洞,腐败就会与行政垄断攀上关系,寻租现象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4 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对经济干预频繁,虽然说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却是寻租活动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合法干预管制权力时,市场自发调节能力才会相对较弱。政府权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2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 【考点1】《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45)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它垄断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P447)(多选题)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例题·多选题】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中,被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明确禁止的有()。()

A.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 【答案】AC 【解析】(1)选项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并不违法;(2)选项D:“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而“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如生产商和销售商)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的协议,并不违法。 【考点3】垄断协议的豁免(P449)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论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应对策略分析

论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应对策略分析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而实施的其后果表现为限制竞争或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一、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兼以“官本位”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某些政府管理部门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政绩”,屡屡滥用行政权力,或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对企业间的竞争进行排除和限制,形成非法的局部性的行政垄断。 (二)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开始“分灶吃饭”,再加上“分税制”的实行,所有这些都使得行政利益日趋多元化、地区化和部门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实现行政利益的最大化,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不甘后人”地实行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三)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一些法律制度,不仅因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再加上行政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和意识的欠缺以及绵延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我们的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是那么的“冠冕堂皇”和肆无忌惮。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行政性垄断的肆行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障碍。这是因为,行政性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与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作文/zuowen/ (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主体即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有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通过强制限定交易、强制“拉郎配”等手段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自由的和公平的

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如何深入

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如何深入 一、我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垄断性行业改革成为国际潮流,其导向是放松管制,在可能展开竞争的领域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我们所说的垄断性行业,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是指有一定自然垄断特性,同时也有很强的行政性垄断性质,通常以国有独资或控股,全国性、行政性的大公司(或主管部门)为主的行业,主要是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行业。所谓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就是要在这些行业内,形成以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为基础,引入必要竞争,同时受到合理管制的新架构。对中国的垄断性行业改革来说,仅仅放松管制显然是不够的,正确地说,首先面临的并不是管制问题,而是基本的体制 和运营模式问题。在这些问题获得实质性解决之前,管制缺少合理的基础。 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源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分,一个提供基础设施的、在经济运行中处在异乎寻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如果这些行业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这样市场经济肯定是不完整的,不可能正常、更不可能高效运转,一定意义上说,只能是“半个市场经济”。从中国改革的实际经验看,垄断性行业内国有的改革,是推进最晚、难度最大、争议颇多的改革。显而易见,垄断性行业国有的改革不到位,早已提出的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国有转轨的目标将不可能达到。 现实生活中,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压力更多地来自经济增长中的“瓶颈”、人们对垄断性行业的低效和腐败的不满等。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时间内,已经多次规律性地出现了增长中的“瓶颈”现象,即当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后,出现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瓶颈”约束。在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增长中,钢材、有色金属等原材料的价格高涨,“煤电油运”全面紧张,产业结构出现严重失衡。这种局面的出现,有技术方面的原因,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量大、周期长等,但更多的还是体制问题。一方面,这些行业内的国有不能对需求作出积极而正确的反应,这一点与其他行业内非国有的市场反应行为相比较时会看得很清楚;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仍在较大程度上处在行政性垄断之下,行业外的能够作出积极反应的投资者难以进入。当供给短缺引致的“瓶颈”现象严重的时候,也是这些行业的低效和腐败问题突出的时候,社会公众不满情绪将会合乎逻辑地上升。最近的例证是铁路煤炭运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的分析(最新)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的分析(最新) 一、垄断协议的法律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协议构成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垄断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要想有效规制垄断协议,首先必须了解垄断协议的含义、构成要件和分类。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垄断一词来自经济学,其含义通常是指单个企业或少数几家大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联合或者独占市场。这种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据统治地位。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的一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订立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协议。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称谓不尽相同,如卡特尔、联合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限制竞争协议、联合交易行为等等,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垄断协议的主体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而经营者是垄断协议最主要最为常见的行为主体。横向垄断协议是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而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并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共谋。

这是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实施主体是特殊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单个经营者而言的显著特征。行业协会是垄断协议决定行为的主要主体,其作为自律管理的组织,维护的是该成员组织的共同利益,其做出的决定行为往往损害本行业非成员组织的利益,因此将行业协会作为垄断协议的规制对象有其必然性。 2、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在实施垄断协议时对其行为的认识程度和对其行为后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无论是横向垄断协议还是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都是明知其行为性质和行为的后果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者排斥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一味的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状态。因此,可以说垄断协议的主体在行为过程中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垄断协议的客体要件是指垄断协议侵害的法益。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或行业协会达成的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公平的、有效地、有序的竞争机制。垄断协议破坏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导致市场机制严重失衡,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加强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4、垄断协议的客观行为方式是达成垄断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一种经营者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达成的具有排斥、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或者是经营者虽然行为上没有达成垄断协议,但是具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行政管理 论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 一、引言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防碍市场竞争。行政垄断限制了竞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严重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形成了政企同盟,使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减缓,同时引发了分配不公、政治腐败等社会问题。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使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目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研究可谓丰富,由于问题在现实与理论上的复杂性,在行政垄断的概念、性质和控制方法等基本问题上有颇多分歧。因此研究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控制方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主题 参考的文献资料主要是在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中国期刊网上搜集的,主要是关于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文章和书本。在此,根据参考的内容,我将我所参考的资料进行了分析和分类,如下: 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主要是参考的是胡汝银的《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王晓晔的《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漆多俊的《中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王保树的《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黄欣周,周昀的《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等资料。在这些资料里,我可以了解到对于行政垄断的看法是多种多样,非常丰富,但通过归纳可以得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行政垄断个概念,它是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对经济性活动进行排它性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

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论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性垄断是旧体制高度集权、市场经济改革不彻底的产物,也是现阶段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表现。垄断限制了竞争,违背经济规律,妨害了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形成,而滥用行政权力在此基础上不仅造成了全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且加剧了社会制度公正的流失,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垄断行为加强规制。 The old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highly centralized, the market is not completely a product of economic reform, but also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t this stage double failure of performance. Monopoly limits competition, contrary to economic laws, and obstruction of a fair, reasonable and orderly market formation, and the abuse of executive power on the basis of not only caused a reduction in the welfare of the whole society, but also exacerbated the loss of a just social system, we need to strengthen regulation of monopoly behavior.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规避政策市场竞争 案例:2012年3月,广东省佛山交运协会下属的“驾培专业部”联合相关两个运输部门召开整合驾校招生流程的会议。议题主要围绕限定本市各个驾校教练车的数量、招生数量等,通过会议决定来确立该市的机动车培训费指导价。后,省物价局得知并展开调查,经认定包括交运协会在内的三家运输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当地驾校竞争,构成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驾培专业部作为交运协会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能是维护交通运输事宜,符合行政性垄断主体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认定。但它却通过这种权力去限定各个驾校教练车的数量、招生数量,本质否定了驾校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历年学员充足,驾校间的竞争状态趋于破裂,该行为事实上干预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同时由于限定人数,驾校招生市场会变得供不应求,这容易形成单方面的卖方市场。为了增加组织的年收入,商主体的趋利性会使得他们提高招生收费,此时消费者的利益遭受到极大的损害风险。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6条规定禁止行政性垄断,省物价局作出处罚:交运协会在内的三家行政机关将每方承担35万元,共计105万元的决定。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职能实现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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