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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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2﹞41号

【发文日期】2002-04-01

【实施时间】2002-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以及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偷逃增值税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省局今年上半年将确定10个单位进行试点,并使用统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三、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利用已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资料进行,不得增加纳税人负担。

四、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

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及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

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主要包括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认定处理、成果管理六个环节。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第四条 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管理局(科)承担。设立纳税评估科(股),并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五条 纳税评估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章 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六条 进行纳税评估需搜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商贸企业使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金税工程认证、报税系统所采集的进、销项数据;

(三)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由其他部门传递的资料:包括征管、稽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工商、银行、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评估资料的搜集方式:

(一)纳税申报资料由CTAIS导入;

(二)金税工程的进、销项数据由金税工程认证、报税系统导入;

(三)其他资料由评估人员手工录入。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拟进行评估的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日常监控分析中发现存在异常的纳税人;

(二)根据管理工作重点或需要所确定的纳税人;

(三)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

(四)根据上级要求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评估对象初步确定后,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本评估期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要分户建立《纳税评估动态记录表》(附件2)同时登录台帐。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管理局(科)应认真做好周期工作安排,从被确定为评估对象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认定结论,一个评估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审批。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取消、中止实施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评估的,评估科(股)应提出申请,报管理局(科)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利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运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审核评析工作内容:

(一)审核纳税申报表与相应的附报资料、附表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形成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和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及其他问题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第十四条 运用纳税评估管理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一)销项税额分析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六)增值税交纳情况分析

(七)销售存货、进项税额综合分析

(八)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九)金税工程“滞留存根联”分析

(十)异常申报分析

(十一)动力支出分析

第十五条 各市、县局可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商贸企业,本办法所规定的的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税额分析、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构成分析、销售额变动率分析、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等六项指标必须全面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附件3),并根据分

析结果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形成《审核评析工作底稿》(附件4),并将反映的问题及审核评估结论填列在《纳税评估动态记录表》“审核评析”栏内。

第十七条 经审核评析,对未发现问题的可直接进行认定处理;对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约谈举证。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对审核评析后存在的疑点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约谈或以书面形式举证说明。

第十九条 约谈举证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5),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举证资料等。被约谈人应由评估人员指定,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人;约谈地点一般应在国税机关。

第二十条 约谈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由专人负责约谈、记录,约谈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附件6)。

第二十一条 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审核评析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同时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问题自查申报表》(附件7)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约谈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查证的,应填写《纳税评估举证材料实地核实申请单》(附件8),经管理局(科)长批准,可到企业实地核实;进行实地核实,应事先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核实通知书》(附件9),并凭临时税务检查证到企业核实,核实后应填制《纳税评估举证材料实地核实工作底稿》(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资料不实、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问题自查申报表》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税局领导批准,移送稽查处理。

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结束,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作出认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附件11)。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评估符合以下情况的,经管理局(科)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终结评估:

(一)审核评析或约谈举证后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各项指标正常的;

(二)指标异常,经约谈举证能够提供充分的说明或依据,经审核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经约谈自查补报后各项指标已正常,未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经县级以上国税局领导批准,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并向选案协调小组备案:

(一)存在涉税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不配合评估,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自查自纠的;

(三)自查自纠不彻底,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说明的;

(四)对商贸企业评估后有一项指标属于异常的;

(五)其他需要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对象自查自纠申报的可从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应及时对管理局(科)移送的评估对象进行针对性的重点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管理局(科)。

对纳税评估移送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12)传递到管理科(股)纳税评估岗。如果需要检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之后进行。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的,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估科(股)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实行月度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局(科)应在次月15日内向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13)。各市地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省局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14)。《纳税评估综合分析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资料应立卷归档,原则上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法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是运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自动分析或采用人机结合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评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项税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与《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

指标2:《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

指标3: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销项发票”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

指标4:《附列资料》“销项发票”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

税额”数合计。

(二)分析目的:企业是否少申报销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指标1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指标2的分析方法:前者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指标3的分析方法:前者应小于或等于后者,否则属于异常。

指标4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指标1、2适用于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标3、4适用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分析

(一)使用指标:

指标1: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指标2: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与《明细表》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指标3:当期《明细表》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与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2行“(七)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二)分析目的: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正常。

(三)分析方法:

指标1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属于异常。

指标2的分析方法:两者应相等,不等于属于异常。

指标3的分析方法:(八)应等于(六)+(七)—;(九),不等于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一)使用指标CTAIS系统中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权信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信息

与《明细表》中的第19、21行“税额”数(商贸企业)、《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和“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项目中的“税额“数(其他企业)。

(二)分析目的:企业申报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CTAIS系统中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权的纳税人,《明细表》

第21行或《附列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项目中有“税额”数的,属于异常;CTAIS系统中没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的纳税人,《明细表》第19行或《附列

资料》“进项发票或凭证”栏“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项目中有“税额”数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2、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3、上月应税销售额

4、当月应税销售额

(二)分析目的: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收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三)分析方法: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

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2、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3、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暂由各市地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分析目的:企业税负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三)分析方法: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

负30%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一)使用指标:CTAIS系统中纳税人的当期应缴税款和已缴税款。

(二)分析目的:及时监控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

(三)分析方法: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销售存货、进项税额综合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

2、本期销售成本

3、本期运费支出数据

4、适用税率

(二)分析目的:分析商业企业虚抵进项税金的问题。

(三)分析方法:

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商品销售成本)×;主要外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的,属于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适用范围: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销售额与税负率配比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2、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3、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4、税负率警戒线(指某一行业税负率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税负率警戒线,由评估人员使用软件定期自动测算形成销售额变动率警戒线参数库和税负率警戒线参数库。

(二)分析目的:对销售额变动率与税负率进行配比分析,主要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销售

额×;100%

本年累计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与所属行业警戒线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警戒线上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税负率低于警戒线下限的,企业可能存在销售不入帐、隐瞒销售收入或多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警戒线上限的,企业可能将查补的税款计入应缴税金,冲减以后实现的应缴税金等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2、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二)分析目的: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

(三)分析方法: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正常情况下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

1、当比值大于1,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税金的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

2、比值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3、当比值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金税工程“滞留存根联”分析

(一)使用指标:每月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存在的“滞留存根联”本地票明细信息,即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信息。

(二)分析目的: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或调节税负等问题。

(三)分析方法:取每月金税工程发票比对后“滞留存根联”中开具给本地区纳税人的发票信息,对滞留存根联发票信息分纳税人进行整理,分析抵扣方不抵扣进项税金的原因,是否存在延迟入帐、帐外经营等现象。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异常申报分析

(一)使用数据:纳税申报表申报记录。

(二)分析目的:分析是否存在连续未申报3次以上、连续零负申报6次以上的情况。

(三)分析方法:确定从评估所属期往前推12个月内连续未申报及连续零负申报的次数。 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二、动力支出分析

(一)使用指标:

1、本年累计耗用动力(电)

2、本年累计销售额

3、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指某一行业单位耗电销售额在一定时期内的幅度数值,根据

同一行业正常情况确定)。

(二)分析目的:

初步判定企业销售货物未计或少计收入。

(三)分析方法:

单位耗电销售额=本年累计销售额÷本年累计耗用动力(电)

纳税人的单位耗电销售额低于单位耗电销售额警戒线下限或高于警戒线上限的,属于异常,可能存在销售货物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

(四)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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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2-01-16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winxp) 第一步:在本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VPDN辅助程序,并安装,桌面多一个”VPDN 辅助软件“的图标。 第二步:运行”VPDN辅助软件“,根据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1.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 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AP)”, 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第三步:打开申报地址:http://100.0.0.1:8001/ctais2/wssb/web.html进行申报

浙江国税VPDN

WindowsXP安装步骤 共分三步:下载注册表运行后重启电脑→创建虚拟连接,修改属性→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6217147440.html,点击“下载中心”,下载“”并运行,完成以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第二步: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按下面图示依次进行操作 网上邻居点击鼠标右键,然后选择“属性”

打开下图中“创建一个新的连接”。 出现下图“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连接名称“VPDN”,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VPDN服务器的地址: 浙江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64.1.37或202.96.97.240 浙江企业(VPDN在移动开户) 218.205.54.52 福建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31.0.20或61.131.0.21 上海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02.109.12.232 江苏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1.226.82.198 湖北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58.53.195.26 内蒙古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222.74.227.22 陕西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2.91.114.250 福建、上海、江苏、深圳、湖北、贵州、宁夏、山东企业(VPDN在联通开户) 119.167.233.221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在桌面创建快捷方式”选择框中打勾,并点击完成。

浙江国税电信VPDN网络设置步骤-win7版

Windows 7下建立VPDN连接的操作流程 共分三步: 1. 连接互联网 2. 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3. 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连接互联网 无论您是局域网用户还是单机拨号用户,请先保证您的电脑有上网条件。连接好网络后,开始建立VPDN连接。 第二步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1.点击“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选项;

2.进入控制面板,选择网络和Internet选项中的(查看网络状态和任务); 3.弹出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设置一个新的连接和网络”按钮;

4. 在选择“连接到工作区”,点击“下一步”按钮; 5.选择“使用我的Internet连接(VPN)”选项;

6. .在键入要连接的Internet地址页上输入入您的Internet地址:上海地区为:202.109.12.232;浙江地区为:(杭嘉湖地区)202.96.9 7.241、(其它地区)202.96.97.240。目标名称不用更改,勾选“现在不连接:仅进行设置以便稍后连接”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 (注意:请用英文状态输入IP地址,以免输错) 7. 键入您的VPDN用户名和密码,勾选“记住此密码”选项,点击“创建”按钮;

8.最后点击“关闭”按钮。 9.在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更改适配器设置”选项

10. 双击“VPN连接”,弹出连接窗口,点击“属性”按钮对VPN连接做修改设置; 11. 单击“安全”选项把“VPN类型”选择为“使用IPsec的第2层隧道协议(l2tp/IPsec)”在“数据加密”里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里面勾选“未加密的密码”,将其他的勾去掉,点击“确定”按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后及时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应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国税流[2004]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3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软件产品

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四、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注明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完全一致。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5号)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楼层直达 wlg1818 级别: 副总理 关注Ta 发消息 只看楼主更多操作 倒序 阅读 复制 链接 使用 道具 楼主发表于: 2008-03-12 1.先安装光盘中VPDN辅助软件完成后,点击桌面“网上邻 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 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 9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 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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