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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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作者:秦文琴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在现代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已经是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并且具有双重性质,即工伤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国际社会上有四种模式,但每种模式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上有许多不合理之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当采用“有限的”兼得模式,能使受伤劳动者获得充分的赔偿。

关键词:工伤事故;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94-03

作者简介:秦文琴(1989-),女,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的四种模式

长期以来,在民事领域发生的工伤请求权竞合问题,受伤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直到19世纪末,工业国家建立社会职业伤害保险法律制度,慢慢地由用人单位责任制转向社会保险制。但在多种救济方式并存时,受伤劳动者有自己的选择,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代替模式

代替模式是指受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已完全取代了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单一化的解决方式,使得受伤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同时,侵权人也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由工伤保险负责。

(二)选择模式

发生的工伤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责任赔偿给付的条件和普通民事侵权赔偿的条件时,受伤劳动者便可以二选一,但这两种赔偿是不可兼得的,或依据《社会保障法》选择工伤责任赔偿,或依据《民法》选择民事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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