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

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

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

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O公顷不超过10O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超过1公顷不超过5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5公顷和跨地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0.3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3公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

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

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

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

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

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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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2020年-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单选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 A.2019年8月26日 B.2020年1月1日(正确答案) C.2019年8月27日 D.其他 2.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A.十年 B.三十年(正确答案) C.五十年 D.七十年 3.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上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________以上成员或者________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4.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 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政府 C.全人大 D.省级人大 5.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 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正确答案) 6.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7676370.html,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土地法? 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4 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

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5 什么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6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7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一、总则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 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 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竞赛(2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 1.维护土地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2.十分珍僧和()每寸土地,切实()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成者()并()。 4.国务院()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出的安排,包括()规划、 ()规划和相关()规划。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建()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衣田发展林果业和()。 7.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8.农用地转用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的行为。 9.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 10.本次修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和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是宅基地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部门。 二、不定项选择(共15题,每题4分,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原则是什么?() A.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播 B.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 C.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D.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以下哪些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的新内容?() A.将征用改为征收或征用 B.确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C.允许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人市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订)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1.17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上海市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土地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五大类,即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非法批地类、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责任一览表 违法 行为 种类 违法类型法律依据法律责任 违法转让土地类未经批准,违法转让、 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 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 四、四十五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四十六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六十七条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涉及房 地产转让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六条;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农村公共基础知识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5分,每小题1分) 1、“三农”问题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伟大进程中一直是“重中之重”,中共中央自1982年起至2009年2月1日共发布了11个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最新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是(D )。 A.《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B.《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C.《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D.《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民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强调了五个重点,下面哪项不是重点方面(C)。 A.农村的电网建设B.乡村道路建设 C.三农支持保护体系建设D.农村沼气建设 3、《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3月1日新《农业法》正式实施,对原法做了较大调整、充实和完善,新增了(D )章 A.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B.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C.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D.农民权益保护 4、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C)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A.市级县级B.县级市级 C.县级县级D.市级市级 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关系九亿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村民组织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该法规定有( A )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十分之一B.五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C )。 A.30年 B.30-50年C.30-70年D.50-70年 7、在我省,高效农业是指般亩均效益在( D )元以上. A.500元B.800元C.1000元D.2500元 8、除法律规定外,森林资源属于(A)所有。 A.国家B.集体C.私人D.县政府 9、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C )以上。 A.百分之百B.百分之九十C.百分之八十D.百分之七十10、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A)。A.土地B.田地C.非耕地D.林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所称的水资源包括(A)。 A.地表水和地下水B.井水和湖水C.雨水与雪水D.河水与海水12、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B )为主要目的林木。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法制讲稿 定义: 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文: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 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一、总则(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 (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回目录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何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2020 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___ 、质量___。(答案请用逗号隔开)[填空题]* (_答案:平衡,相当)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审批。[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分级)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国务院) 4.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答案请用逗号隔开)[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占多少,垦多少,耕地开垦费) 5.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填空 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农用地转用) 6.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 布确定。[填空题] * (_答案: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 一、判断题(共10题,题号1-10,请判断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符号涂黑,正确涂“√”,错误涂“×”。每题1分,共10分。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答案:√ 解析: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1987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 答案:× 解析: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 答案:× 解析: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外延扩张,通过增加土地面积来满足获取土地收益的方式。集约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人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4.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大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小于l:1万。( )答案:× 解析: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小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大于l:1万。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 答案:×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因此并非“只能”。 6.因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所以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

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农村基本法律知识 1、怎样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订立后,并不是每份合同都是生效的。除合法有效的合同外,还分为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2、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义务? 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⑵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和护理的义务。⑶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有维修的义务。⑷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人所有;⑸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3、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4、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怎么办? 村民遇到民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如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民事纠纷的管辖权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知识测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___ 、质量___。(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平衡,相当)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审批。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分级)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国务院) 4.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占多少,垦多少,耕地开垦费) 5.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农用地转用) 6.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确定。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区片综合地价) 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 收和。(答案请用逗号隔开)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永久性建筑物) 1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审核批准。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1.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12.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13. 耕地的承包期最长为三十年。 [判断题] * 对 错(正确答案) 14.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判断题] * 对(正确答案)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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