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标准条款与特约条款相冲突应适用特约条款

合同中标准条款与特约条款相冲突应适用特约条款

活着的法律

【案情】

2006年12月11日,原告桑某为其丰田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的限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车辆损失险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畴: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二条约定了责任免除的两种情形: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庭审中被告承认并没有对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作出明确说明。2007年12月2日,原告桑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随即被送到汽车修理厂维修,后该车于5日凌晨在修理厂发生自燃,致该车全部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轿车购于2006年12月13日,购置价格为98778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送到修理厂维修时自燃轿车全部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因为丰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自燃损失险,在车辆损失险第6条和自燃损失险相冲突时,应当适用自燃损失险,因此应当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10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的丰田轿车在修理厂发生自燃。在车辆损失险第6条和自燃损失险相冲突时,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第6条的约定,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两个险种的条款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亦称保险标准条款、背书条款,系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亦称特约条款,包括特约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理由在于:(1)特约条款是经过双方当事人洽商双方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并提供给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高于合同的规范。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特约条款平等,而是有先后之别。所以,特约条款具有优先性。

因此,特约条款依条款效力序位规则应优于标准条款。本案中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上述两种保险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的免责条款系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二者相对应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与特约条款的关系,特约条款的未尽事宜以格式条款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特约条款为准。

轿车在修理期间自燃,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自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自燃损失险条款中对此没有规定,故被告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虽然是基本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仅仅反映一种投保的条件,如果不投保基本险,就不能投保附加险,这不能表明基本险的免责条款就能够当然地适用于附加险,毕竟作为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和作为附加险的自燃损失险各自有其不同的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只能独立适用。

退一步讲,即便如第二种意见所述,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也必须是在被告对原告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否则,该免责条款对原告是不具有效力。

这里所说的明确的说明义务,不仅指要对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更要对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从案情可见,被告只是对相应险种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并未对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自燃损失险中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明确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属于该种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二条明确约定,责任免除的两种情形一为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本案中,轿车在修理期间自燃,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自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按照自燃损失险的上述保险责任及免责范围的规定,保险人应当赔偿,可见车辆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对原告的车辆自燃是否赔偿的规定是相互抵触的,而车辆损失险条款和自燃损失险条款系一般约定与特别约定的关系,在适用顺序上,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本案应适用自燃损失险的约定予以处理,原告的车辆自燃导致全损,属于自燃损失险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属于该险种约定的责任免除的范围,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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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土方分项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书 单位工程土方分项承包合同书: 经公司研究指派×××项目经理为本单位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土方分项工程交由×××小组(以下简称乙方)承包,经协商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 本工程基础土方的开挖、运弃、回填。 二、承包方式: 包挖、包运和包回填,自带机械,不得转包他人。 三、承包价格: 开挖土方××元/m3,运输土方××元/m3,回填土方××元/m3。 四、工期要求: 按图纸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月××日开始施工,在××天内完成土方的挖、运;在××天内完成基础回填。 五、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槽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做好水沟和排水设施。达到位置、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回填土时,应清除草皮、杂物和排除积水,并应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质监站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六、安全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负责。 3、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开挖的土方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5、雨季施工应注意边坡稳定,加强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挡土板。 6、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七、奖罚办法: 1、按时完成奖励××元;因劳力不足或机械损坏等影响工期而不能按时完成扣款××元。 2、质量经有关部门检查后受表扬的奖励××元;反之,检查不合格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并每拖延一天,工地给予罚款××元。 3、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与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受到有关部门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4、因地下设施未能及时排除而引起窝工,甲方应付乙方生活补贴费每天××元。 5、严禁出现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经济指标每超过1‰,均按比例倒扣工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 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 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 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 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项目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要求 一、采购包1(《南方能源观察》杂志2019年度美编服务)项目要求: 1、版式设计:熟练应用相关软件,完成当期杂志所有版面(含封面、封底、内页)的文图排版,总体视觉效果美观协调,符合采购方的要求,符合杂志风格; 2、封面创意设计:根据每期杂志报道的内容,设计封面图样,紧扣报道主题并富有特色; 3、图片编辑处理:将采购方提供的图片转化成符合杂志印刷的格式,且需保证印刷成品不出现颜色失真、重影、模糊等影响杂志品相的问题; 4、表格、插画设计(如有,每期原创数据图表制作不超过10个):将采购方提供的文字数据等以表格、插画等形式呈现,要求简明扼要、富有表现力; 5、服务时效:每期杂志的文字、图片等所有内容素材由采购方提供完整后,该期杂志的所有美编服务工作需在5日内完成; 6、传版:及时将具备印刷条件的全部版面(含封面、封底、内页)成功传送给采购方,确保页码顺次无误、版面无错漏、文字或图片无缺失、无乱码等; 7、成功传版后3日内,供应商须将当期杂志全部版面(含封面、封底、内页)交于采购方; 8、工作沟通:供应商需安排一名指定人员负责每期杂志服务对接及沟通,供应商需根据采购方的意见和时限要求提供服务、及时进行调整改进; 9、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需提供一次改版升级服务; 10、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式设计、封面创意设计等)全部归采购方所有; 11、至少3人的稳定工作团队服务于本采购项目,团队成员均须熟练应用相关软件; 12、广州市内具有办公场所,满足本项目的PC设备及网络条件。 二、采购包2(安全精益等三项专题视频制作)项目要求: 1、制作服务要求:组建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整体策划、拍摄、制作,包括项目主管、文案策划、拍摄、剪辑、后期制作人员等。 2、视频文案制作: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制作素材,提交文案和视频脚本,经审定通过后进行正式拍摄制作。 3、视频拍摄制作:负责视频拍摄制作的流程和分工,合理规拍摄制作进度进行划,提交拍摄制作安排表,按期对拍摄素材进行版本初剪和修改。 4、视频后期制作:非线性编辑(惠普Z440图形工作站 E5-1620V4/32G ECC/1TB SATA/P4000 8GB独显)(2人,15天)、配乐(背景音乐剪辑制作)(1人,5天), 配音(高校配音专业老师)( 1人,3天)、二维及三维制作(APPLEiMac Pro一体机八核Xeon W处理器/32GB内存/1TB 固态硬盘/Vega 56显卡/5K显示屏 MQ2Y2CH/A)(2人,10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剪辑和后期制作,保证最终视频质量达到采购方的要求,视频剪辑三个合计总长17分钟完整版。 5、视频拍摄人员及劳务:负责导演及助理(2人,10天)、灯光师(1人,5天)、摄影师及助理(2人,7天)费用;负责视频拍摄过程中人员的餐费、车费等。 6、视频器材租赁:负责视频拍摄期间器材:摄影机(SONY FS700 遮光斗+跟焦器+ 蔡司Mk III T1.3五个定焦电影头+高.低脚架+小高清监2)(1台,7天)、灯光(kino-flo 2 Bank kino-flo 2X2 Bank 配高低色温灯管小旗架small Flag small 2X1)(2组,7天)、现场录音设备(1台,7天)等的租赁及所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要求详见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在结算时遇到这种情况。 招标时按固定总价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且有写明:中标人中标后28日内与提供也核对工程量清单计算总价,计入总价包干合同,竣工时不再调整。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则视为对原清单无异议,并以此计入合同价。现中标人并未与招标人核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但现在施工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补充条款:因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按实结算,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那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办理结算。 是按固定总价,还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固定总价合同:看合同里风险范围的约定,通常工程量差异不调整 看了各位的说法,我再补充下。这两个矛盾的条款都是在同一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一条是在合同价款与支付中规定的,另一条是在专用条款的最后面补充的)按优先解释顺序的话,都是在专用条款中,怎么按顺序呢?? 第二:我也再查了下招投标法,其中的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应该按实际结算,强制性条款有规定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 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 为估算量,可按正负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 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 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 准? 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 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 中,当合同结束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 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后面约定的 可调整条款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0]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0— P019 买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湖南网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章节条款项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章节条款项合同 篇一: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翻译 chApTeRsecTIonsubsecTIon的翻译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 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 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 stipulation等等 (:章节条款项合同)(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ontheAccess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

sLawDictionary.garner,1999:106),Article:Aseparated istinctpart(asaclauseorstipulation)ofawriting,esp.i nacontract,statute,orconstitution.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6), Article:subdivisionofawritteninstrument;particularl y①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 subdividedintosections.②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treaty,orotheragr 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 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 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这一宪 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 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 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

建设部标准合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房地产开发标准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项目负责人: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 1.5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项目负责人: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 1.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1.8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甲方批准的设计修改。 1.9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0总包单位:指承担甲方本项目中主体工程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并承担总承包管 理和配合工作的施工单位。 1.11甲方分包商:指与甲方直接签订工程(非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商。1.12乙方承包商:指乙方分包的且隶属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的承包商。 1.13项目:指甲方开发的含本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的总称。 1.14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5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全部工程、履行总包管理配合责任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质保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款 项。 1.17保修期: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其期限自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开始计算。 1.18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程 承包天数。 1.19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合同条款及格式范本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昆明市体育学校暨全民健身中心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小新册村 工程内容:总用地面积约250亩,总建筑面积约70512m2,地上建筑面积68598 m2,地下建筑面积1914 m2,绿地率36.02%,绿化总面积约5万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昆发改社会【2008】1113号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昆明市体育学校暨全民健身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具体为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计算范围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施工总日历天数天(不含施工准备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在管养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担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

采购经理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一、风险点列述要尽可能全面 合同法不仅给合同当事人间的货物交付给予了一般风险归属界 灭失风险只有自己承担。而假如直接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不以货物买方

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用于备案。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述产品的资料文件造成的结果将不仅是产品使用者不知道如何使用 对于特别重要的产品资料文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的交付时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做统一 人只能根据所谓的“损失”提起诉请。 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表述违约责任是目前常见的做法。适用违

方一般可以省去举证损失的程 终被法官根据合同法调低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高额违约 而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由于损失问题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 风险。 20%。其优点之中当然也 裁机构有权对定金数额予以调低。定金条款被约定和履行后与违约金 济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选择一种。定金弱点在违约者面前暴露无遗。 约方需

当对于弥补守约方损失意义重大。 三、防范供应商违约的最佳约定方式 采购方的损失将很难得到周全弥补。而通过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前 使用。 违约金条款在单独选用于采购合同时要注意数额确定的合理 那些容易取证的采购业务。 计算方式属于赔偿损失条款中经常使用的条款表述方式。其优 会因为损失无确定性依据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情调低。优点在于免

为是无损失依据的漫天要价。 未禁止对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提起诉请。而且从民法基本原理的 适用损失赔偿条款予以救济。 四、结语 熟悉。然后才能将法律能力顺利运用于采购业务之中以减少业务法律 风险。 企业间就逾期付款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的部分是否无效? 一审律师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表示无需调整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我的想法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最高为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背后的思路:当发生逾期付款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近乎于借贷。企业间借贷违法,应属无效。故只能参照本身合法的民间借贷,支持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委托方发包人 承接方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 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 费总额的 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 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50%计 万 元施工图完成之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 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 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关于合同“视为”的条款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对发包方有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承包方有利)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对承包方有利)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销售合同条款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308-62 销售合同条款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销售合同条款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合同成立 1、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定单、价格和付款 1、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O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

1.12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 1.1.2.2发包人: 地址:邮政编码: 2 1.1.2.6监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3 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① 4 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6 5.2.4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元/天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②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13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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