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0〕7号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0〕7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11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4月7日鄂财综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结合全省财政部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办法》是当前全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改变了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征管办法,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了全方位的非税收入监管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本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分工与合作,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三段式”管理机制。《办法》中规定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消除内部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合理进行内部分工,形成非税收入管理合力。原则上财政综合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政策和征收管理,国库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的资金管理,预算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鄂财农发[2005]12号)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农发[200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五条补贴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同一机具原则上只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具体年度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2、经省农业厅组织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产品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产品列入当年度农业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 重点补贴机具: (一)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料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林特产品生产及加工机械。

【免费下载】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附件1: 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国库处 预算处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市州超过7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县(市、区)超过60%的为A 等,否则为B 等。 考核内容及标准被考核单位A B 备注 广水市、管路敷设技术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电气课件中调试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

附件2: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行政政法口教科文口经济建设口农业口社会保障口企业口商贸口农发口 考核内容及等次 被考核单位 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 备注广水市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 查属实。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电气课件中调试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12?4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省经济社会正处在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对高素质的劳动者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迫切。有无合格的人力资源,已成为影响地方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支撑因素。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近期,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文件,省政府把组织全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40万人纳入“十件实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切关注和强力推进的决心。各地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提振精神,多措并举,扎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解决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大措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能满足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就业技能为目标。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培训补贴。 三、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 要适应就业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对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就业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制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组成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工作。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规定执行,并切实落实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四、大力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以工业园区、省内就业、创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金融保险)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部分,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部分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 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小额农贷原则上采取现金方式一次还清。对单笔

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可以选择分期偿还方式。 (二)以实物抵偿的,拟抵偿的实物资产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息必须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进行。实行了减免息的实物抵偿贷款,抵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评估价值和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 第六条减免对象。与本社存在信贷关系的企业、农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 第七条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社(行)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具体追偿程序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失去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实施减免息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四)贷款首放日为2005年12月30日之前,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含已置换贷款利息和已核销贷款利息)。 第八条借款人为企业的,除具备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级(含BB级)及以下的。 (二)借款人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对借款人实施减免息:(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补财库的方法

补财库的方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补财库的方法 什么是财库 财库就是每个人的财源。每个人天生都有一个财库,注定你这辈子的财富。财库大多是阴中积蓄功德来的,财库是阳人一种行善积德的积蓄。人的福禄寿都是财库,福大、禄多、寿长就是财库。财库和个人的修行有关,修自身和修来世目的是为了下世好过,修行的积累就是增加自己财库来源。财库和自身前世有关,前世的修行和阴德给今世财库的财源的补充。财库和前人阴德有关,祖上的阴德给后人留下的财库可使后人享用。 为什么要补财库 补财库就是增加自己的财源,就是为自己财富圆满,希望自己能够财源滚滚,财库充盈,并不再钱财流失。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会有些波折,求财财难得,求运运不来,事於愿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与道相悖,求也难得!”。在人生的旅途行走十分艰难困苦。每个人天生都有一个财库,注定你这辈子的财富,但是有些可能做生意不当事业不顺,使得财库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会有些波折漏财,或是有人天生财库就很少 财库的减少原因很多,功德业障皆有一定的关系,故我们前生所做之业或所欠之财,就是冤孽之债,扰乱我们在世的安宁。造成财库亏损。前世的孽障是直接影响到今世的不顺,多灾多难多病,使得财库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会有些波折漏财。故前世的冤孽帐今世都要赏还,也会造成财库的亏损。上辈人欠的债务一定要在下辈人还清,更是财库亏损的原因之一。命中财库的虚空,是后天无法补充的。不敬神灵、不敬父母,恶口妄言、杀盗邪淫,欲情纵欲、桲负君师、不敬天地神只、呵风骂雨、不信罪福因果、昧理欺心、等等,把阴德损了减少了财源。 如何补财库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财库虚空,后人通过后天补救。正统道藏第十本中详细记载凡人生下为人之时及於地府各界寿生钱。经中又记载於某年某月某日生之人所界之钱为何。经中有云若有人今生早纳寿生钱三世富贵、财库满溢、富贵吉祥。 财富钱财人人都要追求的。但往往都不能如愿,为何会如此呢人们很少去了解自己本身的财库多或少.,而一味的求财.求神问事.但往往只能解决眼前的一时.而没办法真正的从根本着手解决问题。道法中有许多的法事及方法,可以帮助人在追求,事业及名利中,减少阻碍,如:积功德、敬神灵、调整阴阳宅等来增加有利自己的一面,转移不利自己的因缘,进而减少损失,帮忙守住成果。补财库是一种减少损失、很有效的方法。 一、寄天库 什么是寄天库,寄天库就是赐福。因为我们今生所做的德是在後世所受用.故我们先将天库钱跟天钱寄在天库之中已备我们来生受用。一个人命运的好坏,都是与生俱来的“福分”。有缘无缘,有福可享或是无福可受。一切的“福源”都来自祖先的“阴德”及自身累世的“福德”及现世的业报。随着成长,常因讲话做事工作,不小心或不经意的言行举止而“失德”。如:失言、恶口、拐、骗、而失口德或感情执着无明,滥情纵欲、堕胎杀生,或心不生善念、负面思想、脾气骄躁等,而“损德”,终会有“福源”不足现象。转运补财库的意义,即在于祈请神明作立,祈求开恩赦罪赐福,以修补耗损及先天不足的福缘与福报。 二、.还地库. 什么是还地库,还地库就是赦罪。由於人今生所受跟过去世的功德业障皆有一定的关系。故我们前生所做之业或所欠之财必须还之,消除前世的孽障,扫除因冤亲债主前来讨债或扰乱我们在世的安宁因素,保证今世事事顺利。 三、补水库. 什么是补水库,补水库就是解厄。水府掌管现世人的财富。如果我们自己的水库空虚。在生又如何有其财富呢故需要补水库以让财富吉祥 天库、地库、水库都补完后,才能达到一个完整的财库。 什么人要补财库 一般是钱财留不住人,也就是有了点钱存不下又无意花出去了。也就是很多人都说自己这么努力工作,这辈子也没做过坏事,总是会遇到莫名奇妙的状况或是无法控制欲望乱花钱。无意破财或损财,例如:意外事故、疾病、借人钱不还、遭窃盗、遭抢劫、常掉东西、用钱无法制等等,就需要补财库。财库在人一生中占着非常重要的份量,财富钱财人人都要追求的。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人社规【201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第四条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在湖北省内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五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8个档次: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和20万元。具体扶持金额由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团(以下简称“评审团”)确定。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通过评审答辩。对获得省级青年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投资机构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2 —

附件: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 3 —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1]1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 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发〔2009〕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省直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 3号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 3号) 发布时间: 2009-12-02 09:13:01 点击: 鄂财采发[2009] 3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 (二)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六)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 (七)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八)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九)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 (十)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第五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要求

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中央和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县级政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省、市、县级财政建立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省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给国定贫困县及重点片区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省平均增幅。新增资金、新增项目、新增举措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市(州)、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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