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增加)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物权法:

? 1.物权法所调整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的归属关系(自物权)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二方面内容。

2.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3.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民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

?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一)物权关系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

? 1.对物关系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创造,后为德国民法学家邓伯格所完善。其主要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就是人对物的关系:人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2.对人关系说:为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等人所创造。认为物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普遍为人们采纳。)

3.折中说:

(二)物权关系的种类

? 1.归属关系

? 2.利用关系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2、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是财产法

?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

(二)是强行法

?与债权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

(三)是普通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

?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不同)

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

一、古代物权法

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后,财产权观念及物权法律制度由此产生。

在西方古代物权法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它们在立法思想、体例、内容上都存在不同特点,并对后世两大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或财产法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

二、近现代物权法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物权立法产生了重大而又不同的影响。

1、近代物权法:一般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以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罗马法物权观念占主流地位,特点是“个人本位”、“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合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需要。

2、现代物权法:是指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物权法,通常认为以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其发端。

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所有权的相对性”、“利用为中心”等观念日益被重视并渗透到物权法中

三、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从整体上看,最为瞩目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

1、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

2、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

3、物权理念的价值化;

4、物权种类的现代化。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述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概念

?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二)产生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

? 1.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

2.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

?如《日本民法典》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

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注: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

1、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

2、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三)要求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

?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

1.无效: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的,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讨论:黑龙江某市居民甲向银行贷款20万,用自有房屋担保,并约定:借款期限5年,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房屋归银行所有。讨论: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2.部分有效: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的,法律承认其部分有效。如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30年,但当事人约定典期超过30年的,并非典期无效,而是按30年计算。再如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概念: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他物权

(二)内容

?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 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如我不买你的牛,只买牛尾巴)

? 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绝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

? 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5、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物权

?例外:浮动抵押

四、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

? 1.概念: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应当以法定的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

? 2.方式:如各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留置权无须公示即产生)

3.效力:

?(1)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交付不生效)

?(2)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不登记不生效)

?(3)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规定船舶买卖、抵押)

(二)公信原则

? 1.概念: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

? 2.内容:

(1)法律推断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2)善意第三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所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

案例讨论:

甲将电视借给乙,乙将电视卖给丙(丙不知情),问,丙能否取得该电视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

五、区分原则

(一)概念: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二)内容

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独立

2.债权行为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

3.交付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

南京市民甲有一房屋卖给了乙,双方签定了合同并已交房、交款,但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问:

? 1.甲乙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2.甲丙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3.乙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 4.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第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分类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

? 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

《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

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定义: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地位:

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

(二)物权以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应当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而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

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是债权。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无体物如知识产权、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

? 1.物的归属;

? 2.物的利用;

? 3.物的担保。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 1.物权的行使排除他人干涉;

? 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概念:物权主体之间因支配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 1.国家

? 2.集体

? 3.个人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物权主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 1.绝对权

? 2.支配权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不作为义务。

三、物权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并能为人力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与哲学上的物质不同)。其特征为:

?1、能满足人的需要,即具有效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效用。

?2、具有稀缺性。如阳光、空气等不具有稀缺性,不是民法上的物。

?3、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太阳、月亮也是物质,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1.按照物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分为

?(1)有体物:即有形财产。

?(2)无体物:即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热力、电力等。

2.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分为

(1)流通物:可自由流通的物。

(2)限制流通物: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的物。如药品、烟草等。

(3)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

3.移动后是否会损害其价值,分为

(1)动产:凡在空间上移动不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不动产: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及地上定着物。

?划分的意义:不动产权利变动采用要式法律行为;诉讼上,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是否可用其他物代替,分为

(1)特定物:具有固定属性,不能用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文物、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等。(2)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用其他物代替的物。

?划分的意义: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的关系中,该物灭失,债务人免除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只需要赔偿;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的关系中,如该物灭失,债务人可用其他物代替履行。

案例讨论:王X的好友李X为参加一次活动,借用王X的主传首饰一件,不慎丢失。问:

1、王X可否要求李X负返还义务?应如何处理本案?

2、如果借用的是普通的首饰,本案应如何处理?

5.按照两物的关系,分为

(1)主物:在两物的关系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脑、电视机等

(2)从物:配合主物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如鼠标、遥控器等。

?划分的意义:除有特别约定,从物所有权随主物转移;在主物、从物买卖中,主物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其解除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不能。(见合同法第164条)

6.分割后是否损害价值,分为

(1)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如一批电视机。

(2)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一台电视。

?划分的意义:可分物在分割时既可以进行事物分割,也可以进行价值分割,而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7.是否为物之收益,分为

(1)原物:能被使用和收益的物。

(2)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划分的意义: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孳息随原物的所有权而转移。

案例:甲将一头牛卖给乙,乙买到家后第二天该牛即生小牛一头。问:该小牛归谁所有?

?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1.物权破除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案例讨论:甲与乙签定买卖合同,将其一台电视机卖给乙,但未交付。后甲又将该电视机卖给丙并交付。问:该电视机归谁所有?乙能否主张自己签订合同在先而要求丙交出电视机?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讨论:甲将房屋租赁给乙,租期3年。第2年,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丙能否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乙交出房屋?

2.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案例讨论:甲先后欠乙丙丁各3万元。其中,欠丁的3万元以价值4万元的自有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再无别的财产。问:该房屋应用来清偿谁的债务?

(三)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见《通则意见》78、92条规定的共有人有限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概念: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性质为:

?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二)物上请求权内容:(即物权的保护见P30)

1.确权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的权利。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称追及权。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其条件是:物被他人非法占有、该物还存在。例:甲遗失一辆自行车,被乙拾得,甲有权要求返还。——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物权被侵权前原有的状态。其条件是:物被他人损害;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

?《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排除妨碍请求权

?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自己的物权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例:甲建房,建筑垃圾堵住乙的门,使其不能出入,则乙有权要求甲排除妨碍。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物权的安全造成威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例:甲在乙房屋的墙基边挖坑去土,危及乙房安全时,乙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6、赔偿损失请求权: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并造成损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不管展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有权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表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注意: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四、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涵义: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之表现

?教材中详细列举了各类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并简要说明了相容物权之间的效力规则。具体见P34

第四节物权分类

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虽然参差不齐,但大致可以归纳为

(一)自物权

又称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所有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二)他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2、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权。(三)类物权

又称占有。即对物的占领、控制。各国民法对占有立法例不同。

1、权利:如《日本民法典》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

2、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规定。

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

?划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 主物权和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1、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

?划分的意义:从物权随主物权而取得、变更、丧失。

(四)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1、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2、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划分的意义: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限定物权虽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利,但其是在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有优先的效力。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

1、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

2、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

?划分的意义: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1、民法上的物权:指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

2、特别法上的物权:指土地法、海洋法等特别法中规定的物权。

?划分的意义:优先适用特别法

(七)本权与占有

1、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

2、本权:与占有相对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权利。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法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与刑法、行政法比较,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恢复物权或给物权人所受损害以经济补偿的作用。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物权人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见物上请求权)

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动产交付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说

(一)概念: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形态。

? 1.是物权法核心问题

? 2.是物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本运动形式

? 3.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和归属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基本形态:

?1、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产生即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1)物权主体变更:权利主体的更迭,属于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问题。所以物权理论一般不认为其是物权的变更。

?(2)物权内容变更: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围、方式等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等。

?(3)物权客体变更: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标的物的增加、减少、灭失。

3、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

?(1)物权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物权的客体灭失等。

?(2)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如:甲将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则甲的所有权消灭,乙的取得所有权。(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其他原因:如事实行为: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公法上的原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征收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一)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

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迄至20世纪初叶,其物权制度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业已形成四种规制格局:

1.债权意思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

3.公示要件主义

4.物权形式主义

1.债权意思主义(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法律认定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以法国为其代表;英美法上的作法,在精神上与债权意思主义相同。(由于没有区分债权和物权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法国于1855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

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对抗主义:以日本为代表。见《日本民法典》第176、178条。

(1)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实质就是债权意思主义)

(2)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主义)。

?此以奥地利、韩国立法为代表。即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

?我国物权法也采此立法例

4.物权形式主义:该主义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德国法为其典范;我国台湾民法上采行的也是德国式的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成立及有效与否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特点。

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一)概念

指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合同)和物权行为(登记、交付)两个法律行为。

(二)内容

该原则的基本精神:

? 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独立

? 2.债权行为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

? 3.交付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

(三)法律依据: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南京市民甲有一房屋卖给了乙,双方签定了合同并已交房、交款,但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问:? 1.甲乙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 2.甲丙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 3.乙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 4.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源于欧洲抵押权登记制度,(为保护债权人而登记予以公示,最早确立登记制度的立法是1722年的《普鲁士抵押与破产法》)后该制度予以扩展,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领域,形成了现代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

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1)便于对不动产的管理

?(2)确定产权

?(3)课税依据

?(4)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公示、公信力

(二)不动产登记的机关与登记的程序

?1、不动产登记的机关:有“统一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两种立法例,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我国长期实行的分别登记制度不利于不动产的管理。因此《物权法》实行了统一登记制度。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权利证明。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根据。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权属证书的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处理: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属证书占有的移转,并不意味着物权变动的发生。

(四)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立法例)

1、契约登记制度:又称法国登记制或形式登记主义。不动产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日本等国采用。《日本民法典》采纳了这种体例。该法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该法典第177 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法国与日本民法确定的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决定作用,这种立法一般称之为登记公示主义。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权利登记制度、实质登记主义。不动产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物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权利或者在该权利上设立其它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该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这一点与《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显著不同。

3、托仑斯登记制度:又称澳洲登记制度(托仑斯爵士于1858年在南澳洲所创)或权利交付主义。与德国登记制度基本相似,只是在不动产变动时,要求登记并给予受让人新权利证书或在原证书上记载权利的转移。

★我国登记制度与德国登记制度类似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

?1、实体权利登记:又称实体登记,指对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登记。如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等

?2、程序权利登记:又称顺位登记。指一个不动产客体上存在多个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时间顺位,决定了哪个权利先行使的登记。

?比如,一不动产上数个抵押权,谁先受偿?

(二)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1、权利登记:物权变动所进行的登记,从而产生形成力(德国法)或对抗力(法国

法)。

?问:我国权利登记具有什么效力?

?2、表彰登记:指对不动产物权现状进行公示的登记制度。(如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种类、用途、构造、面积等)。权利登记建立在表彰登记基础上,不可分。

(三)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1、设权登记: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登记具有形成力,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不生效。

?2、宣示登记:将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昭示于人的登记。非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31条

宣示登记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1、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是指直接使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记。包括:

?(1)总登记:对不动产的总体面貌进行的登记,即不动产的第一次登记。

?(2)变动登记:即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登记。

?(3)更正登记:对已登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的登记。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回复登记:对消灭的登记予以回复,以保持原有登记的效力。包括灭失恢复登记(如登记簿一部或全部灭失)和涂消回复登记

(5)涂消登记:原有的登记事项全部不合法而进行的消灭这一登记的登记。(我国一般称撤销登记)

2、预备登记:为保障登记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1)预告登记: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19条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一)一般效力

? 1.物权公示效力

?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 4.善意保护效力

? 5.警示效力

(二)具体效力(具体各章再讲,略)

(三)登记错误的后果

1、当事人责任:第21条1款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责任:第21条2款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机关登记审查是形式还是实质审查?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王X从其父亲处继承房屋一套。现王X想将该房子卖给李X。则王X将房子在卖给李X前依法应办理登记,将房子登记过户在自己名下。该登记是()?A变更登记B预告登记

?C宣示登记D表彰登记

?王X从开发商处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担心开发商在交房并办理房产证前将该房再出售或抵押,即与开发商协商办理了登记。该登记属于()

?A变更登记B预告登记

?C宣示登记D表彰登记

第三节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一)概念: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发展:

? 1.早期的民法,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交付,但只限于现实交付。如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规定。

? 2.近代,受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部分动产物权变动也采用了登记制度,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整体上并未改变。

? 3.现代,为了动产交易的快捷便利,动产交付得到了发展,出现了观念交付。

?甲出卖电脑于乙,同时约定甲作为借用人继续占有电脑1个月,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

?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此规定属于()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交付: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

1.概念:又称直接交付,即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1)是最古老的交付方式

?(2)是直接占有(即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

?(3)现实交付,可以是受让人自提标的物,也可以是让与人送交标的物。

2.现实交付的特殊形态

(1)委托交付:假借他人(第三人、受托人)之手进行的交付。

A.经由占有辅助人的交付:不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是由占有辅助人执行交付行为的交付。例:甲出售汽车给乙,由甲的司机将车交付给乙的司机。

B.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不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是由与当事人有占有媒介关系的人进行的交付。如:甲将马寄托于乙,出售给丙,约定由甲将马交付经营马场的丁。乙依甲的指示将马交付给丁,完成交付。其中甲乙、丙丁之间为占有媒介关系。

C.经由被指令人的交付:将动产交付给第三人(被指令人)而为的交付。例:甲将货物卖给乙,乙又转卖给丙。约定甲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丙。则甲将货物交付丙时,同时完成了对乙的交付和乙对丙的交付。

(2)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例:《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便手续,交易便捷)其实质是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如《合同法》135条: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已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以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例:甲将电脑出售给乙,由于某些原因(如甲想租该电脑、乙想暂时委托甲保管电脑等),双方约定,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所有权的行使(略)

第四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所有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1、所有权法律制度: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所有权法律关系:法律确认的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基于物的归属与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则71条: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是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3、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即包括了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为原始物权:即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不是从其他财产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的权利)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人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可适当分离,而不因此丧失所有权。

?6、永久存续性。即所有权保护没有期限(与知识产权不同)

二、所有权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

(一)所有权与所有关系:理论上众说纷纭。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在于表现和保护特定的所有制关系,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但也有许多学者指出,所有权并不只是单纯地反映所有制,其本质应是对现有的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确认。

(二)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所有权乃万权之源”,所有权制度,作为调整人类社会生活中有关物之归属与支配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社会作用大致可归为三个主要方面:

?1、稳定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发挥财产的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3、促进财富积累

三、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一)占有,是指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掌管和控制。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二)使用,是指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三)收益,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益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四)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不同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的种种处置,包括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和需要转移物的占有的债权等。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及其意志为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取得又各有不同的方法。通则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始取得

?又称最初取得,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法有:

1、生产。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2、收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自然物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物;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收益。

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不顾原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强制手段取得财产所有权。

4、无主财产(包括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

(1)遗失物:物权法109—113条做了规定

第一,拾得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遗失物: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返还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领取人的的义务:

★支付必要费用:物权法第112--1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履行承诺义务:物权法112—2、3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招领公告:物权法第110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第四,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例分析:公民甲拾得母牛一头,牵回家饲养,2个月后生小牛一头。半年后,失主乙得知此情况,要求返还母牛及小牛。甲主张:母牛可返还,但小牛是在自己饲养期间所生,应归自己所有。同时乙还要求甲给付自己拾得母牛的报酬、饲养费。问:

?(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甲要求乙给付自己拾得母牛的报酬、饲养费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设乙在牛丢失后,曾在电视发布悬赏广告:谁拾得我走失之牛并返还的,重谢2000元。问:甲可否要求乙给付2000元酬谢费?

(4)若甲拾得该牛后,将该牛与自家一头牛放在一起饲养,被自家牛顶死。问,乙可否要求甲赔偿该牛死亡的损失?

(5)若甲拾得该牛后,该牛遇雷击死亡,甲将该牛卖肉所得1000元。问,乙可否要求甲返还该1000元?

台湾民法典803-810有不同规定

(1) 拾得人可以请求拾得物3/10的报酬

(2)失物招领期限届满无人认领,失物归拾得人所有

5、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6、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添附有三种情况:

?(1)加工:指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2)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3)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关于添附物的归属问题,物权法草案第1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但物权法通过时没有此规定。

?通则意见: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7、人体变异物: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人体医疗废弃物及尸体。

(三)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其主要方法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

?1、继受取得所有权转移时间:

?根据《通则》72、《物权法》6、9、23条规定:所有权自交付或登记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继受取得风险转移时间:通则及物权法均未规定,合同法142—149做了规定。

?(1)一般转移规则:交付转移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殊转移规则:

?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善意取得

1、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无处分权人(出让人)将他人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必须善意:即不知情。

?(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必须有偿:赠与、继承、遗赠等无偿转让不适用

?例:甲的手机交好友乙使用,乙将该手机送给自己的朋友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甲企业将其房屋一幢转让与乙企业,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通过何种方式实现

A.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

B.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C.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作变更记载

D.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证

答案:D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自然资源所有权哪一个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利

? A.土地所有权 B.草原所有权

? C.矿产资源所有权 D.森林所有权

答案:C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CD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头牛,价款为6千元;乙向甲交付定金1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牛的所有权。问: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该牛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该牛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该牛的合同,作价9千元且将牛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价格合理:否则视为恶意

?(4)转让的财产已登记或交付。即受让人已“取得”。

?(5)转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特别规定

?(1)遗失物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1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物权法第106-2、3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物权法第108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五)取得时效

1、概念:又称时效取得,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或行使某种物权,经过一定的时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与善意取得一样,都属原始取得)

2、特征:

?(1)是物权法律制度。与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不同。

?(2)法律后果是取得所有权和他物权(与善意取得一样)

?(3)必须经过取得时效期间。台湾民法典第768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769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4)适用于所有权或他物权。台湾民法典第772条前四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

3、要件

?(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如台湾民法典第768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

?★公然占有:即公开占有,秘密占有除外

?★和平占有:非暴力占有

?★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占有

?(3)占有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4)须经过法定占有时效期间:如台湾5年、20年。

4、效力:与善意取得相同

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一)概念、特征

?1、概念: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占有国家财产的国家机关、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德国民法二笔记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 433 II ↓ § 108 § 142 § 275 § 346 … 产生 e.g. § 362 I形成权 1. 成立(合同) e.g. § 214 I 2. 效力阻却? e.g. § 108 一个虚拟的例子, 1.A或许得向B请求1,000元价款,433 II。 1.1买卖合同成立 1.2效力阻却 a.撤销权的行使,142 I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A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是紧密关联的,德国人采用了潘德克吞体系。在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 631 I ,§ 632 I II ?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S ,就是要约,这与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 2.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 683, §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北大 物权法笔记考研研究例证

物权法 ?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 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

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 (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物权法形考任务1

物权法 第一次学习任务(1-6章) 题目1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选择一项: A. 物权是对人权 B. 物权是支配权 C. 物权是绝对权 D. 物权是对世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物权是对人权 题目2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抵押权

C. 留置权 D. 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地上权 题目3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选择一项: A. 阳光 B. 电力 C. 人身 D. 电子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电力 题目4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有选择一项: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 C. 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D.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题目5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典权 C. 土地承包经营权 D. 海域使用权 反馈 Your answer is correct. 正确答案是:典权 题目6 正确 获得2分中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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