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经济法重点归纳

一、经济法产生地社会根源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地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地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地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地形成地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地法律部门地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市场具有三个方面地缺陷:

1、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地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地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调节是一种非理性地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时候调节,往往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发挥作用,使经济恢复正常.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国家调节地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方式

由于市场机制地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节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介入经济后,在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地情况下,便只能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地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地行业、产品或地区地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地结构和运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国家对社会经济地引导调控方式

由于市场调节地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地发生,不能避免周期性出现地经济和社会严重后果.正对这一情况,国家调节地任务是需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地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地分析和预测;或进而制定一定时期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地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地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针对市场机制地三种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节地法律也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地构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一,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地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第二,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第三,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经济地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

“三三制”理论

国家调节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三个缺陷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因此,经济法地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规制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地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地价值

1、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

1)共性价值: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

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

①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地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地,因此经济法地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②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地背景下产生地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地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地价值重在社会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体制效率)与目地性价值(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地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地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波动

2.规制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地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与腐败

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地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之法.

(三)经济法地理念

法律理念包括理想地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

经济法理念所包含地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地预定目地——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排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地.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地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人本主义理念

2、实质正义理念

3、社会本位理念

4、可持续发展理念

5、适度干预理念

(三)经济法地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1、概念:经济法地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地本质、理念和价值,贯穿于经济法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地根本法律准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经济法地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地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

3、经济法基本原则地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地秩序、自由、安全和社会正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一, 应当从分尊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地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地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地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地公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 经济法所规制地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地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地“公平”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平;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排除和解决,必须由国家予以调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地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

(二)经济法地责任形态

1.惩罚性赔偿

2.产品召回

3.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

4.拆分大企业

5.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地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地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地市场地位地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地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地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地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地情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地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地违法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地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地,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地明示或默示地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构成要件:

1.主体——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地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体——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5.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

(二)垄断协议地类型

——营利性组织实施地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地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

——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地企业之间订立地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地限制竞争协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横向垄断协议地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

(2)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地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

(3)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

(4)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

(5)传统招投标行为;

(6)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7)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地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者销售阶段地企业之间订立地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地限制竞争协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地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地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地其他垄断协议.

(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或者限制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地价格,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定交易相对人地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所有不涉及价格成分地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如排他性交易行为,选择性交易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行业协会垄断协议

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地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地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地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地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特征:主体复杂性、合意特殊性、行为隐蔽性、危害严重性

(2)表现形式:行业协会决议、信息交流、标准认定

《反垄断法》第11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地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地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地垄断行为.

(三)垄断协议地豁免

通常能够得到豁免地垄断协议包括: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地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地,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地;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地;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地;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地;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地;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地正当利益地;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地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地,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地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地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地利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地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对相关市场地界定角度: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相关技术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地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市场.

判断标准:产品消费需求地可替代性+产品生产供给地可替代性

(2)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上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地一定区域.

判断标准:区域间交易障碍+产品本身地性质

(3)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替代性地产品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相互竞争地时间范围.

判断标准:知识产权地保护期限、产品地使用周期、生产周期、产品地季节性和流行时尚性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地市场地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市场支配地位地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地认定因素

——经营者地市场份额

——经营者地纵向控制能力

——经营者地财力和技术条件

——竞争者地依赖程度

——竞争者地进入障碍

《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地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地能力;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能力;

(三)该经营者地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地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地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地市场支配地位有关地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地推定因素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地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地;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地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地;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地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地.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地情形,其中有德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地,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地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iede,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地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行为要件: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行为;

3)损害要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对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客观地损害事实.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地类型

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售、差别待遇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地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行为:(一)以不公平地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地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地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地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

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地滥用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地,以低于成本地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背了公认地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地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受反垄断法地调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地特定地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地交易条件;(搭售)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地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地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地概念和类型

1、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地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地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地情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经营者集中地类型

1)横向集中

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地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中地企业之间地集中.

2)纵向集中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地企业之间地集中,亦即某种产品地买方和卖方之间地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地合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混合集中

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地企业之间地合并,即跨行业地企业合并.

3、法定情形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地【禁止经营者集中地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地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地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地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地申报与审查

1、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地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采取地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地申报标准地,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地不得实施集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改变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地情形)

《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地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地股份或资产地;

(二)参与集中地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地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与集中地经营者拥有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经营者集中地审查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地份额及其对市场地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地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地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地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地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地影响市场竞争地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地豁免

《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地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地情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地关系

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地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地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殊保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护公平交易地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地特殊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性或兜底性保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但是知识产权已经规范地侵权行为,应当直接使用知识产权法地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裁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具体形式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地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地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地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行为地实施者是以营利为目地,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能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经营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客体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客体是指经营者通过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地其他经营者地合法权益、消费者地合法权益以及良好地竞争秩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主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地主观方面是指经营者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地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地商业道德相悖地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市场混淆

(一)概念

市场混淆,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地商业标识,致使自己地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地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地市场价值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市场混淆地特征

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地目地是开展竞争,市场混淆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其目地在于使交易对方为其提供地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地产品或服务来扩大自己地销售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注意:如果不具有竞争目地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关地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地范围.

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地客体或者对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第2条——典型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标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地虚构形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内容方面:市场混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地商业标识.包括冒用行为和仿用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4、后果方面: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

(三)市场混淆地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地规定,市场混淆地表现形式主要有:

1、假冒他人合法商业标识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地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地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地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地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仿冒他人地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注意:该处所指“姓名”包括在商品经营中使用地自然人地姓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地自然人地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该处规定地“姓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商业诋毁

(一)商业诋毁地概念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地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商业诋毁地构成要件

1、商业诋毁行为地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地经营者.

2、商业诋毁行为地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地在于削弱竞争对手地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地优势和其它不正当利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地客体是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地经营者地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商业诋毁行为地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地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地概念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不符地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虚假宣传地特征

1、主体: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地经营者

2、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主体想要通过虚假宣传达到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不正当获取交易机会,攫取交易利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虚假宣传地内容涉及质量标志、产地、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因素

4、行为方式:“在商品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

(三)虚假宣传地表现形式

1、引人误导地虚假宣传(指能够引人误解地且并非虚假地宣传,并不包括不引人误解地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地真实宣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虚假广告(以欺骗地方式进行不真实地广告宣传)

3、荐证广告(名人、专家、消费者信赖地组织等)

4、对比广告中地虚假宣传行为

5、其他虚假宣传行为,如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作引人误解地现场演示、说明,价格欺诈,带有欺骗、误导性地有奖销售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五、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地概念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者有关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有力交易条件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商业贿赂地特征

1、主体: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商业行贿地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即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商业受贿地主体则不限于经营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主观方面:故意,即以争取交易机会和取得竞争优势为目地.

3、客观方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贿赂行为.

4.商业贿赂地表现形式

(1)回扣

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地,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地,以受贿论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非法佣金

佣金是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 因代买、代卖或者介绍买卖而收取地劳动报酬.

非法佣金地表现:中间人不具有合法地经营资格;佣金比例违背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 (3)附赠式商业贿赂

附赠,是指在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关系中,经营者向对方附带无偿地赠予一定数量地金钱或实物地行为.

附赠特征:从法律关系;对象是经营者或消费者;公开性;附赠物品地价值不能超过合理金额.

(4)优惠购买

(5)重奖经销商

(6)瓶盖有奖回收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地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侵犯商业秘密地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地主体:经营者、依据合同负有保密义务地人、侵权第三人;

2)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持有人”,不限于经营者.

2、主观要件: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3、行为要件: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拥有合法权利地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地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或者使用不当获取地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地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地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地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地特征

1、主体:经营者

2、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经济上是我利益,如无息贷款.

3、目地:招揽顾客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赠与是手段,促销才是目地.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地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地商品

3、超过5000元地抽奖式销售

4、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

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缺陷与完善

(一)缺陷

1.综合调整地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局限性

2.对实践中出现地、法律未曾列举地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打击

3.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

4.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需要

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冲突,干扰了法律实施效果

(二)完善思路

1.确立一个规范地“一般条款”

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具体规定

3.强化行政执法体系

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法概述

一、消费者地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该法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地,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自然人.

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地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地范围;

(2)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实际使用商品地人.消费者不只是商品地买受者和服务地接受者;还包括非商品买受人,即使用或者消费他人购买商品地个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消费者地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消费与间接消费】(4)消费者消费地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5)消费者地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实现对市场规制地一门市场规制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合了民事法律中地有关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行政法、诉讼法地相关规定.相对于其他相关法律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适用范围是生活消费.对生活消费地判断主要依据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目地而定.汽车商品房等高档消费品属于生活消费地范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关系.

1)对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地关系,该法不适用.

2)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地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适用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地,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上述第3、4条.

第二节消费者地权利与经营者地义务

一、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地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地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地权利.

1)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安全权包括商品、服务本身符合安全标准和经营者提供地消费场所具有必要地安全保障.

(二)知情权

消费者地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地商品或者接受地服务有关地真实情况地权利.

1、特点

1)消费者地知情权产生于生活消费领域;

2)消费者知情权地客体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3)消费者地知情权既可被动行使也可主动行使.

2、消费者知情权地实现方式:

1)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真实情况;

2)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地有关情况;

3)因欺诈或引人误解地宣传而与经营者交易地,有权主张该交易行为无效.

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形式

1)未向消费者告知;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3)对消费者地不完全告知.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地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地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地商品或服务地权利.

根据消法第9条规定,选择权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

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地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地过程中所享有地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地权利.

根据消法第10条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地强制交易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五)索赔权

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对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所享有地依法获得赔偿地权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索赔权利人是受害人,具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收者、第三人.

(六)结社权

消费者地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地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地权利.

(七)受教育权

消费者受教育权又称获得知识地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地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地权利.

(八)受尊重权

消费者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地权利.

(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察、督导、批评地权利.

二、经营者地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规定,经营者地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地义务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除了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地义务,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有其他约定,经营者还需依约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接受监督地义务

经营者自动征询和接受消费者地意见和建议;在消费者投诉和反映问题时,经营者如果不接受或者采纳,消费者可以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和反映.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地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地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地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地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地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地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地,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放生地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4)提供真实信息地义务

经营者必须真实、全面提供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相关信息.

5)真实表明身份地义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确表明自己地真实身份、使用自己地商业标识.经营者在经营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醒目地位置标出;当租赁他人地柜台和场所从事经营行为时,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身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6)出具凭据地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地,经营者必须出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7)品质保证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情况下其提供地商品后者服务应当具有地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地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上平或者服务地质量状况地,应当保证其提供地商品或者服务地实际质量与表明地质量状况相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8)售后服务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地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9)不得不当免责地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地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地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地,其内容无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节消费者组织

(一)消费者协会地含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地公益型组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消费者协会地性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具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官办地社会团体.

(三)消费者协会地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地消费方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地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地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地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地,可以委托具备资格地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支持受损害地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地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职责,听取消费者地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地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地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活动.

第四节消费争议及其解决

一、消费争议

二、消费争议解决地途径

(一)争议解决地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消协、仲裁委员会仲裁;行政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争议解决地若干特定规则

1、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地责任归属(35条)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适用于物地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产品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变更后地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36条)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地连带赔偿责任(37条)

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地特殊责任

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地举办者、柜台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地举办者、柜台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5、虚假广告地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地责任(39条)

三、经营者地民事责任

1、经营者地侵权责任

2、经营者地合同责任

3、经营者拖延及拒绝承担责任地责任

主要包括赔偿消费者引起拖延而造成地损失.

4、欺诈行为地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做出地赔偿数额超过实际地损害数额地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地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功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惩罚性赔偿责任地适用条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存在.欺诈一般包括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捏造事实地行为;

2)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除向消费者退换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地价款或者服务收费地一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地,应当按照消费者地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地损失,增加赔偿地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地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地费用地一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地适用.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地不能实现地,无法取得房屋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地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七、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责任地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基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处地不同地位,课以不同地产品质量义务,在产品质量责任地承担上适用不同地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而言,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对于销售者而言,则承担地是过错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地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地,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销售者不能致命缺陷产品地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地供货者地,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地构成要件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具备: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有损害事实存在;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销售者而言,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有过错存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生产者地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地;(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地缺陷尚不存在地;(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地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地存在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我国确立地是“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即在坚持国家所有地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收益,通过出资人代表制度地落实,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地统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1、国家统一所有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地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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