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工享受失业保险

杭州职工享受失业保险

杭州职工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简化用人单位申报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外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的批复》、《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金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在对外地城镇户口和农村户籍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个要点和时间点作具体说明。

一.失业保险待遇是指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享受的相关待遇。

二.享受条件:职工连续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外地城镇户口的职工必须为(非本人意愿离职)。

三.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可选择在杭州享受或回户籍地享受两种。

农村户口职工只可在杭州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保险享受待遇程序: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次月13日以后,到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个人提出申请,江南公司接到职工申报后,提交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为职工申报之日起15日内。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在申报之日满半个月后到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相关材料,凭相关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受理时间为: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45天内,超过45天视同职工自动放弃)。

五.农村户口“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由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委托交通银行(杭州各网点)发放,职工在江南公司办理申请之日满半个月后到交通银行(杭州各网点)领取。(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职工申请之日起半个月内,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入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在接到“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3个月内办理职工领取补助金手续。逾期不领,视作放弃。)

六.职工申报需提交江南公司材料:

1.外地城镇户口申报材料:

A、选择在杭州享受须提供材料:暂住证复印件、暂住地社区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

B、选择在户籍地享受须提供材料:身份证原件。

2、农村户口:身份证原件。

七、外地城镇户籍职工前往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领z取相关材料需提供:

A、选择在杭州享受: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暂住证、1寸照片两张到杭州市劳动局办理失业登记。、

B、选择回户籍地享受: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杭州市就业局4楼409室领取转移单。

备注: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地址:中河中路242号杭州市劳动局3楼办事大厅

杭州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单位行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2.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3.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 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失业人员的定义?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要哪些资料? (一)失业职工介绍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课程名称: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姓名:朱小伟 班级:14物流一班 学号:20141886

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失业保险就业制度问题与改善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

失业保险练习题

失业保险 第一章 一、填空 1.失业人员可分为两大类()、()。 2.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有()。 3.失业保险制度构成要素()。 4.我国建立和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三个阶段 2.简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3.简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4.三条基本生活保障线衔接的主要方面 第二章 一、填空 5.失业保险基金从其来源看,主要由()部分构成:()、()、 ()及()。其中()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 必要后备,()是基金的必要补充。 6.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项目包括()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津的标准,按照低于(),高于(),由() 确定。领取的期限按()确定。 8.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条 例》规定,省、自治区可以设立(),使其的管理使用应当()、()。 二、简答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原则 3.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 4.结余基金用于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一、填空 1.失业保险待遇的三方面功能()。 2.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什么是失业保险待遇,具有哪些功能 4.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应遵循哪些原则,给付标准如何 5.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 6.停止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第四章 一、填空 1.失业保险管理组成的三方面()。 2.失业保险基金领取期限。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应随 ()划转,划转的保险费包括() 4.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哪些要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18681692.html,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 导读: 今年10月,我们失业保险科分成了申报和管理两个科室,我们管理科主要负责我市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在局班子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我们科坚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为失业职工服务的意识,完善制度,团结合作,从而切实保障了我们失业保险管理科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地完成,积极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取得较好的成绩,迈上了新的台阶。一、我们的工作得力于领导重视和我们不懈的努力1 、领导重视职责明确为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就业局把失业保险管理科的工作进行了理顺,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从而保障了我们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了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失业保险管理的有关条例,我们科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涉及失业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有错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3、团结互助齐心合力为了做好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我们全科齐心合力,负责失业职工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董蕾同志,因休产假不能工作,我们科在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互助帮助,分工不分家,每人多出一分力,确保了失业保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二、我们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1、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2004年我们接收审查失业职工档案人,其中并轨失业人员人;2、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全年共为人发放

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万元,补发失业职工医疗补助金人,金额万元;3、全市停止发放失业金人,其中待遇期满人,重新就业人,享受退休金人,死亡人,异地转出人;4、发放失业职工退休证和退休存折人;5、办理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人员、死亡人员失业金退回人,退回失业金万元;6、发放享受失业金期间已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费人,金额万元;7、发放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人,万元;8、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退保人,金额万元。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和就业界定难度大。失业人员动态就业是一个社会新问题,目前如何界定失业人员就业,操作难度大;2、基础网络工作不完善,主要表现辽宁一号软件问题,2003年初辽宁一号安装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一直无法导入;3、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明年工作思路 1、加强业务理论学习2、加强和完善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信息的微机化管理;3、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发放的管理,同时做好医疗补助金及抚恤金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发放工作;4、加强失业人员失业金的申领、登记工作;5、继续做好退休证、退休折及失业证的发放工作;6、做好与局内外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7、继续做好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科工作总结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关重要。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是当前必须立即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建议对策 一、前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采取相关的措施解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保障的范围 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它只适用于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1999年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将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来。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到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58万人。” 2、享受保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特别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保障的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还称之为“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一75%发放;1993年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改为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一150%。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规定失业保险金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的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单位到我中心参加失业保险,先进行单位新开户,开户后每年应审核缴费基数,确定基数后可核定缴费。 ●办理事项:企业新开户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征缴科科长分配社保专管员→专管员 审核资料→科长复核资料→专管员录入系统携带资料: 1、单位承办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 式两份)。 2、填写《太原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 份)并加盖公章,以及企业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同时填报《批量新参保报盘样式》或《人员批量恢复报 盘样式》进行电子拷贝。 ※若企业有农民合同制人员参保,请携带此人员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3、参保登记单位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号码第七位是“1”的需携带最新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职工工资额相关资料;

(6)税务登记证书和复印件。 ●办理事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审核缴费基数→科长复核→专 管员录入系统 携带资料: 1、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数一致,则需携带养老保险基数审核资料《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和《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呈报表》原件即可。 2、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数不一致,则需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 式两份(加盖公章)、《失业保险人员换基数样式》和《失 业月报与养老保险相差人员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携带养老保险基数审核资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表》和《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各一份); ●办理事项:核定缴费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专管员办理人员增减→承办人核对缴 费人数→打印征集单→单位承办人每月1-24日 到银行缴费→承办人带银行缴款票据及征集单 到财务科开发票→承办人到专管员处缴费分配携带资料:(办理人员增减)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浅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浅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及时雨”和“保护伞”的功能。但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存在着保险覆盖面较窄、保金筹措渠道少、资金缺口大、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等缺陷。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切实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努力完善失业保险激励机制。 关键词:失业保险,保险制,保险激励机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自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施行至今的得与失,探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利于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和实现再就业 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市场经济体制打破了原先的“铁饭碗”,在竞争激烈的职场,每个从业人员都或大或小承担着失业的风险。对于失业人员个人而言,当前《失业保险条例》从制度上对其失业后一段时间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来弥补在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期间的经济生活;另一方面,残酷的失业现实常常会给失业者带来痛苦的心理折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落差,激发了他们重头再来、重新上岗的欲望,并达到心理平衡。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阐明了失业保险的目的和指导意义。对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优化而言,失业保险制度贴近国情,与我国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大方向相一致,促进了失业者再就业,以避免因失业带来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施行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分支,也是我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过剩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中,《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果 失业保险本身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保障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所有未获得劳动机会、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员。世界各国在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就业,都做了尽可能广的失业保险范围规定。但根据我国在《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知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等。 (二)保险资金筹措渠道少,保险资金严重不足,远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根据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和第21条的规定,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但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运营困难或投资运作时间短等原因,怠于缴纳失业保险费;运营效益好的大企业也抱着这是“劫富济贫”的心理不积极主动的帮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受宣传力度不够、失业保险优势不明显等因素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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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内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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