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律思想

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即其基础主要是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在秦国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秦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徐祥民

【摘要】: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中国法制的历史。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内容是法治思想,也就是以法治国的思想。为了克服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以及儒、墨显学对法治的障碍,法家对法治的合理性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他们的变法论、性恶论、用众论、中君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当时实行法治的合理。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一)法治目的论。法家主张实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王天下”。(二)明法论。法家不仅要求法律公开,而且希望“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他们要求人人必知法律是为了让百姓“自治”,即主动地趋法定奖赏之利,避法定刑罚之害。(三)重刑论。法家主张用重刑严惩罪犯,以求止罪,也就是“以刑去刑”。(四)行法论。法家主张信赏必罚,且要求赏不僧、刑不滥。四,在汉武帝以后的儒学独霸的时代,洁家洁律思想的影晌还在。其影晌方式主要有三。一是某些思想观点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构成了中国民众的一般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二是在诸如三国时期这样的分裂战乱时期,特殊的政治需要使法家之学得以部分复兴。三是窝于法律制度之中,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影响。在儒学独霸的时代,人们也常常使用一些创自法家的思想观点,如法度适时更革、重刑止奸等。五,秦之强盛得益于洁家思想的指导,但不能因此便简单地把秦朝的短命而亡归结为法家的错误。商勒、韩非思想有异,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前者促使秦盛,后者加速秦亡。韩非子不与臣“共”的独断使秦国家失去臣的支持:他的“术”论导致对洁治的破坏和君王对权力的滥用;

他对君臣矛盾的过分的渲染引导国家偏离了增强国力的航道,导致了民穷财尽。商敦的法律思想有兴秦之功,也有理论不完务的缺失。主要是:(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难以避免对法律的铬误使用;(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有走向君王与臣民对立的可能性;(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无法培植政权的道德基础:(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种下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因,从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六,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具有相同的意义。以往的研究者不原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09.2

【DOI】:CNKI:CDMD:1.2001.012597

【目录】:

?前言13-20

?第一章法的成文化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产生20-47

?第一节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20-33

?一、“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21-23

?二、《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23-25

?三、众多法律形式的存在使成文法无立足之地25-30

?四、战国前条文化的规范尚未取得反复适用的强行性效力30-32

?五、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不能根本改变周天下的法制状况32-33

?第二节社会变革推动法的成文化33-44

?一、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33-38

?二、社会结构的变化38-40

?三、政治结构的变化40-44

?第三节法家法律思想与成文法一起走来44-47

?一、战国时期各国法的成文化44-45

?二、法家法律思想是关于成文法的认识成果45-47 ?第二章法家学派47-75

?第一节法家学派的由来47-52

?一、战国时期无“法家”之名47-49

?二、法家学派出自于汉代的学术总结49-50

?三、对法家的界定50-52

?第二节法家先驱52-62

?一、管仲53-56

?二、子产56-58

?三、范宣子58-60

?四、邓析60-61

?五、赵鞅61-62

?六、越王勾践62

?第三节法家学派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代表人物62-75 ?一、前期法家63-65

?二、中期法家65-71

?三、后期法家71-75

?第三章法家对法律的基本认识75-85

?第一节对法律起源的认识75-79

?一、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75-76

?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76-77 ?三、法律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物质财富77-79

?第二节对法律特征的认识79-82

?一、规范性79-80

?二、公共性80-81

?三、强制性81-82

?四、公开性82

?第三节对法律效用的认识82-85

?一、定分止争83

?二、禁奸止邪83

?三、生力生强83-84

?四、制臣服虎84-85

?第四章法家对法治合理性的论证85-94

?第一节法家鼓吹法治的文化环境85-86

?一、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是推行法治的障碍85-86 ?二、儒墨显学各有治国之术86

?第二节法家实行法治的理论86-94

?一、变法论86-88

?二、性恶论88-90

?三、用众论90-92

?四、中君论92-94

?第五章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94-107

?第一节法治目的论94-97

?一、“工具”的一般效能94-95

?二、商鞅的“治——富——强——王”方略95-97 ?第二节明法论97-98

?一、立法明白易知97

?二、“治国贵不断”97-98

?第三节重刑论98-103

?一、以刑去刑98-100

?二、刑重而必100-102

?三、行刑重其轻者102-103

?四、刑用于将过103

?第四节行法论103-107

?一、信赏必罚103-105

?二、赏不僭,刑不滥105-107

?第六章韩非子对法家法律思想的发展107-119

?第一节对法家理论的完善107-115

?一、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08-111

?二、保持法的稳定、划一111-112

?三、明主治吏不治民112-115

?第二节对儒、道等家观点的吸收和运用115-119 ?一、对道家观点的运用115-116

?二、儒术步入法治理论殿堂116-119

?第七章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19-127

?第一节齐法家形成发展的文化环境119-121

?一、齐文化传统对齐法家的影响120-121

?二、稷下学风对齐法家的影响121

?第二节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21-127

?一、“以民为本”,“令顺民心”121-122

?二、君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122-124

?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124-125

?四、仓廪实而囹圄虚125-127

?第八章秦王朝的建立与法家学说的命运127-134

?第一节统一王朝的建立对法家学说的挑战127-130 ?一、商鞅虑所未及的问题127-128

?二、吕不韦为统一所做的理论准备128-130

?第二节法家学说发展的终结130-134

?一、秦王朝对法家学说的毫无保留的选择130

?二、政府造学术则无学术130-132

?三、腐败的权力与腐败的学术132-134

?第九章法家思想对汉初统治集团的影响134-141

?第一节汉朝初年的统治思想不是黄老之学134-136 ?一、“约法三章”与黄老思想无关134

?二、萧何不信黄老之学134-135

?三、刘邦及其诸大臣不得“无为”135-136

?第二节汉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法家思想136-139 ?一、刘邦对“水德”情有独衷137

?二、汉承秦制的法制建设实践137-139

?第三节黄老“无为”“因”于汉高君臣的“有为”139-141 ?一、黄老之学的精髓是“因”139

?二、刘邦君臣的“有为”为黄老之学立所“因”139-141 ?第十章法家法律思想在儒术独尊时代的影响141-147 ?第一节汉后法家学说的存在方式141-145

?一、法家的思想观点被社会广泛接受141-143

?二、法家之学在特定时期得以“复兴”143-144

?三、法家的法律思想融进法律制度之中144-145

?第二节儒术独尊时代常见的法家法律观点145-147 ?一、法度适时更革论145

?二、重刑止奸论145-147

?第十一章秦朝灭亡与法家学说的关系147-162

?第一节“集大成”的韩非子之学是亡秦祸首148-154 ?一、“独断”不“共”与天下之士“箝口而不言”148-150 ?二、术与滥罚150-152

?三、罕言生力与大兴土木152-154

?第二节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154-162

?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154-156

?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156-158

?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158-160

?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160-162

?第十二章法家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162-180 ?第一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162-167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的构成性要件162-166

?二、“良法”对法治的意义166-167

?第二节法家法治的基本含义167-169

?一、施治以法为据,不法外断事167-168

?二、政事决于法不决于智168

?三、行法不从私168-169

?第三节“西方法治论”者的观点不能成立169-174 ?一、法家也追求法的完善169-171

?二、中、希法治理论都不以民主为基础171-173 ?三、法家的法治要求君王守法173-174

?第四节中、希法治观及其存在条件的区别174-180 ?一、中、希法治观产生的不同条件174-177

?二、中、希法治观的区别177-180

?结论180-183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 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1.法是国家的意志。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5〕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但自由也应有限度。“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7〕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8〕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

1、孔子:政治上主张“德治”与“仁政”,着重伦理道德教育。“仁学”就是孔子思想的精髓,也就是其政治思想、道德思想、教育思想以及文献整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与前提。1、“仁学”的内容: 1)、孝悌——仁学之血缘基础2)、“仁者爱人”3)、恭、宽、信、敏、惠4)、克己复礼为仁 2、“克己复礼”——孔子的救世“良方” 1)、礼制文化2)、礼与仁3、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理想人格4、“仁学”现代价值之思考:1)、积极的入世之主体精神。2)、自觉的道德自律意识。3)、以人为本的仁爱精神。4)、恭敬与尊重的礼仪文明导向。2、孟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了孔子关于“仁”的思想,提出仁政主张与“民贵”“君轻”的思想,发挥了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与性善论的伦理观,2、孟子的仁政学说:A、省刑罚,这与法治有关;B、薄税敛,这就是属于财政问题;C、深耕易耨,这就是属于经济建设;D、教化,以孝悌忠信为大要。6、“仁政”学说的当代价值A、孟子的仁政学说,对我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以德治国”B、孟子的民本思想, 一切以民心向背为标准的主张,对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的贯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强调以人为本,即将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肯定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为万物之灵,在人与物之间、人与所谓鬼神之间,以人为中心。统治-人。C、“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自我价值完善方法。“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义胜利为治世,利胜义为乱世。”见利思义、舍生以取义。“修身养性” 3、荀子把人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把自律与她律统一起来,把教育感化

与强制约束统一起来。提出的隆礼重法、王霸并用的治国模式,把儒家的人文精神渗透进法治理论当中,强调执法者应当抱着“爱民”的态度,又把法的精神引入儒家思想里,实现了儒法两家传统治国理念的优势互补。历史证明,荀子的这一构想,为未来的统一大帝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国方案,为汉代以降历代王朝所实际奉行。 1. 老子它以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崇尚自然,倡导无为,重视人性的自由与解放。无为而无不为的社会、政治、人生论1、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观老子所提出的“道”,开辟了一个超越了现实世界的本体世。界。这个本体世界的开辟,为以后中国哲学家、中国知识分子安顿自己的心灵开辟了一个新天地,从而开启了超越的人文精神。超越的人文精神与入世的人文精神,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老子的无为而治,也对以后中国政治思想与现实政治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历史上,无为政治与有为政治总就是相辅相成的。西汉初年,就通过无为政治取得了“文景之治”的成效。 范文澜对老子思想的总的评价。她说:“老子就是有极大智慧的古代哲学家。她观察了自然方面天地以至万物变化的情状;她观察了社会方面历史的、政治的、人事的成与败,存与亡,祸与福,古与今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她发现并了解事物的矛盾性比任何一个古代哲学家更广泛更深刻。……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传入中国以前,古代哲学家中,老子确就是杰出的无与伦比的伟大哲学家。”(《中国通史简编》第五章)

论法家管理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816799.html, 论法家管理思想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作者:方钊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11期 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里非常有代表性的一支。它是先秦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形成于战国时期,衰落于西汉,因其强调“法治”,故自西汉以后被称为“法家”。历经2500余年,法家的管理思想至今仍在影响着后世之人,并和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其他流派之间取长补短、相互交融。时至今日,对我们的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仍然 产生着极其有益的的帮助。 首先我们还是了解一下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吧。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论构成了法 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 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下面,我们以扬子空调有限公司为例,从企业目标、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积极影响。 扬子空调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改制以来,一直将“成为业界最有价值和最受尊敬的企业之一”作为组织的远景目标,同时,每一个战略年度,公司都会制定出一个详细的年度经营目标,目标涵盖销售收入指标、产量指标、产品研发指标、工程设计指标、成本控制指标、利润指标、员工收入指标、文化建设指标等各个方面。正如法家所言:治强才是管理的目标,企业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强大,这只是企业的短期目标,只有强大、更强大才能逐步实现组织的远期目标。 扬子空调有限公司成立之初,采取的是直线式管理模式,其最大的好处是决策层能够亲自掌控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没有过多的中间管理环节,减少多余的层级,快速反应、高效运行,这在企业初期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所要经营的业务范围越来 越宽泛,原有的组织架构就无法满足管理的需求,于是从2005年起,企业大胆尝试对组织架构进 行改革,从原来的直线式管理模式变革为事业部制管理模式,成立了5个事业部,在所有事业部之上,成立一个纯粹的职能管理机构---扬子空调总公司,对全公司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事业部制的建立,从根本上形成了公司内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划小了核算单元,真正做到了通过组织的分工与协同实现经营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并最终促成总体管理目标的达成,为企业的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引论 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 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权的典型。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4] 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比较 摘要: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有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无有以及人之幼”的和谐蓝图与和谐之愿;又说要建立法制社会,推进法制化进程,而在公元前两百多年,韩非就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理论,主张以法治国,“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儒家和法家作为先秦时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对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由此可见一般。儒家尚礼,法家重法且尤种刑,但两者异中又不乏共同之处,探讨儒法两家的异同并从中总结出了两者各自的优劣从而扬起所长避其所短、兼采二者之优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不无裨益。 关键词:历史背景联系区别“德”“法”结合标本兼治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变;凡育所学,皆成性格。政治思想作为政治和思想的结合物,既有政治的广度又具备了思想的深度,既给人史的明智,又给人诗的灵秀既让人有数学的周密,又让人有科学的深刻,还使人不乏伦理学的庄重与逻辑修之学的善辩。;历史证明儒法两家就是涵盖了政治是思想这一特质的思想流派。 一、儒、法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家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姑且不论道从何来,一、二、三优势什么,可以推知的是:万事万物皆有因果。追溯先秦时代的历史,儒法政治思想之“果”产生的因由。 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各诸侯国在华夏大地上纷纷兴起,诸侯国各霸一方,王权被削弱,各诸侯国之间为争夺土地和人民展开了残酷的斗争,烽烟四起,连年战乱,生灵遭殃,百姓涂炭,中华大地陷入了分离与征战的局面。乱世造英雄,也造就了一大批的思想家,面对混乱的社会现实,知识分子纷纷招徕门徒,宣扬自己的思想,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治国安邦的政治抱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墨子用“夏政”,道家“无为而治”,法家立言,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家思想应运而生。 儒家产生于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三位思想家为改革时弊、实现天下太平,分别提出了诸家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孔子尚仁、礼,孟子主张“仁政”,荀子认为当礼法并用。法家也产生于礼崩乐坏、诸侯国割据称雄的先秦时期,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一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后期代表人物是韩非。前期法家中,商鞅重视“法”,申不害重视“术”,慎到重视“势”。后期法家的代表是法家的集成大者,在继承前期法家的政治思想的前提下创立了法、术、势皆用的政治思想。 二、儒、法政治思想的联系 两家除在产生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外,在思想观点上也有某些共同之处。无论是孔子的“仁”、孟子的“仁政”、荀子的“礼法并用”还是法家的“法”“术”“势”,其服务的对象都是统治者,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扩大自己的通知权益、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力度的一种策略。儒家随在法体上属于人治——博施济众、立人达人,但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荀子在主张治人的同时又提出了治法:一曰用人之法,二曰劝禁之法,三曰正名之法。荀子的礼治思想,究其实质实际上是礼法并用,如《荀子·王制》说:“礼仪者,治之始也”,《君道》则曰:“法者,治之端也”,意思是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关键。《荀子·劝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

中国法家思想简介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 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略论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_张分田(1)

2006年第2期No.2,2006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总第185期 Sum No.185   略论先秦法家规范君权的政治思想 张 分 田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摘 要:从现存文献看,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立天子以为天下”、“天下公平”、“以道正己”等政治思想命题。这表明,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对这类思想现象应给予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统治思想;法家;君权;政治规范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6)022*******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对法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有的学者以简单化的方式点评法家,诸如“极权”、 “绝对专制”之类。这类说法颇值得商榷。 一些学者早就指出:法家学说包含理性成分。[1] (P236—255),限制贵族特权[2](P106),符合资产阶级实行的罪刑法定主义[3]。其中德国政治学家罗曼?赫尔佐克明确指出:“法家的法律概念中包含着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的思想。”[4](P277)然而学界尚未从君主规范的角度全面揭示法家学说的政治理性。 只要认真研读一下法家著作,就不难发现:法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思辨性、系统性、规范性、批判性,包含着相当丰富的限定、制约、规范君权的思想。有些论述具体入微。诸如《韩非子?十過》告诫君主不能贪图小利、傲慢无礼、耽于女乐、荒废国政、刚愎自用、不纳忠谏等。有些论述则提纲挈领,诸如“大道为本”、 “以法治国”、 “天下公平”、 “以人为本”。若干公认的君主规范,诸如以道修己、尚公去私、纳谏兼听、任贤使能、爱民利民等,都可以在法家文献中找到。 本文简要地列举几个重要的思想现象,以证此说不妄。这样也可以使读者见一斑而窥全豹。 一、因人论与“上君尽人之智” 在先秦,法家最为重视人的因素。他们不迷信鬼神,不相信上帝,不神化天道,专注于从人类本性、社会矛盾、时代变迁、政治情势、君主心智、臣民取向等角度,探讨政治的本原、制度的成因、法律的依据、施政的手段。在现存文献中,法家最先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命题,这决非偶然。 法家主张君主无为,即“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慎子?民杂》)。无为之术的要旨是因道、因人。“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君主不应“自任而躬事”,而应设法因人成事,使臣民“莫不可得而用”(《慎子?因循》)。这就需要君主以高明的、有效的手段驾驭臣民。 收稿日期:200520820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的关系研究”(03AZS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中国历代统治思想与民间社会意识关系研究”(05JJD840005)。 作者简介:张分田(1948—),男,河北辛集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法家管理思想的文献综述

法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的文献综述1.前言 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里非常有代表性的一支。它是先秦 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形成于战国时期,衰落于西汉,因其强调“法治”,故自西汉以后被称为“法家”。历经2500余年,法家的管理思想至今仍在影响着后世之人,并和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其他 流派之间取长补短、相互交融。时至今日,对我们的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仍然 产生着极其有益的的帮助。首先我们还是了解一下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吧。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 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 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 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 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从法家思想的源流出发,探讨其重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 和借鉴,同时对其历史局限亦作出大胆扬弃,以进一步辩识法家思想的合理内涵,为现代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今天我们追源溯流, 寻找法家思想的智慧滥觞并探索它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和借鉴,同时,对法家思 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历史局限作出大胆扬弃,借古鉴今,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法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进展情况 2.1现代常用的法家管理思想理论 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 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 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 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

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文/蔡钰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家管理思想,其包含的法治精神和强调规章制度、奖惩相结合等手段,在今天企业文化的建设中仍有宝贵的借鉴意义。企业文化的建设包含多方面内容,它的建设过程是持久而漫长的。但是一旦形成鲜明的企业文化,将使企业在竞争和发展中脱颖而出。因此,企业文化的建设在今天竞争激烈、同质化严重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想要突破发展的瓶颈,法家管理思想尤其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 一、法家思想的具体内容 尽管法家管理思想服务的对象是专制皇权,但在今天仍有宝贵的借鉴意义,尤其是揭示出来的法治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倡法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1.势是胜众之资。要推行法治,统治者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权势。韩非认为,君失去权势,如虎失去爪牙,无力控制百兽。势位、威严、力量三者是法家权势思想的核心内容,其中势位是前提,威严是条件,力量是手段。 2.法治是治世之宝。法治主要是指以法律制度作为治国的依据。法家主张,以法为本,以法为教。 二、法家管理思想的现实作用 (一)针对企业精神文化 1.法治是治世之宝:法治理念而不是人治理念 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治思想,强调的是法治,去除多余的人治。在当今中国,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都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管理者本身将自己的领导权威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不可撼动,企业中无人质疑或者不敢质疑领导者的决策,这些问题都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在紧张急迫的情况下,集权是合理有效的,但对于多变的环境,人治很难让企业获得良好的发展,脱颖而出。中国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重要因素是人治色彩浓厚,所以企业发展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企业管理上实行法治,将是中国企业面临的巨大挑战。尤其是在企业发展不成熟阶段。 2.罚赏要相结合: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 严厉的惩戒机制,树立起员工对企业的敬畏尊敬之心,以此确保企业制度的执行和高效运行。目前企业激励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有效的激励机制,有针对性的实施激励制度,能够让员工快乐地工作,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提高员工执行力,最终提高员工的归属感。 (二)针对企业制度文化 1.以法治国:法治理念与完善的管理机制 经验管理阶段的企业,往往无法实现系统全面的规范机制和程序。因此要运用法治的思想突破经验管理,过渡到科学管理。韩非的法治强调的是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将其运用到解决问题上,将企业的规章制度运用到企业的计划、生产、组织、销售中去,建立成熟的、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才能解决企业管理混乱、运行无序的问题,特别是在企业建设初期。同时在管理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上,法家诸子还倡导法治的“公平、公开、公正”的执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这一点在现代企业文化上,也尤为重要。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任人唯亲,或者有所偏袒,这是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破坏极大。在家族式企业中任人唯亲体现得很明显,这也限制了企业进一步发展。

法家及主要思想

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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