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教外[2015]6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晋教外〔2015〕65号)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

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工商年度报告及公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即时信息的公告 2015-2-27 根据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为做好2013、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网上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二、年报时间 各类市场主体须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于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即时信息公示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四、公示方式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五、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指导服务 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918903.html,)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518918903.html,) 查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注册号:370100200165116:密码193322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精选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完整版3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山西省行政执法考核题库358题[含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单选题 A.食品药品安全 B.食品安全 C.药品安全 D.农产品安全 参考答案:A 2.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30 B.15 C.10 D.5 参考答案:A 3.健全公民和()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单选题 A.组织 B.公司 C.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A 4.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抓住立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5.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畅通立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

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单选题 A.执法 B.行政 C.决策 D.执行 参考答案:A 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单选题 A.思想政治建设 B.业务能力建设 C.思想道德建设 D.法律意识建设 参考答案:A 7.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单选题 A.管理 B.考核 C.监督 D.保障 参考答案:D 8.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之一是()、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单选题 A.权责统一 B.权责一致 C.权责一体 D.权责分离 参考答案:A 9.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突破性的意义。单选题 A.整体性 B.全局性 C.总体性 D.重要性 参考答案:A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20年山西省6页

附件1: 2016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钢琴比赛实施方案 一、主办单位 山西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 中北大学、山西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 三、比赛时间 2016年4月-7月 四、参赛对象 全省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研究生) 五、比赛分组 1、专业组(省内高校钢琴专业在校的大专、本科及研究生) 比赛分类进行:分为独奏组、双钢琴组。 2、非专业组(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非钢琴专业艺术学生) (1)儿童组 A组:7岁—9岁(2006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出生)B组:10岁—12岁(2003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出生) (2)少年组 A组:13岁—15岁(2000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出生)

B组:16岁—18岁(1997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出生) (3)青年组:19岁—25岁(1991年7月1日-1997年6月30日出生) 六、报名要求 1、报名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报名由参赛选手自主进行。参赛选手须认真打印填写《2016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钢琴比赛报名表》(见附件3)并粘帖1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同时,参赛选手还需另外上报1寸同底免冠红底彩色照片2张(背面标注项目、组别、姓名、赛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报名时需将报名表、照片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报送大赛组委会各分赛区联系人(见附件2),由各分赛区联系人汇总后报大赛组委会。 3、报名时需确定参赛曲目一首,内容自选,时间约为3-8分钟。 七、赛程安排 1、专业组 6月-7月在中北大学集中进行初赛、决赛。比赛期间将举办音乐会、学术讲座、钢琴大师班等系列活动。 2、非专业组 初赛:2016年5月10日前完赛,以各分赛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各分赛区需于5月15日前将入围决赛选手名单及成绩上报大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2008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工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把登记窗口打造成“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示范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打造规范化一流登记窗口为目标,围绕转变作风、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首办责任制度”和“AB角制度”。受理人员对企业的登记申请实行全程负责制。受理人员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登记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材料审查、营业执照颁发、年检等实行全程负责。两位同班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互为“AB角”,即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及时替岗,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告知A角。 2.政务服务承诺制度。要全面推行并切实兑现企业登记办事时限政务服务承诺。对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场办结制度;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登记决定。 3.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制度。登记大厅要设置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席,并有一名局(科、处)长带班。带班局(科、处)长具体负责督促大厅值班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 ,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于“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晋教人[2010]1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晋教人[2010]16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

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园林绿化、苗木、花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第七条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大力振兴教育事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4 【实施日期】1999.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振兴教育事业的决定 (1999年1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 )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特作如下决定。 一、努力实现新世纪山西教育事业的全面振兴 1、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新世纪山西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的认识,转变教育观念。要确立教育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观念、教育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观念,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

位,努力实现新世纪山西教育事业的全面振兴。 2、新世纪我省教育振兴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坚持教育为山西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提高全省劳动者素质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教,继续抓好“两基”工作,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进一步抓好农村教育特别是贫困山区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整体水平,逐步推进全省教育现代化。 3、全面振兴我省教育事业,在“十五”时期及到2010年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全面“普九”,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十五”期末,在巩固提高“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全省11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普九”要求。 ——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扩大高中阶段招生规模,努力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比例保持在55%左右。“十五”期间为社会输送各类中等专业人才100万人。到2005年,全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区达到60%左右,2010年达到80%以上。 ——高等教育有较大发展。2005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4%左右,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达到18万人,其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6万人,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5000人,“十五”期间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级专业人才40万人。到2010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达到23万人,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8000人。 ——民办教育有长足发展。“十五”期间,力争民办幼儿园占到幼儿园总数的30%,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占到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10%以上。按照国家标准有步骤地发展3至5所民办高校。到2010年,努力使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总在校生的比例达到10%

山东省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LTP—96—005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路名、幢号、门牌号) 。 间数,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失效。)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租金(大写):元。 缴纳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承担。 交纳方式、时间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3〕17号)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

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我省2017年高一新生全面进入新一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对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加快缩小全省普通高中区域、城乡、校际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基本、以评促建”的原则,以满足基本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政府办学为主,充分落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努力将每一所高中学校建设成合格学校,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

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从2015年启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标、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师生需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办学基本标准》,在对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逐项摸底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每个学校的办学条件缺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区域内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 2.严格标准,确保基本。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以《办学基本标准》为统一标准评估验收。学校举办者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防止拉大教育差距。 3.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各地各学校要将办学条件标准化建 2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地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 (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 (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

(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 (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 (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 (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工商局保证书

工商局保证书 2、坚决执行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作风严谨、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3、不利用职权获取各种利益、方便;不利用职权借故刁难、拖延或有意不作为。 4、不在管理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用餐、购买商品或有关产品,不与被监督单位发生经济关系。 6、不索贿受贿,不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开业庆典、宴请,被监督单位安排的任何娱乐休闲等商务活动。 7、不乱罚款以及私分、截留罚没财物,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8、坚持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不参与酗酒、赌博等任何有损卫生监督员形象的活动,不泄露工作机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9、自觉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不失职渎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自愿服从组织处理。不对举报投诉监督员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保证人: 工商局承诺书 一、单位简介

县工商联(总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县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县工商联(总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领导班子分工、联系方式及从政格言 江金盛县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主持县工商联(总商会)全面工作。负责财务审核。联系紫阳分会工作。电话:7351076;从政格言:大道通天。 董晖平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主持县工商联党组全面工作。兼管工商联政治思想与组织工作。联系工业园分会工作。从政格言:闲时静心思己过,他日清正无是非。 吴进祥党组成员、县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副会长):协助主席(会长)分管光彩事业、企业文化建设、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工资、老干部等工作,协助做好《婺源徽商》组稿、发行的相关事宜,完成主席、书记交办的事务。联系上级工商联办公室、光促会及本会赋春分会工作。电话: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述:校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育科研管理、安全管理、校园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等。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教基[2006]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江苏基础教育,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的常规管理,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的管理水平,我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合格学校重点工程,增添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如何通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也是当前摆在我省中小学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最近,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加强中小学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颁发的《管理规范》就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指导广大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巩固发展合格学校建设成果,优化育人环境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开展培训,推动各地各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分期分批开展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校要对广大教师进行校本培训,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范》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所有中小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晋财教[2014]1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财教[2014]184号) 有关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30日 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我省各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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