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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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

作者:李学洋张彬刘勇生张澜君王琨王媛

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22期

摘要:

依据强制标准GB 5296.4的修订实际,比较新旧标准的内在质量指标,阐述了新标准修订的内容和差异,并针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分析了标准中的几项重要指标,指出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有效帮助企业和检测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为判定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合格与否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

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信息。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标准于1998年发布执行。由于该标准执行期较长,随着纺织品行业与纺织产品标准的发展,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了尽快适应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需求,推动标准与时俱进,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已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使国内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标准,促其正确使用该标准,本文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新旧标准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当前市场

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1 标准修订内容

GB 5296.4—2012代替并废止GB 5296.4—1998,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涉及:规定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修改术语、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删除了原先的附录A纤维含量标识示例、附录B干洗符号说明,新增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1.1 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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