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别人

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别人
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别人

我以为能找到一个每天可以说说话,但是我错了,相信他但是他却是列样的说,我真的感到特别的伤心,今天心情一点都不好,我恨不得真的通他屋里先人.我真滴觉得想.........

从来没有过列样的感觉.我对他不好吗?我对他真的不好吗?有什么事我第一个想到的是他,但是他却那样的对我,我真的心里想不过.我只是觉得真的人心难测呀,,,,,,我气不过

我不在相信任何人,,,,,,,,现在我终于把你看清白了.我什么都不想说了........郁闷!

今天说遇到我算你倒霉,本来列几天就是我心情不好的时候,你既然在我列里来了,就算你今天走狗屎运,恰恰今天我心情一点都不好,让你倒霉了,我只是产说了几句好听话,让你有个台阶下,让你有个面子,我不想在那样事发生在我头上了,每次都是列样,以为别人挣滴就不是钱呀,你最好是不要在让我看到你

做了好事在现在的列个社会到底是好还是坏呢?我有点不明白,做了好事有人会感激你吗?做坏事了是一件无可饶述的,但是我切因为做了好事而对自己不公平…心里有点不好想…有人会记得吗?

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别人,

不要为了自己的想法而去伤害别人,

不要为了自己一时的自私去害了别人一生的幸福,

不要为了自己一时想得到的想法而伤害了别人的心,

不要为了自己一时的贪恋而造成不可放下的错,

不要为了自己当时想要得到而把别人心里造成伤害,

不要为了自己的想法而去伤害那些无辜的人,

不要为了自己一时的而对别人代来更大的伤害,

不要为了自己就可以不管别人心里是怎么想的,

不要为了自己家里人天天跟着伤心,

不要为了自己伤了别人的心,

不要为了自己而伤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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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篇一: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自查报告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 自查报告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委群组发?XX?6号)的有关要求及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卫生工作实际,在我院开展了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院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动员会,层层进行动员。 2组织全院人员自查,对照工作自查表,突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乱收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和医德医风差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整改,个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科室做出廉洁从业承诺,医院向社会公开廉洁承诺。

3开展廉政谈话,院长与职工一对一谈,对存在的思想 误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放下思想包袱,认清问题,纠正错误。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未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未公示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 整改措施:立即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成立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 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对病人的咨询回答不够详细,态度不够好。 整改措施:戒骄戒躁,破除骄傲自满情绪,强化忧患意识,近几年来,我院的快速成长是有目共睹的,内部风气很正,外部形象很好,但也有个别同志因此滋长了自满情绪。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我们一定要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对待群众要热情诚恳。 3 工作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当前的任务,固步自封。整改措施: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固步自封、小成即满的思想,积极主动,树立争创一流的精神,提高工作标准。

读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

读《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心得 2月12日,单位组织大家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辅导学习,按照班子的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 这本书是2013年6月出版的,选取了25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事件等,涉及近20个行业和领域,既有省部级高管、国企老总,也有基层干部。每篇案例都配有分析点评。案例部分紧紧围绕群众路线这一关键词展开,用生动的情节、详实的数据揭示了损害群众利益的危害;点评部分从不同角度对违反党的群众路线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剖析,深刻犀利,警示性强。全书主题鲜明,语言生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可读性,对广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进一步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二是当地政府领导长期打“打太极”、“踢皮球”使然。如果有领导及早站出来,发动宣传机器,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就不会使事情恶化。三是随意滥用警力。出现突发事件,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反而会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第二个案例:陆丰市“乌坎事件” “乌坎事件”发生在海陆丰,大家知道,这是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府诞生地,这是一个对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有过巨大贡献的地方。这里的老百姓是有血性的,现在共产党得了天下,不能忘了本。忘了本就等于忘了根,这是要命的。

乌坎村的土地被前任村支书卖掉了,钱花掉了。当地政府没有作为,百姓意见很大。2011年9月21日,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12月21日,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答应了村民收回土地、重新改选,保障村民权益的要求,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这才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 看完了这本书这两个案例,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发生在我们周边城市的事。 今年2月9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东莞卖淫的新闻,引起了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一、处罚 1.记警告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记警告处分,并且每一次视情节严重 程度扣减100-1000元不等的绩效奖励工资,于当月发薪时一并扣除。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闲聊、睡觉、打游戏或阅读与工作无 关之书报、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纠正的;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3)妨碍工作秩序,违反服务规定,不遵守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4)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工作场所,不服纠正的; 5)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下)的; 6)浪费原材料、能源、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7)疏忽致使机器设备造成损害,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8)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不服纠正的; 9)投机取巧、隐瞒、蒙骗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的; 10)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工作区的; 11)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12)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1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14)个人工作区域不做好卫生保洁,经三次批评后拒不改正的。 15)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 发生故障时,拒不采取措施或进行维修或报告,导致损失达2000元 以上的。 16)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的; 17)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违反公司财物管理规定的 1)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的(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的;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word精品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之一。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县委第一督导组深入王庄镇和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规划局、文广新局、文明办、信息中心等县直单位,就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了调研。总体来看,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八、、? 一、乡镇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随意侵害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如:有的村根本就不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农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农民群众根本无法参与,完全是少数人的主意;有的村干部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医保、低保等方面工作时,对大多数群众隐瞒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利用政策为亲友提供方便,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现象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个别村干部失职渎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置法律条规于不顾,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截留、私分、挪用、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有的不经村民讨论通过,私自以低价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鱼塘,侵占集体资产;有的私分国家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等惠农资金;有

的巧立名目、变换花样乱收费、乱罚款、强行集资摊派。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方面的问题。有个别村委不实行民主管理,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村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一言堂”、“家长制”代替集体讨论,对一些主持正义、敢于举报的的农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四)优惠政策未能全面落实方面的问题。在教育方面,一些学校执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走样,巧立名目乱收费。在医疗方面,村级卫生所设备少、条件差,有的村卫生所如形同虚设,乡镇卫生院服务态度差,药品价格高,农村医保政策得不到落实。农民群众依然存在上学难、看病贵的实际困难。 二、限制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是无所事事。一些机关有不少人整天无所事事,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甚至溜岗串岗,上班打扑克、搓麻将。 二是麻木不仁。一些单位和部门高高在上、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漠不关心、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的对群众的困难呼吁请 求不理不睬,视而不见。 三是推诿扯皮。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承诺的时限和标 准办事,就极力回避,东躲西藏,由此导致很多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无人过问,最后酿成矛盾激化。 四是公事私办。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明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中共XX区委办《关于开展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我镇对照赣州市委专项巡查组在信丰县巡查发现的问题,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安排、健全组织 我镇认真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活动。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镇村两级干部及党员干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三是开展自查自纠。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剖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落实整改。 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 我镇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我镇未发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在民生资金使用上的违规行为,但在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惠民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存在问题;人民群众对基础党员干部执行惠民政策的满意度不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方面。通过自查情况看,我镇的村级财务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当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集体“三资”登记台账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三资”底子不清、管理混乱;2、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规范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财务制度执行不力;3、少数村财会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 征地拆迁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农民相关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有些征地拆迁中合同不够规范,个别被征地农户未拿到合同;部分村干部在做农户工作时脾气不好,没耐心;个别时候征地款不能及时打到农户账上。 收费方面。未发现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收费的问题;未发现各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民集资、一事一议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等方面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的问题;也未发现在农民建房及土坯房改造中收取费用的问题。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方面。部分镇村干部“庸、懒、散”,作风漂浮,敷衍应对,推诿扯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生效吗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生效吗 商场出租消防通道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这些合同是不会生效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欺诈有哪些常见情形 首先,你要知道合同欺诈的一般概念 1、涉嫌欺诈的合同,其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2、另外合同欺诈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警

方认定仍属于民事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这里,就要具体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了: 1、一般的民事欺诈情形 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涉嫌合同诈骗罪情形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上升到反腐败、讲政治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时有发生,有时还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据统计,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23489件,结案122777件,给党纪处分9726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530人,在这些案件中,损害群众利益占有相当的比例。可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还大有市场。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本文就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主要成原、主要危害以及治理对策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一、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

从案发领域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方面;从案发的内容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从案发群体看,其主要特点是地方政府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其案发手段来看,一是呈复杂化发展,即作案手段由单一型、表面型、易查型进一步趋向于深层型、难查型,二是从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三是违纪人员往往具有“两面性”,不少公职人员案发前是单位的能人或行家里手,表面挂有“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企业家”等不少荣誉称号。这些人在会上“反腐倡廉”道理一大堆,看似廉洁自律,其实未必,只是他们善于作表面文章,善于用两面的手法愚弄人民群众感情,骗取群众支持和拥护罢了。 二、损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大都是涉及民生问题。如发生在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臵不到位等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因此,损害群众利益的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民争利,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少数单位凭借行政审批权,与民争利。突出表现在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按照市委对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对我局集体和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一是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叙质监﹝20**﹞36号),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做到组织保障有力。 二是广泛发动宣传。7月20日我局召开动员会,传达学习了县委办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叙委办发﹝20**﹞26号)的文件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了各项整治重点的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 三是开展“履职、尽责、服务、奉献”专题讨论会,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对照整治重点,我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经查,我局存在问题有:

(一)理论业务学习不深入,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是在处理知识面专和广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二是在处理知识实用性和系统性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学习内容上存在实用主义的态度,业务书籍看得多一些,与自己工作相关、用得上的学得多一些,相关不紧密或目前不要用的学得少一些,存在先用先学、急用急学、不用缓学的现象。三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仍然不够。在实际工作当中仍然存在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不很多的情况,理论和实践仍然结合不够紧密,学用脱节,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执行力差。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不能主动谋划,存在等上级或领导安排部署现象,被动工作,忙于应付,执行力差。特别是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作重心未及时做好调整,在结合体制调整和职能转变做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未找准切入点,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三)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表现在积极主动地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提供服务做得还不够,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真正做到想企业、群众之所想,急企业、群众之所急,帮企业、群众之所需。 (四)不思进取,缺乏创新意识。部分干部职工安于现状,开拓精神不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成效不突出、亮

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一律被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公司法权威解读

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一律被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 定标准有哪些公司法权威解读 裁判要旨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7年5月24日,德太公司成立,云南红公司持股51%,吴宏良持股39.20%。自2008年6月26日起,吴宏良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宏平任监事。二、2002年10月25日,飞燕公司成立。自飞燕公司成立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吴宏良为该公司股东,持股10%,并担任公司监事。三、2008年6月1日,云南红公司与德太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约定:德太公司为“云南红”系列产品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独家总经销商,有权建立多级分销机构,德太公司应确保市场终端供货价不得低于云南红公司有关价格体系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福建)》以及附件二《市场投入及奖励》约定,市场投入只能作为市场开拓和维护的费用,不得作为低价销售的费用。四、2008年9月8日,德太公司与飞燕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

授权飞燕公司为云南红系列产品在福建省福州市部分渠道、福州八县、宁德地区及全省超市、大卖场的经销商,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9月7日止。2009年11月3日,吴宏良代表德太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德太公司既要以货款抵扣方式按照约定比例给予飞燕公司市场投入费用支持,还要承担飞燕公司进行市场销售所需要支出的全部经营费用(包括飞燕公司员工工资)。五、2011年12月20日,云南红公司以德太公司执行董事吴宏良任职期间,与飞燕公司串通,侵害公司资产为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宏良和飞燕公司赔偿德太公司损失。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云南红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院上诉,高院认为吴宏良进行关联交易,违背了忠实义务,根据华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德太公司的损失额为3496460.18元,吴宏良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云南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是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关联交易并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因此,该案认定的关键是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损害了德太公司的利益。德太公司与云南红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福建)》以及附件二《市场投入及奖励》约定,市场投入只能作为市场开拓和维护的费用,不得作为低价销售的费用。市场投入进入经销商台帐,经销商可以在下次进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二)

损害群众利益 典型案例剖析 (二)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案情背景】 ?他不是县委书记中受贿金额最大的,却是次数最多的。??7 年受贿1575次,平均三天两次,创下了受贿频率的最高纪录?……随着法官的一声宣判,这样的?桂冠?落在了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头上。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李荫奎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lO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河南省纪委查办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封丘县原县委书记)赵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决定对李荫奎立案调查。 2002年8月,43岁的李荫奎被任命为封丘县委副书记、县长,从长期担任部门副职到地方行政首长的角色转变,使他初尝了权力的滋味。就在这年中秋节,一个熟人走进李荫奎办公室,将一个信封随手扔到了沙发上,说:?快过节了,李县长,一点小意思,请您笑纳。?李荫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几千元钱。自此直到2007年1月李荫

奎担任封丘县委书记后,来他办公室和家里送礼的人络绎不绝,简直门庭若市。不论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还是晋升提职、安排工作,只要有机会,形形色色的人都来给他送礼。时间一长,他也习以为常,来者不拒了。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人,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一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其受贿频率之高、受贿范围之广、受贿总额之大均令人咋舌。经调查认定,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收受142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每次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不等,谋利事项涉及干部人事、编制调整以及项目工程等各个领域,行贿人员中除少数企业老板外,更多的则是县直机关、乡镇主要领导。李荫奎作为封丘县主要领导,不仅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到应有的带头和表率作用,反而大肆收受下属党政干部及企业人员贿赂,直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荫奎真称得上绞尽脑汁。在任7年,他一方面不间断地向?廉政账户?上缴资金63万余元,努力打造?廉政典型?形象;另一方面又和妻子刘某某商量,将上千万元受贿所得存在多个亲戚朋友名下,精心绘制了一幅?藏宝图?,以备不时之需。 【分析点评】 中央电视台曾播放一则廉政公益广告短片:一只家鼠钻进油瓶偷喝香油,越喝越上瘾,越喝肚子越大,最后?进去了,就出不来了?,可谓妙趣横生、发人深思。本案的主角李荫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只贪吃贪喝的家鼠。 李荫奎一案是县级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极具代表性。他什么钱都敢收,谁的钱都敢要,来者不拒、一概笑纳,与有些落入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用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情形有下列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现这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及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正在不断提高。但仍有少数干部存在着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现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的突出表现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 一、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从近几年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来看,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 1、特权思想严重,公仆意识淡薄。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响,少数干部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造成其总以执政者自居,以为自己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别人只能俯首称臣,惟命是听,导致作风不实,不能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作为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权。在执行公务时,习惯按个人意志办事,把权力当成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外,少数干部公仆意识淡薄,想事情、干事情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决策不合民意,做事损害民利。 2、法制观念不强。少数干部因为不学法、不研读政策,所以不懂法不懂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有的虽然知法、懂政策,但由于有私心杂念,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做出一些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 3、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干部在落实上级强农惠民政策和文件精神时,存在走样、打折扣或曲解、隐匿政策等现象。一些干部在执行法规制度时,不够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 4、素质偏差。少数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只知道吃喝玩乐,组织原则、纪律观念、民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科学决策,独断专行,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作风不实、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欺上瞒下、坑害百姓、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 5、滥用权利。少数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贪污、吃拿卡要、挪用公款,克扣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有的以权谋私,在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操作,从中得回扣、收好处费和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等。二、治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对策 1、加强对干部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荣辱观、得失观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明礼诚信、勤俭节约、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干部的人品、官德、党性修养,使之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增强“公仆”意识,使广大干部能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肃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他们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规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规政策,使他们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二是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作风整顿,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干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后果的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直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违纪案件要认真调查,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手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约。一是充分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体系完备、制约有效的监督网络。二是对干部的从政行为、工作活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生活等领域进行监督。在监督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4、加大惩处力度。群众利益无小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单是给群众造成经济的损失,更是给党造成民心的丧失,执政基础松动。要把查处损害群众利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自查清单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2800860.html,)/总结报告/自查报告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自查清单 一、 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排查乱作为的问题,重点是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等;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是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三个动作”:一是全面自查。从10月下旬开始,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表及问题清单见附件),自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4日前完成。各村(社区)自查情况要报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和乡镇自查情况要报县委组织部。二是逐个排查。在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组织、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督查等方面的专门力量,逐乡逐村逐单位摸

底排查,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一调查核实。排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13日前完成。三是列出清单。要分门别类列出问题清单,到事到单位到人头。排查出的问题清单,经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查。 二、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县委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对排查出来的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找准症结所在,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分工,认真反思。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基层存在的问题反思查找工作方面的问题,从工作方面的问题反思查找领导班子的问题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分析原因,从严和实上触动思想和灵魂。二是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县级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基层单位组织生活会,要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三是梳理分析,制定措施。要通过梳理分析,研究制定管用措施,真正把问题清单转化为整改清单。对问题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单位,县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挂点工作,帮助梳理分析,督促指导整改。对涉及政策层面的问题,县委将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_范文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各区县(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继续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28号)和《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要求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与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症痼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严惩,着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深化医改,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坚决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 医疗机构诊疗流程不科学、不畅通,群众看病挂号难、候诊难;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和违规收费,加重了群众就医负担。 1. 治理挂号难、候诊难。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电话预约、短信预约、

爆破损坏赔偿协议书范本

爆破损坏赔偿协议书范本 工程爆破损毁房屋赔偿协议【1】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向对方索赔。 看看房屋被破坏的程度,是否符合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话,把房子以市场价和施工单位协商,如果不能立刻买到新房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租。如果还损坏了家里的财产也可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如果房屋还能继续使用,可以要求施工方程度维修的费用。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2】 甲方:润河镇政府 乙方:润河镇振兴村 甲方因集镇发展建设的需要,需长期有偿使用乙方非耕地一块,双方本着既保证单位需要,又节约用地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及面积 甲方所需使用的土地位于淮河路南侧,镇政府对面的一块宅基非耕地。总面积19.825亩,四至长宽如图所示。 二、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有关规定和评估价付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55元,计款318290.3元;房屋拆迁赔偿费计款189367.6

元;坟墓51座,每座300元,计款15300元;树木451棵,每棵10元,计款4510元,合计款527467.9元。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签订协议之日,补偿费待地面附作物拆迁完毕,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乙方因农户之间地皮分配时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理。 四、自协议签订后,甲方长期使用该地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扰和阻挠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地款两清,永无纠缠。 五、此协议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有关部门若干份。 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四川大学《合同法(1)1012》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 (1)

四川大学《合同法(1)1012》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 1. 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买卖假烟的合同,属于()。 A. 可撤销合同 B. 无效合同 C. 效力待定合同 D. 附条件合同 正确答案 :B 合同法作业1 2. 下列行为中,属于合同要约的是? A. 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约合同的提议 B.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C. 受要约人在承诺届满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D. 企业在报刊上登的商品广告。 正确答案 :B 3. 通过函电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一般以承诺的()为合同生效时间? A. 发生日 B. 口头通知日 C. 到达日 D. 书面传送或投递日 正确答案 :C 4.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是()。 A. 隐蔽工程 B. 全部建筑工程 C. 地面工程 D. 主体结构工程 正确答案 :D 5.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字画,价值2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20万元价格购买此幅字画”。此阿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正确答案 :D 6. 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 A. 订立本约 B. 履行本约义务 C. 承担违反本约的责任

D. 承担预约与本约的责任 正确答案 :A 7.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 A. 可撤销合同 B. 无效合同 C. 有效合同 D. 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答案 :A 8. 200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随后,在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了多次洽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正当双方要签字时,B公司通知A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后,A公司查明,B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是,A公司提出,要求B公司赔偿1000多万元的损失。按照法律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 A. 违约责任 B. 缔约过失责任 C. 侵权责任 D. 公平责任 :B 9.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5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B.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C.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D. 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2台,其损失应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 :C 10.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A.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 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 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 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A 11. 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变更 B.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C.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合同的担保权利并不归于消灭 D.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正确答案 :D 12.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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