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

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

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化学与食品安全论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有效供给是重大民生问题。如何让百姓吃上健康营养、质量安全的放心农畜产品,是基层农业行政管理服务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作为多年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行政管理人员来说,笔者认为,尽管近些年农业生产标准化进程不断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但现阶段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转折时期,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以及隐患问题还仍然存在。从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瘦肉精”、“红心鸭蛋”、“三聚氰胺”、“毒豇豆”等动植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来看,依法加强农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基层农业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课题来严肃认真对待。 1.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由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仍然延续的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经营管理模式,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在蔬菜种植和养殖业生产上,由于基础设施简陋、生产方式落后、环境条件较差,

农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如在养殖方面,大多属传统式经营,养殖规模小、圈舍简陋、卫生条件差、饲养管理粗放,容易导致畜禽疫病、疾病的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性不高。 1.2动植物疫病安全防控的制约因素较多大多数农户传统观念较强,在种养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靠天吃饭的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意识不高。特别是在养殖方面,一些零散户不积极主动地接受动物疫病的免疫,不能很好地配合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一旦爆发传染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法律观念不强的养殖户甚至宰杀、出售或食用病死畜禽。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户)也不严格实行免疫制度和消毒制度,进而导致动物疫病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达不到要求,不能实现清净无疫或出现疫病后及时有效控制。 1.3不当选择或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种养业的投入品包括种子、肥料、饲料、各类添加剂以及兽药农药等。由于大多数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正确把握以及使用各种投入品。一方面普遍存在着生产投肥超量的问题,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成本,而且导致土地质量阶梯性下降并长远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品质;另一方面是存在着超量使用添加剂、兽药和农药的问题,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上,大部分农户都采取过量投放药品的方式进行防控,进而导致农产品药品残留超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1、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有那些?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2、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有那些?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 3、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4、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如何施用化肥?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要严格控制化肥的投入,特别是氮肥数量。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应调整至1:0.4-0.5:0.3-0.4。化肥施用要重底早追,控制氮肥的追施时间。蔬菜

在收获前8天、果树类作物在收获前20天,粮食作物在收获前l5天不得追施氮肥及其他叶面肥,防止农产品中硝酸盐及重盒属含量超标。 5、优先使用的生物农药有哪些? Bt乳剂、阿维菌素、白僵菌、灭幼脲、吡虫啉、40%硫酸烟碱水剂、浏阳霉素、华光霉素、扑虱灵、杀蚜素、杀螨素、微孢子虫、杀灭菊酯、川楝素、苦参碱、农抗120、多抗霉素、武夷菌素、农用链霉素、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公主岭霉素、木霉菌制剂、胶霉素、土霉素。 6、农药的安全间隔期是指什么? 农药的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距收获的天数。《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规定,以下几种常用农药在蔬菜上正常施用时的安全间隔期分别是:乐果:在豆类、萝h 和瓜类蔬菜上均为5天:而;f菜7叶菜类蔬菜上,秋冬季为8天,其他季节不少于7天。敌百虫:在叶菜类蔬菜上秋冬季为8天,其他季节砂于7天。敌敌畏:在叶菜类蔬菜上,k-季为7天,其他季节不少于5天。杀虫灵:叶菜类蔬菜秋冬季为8天,7-10季节不少于7天。除虫精:(二氯苯醚菊脂)叶菜类蔬菜不少于5天。抗蚜威:叶菜类蔬菜和瓜类蔬菜均为7一10天o速灭杀丁:在叶菜类蔬菜上使用,夏季为5天,秋冬季为12天。敌杀死:在叶菜类蔬菜上不少于5天。双效灵:在瓜类蔬菜上不少于12天。甲基托布津: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发布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简要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4、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保障 近年来,依靠农药、化肥等支撑的传统农产品己越来越没有市场了。在国内,各大中型城市基本实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喂用过药物、激素的水产品和畜禽,对施用过禁用化肥、农药的农作物亮起了“红灯”。在国外,发达国家对“绿色”农产品要求更加严格。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然敞开了,但门槛并没有降低,发达国家凭借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等优势,实施以检测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技术性屏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挑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是摆在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落后。各类农产品大都实行分散经营,作坊式生产形式普遍,导致产品种类繁多,品种杂乱,不利于推行标准化技术和统一产品质量,大大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二是流通混乱。农产品的上市还是以原料和散装为主,好次混杂,大小不分,无包装或大袋包装,根本无法用标准来区分质量和等级。即使有等级,其同等级的质量相差也甚远。市场上以目测实物来判断质量,无法实施期货交易。农产品商品个体间质量差异大,而价格差异小。 三是难出国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价格低廉的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非但没有如想象那样一路走俏,反而屡屡遭到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封杀,这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创汇。 四是法制滞后。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涉及各行各业,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针对生产环节不按规定使用农药,流通环节不能有效制止不合格农产品的出售和转移等情况,加强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总体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 五是监管不力。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农药、兽药、水产品用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同时,农产品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也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存在相当的盲目性。检测体系不配套,检测手段落后,农产品具有时效性短的特点,如蔬菜、水果等必须新鲜食用,而当前普遍使用的检测技术耗时长,效率低,不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管理的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阶段,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扭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不高的局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

编号:SM-ZD-90154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 策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近些年来,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有了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明显有了提高。近年,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者的观念便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生产者为适应这种大环境,其安全意识亦随之增强,以求得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去年,农业部门组织抽检组,对市场、基地进行了样本抽检,通过对40个蔬菜样本的抽检,有36个达到了合格标准,仅有4个不合格,合格率90%,与此同时,通过对柚子、夏橙等水果的随机抽样检测,也均达到合格标准,合格率在88%以上。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 议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

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我市按照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杭州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具体部署,狠抓基地建设、三品认证、例行检测等措施的落实,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感,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发挥了种养大户及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的示范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1、做好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生产基地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是我市保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今年我市组织对蔬菜、粮油、水产、水果、茶叶和畜产品等6大类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抽检各类农产品2739批次(1734批次,合格率%),对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26户生产者依据杭安生[20XX]16号文件《关于杭州市生产基地农产品例行检测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查处,对每月、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配合市食安委对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新闻发布形式给以公布;与此同时,各地农业部门不定期地开展快速检测工作,1-10月份全市共检测24403批次;另外,配合农业部对我市的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了一年五次的抽检,共抽取蔬菜样品500批次,合格率为xxx;配合省农业厅对我市的生产基地、乡镇农贸市场进行了抽检,共抽取

蔬菜样品100批次,合格率为xxx;水产品195批次,合格率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是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主要内容。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市本级、临安的试点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按时开展监控工作。市区共确定西湖、江干、拱墅、下城、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区的20个监控点,监控点总面积13915亩,代表6个区52500亩的蔬菜生产监控面积,每周抽样平均100个批次;临安确定10个蔬菜产地监控点,监控点面积20XX—3000亩,代表该辖区的蔬菜产地生产状况,每周对留地待上市蔬菜平均抽样50批次,抽取的样品进行快速定性检测,结果通过网络系统即时上传到省厅网站主机和市局网站主机,对检出不合格的监控对象,快速做出处理整改意见,由监控对象辖区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整改到位。目前,二地的监控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市级产地蔬菜联网快速定性监测监控3个县的工作开展正常;老城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速测仪检测每天上传顺利,从而推进了我市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为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由我局农政处负责,以查处违禁药物暗流为重点,以“绿剑行动”为主线,组织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农药、化肥和兽药、饲料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1—10月份全市共出动

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实用版

YF-ED-J737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 同书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农产品批发市场):______________ 乙方(批发商、经营户):______________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 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 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

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交纳。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日内补足差额。 甲、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

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 近些年来,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有了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明显有了提高。近年,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者的观念便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生产者为适应这种大环境,其安全意识亦随之增强,以求得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去年,农业部门组织抽检组,对市场、基地进行了样本抽检,通过对40个蔬菜样本的抽检,有36个达到了合格标准,仅有4个不合格,合格率90%,与此同时,通过对柚子、夏橙等水果的随机抽样检测,也均达到合格标准,合格率在88%以上。 3、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先后建立了香芋、香姜、香柚、夏橙、南瓜等5个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通过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明显改善。 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年底,香芋、香姜、香柚、夏橙等4个农产品先后获得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面积达15.4万亩。 5、建立了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这些年来,我县逐步实现了农

产品质量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监督检验所需要的政策、法规、管理、机构、人员等要素的综合,依法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建立了标准化体系和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制订了技术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在管理上,逐步实行“一片果(菜)园,一名技术员,一套农业标准化技术资料,一本标准化生产管理档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近些年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仍存在较突出的问题。 1、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较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还没有跟上来。过去由于长期受自给自足及计划经济等的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了质量,只求得“产品丰富”,而忽视了“质量净化”。笔者近来通过对部分果(菜)农代表的调查中了解到,果(菜)农们普通认同的观点是:目前农产品价格偏低,农资价格过高,产出与投入比例失调,投入的多,产出后回收的少,科学施肥、用药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法甚好,也很切合实际,我们也很想这样去做,但目前我们很难完全实施。我们购买农药,求的是治虫效果和价格,只要价格低,效果好就行,因为,只有这样依靠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来增收,而不是求得质量安全。 2、标准化生产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标准化生产要求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生产、管理、采收、包装等采用统一的标准来组织实施,这样才能生产出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才能适应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某农贸市场市场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一、宗旨 制订本市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避免和解决在本市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到来时,公司系出现无序指挥和管理,造成管理方、经营方和消费者忙乱恐慌,措施不力,进而引起居民生活、社会政治不安定因素。因此,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规范应急处理行为,主动采取应急救援,减轻事故危害,做到未雨绸缪。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及白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三、预案适用范围 3、1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准入、检测和销售三个环节中出现的食用农产品污染事故、食物中毒现象及其他明确的食源性疾患,已造成消费公众大量病伤、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

事故。 3、2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农贸市场系统企业或相近的超市、批发市场的同类食用农产品批、销等环节已被证明存在普遍的食用农产品农残严重超标、食品严重富含有毒、有害、有损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甲醛、吊白块、氧化硫(SO2)、亚硫酸盐、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毒素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毒素污染事故、食物中毒现象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良食品种类和名称 4、1农残严重超标:主要指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一般由商品生产单位和个体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滞留造成; 4、2有毒、有害、有损人身健康的毒素:主要指食品严重富含甲醛、吊白块、氧化硫(SO2)、亚硫酸盐、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瘦肉精、工业乙醇等毒素,一般由不法商贩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造成。 五、信息来源 5、1市场内部仪器检测,发现同类商品存在普遍严重现象的。 5、2、上级农业、工商、质监、食药局紧急电话、传真、文件通告信息,要求企业迅速查实收缴的指定品牌食用农产品(商品)。 5、3近期新闻媒体通报信息,经市场请示被证明的典型有毒或中毒现象。 5、4消费者上门投诉或反映食用某食用农产品已发现家中或群

(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知识试题

娃哈哈杯”食品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1.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2.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卫生法 C.产品质量 法 D.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部门为()。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增加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 C.吊销许可证 D.吊销营业执照 5.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规定给予 处罚。 A.食品安全法 B.广告法 C.药品管理法 D.产品质量法 7.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赔偿金。 A.三倍 B.五倍 C.十倍 D.十五倍 8.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卫生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 9.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10.国家建立(),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2021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努力打牢“十一五”发展基础的新形势下出台的。既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

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之基础知识篇

精品文档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之【基础知识篇】 1.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2015年12月31日起:氯磺隆、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福美胂、福美甲胂。2017年7月1日起: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 2.国家明令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3. 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用农产品来源于动物和植物,受各种污染的机会很多,其污染的方式、来源及途径是多方面的,来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各个环节均可能出现污染、因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局限于微生物污染、化学物质残留及物理危害,还包括如营养、食品质量、标签及安全教育等问题。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可分为兽药或农药残留超标、动物疾病、环境因素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人 精品文档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编号:AQ-BH-04701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Quality and safety agreemen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

道、产地等信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

浅析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浅析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何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工作措施上主要做好以下六点: 1、抓产地环境治理。 坚决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把好质量安全源头关。当务之急是摸清产地污染底数,逐步推行产地分级管理,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深入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废旧农膜、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切实净化产地环境。 2、抓投入品管控。 从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入手,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解决好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推进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用药指导服务,普及绿色防控、健康养殖等技术。 3、抓农业标准化。 完善标准体系,突出“两药”残留标准,每年要新制定1000项农药残留标准和100项兽药残留标准。推动各地将标准集成转化为操作规范,让农民看得懂、学得会。推进标准实施,面上抓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和指导;点上抓“三园两场”,扩大创建规模,带动广大农户实施按标生产;产品上抓“三品一标”,力争“三品一标”的发展速度在6%以上,用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 4、抓农产品追溯。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通部省地县三级四层监管链条,努力实现全程监管无缝对接。国家层面主要是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建成、用好追溯信息平台,出台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启动生猪等5个重点产品统一试点工作,在规模以上的主体和各类生产基地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识、扫码交易等制度,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地方层面要以“菜篮子”大县为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形式多样的追溯模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性农产品追溯全覆盖。 5、抓质量安全县创建。 推动地方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带动面上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当前重点是在巩固已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抓紧遴选200个县作为第二批创建试点单位,督促指导各试点县落实创建任务,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把质量安全县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和社会共治”的四个样板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6、抓监管体系队伍建设。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抓紧健全机构队伍,强化手段条件。重点是推动“菜篮子”大县全部建立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特岗计划”等方式为乡镇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十三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争取中央及各地财政资金支持,为基层监管执法配备一批装备。加大培训、练兵力度,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怎么写吗?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9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三、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五、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试题

双河成人学校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社会服务型“农产品质量协管员”培训结业试题 姓名:考号: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 1、从发展方向看,农业部门始终坚持、和“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 2、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和林产品。 3、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等人工合成物质。 4、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1、A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资料。( ) 2、农业标准化就是用“标准”这一工具,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使之统一有序的过程。( ) 3、有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牌、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安全化学药品、兽药、肥料、饲料等添加剂等。( ) 4、无公害蔬菜生产中,应按照有机与无机相结合,基肥与追肥相结合的原则,平衡施肥。( ) 5、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6、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7、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从第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时应间隔的时间。()

8、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违反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9、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10、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A、次级产品 B、初级产品 C、植物产品 D、动物产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发展水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A、科学技术 B、农业生产 C、生产技术 D、基础建设 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乡(镇)级 4、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5、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下列项不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 A、蘑菇 B、葡萄 C、面粉 7、生产绿色食品提倡使用肥料。 A、有机肥 B、化肥 C、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 8、畜禽出栏时应进行检疫。 A、集市 B、运输 C、产地 D、宰前 9、由国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A、强制性 B、自愿性 C、科学性 D、民主性 10、消费者在消费食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统一电话。 A、315 B、12348 C、12315 D、110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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