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大纲新增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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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一)

专利侵权解释(二)部分

1.甲发明治疗vitiligo的药物“MK”并获产品专利权。乙擅自制造“MK”且伪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将其擅自制造的“MK”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医药公司。丙将“MK”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医院,丁在临床上使用“MK”治疗?患vitiligo的病人。甲因此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若乙停止制造“MK”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比如?患vitiligo的病人太多,国

家派不出外交代表,并且甲自制“MK”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生产“MK”,并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费用

C.甲有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D.甲有权请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为

【考点】合法来源抗辩、国家利益抗辩

【答案】ABC

【解析】

(1)乙擅自制造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根据《专利法》第11条,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

(2)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6条,乙的制造与销售行为虽侵犯甲的专利权,但是,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乙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B选项正确。

(3)根据《专利法》第70条和《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丙销售侵权药品“MK”的行为,构成对甲专利权的侵害,善意销售人丙虽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

(4)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未经专利权人甲允许,丁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固属侵权行为,但是,一方面,丁系善意使用者,且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丁无须对甲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丁已经向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丁亦无须对甲承担停止侵害之责任。故D选项错误。

2.甲发明药品“MK”后提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2010年3月1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日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未经甲允许,乙擅自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间制造并出售“MK”,甲于2011年4月1日始知其事。丙药店于2014年5月1日自乙处购进(乙于前述期间制造的)“MK”并销售。甲于2014年6月1日分别起诉乙、丙,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请求丙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1年4月2日开始算起

B.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乙应向甲支付的合理费用

C.若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为A+B+C+D四个技术特征,授权

时甲已将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修改为A+B+C+D+F五个技术特征,而乙制造并出售的“MK”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任何费用D.若乙已经或者书面承诺(就前述期间内制造并销售“MK”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

的费用,则甲无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考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答案】BCD

【解析】

(1)《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

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注意两点:第一,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仅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才有权请求支付适当费用。(2)《专利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因甲于授权之前已经知道乙擅自实施该技术,授权后,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4年3月2日期计算。故A选项错误。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合理确定”。故B选项正确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据此,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A+B+C+D+F五个特征,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反之,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缺少F特征),则乙不曾实施甲的发明专利技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故C选项正确。(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力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合理费用或者书面承诺支付合理费用,丙销售(自乙处购进之)“MK”的行为不再构成对甲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

3.下列五种情形中,设甲为专利权人,乙未经甲同意所实施的下述行为中,不构成对甲专利侵权的是:()

A.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

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为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比重亦为100mg:32mg;

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

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

B.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

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C.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电

热水壶与甲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D.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拥有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

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

E.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拥有外观设计专

利权。乙生产的沙发床之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考点】封闭式组合物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答案】ACDE

【解析】

(1)《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据此,A选项中甲专利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乙生产的“干粉针剂”除包含权利要求指出的组分外,还添加了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碳酸氢钠与精氨酸,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故A选项当选。

(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5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成套产品系多个独立产品,就成套产品获得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就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之保护范围相同。既使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数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构成侵权。综上,B选项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不正确。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成套产品,组件产品系一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C选项中,相较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乙生产的电热水壶基座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C选项当选。(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象棋、扑克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拼图、插接玩具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D选项中,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仅部分单个构件而非全部单个构件与甲之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D选项当选。

(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E选项中,乙生产的沙发床在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甲设计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E选项当选。

《16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二)》

《物权法解释(一)》部分

4.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年3月1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丁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于2016年4月1日知道后,均于2016年6月1日对甲主张由自己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但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让与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起15天。

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3月2日起6个月。

C.乙、丙诉请法院确认甲、丁间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D.若乙、丙不能达成协议,乙只能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给丁之份额的二分之一

【考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BD

【解析】

(1)《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故C选项错误。

(3)《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

5.下列四种情形,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是?()

A.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B.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3个月,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提出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出于对甲直接占有汽车的信赖,丙同意购买。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C.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3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将该车借给丁使用,约定2016年6月1日丁的借期届满。2016年5月1日,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同日向丙完成“指示交付”。2016年5月20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

D.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

甲谎称已有,于2016年5月1日将该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一个月。2016年5月20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2016年6月1日,甲向丙现实交付该车。

【考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答案】AC

【解析】

(1)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汽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公示手段,不以为善意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为公示手段。A选项中,无权处分人甲已向善意的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丙自受理现实交付时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故A 选项正确。

(2)B选项中,虽然甲向丙完成了汽车的现实交付,已经符合善意取得之“公示要件”;但是汽车登记在乙名下,而非甲名下,丙虽对甲所实施的无权处分不知情,但未顾及到汽车已经登记到乙名下的事实,丙对其不知情具有“重大过失”。《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据此,丙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

(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仅要求受让人“受让之时”为善意即可,此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一款规定:“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移转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同时,《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据此,C选项中,甲向受让人丙以“指示交付”时,丙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然此后丙变更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C项正确。

(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无权处分动产场合,让与人对受让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三种方式完成交付的,其“公示手段”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求。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是否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公示”要求,《物权法解释(一)》回避了,未予规定。法无规定按通说!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公示手段不符,不发生动产善意取得;D选项中,2016年5月1日甲向丙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此时丙不能善意取得;2016年5月20日变更为恶意,甲虽于2106年6月1日向丙完成现实交付,恶意的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D选项错误。

6.下列情形中,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其占有之标的物的是?()

A.甲花1000元购得一张演唱会门票后,不慎被乙盗窃。乙以1200元将该门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开演前三天,甲查知此事。

B.甲、乙婚后托关系购得一颇具升值潜力的别墅,登记在乙名下。后,瞒着甲,乙谎称该别墅为其个人所有,与不知情的丙约定:“三年内,丙仅担任乙的情人,作为回报,乙将该别墅以市价出卖给丙。”后,乙、丙按约定履行,乙为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C.甲将其限量版MK相机借给乙使用。乙谎称相机为己有,众人信以为真。丙提出购买,乙拒绝。丙以揭发乙在朝阳区嫖娼相威胁,乙害怕,便谎称己有,以市价将相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乙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

D.甲因遭乙胁迫,将其限量版MK相机出卖给乙。乙又以高价卖给丙并交付(交付时,丙不知甲遭乙胁迫的事实)。不久后,甲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

【考点】善意取得

【答案】BC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赃、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善意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回复,并请求返还。但是,“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因为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A选项中,乙窃取并占有该门票之时,乙成为该门票的所有人,乙将该门票让与丙系“有权处分”,即系有权处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107条回复,亦无权请求丙返还。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不当选。

(2)《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题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B选项中,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以“维持婚外性关系为负担”的合同,违反性道德,有违善良风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虽不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但转让合同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的,属非法交易,应“排除善意取得”。丙虽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善意取得别墅所有权。别墅仍为甲、乙共同共有,甲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4条请求乙返还。故B选项当选。

(3)《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C选项中,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相机买卖合同系因善意受让人胁迫订立的,若乙因此撤销该买卖合同,丙便不能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故C选项当选。

4.D选项中,甲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溯及到成立时无效,乙未取得相机所有权。乙、丙间相机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相机为占有委托物(胁迫而交付不属于“占有脱离物”),丙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现实交付,丙已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故D选项不当选。

7.下列四种情形中,乙于2016年6月6日取得所述汽车所有权的是?( )

A.甲起诉乙离婚。法院依据甲、乙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载明:“甲、乙离婚。共有的一辆汽车归乙所有。”甲签收后,乙于2016年6月6日签收了该调解书

B.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因甲拒绝按照约定向乙交付汽车,乙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甲向乙交付汽车”的判决

C.甲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一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期届满时,因对汽车归属产生争执,乙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汽车归乙所有

D.甲欠乙50万到期不还,乙起诉甲,胜诉后乙申请强制执行。因甲无力支付50万元,经乙同意,并经合法评估,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裁定“甲所有的一辆老爷车Discovery 4归乙所有,抵债50万元。”

【考点】物权变动

【答案】AD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28条,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于法律文书生效时,即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须注意:《物权法》第28条所谓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裁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与“生效的确认判决”。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A这项中,法院作出的甲、乙离婚并分割共有

汽车的调解书为“生效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无须交付,乙于调解书生效时取得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当选。

(2).B选项中,生效的判决系乙行使债权请求权获得生效胜诉判决,性质上为“给付判决”,判决生效时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须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交付汽车之时,乙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

(3).C选项中,甲于2016年1月1日将其汽车出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经于1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2016年6月6日的生效的判决系“确认判决”,系对乙已于1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的确认。故c选项不当选。

(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D选项中,自法院作出酌“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故D 选项当选。

《16大纲民法新增知识点模拟题(三)》

《民间借贷规定》部分

8.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48%”。借期届满时,乙向甲返还本金100万元。利息的支付,下面假设了四种情形。关于下面假设的四种情形,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48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12万元

B.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36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12万元

C.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24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

D.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12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

【考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答案】AD

【解析】

(1)《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A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48万元的利息,其中12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约定无效,乙无支付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返还。故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3)B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36万元的利息,其中的24万元是按照“末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法律义务”,乙有支付的义务;另外的12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乙自愿支付的,甲有权保有(有债的“保持力”!),乙不得请求返还。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4)C这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24万的利息,甲仍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的利息,甲另行请求支付的12万元利息,系按照“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乙未支付的,甲不得诉请履行(无债的“强制执行力”!)。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5)D选项中,若乙仅向甲支付12万利息,甲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的利息,甲另行请求支付的1 2万元利息,系按照“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法律义务”,乙未支付的,甲可诉请履行。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9.甲借给朋友乙100万元,借期一年,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一年借期届满,乙如期返还甲100万元。甲于2016年6月8日请求乙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的利息24万元,乙拒绝。因甲多次请求,乙不胜其烦,向甲支付利息12万元。甲继续请求,乙使气,于2016年7月8日又向甲支付利息36万元。支付利息后,乙颇后悔。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2016年6月8日,甲仅有权请求乙支付利息6万元

B.2016年6月8日,甲有权请求乙支付利息24万元

C.2016年7月8日后,乙有权请求甲返还所支付48万元利息中的24万元

D.2016年7月8日后,乙仅有权甲返还所支付48万元利息中的12万元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支付义务

【答案】D

【解析】

(1)《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民间借贷中,“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以及“非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无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本题中,甲、乙间的借款合同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且“没有约定利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2)此外,还应注意,《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据此,民间借贷中:

(3)“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无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4)“非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利息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确定。

(5)《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本题中,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因“未约定利息”,乙对甲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律义务”,但借款人乙对甲有支付借款内利息的“自然债务”,乙自愿支付借内利息的,系履行自然债务,支付后,不得请求甲返还。但乙向甲支付借期内利息之“自然债务”有上限,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年利率36%支付的部分,甲构成不当得利,乙可请求甲返还。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加分试题一(含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加分试题一(含答案解析) 自2020年以来,司考民法部分保持在92分,稳坐司考第一宝座。 多年的经验表明,考生得分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础不扎实”。 为感谢广大考生对233网校的支持,发布民法小知识点,希望广大考 生坚持背诵,马上过司考!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的意见的,可否立即实施相对应的医疗措施? 2.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在几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分别是哪几种情形?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能够向何者请求赔偿?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取得 什么权利? 5.在几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分别 是哪几种情形? 参考答案: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 属的意见的,可否立即实施相对应的医疗措施?(P252)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能够立即实施相对应的医疗措施 2.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在几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分别是哪几种情形?(P253)三种。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能够向何者请求赔偿?(P253)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能够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取得什么权利?(P253)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追偿 5.在几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是哪几种情形?(P253)三种。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实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司法考试历年民法考题分章练习汇总

司法考试历年民法考题分章练习 一、民法概述 单项选择题 (2010)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单选第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2009)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3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B 【解析】: ①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之债,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 ②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 2.因有机食品市场兴起,甲自家农场种植的有机蔬菜十分畅销,乙在市区经营餐饮,欲与甲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于是甲、乙签订了一年期的供货合同并约定乙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后合同方生效。乙一直未交付定金。合同签订以来的大半年里,甲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定期送货给乙方。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合同约定的为立约定金 B、合同约定的为成约定金 C、合同约定的为解约定金 D、因乙一直未交付定金,主合同未生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定金 B :【答案】. 【解析】: 本题涉及定金的种类问题。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因此,本题中情形属于成约定金,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刑法分论测试题

刑法分论测试题 1.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上学、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B.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免除前科报告义务2. 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关于叛逃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应从重处罚 C. 只有掌握国家绝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才能从重处罚 D.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必须受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条件的限制 4.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5.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 D.盗窃罪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8. 张三某公安局干警,依法配备枪支。某日,李四向张三借抢打猎,张三碍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李四,李四用了半天后归还。张三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9.李四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某日,李四不慎将枪支丢失,被王五捡到并使用该枪抢劫,则李四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构成犯罪 10. 甲盗窃乙圈养的群羊,为了防止发声被发觉先用剧毒药物将羊统统毒死后,将50只羊盔走,剥皮卖肉,得款10000元。对甲应当以下列何罪处罚?() A.盗窃罪定罪处罚 B.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1. 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2. 境外走私人李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李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走私普通货物罪 C.收购赃物罪 D.偷税罪 13. 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且有持有和使用行为的,对其行为应当() A. 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B.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C.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D.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法考民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承与继承权。继承与继承权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收养关系的解除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继父母子女关系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夫妻财产关系 司考民法考点详解:可撤销婚姻 一、继承的概念 1、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法律敎育网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司考民法案例真题

2010至2015年司考真题之民法案例分析2010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40)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选项所述的甲对乙享有(或主张)的权利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哪一个? A、甲的电脑(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盗窃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经批准投资建造的房屋(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霸占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6岁)的父母离异后,甲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乙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 D、甲在与配偶乙分居5年后,对乙提出同居的请求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二)项之规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故A选项当选。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无论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其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选项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不当选。 ④根据通说观点,同居请求权系纯粹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D选项不当选。 2.2014年12月1日,为担保甲公司在2015年度连续向乙银行的借款债务,丙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为5千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日,乙将其对甲享有的2千万元借款债权(系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转让给戊银行。2015年6月1日,为担保丁公司的2千万元债权(债务人为A),甲又以该房屋为丁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8月1日,乙又和丙约定:"房屋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提升为8千万元。"乙、丙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丁公司对此不知情。后因甲"在2015年度" A、戊有权优先受偿2千万元 B、乙有权优先受偿8千万元 C、乙有权优先受偿7千万元 D、丁仅有权优先受偿1千万元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特殊抵押权 【参考答案】:C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0年)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单选第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3题)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民法考研笔记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起源及理论基础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此原则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1、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债的相对性规则,而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法锁”。而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5或是说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法国民法典》,在第1119 条:“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承担义务,而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 条:“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第1165 条:“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与此类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相对性的确认也与法国的情况相近。如《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2、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三)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从其实质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精神的直接体现。众所周知,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从合同主体到合同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方法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精神的产物。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其实正是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领域的贯彻与落实,也是契约自由思想的反映。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合同相对性的核心思想就是让合同的效力只约束缔约的双方当事人,这不仅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思想,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 、65 条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相关规定。须明确的是合同相对性是按照债法设计的,实际上是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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