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全国2015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其中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

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

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 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

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

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

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业负责人下

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不是简单“一刀切”。

个人从两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

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

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

全国2014年起实施的新法规一览

2014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

中央

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各省区市将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春节长假从大年初一到初七;不再实行拼假式的小长假,因此2013年元旦将只休一天。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出,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公布的《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指出,2014年春节从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这就意味着,除夕将被“踢”出春假长假“序列”,也不再具有法定假日的身份。

国庆长假得到保留,即从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公众最“吐槽”的拼假式小长假的休假模式在新休假政策中得到调整。此前国家假日办公布三套休假方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方案C提出,小长假各放假一天,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2014年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劳动节三个小长假也体现了这一方案的内容,即除元旦外,四个假日均实行与周末连休或者补休的政策,因此这四个假期均能分别实现三天小长假。但是由于2014年的元旦是星期三,因此这一天将不“拼假”,仅休1月1日一天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布。《条例》表示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2014年是该政策实施首年,有分析认为这一年起一般性公务员将彻底告别公务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9月23日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

随着动车组列车开行的不断增多,吸烟逼停动车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1月1日开始,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明确规定了16项禁止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其中,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坏了物业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说,质检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配套法规制度。

支树平在22日召开的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新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监管,确立了召回、报废及可追溯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对

这些新的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建设,搞好衔接。

与此同时,各级质检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应急演练,落实主体责任;特别要严格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既要严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要严查质检系统内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支树平说,质检部门要不断探索按设备、按单位、按地区实施监管的新举措,突出对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涉及民生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管,切实把监管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领域上来。

此外,支树平提出,质检部门在强化安全监管的同时,要通过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及工程示范等措施,全面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监测节能机制,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

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市高院也正在落实判决书全部上网的相关细则。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法院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届时,社会关注的判决书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贪官的判决书是否全部上网公开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法院还将在查找判决书上网“风险点”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

据市一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姚明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市一中院已经着手准备所有判决书上网的工作。姚主任说,仅市一中院每年审理的民、刑、行政等案件就多达两万余件,也就是说产生的判决书每年要有两万多个。过去商事案件基本能够做到除去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之外,全部上网公开。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于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被告人的名誉等内容,基本是有选择性地上网公开,上网比例并不是很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要求,2014年1月1日之后,仅市一中院应该上网公开的判决书就有1.4万份左右,占到所有生效判决的3/4以上。

姚主任告诉记者,最高院判决书全部公开给基层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是过去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经过院里的审批,今后是法官申请不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要说明理由并经过审批。过去是法官在开庭时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生效判决书上网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就不上网。而今后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都要上网公开,所以判决书公开之后带来的诸如如何界定当事人隐私、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证人如何保护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规范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还要求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该办法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食药监管总局成立后,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明确定期安全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日前公布消息称,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质检总局日前出台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规定》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个人海外金融资产2014年起申报

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你在国外有贷款吗?……从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近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

办法对资产申报范围做了具体规定。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的范围包括,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投资移民资金也在此申报之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律法规可依的状态即将终结。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注重源头控制、合理布局,统筹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双重目标;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针对不同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提出不同的环保要求,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明确,以下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法律责任方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一律凭新证

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民政部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通知要求2014年起,全国所有养老机构一律凭新的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通知公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式样。通知指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凡在此之后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而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2014年将公开

财政部日前对已执行了12年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完税证明样式全国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

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在于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基于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

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严禁暴力威胁、中断供水、停职开除手段

从2014年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这一备受新疆广大群众瞩目、涉及民生的地方政府规章从组织起草到批准、发布历时一年半终于顺利发布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公众、被征收人、律师、专家学者、征收部门的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新疆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焦点问题的处理上凸显了几大亮点:严格确定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

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此举无疑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化,旧城区改建与否最终由群众说了算;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在拟定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小房大院的补偿、城中村的补偿作出规定。另外,办法还细化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增强了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

材料汇总

荒地小学法律宣传领导小组

2015年1月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 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 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局机关开展了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活动。陆续学习了《专卖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局李局长讲话、上级通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和行业制度、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不断认真的学习、仔细的领会,我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在上级制度的理解上均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现将我本人的学习体会作以大家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学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自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审计科做一名审计员,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同时涉及面广,但无论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还是日常的审计监督活动,都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为依据而开展。例如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必须引用具体法规制度条款予以定性。再如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不仅要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则,而且要从项目的立项批复、招

投标、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中所涉及的法规制度都要掌握和运用。可以说,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是审计人员判断的唯一标尺,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依据,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功。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也会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在熟练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做到行业制度了然于胸和融会贯通,并与工作实践、经验教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保证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创新发展。 二、对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遵守贯穿于工作的每一环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入推进,我们烟草行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因此我们每一个烟草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做任何工作或处理任何事物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要将法制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做到依法、守法。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重要做到知行统一,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行业制度和党的方针路线指导我们的工作和行动,将遵守法律制度贯穿于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整顿工作作风,期间,不少“老虎”“苍蝇”纷纷落入法网,这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吗?不是,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

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共12篇)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共12篇)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共 12篇)简介: 本范文共含有 12 篇《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由豆花文库的豆花迷整理上传,下载后为可任意修改的 word 文档,但愿这篇文章能给你的学习工作生活带来方便。 正文: ★第一篇: 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doc★ 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朱王堡明德小学黄登文本学期我们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抓紧、抓实、抓好,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 ,学校通过各种不同形式 ,多途径 ,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

育。我在学习中也受益匪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 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ISO14000环保法律法规 世界环境日--- 六月五日 中国在环境保护,污染预防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环保法律的不断完善;污染防治的观念转变,从末端治理转向全程控制等。 中国植树节--- 三月十二日 世界水日---三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的总方针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中国的环境政策(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 强化环境管理 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 1. 可持续发展观点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上,保护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胁。 2. 两个核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依赖: 现化文明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环境与资源基础的支撑,而随着环境恶化和资源耗 竭,这种支撑已越来越薄弱和有限了。因此,越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越要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以获得长期持久的支撑能力,这是可持续发展区别于传统发展构 第1 页,共27 页 深圳市永维管理顾问有限公司ISO14000培训 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传统生产方式和消费方法式和转变。 长期的实践,使人们开始认识到,必须纠正过去的那种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费来带动和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模式。因为只有大量先进生产技术的研制、应用和普及,才能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才能不断地开发新能源和新资源,也才能实现少投入、多产出的生产方式,进而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和能源的依靠,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老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

增强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增强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

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 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 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 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

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那就是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卫生行政人员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必须遵守的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仅凭命令,凭局部经验,凭“长官”意志进行管理,就易造成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

任意性,以致滥用行政权力。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法规为我们的医疗安全提供了保障。法律规定护理人员的配备指标,医疗机构被批准的开展科目,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等都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只有这些到位了,人员遵守了,我们的医院管理和诊疗服务才能规范。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经常警示自己各种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查摆问题是否准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管理,规范执业。做到法律法规时常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做到知法守法,提供更优质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学习知识资料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