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若干思考

对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若干思考
对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若干思考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

摘要: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存储、分析评估,最后输出评估结果,为需要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度的银行和社会有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是一个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亟待了解和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以及熟悉个人征信体系的内涵和经济意义,积极探索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有效途径,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规范运行。

关键词:

个人征信;银行;个人隐私;惩戒制度;征信体系;信用信息;评级

目录

1. 引言 (3)

2. 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4)

3. 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

3.1 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保障 (5)

3.2 缺乏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机制 (5)

3.3 行业监管缺位 (6)

3.4 信用文化培育不足 (6)

3.5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限制其作用和效果 (6)

3.6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缺陷或不足 (8)

3.7 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之后且市场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9)

3.8 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及其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几乎为空白 (10)

4 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11)

4.1 尽快制定和建立与征信有关的法律法规 (11)

4.2 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系统 (11)

4.3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11)

4.4 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12)

4.5 学习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12)

4.6 扩充银行以外的信用信息数据 (13)

4.7 推动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 (13)

4.8 探索发展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弥补国内应用的空白 (13)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形式,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快,社会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加快征信业发展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们有必要在了解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有效途径。

征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通,最基本的服务。征信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征信体系则是由于征信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它既为借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它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将直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构建征信体系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和关键。高度发达的征信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第一、征信体系是个数据库。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该拥有覆盖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它存储着对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全面,公平,准确的信用数据信息。在商业交往中,这些数据帮助企业树立一个真实的信用形象,又为银行和其他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决定了该项目风险评判的客观性。它可以帮助银行更加准确地把握客户信用状况,做出正确投资决策,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征信体系不仅是一个数据库。数据库通常是静态的,即使是动态的它也没办法评判哪些是讲信用的哪些是不讲信用的。这就需要信用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分析评判,做出最优决策。大量公开的动态信息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也起到监控和激励作用。另外,这对银行开拓市场也提供了信息支持。银行由被动地位上升至主动地位,主动寻找营销对象。例如对于信用度高又有市场价值的客户,银行可针对性提供金融服务或优惠政策。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也便于银行更好的控制风险。

二、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信用需求的扩大,信用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征信营业收入3.3亿元,2005年达到4.5亿,增长36%,中国征信体系已初具规模。

企业和个人是各种经济活动参与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帮助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征信体系的建立还将影响和规范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截止2005年11月底,系统收录借款企业45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7.36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2005年1—11月系统月均查询144万次。2004年上半年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的新数据库为全国集中式数据库,升级系统已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上海、福建、浙江、天津四省市成功实现式运行,预计于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止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防范企业和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作用已经开始发挥。2004年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共拒绝企业信贷申请1.5万笔,金额941亿元,占金融机构受理信贷金额的2.9%。2005年1—11月共拒绝企业信贷申请1.6万笔,金额952亿元,占申请贷款额的2.6%。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一些使用该系统的商业银行表示,通过查询而拒绝贷款

的客户约占其申请客户的10%。据世界银行金融部高级经济学家玛格丽特?米勒女士介绍,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将来,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征信产品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提升企业、个人信用意识方面的作用也将日益显现。

为满足市场对信用信息公开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建设本系统或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也有不少民营或外资机构,如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管理公司等也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活动,这些都对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看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

三、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发展,但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征信活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目前我国缺乏完整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征信活动提供依据,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1)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信用交易的发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出了广泛的需求,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有些征信机构不择手段地征集信息,甚至侵犯他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

(2)缺乏关于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一方面控制了主要的征信数据源,另一方面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数据信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组合和利用带来困难。

(3)缺乏规范征信业的法律。由于尚无法律法规对征信市场监管者加以明确,也无法律法规对征信机构行为予以约束,个别征信机构不择手段侵害被征信者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征信市场的混乱。

(二)缺乏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机制

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而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却难

以开放和共享,主要原因除了前述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外,现有的行政体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分割和封闭已经成为征信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现有的行政区划客观上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内容、侧重点、指标、格式各不相同,数据缺乏可比性,难以共享,加上各地方和各部门各自为政,缺少沟通和交流,对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缺乏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剧了信用信息分割的局面。目前,我国大约有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是这些信息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一方面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拿不到需要的信用信息,也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

(三)行业监管缺位

与金融业一样,征信业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公正评级可能会误导市场判断,扭曲市场信号,甚至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等,社会影响很大;同时,征信业还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等,严格监管征信市场势在必行。从目前征信市场发展看,资信评级机构的买级卖级、压价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对于征信市场的监管重视不够,既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法规,也缺乏可靠的监管手段,未能对征信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管保障。由于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征信市场的监管者,监管机构在市场中的监管职责和目标不明,使得征信市场形成无人监管的局面,造成现有征信机构整体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四)信用文化培育不足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被打破,新的信用文化和制度尚未确立,信用关系还十分淡薄。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表现得淋漓尽致。目前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社会信用意识低下却尚未得到改观,信用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秩序。培育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已迫在眉睫。

(五)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限制其作用和效果

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以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为主,其他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积金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电信、保险等非政府部门,这些信息处于极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各个部门信息数据未得到有效的整合和共享。另外,由于与商业银行有信贷往来的中小企业仅占小部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息未在企业征信系统反映,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也没有在系统中反映,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企业间的信用行为未被商业银行所了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银行信息为主的现状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也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产生了不利影响。

(1)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没有完全揭示出来。由于银行以外社会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除了在银行的违约记录以外,没有反映借款人信用的其他记录,这使商业银行无法全面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信用风险只有等到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才能得到暴露,很容易使银行陷入被动,造成不良资产。另外,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不完善的情况,使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也给了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有可乘之机,借款人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的情况依然存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能力受到影响。

(2)无法掌握与商业银行没有往来的客户的信用状况。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游离在征信系统之外,商业银行首次与这些客户来往时,无法通过征信系统掌握这些客户的信用状况。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商业银行把没有信用记录的客户当作信用良好的客户,这可能会使借款人借机出现违约行为,引发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选择上趋同行为依然存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征信体系,建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与基本客户群,有自己的创新产品,有自己的经营特色。而我国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还是向少数客户倾斜。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在往大企业、重点项目倾斜,授信趋同现象十分严重,有些企业拥有巨额授信,各家商业银行拼命进行营销,而有些企业即使其产品非常好,但得不到基本的信贷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授信,审批条件宽松,法律手续可以简化,甚至为了争取这些客

户进行恶性竞争,利率可以下浮,免收有关的手续费,而从未考虑有些企业盲目投资、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

(4)贷款难仍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不充分是造成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财务管理欠规范、贷款数据少、信息透明度不高的现状,商业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客户方面存在严重的政策、技术和心理障碍,这使得商业银行不愿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授信,也使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山东2005年新增贷款投向小企业的比例不足6%,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银行拒贷的比例为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遭银行拒贷的比例为32.3%。

(六)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缺陷或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评级定性多,定量分析少。对借款企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的市场表现、借款人的资信度等往往有较多的文字描述,其中不乏掺杂一些主观判断。而对贷款可行性的定量分析却显得薄弱,如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现金流分析、产品市场交易状况分析、效益分析等定量的分析判断则轻描淡写,历史数据积累存在明显不足也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应用定量化模型进行评级。

(2)内部评级指标和权重确定缺乏客观依据,标准也不统一。由于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各主要因素间的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影响。但多数商业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的可信性大为降低。同时,各商业银行评级指标或权重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评分标准偏重于偿债能力,有的则侧重于经营及发展能力或信用履约情况。

(3)缺少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核心因素。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

级,缺少来自征信体系的信息支持,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不够充分,难以反映受评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由银行业固有制度和经营特性而导致的系统性偏差仍然存在。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包括,银行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信贷人员为了业绩更倾向增加信贷额度而忽略风险,他们有时直接或间接参与“包装”审贷信息,造成内部评级结果失真;审贷分离制度造成信息的割裂,由此引起的信息无效性;不同行业、国家或者资产类别的评级方法不一致引起的偏差等。

(七) 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滞后且市场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1)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滞后。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但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高。

(2)信用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由于整个社会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重视程度也不高,造成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商业银行对第三方信用评级产品的应用还很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评级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3)信用评级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评级产品的机构很少,多数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无法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的、准确的评价,信用评级机构所能提供的信用评级产品种类单一,且没有建立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专业服务体系。

(4)评级机构缺少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准入、业务操作等规范没有出台,监管部门也未明确。作为评级对象的企业在评级时,或缺乏积极配合意识,不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资料,或采取各种手段强迫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结果。作为评级结果主要使用对象的商业银行,在引导企业参加评级时存

在消极的态度,对评级结果的使用缺乏积极性。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在政策扶持、工商税收等环节没有相应的规定。

(八) 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及其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几乎为空白

由于受到小额贷款实践少、规模小,信息数据积累不充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在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很少有商业银行应用信用评分产品或技术,少数商业银行即使利用了信用评分技术,只是直接套用国外的量化模型,没有根据国内客户的历史信息建立更加适合自己的评分模型,更没有根据客户的违约信息对量化模型进行事后的检验,信用评分结果的准确性和预测性打了很大的折扣。这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零售信贷业务的发展。

(1)个人消费信贷审查效率低下,准确性也不高。在没有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从客户填报信息资料开始,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反映的信用状况进行层层审查,大大增加了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时间和成本。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差距很大,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商业银行很难用现有的客户资料来准确判断未来的信用状况,且贷款期限越长信用状况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

(2)以资产抵押型为主的消费信贷结构存在潜在风险。由于缺少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的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几乎都是资产抵押型的,信用类的信贷业务很少,比如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比重占了大头。房地产抵押贷款看似较为安全,其实潜在的风险仍很大,比如房价下跌就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值低于应还信贷的本利,则借款人极有可能会违约不偿还贷款,而对于商业银行收回的房屋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而难以脱手,最终成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汽车贷款更是如此,2004年已经充分反映出了这种风险,由于汽车市场2002年和2003年的透支增长,2004年在原油价格猛涨。各大汽车制造商拉开价格战的背景下,汽车贷款的违约率达到了54.55%。

(3)制约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在国外,中小企业信贷是一种零售业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同个人消费信贷一样,但在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审查和管理却按照贷款在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标准来进行。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各种信息资料也不完备,也没有抵押和担保作为信用良好的证明,这造成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的心理和技术障碍。因此,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就必须运用统计的手段,利用简单化、模型化信用评分技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少的正是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建立与征信有关的法律法规

加快征信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推动征信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首先,应制定法律法规对数据开放范围进行界定,包括而不仅限于:提供数据方提供真实数据的义务及责任、必须加以保护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等。其次,明确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制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执业规章等规范,令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征信机构规范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系统

在加快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由国家统一建设全国性的基础数据平台,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各行业、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程序,将信息接入该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能背景下的自由共享和交换,规避系统建设风险。

(三)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从国际上看,监管框架主要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

管理和监督。当前,应明确征信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无人监管的状况,明确监管目标,明晰职责分工及监管内容,鼓励征信机构开展行业自律,使得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在我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选择。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我国各经济主体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政府推动,就是应在借鉴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征信体系的发展,对信用评估公司予以扶持,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征信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从而建立起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四)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信用的好坏、信用关系的优劣不是仅靠法规的强制、政府的监管就能建立与实现的,最终还是要靠参加信用活动的主体自己去建立与维护,只有从根本上培育人们的信用意识,使讲信用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才可能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信用问题的出现。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部门、征信机构应该携手合作,共同研究和磋商,制定出科学系统的征信宣传教育制度,就宣传内容、方式、步骤、途径等做出具体的安排和布置根据大众不同程度的认知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以提高整个社会对征信的认知度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通过培育信用文化来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为征信业的发展夯实社会基础。(五)学习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积极扩大征信业的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征信行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学习和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征信行业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到信息的采集、整理等基础性环节和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等领域,外资不能进入或控股,对征信产品加工等增值服务领域,可充分发挥国外征信业的技术专长,实现我国征信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此外,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征信行业也逐步从一国向他国渗透,为了适应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也要积极地“走出去”,加大对国外企业和个人信息的征集力度。

(六)扩充银行以外的信用信息数据

由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主要共享的是银行之间的信息,银行以外信息的采集工作刚刚起步,尚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面的需要。为此,应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主干,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信息,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政务信息的依法公开,加快社保、公积金、公用事业等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联网步伐,深入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辅之以采集企业间信用信息、电信企业缴费信息等其他商业信息,不断丰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量。与此同时,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挖掘、整理、分析和服务等功能,不断提高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及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客户的服务质量,使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行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七)推动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

一是为信用评级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改善全民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在政府扶持、工商年检、税收管理等方面为信用评级机构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信用评级市场,不断改善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二是引导商业银行改变信贷管理中的主观行为和非市场行为,在信贷审批决策、核定信贷额度、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对定量化、模型化信用评级技术的应用,不断改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同时,主动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并促进内外部评级的结合使用。三是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产品的使用,通过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借款企业主动参加信用评级,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评级管理,抓好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票据流通、赊销贸易等方面对信用评级产品的使用。四是加强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准入监管和从业监管,督促从业者改进管理水平,创新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

(八)探索发展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弥补国内应用的空白点一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不断积累进行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分的数据信息。二是在借鉴国外定量模型的基础上,开发出能够反映本土客户特征的信用评分模型,并通过事后的违约检验对模型进行修正,最终提供较为完善的信用评分产品。三是引导、督促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开发符合本行特点的信用评分技术并使用这项技术,或直接使用专业机构开发的信用评分产品,不断改善商业银行信贷决策、贷款定价、风险管理等信贷行为

结束语

本次课题是在何嗣江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何嗣江老师给予了指导,并提供了很多与该课题相关的重要信息,培养了我对金融研究的严谨态度和创新精神。这将非常有利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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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 随着互联网行业和移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直接延伸金融服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金融市场、产品、业务、结构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何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创新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监管法规制度,以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征信系统为市场各方提供评价和展示信用,信用是维持契约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措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日益广泛,对交易对手的信誉资质调查需求延伸出征信业务。 征信系统及基于其开发的征信产品使得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程度可展示、可量化、可评价,有助于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程度,减少不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征信活动实现了借款者信息的充分共享,放贷机构能够全面地认识风险,从而降低风险补偿要求,促进信贷市场贷款定价的有效竞争。 征信在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和欧洲也同样没有任何信用度和提供不了在本土的收入来源,没有银行会给你贷款或信用卡,所以人们非常重视信用。 宏观角度讲,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方面,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信息主体的总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预防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 另一方面,通过信贷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多维度、多角度的统计和分析,征信系统可以为国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有助于政府部门监控信贷质量和风险构成情况,及时了解社会信用状况动态,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

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例如,欧洲建设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服务金融监管需要,比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资本金要求和总体风险构成因素。 所以,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在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社会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浅谈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1PMBA 牛冬梅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居民个人的经济交往和投资理财活动日趋频繁。抓住资金活动的源泉和规律,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综合性零售业务,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就必须利用高科技含量的信息服务手段,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实现信息服务共享,以最大限度方便个人和社会信用保障需要,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因为企业信用系统已经在全国初步建成,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要依托于企业信用体系,两套系统合并在一个查询平台上。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将其储蓄存款、信用卡等,所有账户数据集中到这个系统,并对这些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支付系统进行监控,把个人信息系统与银行账户系统、支付系统结合在一起,从而建立起全国信用体系框架。 一、个人征信体系试点工程初显实效 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成立个人征信公司,将上海作为试点推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完整的个人信用系统应该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犯罪、诉讼等全面的信息。 目前,在该系统中,用户的信用报告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职业、职称、最高学历; 2、金融信息,含15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和还款记录、个人贷款记录; 3、个人特别记录,包括金融欺诈、特恶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4、信用查询记录,过高的查询频率表示你贷款频率过高。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在数据库基础建设、征信范围、操作流程等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已显露出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截至2001年6月末,这一迄今全国已建成的最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汇集了上海市120余万张准贷记卡或贷记卡、50余万笔个人贷款和240万个移动通信入网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入库人数达240万人,为开展评估、咨询、认证等高层次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统计表明,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联通了约300个查询终端,共接受查询请求近14万笔,出具信用报告逾7.5万份,平均每天查询量已达600次,查得率80%。借助这一系统,沪上众多商业银行逐步扫除了信贷“盲区”,有效遏止了多头冒领信用卡等各种金融欺诈行为。 在银行间的同业征信之后,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开始向社会联合征信发展。今年5月29日,已正式接纳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联社3家单位为新会员,扩大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几天前,负责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运作的上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社会安全号SSN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安全号可以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在一起,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都与之挂钩。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下令,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号,该号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赋予。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均可查到自己的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等这些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纳税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买保险、买汽车、开公司,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 在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就如同中国的公民身份号码,每人只有一个,并且终身不变、终身使用。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即使是作为"身份证"的驾驶执照,也是每州不同。所以唯一跟着你一生不变的,唯有社会安全号。很多学校,拿此来做学籍号码。没有它,你只能算是一个社会边缘人,用不了多久,你就会明白许多东西你必须有社会安全号才能享受到。 二、信用局 对消费者信用评估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取向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取向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组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这几年人大政协“两会”提案最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这几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如何,出现哪些问题,要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2002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信息办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XX市是由XX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XX市是由XX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XX、XX、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2000年2月1日发布、3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XX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X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XX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XX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XX市X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31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施《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最新版精选2019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00题(含答案)

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从业人员考试100题 【含答案】 一、单选题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A.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B.加快社会文明建设。 正确答案:A; 2.《2015年河北省征信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中指出积极开展征信教育进校园工作,推进征信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以为蓝本,加强对征信从业人员.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与教育,建立健全征信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A.《征信》 B.《征信业管理条例》 C.《现代征信学》 D.《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正确答案:C;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指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 A.政务诚信 B.商务诚信 C.社会诚信 D.企业诚信。 正确答案:C;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指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 A.政务诚信 B.商务诚信 C.金融诚信 D.企业诚信。 正确答案:A; 5.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制定的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期为 ( )。 A.2014—2018年 B.2014年—2020年 C.2014年—2025年, D.2014年—2030年。 正确答案:B; 6.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担任一般管理员用户时,由所在部门向上级一般管理员用户报告,将该管理员用户停用,同时申请创建新的管理员用户()。 A.下级 B.上级 C.总部 D.分部。 正确答案:A; 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般管理员用户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担任管理员用户的,征信业务牵头部门或负责本单位征信业务活动管理的部门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管理员用户停用,同时申请创建新的管理员用户()。 A.下级 B.上级 C.总部 D.分部。 正确答案:C; 8.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总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担任该用户的,征信业务牵头部门或负责本单位征信业务活动管理的部门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停用,同时申请创建新的用户()。 A.数据报送用户 B.一般管理员 C.业务查询用户 D.异议处理用户。 正确答案:B; 9.《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指出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 A.《征信业管理条例》 B.《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知识: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征信体系的建设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时间顺序所累积的信用信息,是判断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水准和偿债能力的主要客观依据,也是投资者和放贷机构进行征信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只有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才能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在征信系统设计开发、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咨询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征信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建立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非金融机构借贷信息共享平台。 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信用状况差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由于缺乏信用监管,导致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危机。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健全征信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征信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征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通过建立健全征信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地理空间限制较大,人与人可以通过相互接触而产生信任,进而进行信用交易。但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越来越复杂,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变得极为困难随,就需要依赖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信息。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估工具缺乏,导致信贷资源配置错位和效率低下,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和健全征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和降低风险。 专业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东汇征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集收录有价值的原始个人信用信息,提供风险评估工具,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性。旨在帮助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全面了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降低坏账损失,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良好发展。

最新-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精品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19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征信与数据库管理期末论文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信通常是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一些对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目前业务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征信业规范发展。 一、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三)、会员制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

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建设银行个人征信体系构建 三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一)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其重要作用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信用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而 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经济行为规范。这种机制的主旨在于建立新的市场规则,最终营造出一种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解释和查验个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与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个人征信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通过记录和传播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改变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失信者付出的代价,缩小其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概念的现代解释就是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其中还包括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后的增值服务,如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2、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 个人征信源于信用交易,是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而产生的一种信用管理活 动。信用交易与钱货两清的交易比较,不是等价物的双向转移,而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交易发生时,货币或商品不是被卖出,而是被贷出,借方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方,一定时期后必须归还,并且要加上相应的利息。由于贷出与归还两个行为存在时间间隔,因此就会产生信用风险,即借方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按照形成的原因可分为道德性信用风险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道德 性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缺乏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在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有履约能力但故意逃避履约责任而形成的信用风险。在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守信用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大,但付出的成本很小,因此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中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非道德风险是由于缺乏偿债能力而形成的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最新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两种个人征信模式的介绍着手,对他们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得出究竟选择哪种模式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而定,而不是一味地照抄照搬,我们要在权衡两种征信模式的基础上,吸取二者的长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私营征信体系征信体系 一、引言 目前各国征信体系,在征信主体、发展模式、框架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征信体系,其特点和优劣各有不同。当今国际上较流行的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由于不同国家的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模式。 国内外专家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方面:卡罗·奇萨(2004)对比了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优劣,提出公共征信主要有三点优势:第一,能覆盖各种情况,覆盖面比较广;第二,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能对总体有清晰认识。第三,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长期而且稳定的服务。罗伯特·开普勒(2004)提出: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可以高效率共存的互补体。这样,不但可以全面地满足需求,而且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促使征信机构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他同时提出,在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共存的情况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保障两种模式有效运转的关

键。任兴洲(2004)认为,公共模式更加有利于保护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而私营模式则主要在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供信用和咨询服务。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1.私营征信体系 2.公共征信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Governors of the ECB)将公共征信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征信体系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在机构安排、搜集数据种类以及对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数据的典型政策方面,都有着许多共同特点。公共征信最典型的代表有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 多数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设立,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没有私营机构参加。征信机构的运作也不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通过各自的中央银行,为金融监管而服务。多数欧洲国家都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比如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中央信贷登记进行公共征信。这些国家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体系下,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管理公共征信系统的规则是通过法规确定并严格被执行的,而不是像私营征信那样,由参与者之间通过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这也是公共和私营两个征信系统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公共征信

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谈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13级营销一班李思妍23号中心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展: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经中编办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上线运行。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开始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0年2月22日,人民银行党委宣布成立征信中心党委,并任命王晓明同志为征信中心党委书记。2010年6月26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展望: 在不久的将来,当个人信用体系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除通过银行系统跟踪个人的信用记录外,其他各个相关的部门,如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系统也都将提供个人信用系统相关的及时资料,每个人只要一张卡,轻轻一刷就能准确的获知此人的资信记录,并且这一记录由于计算机联网,将伴随每个人的终身。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资料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 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现状及现有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

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加快征信业的立法进程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确立征信管理的规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强化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

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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