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

(2012级)

论中国专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专业名称: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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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自动化在职2012级

2014 年2 月28 日

目录

摘要.................................................................................................................................................... I

一、概述 (1)

二、我国专利法在于国际接轨方面的完善 (2)

三、专利法存在的问题 (3)

四、新专利法的进一步完善 (5)

参考文献 (7)

摘要

我国专利法经过两次修改后, 其内容虽然基本上与TR IPS 协议的要求相一致, 但有些方面仍有不足, 如条文本身的过于简单、原则与相关法规方面的冲突、配套性法规的缺失等, 使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对此, 与时俱进地充实、完善专利法, 增强专利立法的可操作性, 充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特别是在专利保护程序方面的进一步努力及协调专利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等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关键词专利专利法完善

i

一、概述

我国专利法自1985 年 4 月1 日施行以来, 随着司法实践和经济的发展, 适时地在1992年和2000年作出了两次重大修改, 其中第一次恰逢中国与美国发生了严重的贸易摩擦, 而第二次则是我国在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与美国的谈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后中国入世前, 根据乌拉圭谈判最终成果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所做的一次主动修改。经过两次修改后, 新专利法的内容虽然基本上与TR IPS 协议的要求相一致, 但有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本文就现行专利法的不足及其完善作些探讨。

二、我国专利法在于国际接轨方面的完善

我国专利法在其诞生之初及第一次修订过程中, 十分注重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 因而我国专利制度在整体上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不过《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 国际专利制度又有了很大的发展。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在与TR IPS接轨方面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 取消了“终局决定”的规定, 改进了强制许可制度。这些修改,无疑使中国专利制度在向国际协调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具体表现在:

1.取消“终局决定”

《专利法》第43条第3 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47条第3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即《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批准与否的最终决定权以及该两类专利无效请求的最终决定权赋予了专利局。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取消了“终局决定”的规定, 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使其与TR IPS 要求相一致的需要。

2.增加“许诺销售”的规定

修改以后的《专利法》第11条增加了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的规定, 有利于专利权人在侵权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之前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防止侵权产品的扩散, 也是中国专利法与TR IPS相一致的举措。

3.增加诉前临时措施

修改后的《专利法》专门增加了诉前的临时措施条款。依修改后的《专利法》

第61条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专利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专利法存在以下不足:

1、立法条文依旧简单。

虽然新专利法在内容和原则上较旧法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从新专利法具体规定的内容来看, 我们不难发现, 立法的内容细节、语言和结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仅将原先与TR IPS 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TRIPS 协议中有而专利法中没有的内容添补上去。在操作层面上, 除了保护方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量化侵权人的责任外, 也无实质变化。

2、专利制度缺乏其完善的配套性、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专利法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也应是自成体系, 必须要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专利法在这方面还有不少缺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应当依法经营, 公平竞争,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并无更具体的惩罚、预防等内容;同时在现实中, 我们就专利侵权对进口产品提起调查或追究国外出口商责任的案例甚少。美国对外贸易法在这方面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其337条款( 关于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 经过演变和变化, 而今成了美国祭起知识产权保护大旗的武器之一, 即将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做法(其中专利为主要内容之一) 作为不公平做法的两种表现之一。它

不仅有可操作的规定,还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来执行该规定。

3、《专利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就技术转让规定方面的冲突

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禁止进出口的, 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 第三类是自由进出口的, 对于禁止类的, 毫无疑问, 不能进出口。对于限制类的, 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 不得进出口, 即进出口属于限制的技术, 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出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出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还应当先经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出口申请后, 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显然专利法的规定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冲突之处, 因为技术进出口, 尤其是出口, 主要的形式之一就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按条例规定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且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专利法》的规定仅仅部分地适用于限制进出口类的技术。

4、过于简单化的法律规定与职务发明创造实践的复杂性不相适应, 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具体规范或者调整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利于公平合理地处理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一位科技人员执行本单位交付

的研究开发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与完成单位交付的任务后自主进行研究开发取得的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发明创造相比, 单位或者个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甚至是悬殊很大, 但其法律后果却没有差别。立法应充分考虑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别。

四、新专利法的进一步完善

针对上述不足, 专利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因此适时适当地做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实际上从各国的立法修改来看, 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应位于修改频率最高修改间隔时间最短的法规中。因此, 我们应当结合我们专利法的不足, 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专利法。

1、借鉴国外合理的做法,充实、完善专利法,增强专利立法的可操作性,特别是专利保护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不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法国,专利保护的程序规定在专利法中均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这方面我们有着很大的完善空间。如果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适合我们的国情的话,我们可以直接移植、嫁接过来;对于精神实质可以借鉴的,做适当的形式变通,为我所用。因为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摸索和积累的经验,完全可以借鉴,而根本无需样样从头开始摸索。毕竟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共性的东西还是占相当的比重,规律性的内容可以共享。

2、协调现有各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使其内在地统一和谐起来, 维护专利相关法规法律的权威,同时完善专利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为此,各相关法律部门在立法或修改时应当加强沟通,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发展的客观需要,做出合理的规定或修改,避免自相矛盾的出现。各部门在立法或修改的过程中沟通不畅

或出自部门角度考虑,或关起门来独自行动的现象应绝对避免,因不论是立法还是修法,涉及的决不是某一部门的事情,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部门间的合作。在统一了行动后,自相矛盾的规定就不容易出现。

3、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为充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新观点、新想法层出不穷,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一笔潜在的巨大财富。如何把这笔潜在财富变成现实财富,专利法将不可避免地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通过我国专利法的完善加速这些想法变成财富的进程,让它们的价值尽早的得以实现,造福社会。所以, 这方面,我国的专利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龚保华.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第27 卷第1

期,2006年1月

[2]余洋, 张尔锋. 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专利法的完善[ 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第3卷第4期, 2001 年10月

[3]冯晓青, 冯晔. 新专利法在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完善[ J ]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第16卷第3期, 2001年5月

本人承诺已观看完全部视频。

边二涛

2014.2.28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 摘要:受到课堂上的讨论及教材的启发,本文从联系生活实际出发,阐述了作者对实践的具体含义以及实践和认识的关系的理解。 关键词:实践,认识 在学习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的过程中,读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部分的认识、实践、真理等概念与论断,我发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类的过往及现今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以下摘录我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部分的一些零碎思考。 世界上许多食物、药物,都是经过人们备尝甘苦才了解其特性的。鲁迅就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什么是实践?实践就是人们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其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因为没有生产实践,就没有人类,就没有其它一切社会生活。常言道:“近水知鱼性,近山知鸟音。”沿海的一些渔民,把耳朵贴在船帮上,听听底下的声音,就知道有什么鱼在附近海域游动。生活在深山老林的猎人,凭着经验就可判别各种鸟类的叫声。经验丰富的司机,听着发动机的声音,就能辨别机器正常与否。我们现在懂得的一切,都是经过许多人的实践才得来的。人们为了使某些重金属的原子核发生裂变,曾经用质子作炮弹去轰击原子核,命中率低得可怜。后来,用中子轰击原子核,不仅很容易击中,而且随着原子核的分裂,还有新的中子释放出来,使轰击原子核的反应不断进行下去,形成链式反应。人们利用核燃料分裂时释放的大量热能,建立了原子能发电站。有教书的实践,才能总结育人的道理;有办工厂的经验,才能有管理工厂的知识。 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就像接力赛跑一样,每一代人都把前一代人知识的终点作为自己知识的起点,然后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新知识增添到人类知识宝库中去;社会实践一步一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的知识也就越来越丰富。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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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大工14春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线作业1、2、3及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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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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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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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实践观 一、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基础 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认识是人们在实践中借助一定的工具作为手段,使客观对象发生某种改变而获得的。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实践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这些工具延伸了人类的认识器官,促使人类认识的发展。另外,实践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 3、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要检验一种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需要联结主观与客观的实践来检验。通过实践,人们把指导自己实践的认识和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加以对照,从而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认识从实践中来,最终还要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本身不是目的,改造世界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二、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认识史中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认识史中的重要作用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辩证思维是客观主义矛盾运动的反映,人不是简单的直接反映外部世界,而是通过时间能动的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理论和实践具体历史的统一。要重视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以科学理论指导我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成功的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仍然富有生命力。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认识论为我们提供了认识论在当代世界和当代中国的思想武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推进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认识史实践精神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为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所以,正确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对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认识论? 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级阶段和科学形式。是关于认识的本质、来源、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理论。其基本原理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即实践论。它坚持从物质到意识的认识路线,认为认识从实践中产生,随实践而发展,认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践,认识的真理性也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证明;认为认识的发展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辩证过程;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物质与精神、实践与认识之间的多次反覆;社会实践的无穷无尽决定了认识发展的永无止境。 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类认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先从总体上介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内涵,阐述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然后,重点说明其产生的伟大变革作用,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产生的重大意义,揭示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时代精神的精华。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认识论一度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但学界在对该问题域的理解与研究几经嬗变之后,似乎陷入了“长期的沉寂”。当我们静下心来回顾这段坎坷的认识论之旅时,一个深刻的印象是:我们所熟悉的传统教科书经常是在自觉不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之前或其之外的认识论成果来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独特核心逻辑进行“危险的增补”(德里达语)。因为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现成存在的认识论,所以反而没能真正明白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批判理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依托于对传统认识论的历史观革命,才摆脱传统唯物主义和近代哲学的影响而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极为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和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仍需要我们重新还原与再度发现。 一、认识论的回顾 认识论问题成为新时期伊始我国马克思主义教科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呈现出三个亮点:第一,把作为过渡环节的认识论突出为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主导结构,使其从部门哲学上升为总的哲学体系,从而实现了从本体论主导到认识论转向的新体系。第二,与原先第一性、第二性的等级不同,把传统教科书中思维—存在的反映论模式转变为突出人的主体性、实践的根基性的,以主客体辩证统一为主轴的认识论、价值论、历史观融为一体的哲学逻辑。第三,通过大量引进苏联哲学界和“二战”后西方心理学、认识论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受李泽厚先生的康德主体哲学研究以及青年马克思异化理论的重大影响,实现了从以巴甫洛夫条件反射理论为代表的传统意识论向以皮亚杰发生认识论为主要借鉴的建构认识论的转变。其间,涌现出一批颇有代表性的成果,其中以高清海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最为著名。在这部被时人评价为“出新意于法度之中”[1]的哲学教材中,作者们参考苏联东欧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以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的辩证法和认识论,打破传统自然物质本体论和自然辩证法、历史观的等级制、条块式的分割,用以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分立、转化和统一的辩证方法论重构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本体论(亦可说是人化自然本体论)、主客体统一辩证法和主体建构客体与社会历史规律的认识论和历史观。当然,这部理论深度在当时无出其右的教科书由于受成书时间、团队成员等多种因素影响,也留有遗憾与发挥余地:它还未来得及完全突破苏东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解的窠臼,也未能完全克服或消解传统教科书中隐性的近代唯物主义基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构建新的统一体系的强制性(“夹生性”)特点。自然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所代表的主客体统一的认识论哲学,也就逐渐被追求人的主体性解放的辩证法和历史观所取代,直至最后变成了人学诉求。作为高清海先生的学生,孙正聿先生继往开来,他所主张的前提反思性哲学理论其实已经彻底突破了苏联教科书体系,而开创了一条通过回归德国古典哲学来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之路。高先生是“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孙正聿先生则自称是“离经而不叛道”。他在《哲学通论》及其他相关著作中,通过重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中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论述,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反映论推进至反思论,指出晚年恩格斯所强调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不是主观与客观、物质与意识两种实体相互作用或决定—反作用的模式,而是反思的认识论和辩证法命题,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思想中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第二个经典范式是以从笛卡尔到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主 1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认识论练习题(答案)

认识论(同步测试)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命题中,正确阐述了实践的含义的是 A.实践是个人的日常生活活动 B.实践是“自我”产生“非我”(客观世界)的活动 C.实践是主体应付环境的活动 D.实践是主体改造和探索客体的活动 2、认识的本质是 A.思维的自由创造物 B.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C.客观实在自身 D.社会实践 3、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表明 A.一切认识都要直接参加实践才能获得 B.一切知识归根到底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C.直接知识来自实践,间接知识不来自实践 D.只要参加实践就能获得正确认识 4、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分歧在于 A. 是否承认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 B. 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C. 是否承认认识是客体在人脑中的反映 D. 是否承认人有认识世界的能力 5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 A. 反映和被反映的实践关系 B. 改造与被改造的认识关系 C. 相互依存的关系 D. 相互作用的关系 6、“ 从物到感觉和思想” 与“ 从思想和感觉到物” 的对立,属于 A.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 B. 经验论和唯理论的对立 C. 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 D. 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和直观的被动的反映论的对立 7 、恩格斯指出:“ 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这段话主要说明 A.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目的 B. 认识需要推动了科学的发展 C. 科学技术的发展超过了社会实践发展速度 D.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8 、“ 人的智力是按人如何学会改造自然界而发展的。” 这句话说明 A.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B. 实践是认识的动力 C. 人的认识具有主观能动性 D. 人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力 9 、毛泽东说:“ 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根据” ,这表明 A.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 B. 认识要靠实践来推动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第三专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教学对象:二年级各专业学生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探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认识的来源、本质。 2、探讨认识的本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通过实践观的引入,理解认识的本质以及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3、树立客观真理的观点,弄清真理和谬误的本质区别,领会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辨证统一,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 4、理解真理与价值的辩证关系 教学重点: 1、科学的实践观及其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通过对实践含义和特点及其决定作用的分析,使学生认清认识的本质,懂得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2、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问题。通过对真理三个基本特性的分析,使学生掌握树立客观真理的观点,认清真理的过程性。 教学难点: 1、对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阐述问题,乃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其一,实践是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二,实践的总和才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是什么样的关系;其三,实践检验与正确理论(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的关系问题。 2、价值和价值评价的标准问题。 授课时间:9课时 教学内容: 认识论以认识为研究对象,是对认识的认识,思想的思想。认识论要研究认识的来源、对象、性质、本质,认识过程,认识活动的规律,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等问题。本专题主要分三讲,主讲前两讲,第三讲自学。 第一讲认识的本质及规律 认识论,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认识的本质和认识发展规律的哲学学说。它将认识本身当作对象,反思自身。 一、认识的过程:从经验到理性

1、认识从哪里开始?---从实践到认识 提问:同学们想一想人的想法、意见、滔滔不绝的演说、大块的文章等属于思想、认识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进入现场,调查研究,用五官去感知,接受各种信息,搜集感性材料。基本方式:观察,试验,走访等,由此获得感性认识。 什么是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感觉器官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的认识形式,它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感性认识有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 感觉是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引起的一种最简单的反映形式。人有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这些器官是人与对象之间的桥梁和通道。当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这些感觉器官时,产生的刺激信号通过神经系统传到大脑,就产生了各种感觉。感觉是人们通过感觉器官对事物的个别属性、个别方面的反映。 知觉是对事物表面现象和外部联系的综合反映。它是在感觉基础上形成的,每一感觉反映事物某一个方面的表面特性,而知觉是对事物各种感觉的综合,形成对事物的整体的形象。 表象是在知觉的基础上形成的感性形象。表象与感觉和知觉不同,感觉和知觉是对当前事物的反映,是由当前的事物引起的;而表象则是对曾经感知过的而此时不在眼前的事物的反映。 从感觉、知觉到表象,已经显示了认识的发展。这一发展,是从对事物表面的个别特性的反映到各种特性的综合反映,从对事物的当下反映到事后的回忆再现。在表象中,认识已经表现出了一定的选择性,即表象总是有选择地反映事物,它舍去了过去感觉和知觉事物的一些次要特性,留下对自己比较重要、比较有意义的特性。这说明表象已经开始有概括、抽象的萌芽。但是,表象并没有超出感性认识的范围。 感性认识是事物表面现象的反映。它的特点:一是直接性,就是感性认识与客观对象之间不存在中介,是人们的感觉器官对事物的直接感知;二是具体性,就是感性认识是以感觉、知觉、表象这样具体形象的形式,反映事物的表面现象。不断的实践活动,使人们对事物的感性认识越来越多,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对于“认识是什么”这一问题,认识论中历来都存在着两条根本对立的认识路线,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

第一篇引论 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 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法官有责任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对“恶法”加以解释,使之适合社会要求,使“恶法”在实质上并不为恶法。进而阐述恶法亦法需有两种性质:一是须为法律,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即正义,不能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目的。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第一章法学之任务 从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之不同,引出“法解释学”一概念,并简述其发展历史并提出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客观标准为何? 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举数例为证以论,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即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而理论认识结果具此二性的方法有二:一为逻辑分析的方法,二为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并提出问题:法学是否可依此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 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法律解释客观性为何。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认为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与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回避了一元与二元的问题。 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认为法学必有客观性,但法学的客观性较自然科学不易达到。追求学问之客观性,必藉由公开讨论与批判,始易形成。归纳的基础是因果律,演绎的基础是同一律,二者均为逻辑的主要方法,亦即自然科学的方法。认为法学者就某一法律问题所持见解,除主张外,应附具合理的理由以为说明。但为避免公开讨论或批判陷入无益的论争,应当视学说究为科学性或解释性,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 第四章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如完全依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最终可能发展为概念法学。“法学者为法学上之认识,不在批评法律或其他实证法之是非对错,而系将法律当成一个权威的命题,作为解决实际问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下面本人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

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那么法官裁判的过程是如何呢?它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T→R加S=T 得出S→R。第一段:T→R(法律的规定),叫大前提;第二段:S=T(事实认定),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这个逻辑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检验、鉴别、衡量你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其次,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上级法院)。 (三)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处事法律问题。法官认定真实,只能是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认定,但不是凭空的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①。但须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审查,都需要认定,就如自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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