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一、背景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趋于全球化,用于药品注册的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

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资源的开发

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临床试验,缩短区域或国家间药品上

市延迟,提高患者获得新药的可及性。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要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机构

的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试验方式。如果多个

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临

床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出于科学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量,申办

者也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

时开展区域性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属于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但国际多中心

药物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 还需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范。

二、目的与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

建议申办者优先评估在我国临床需求未被满足的疾病领域开展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早期评估在我国开展全球关键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的可行性;考虑在我国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和针对我国患者人群的区域性临床试验。

鼓励我国申办者开展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以加速我国药物研发的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国研究者在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作用,提高我国药物研发和药物治疗的整体水平。

三、总体要求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申报药品注册的,至少需涉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并应参照本指南的要求。申办者在我国计划和实施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我国《药物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参照ICH-GCP等国际通行

原则;应同时满足相应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

申办者要事先明确我国在全球整体临床开发计划中的位置,在

与全球开发保持协同的同时,推进在我国的新药研发。申办者在提

交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包括向制药发达国

家(如ICH成员国家)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完整的临床

试验方案(含临床试验方案编号)和支持性数据。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应在全球各研究中心采用同一临床

试验方案,并对研究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标

准操作规程、试验用记录表格、计算机使用等内容,并对各类定义

进行明确解释和翻译,统一诊断、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指标,确保研

究人员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理解和相关指标评价的一致性,减少各中

心之间和研究人员之间操作和评价上的差异。在大规模的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中,通常要考虑设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和对关键

指标的终点判定委员会。

(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策略选择

制定全球研发计划时,需针对各国家和地区的疾病流行病学、

医疗实践等情况开展相关研究,明确上述与药物治疗评价密切相关

的因素在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差异,在研发早期应针对药物在人体

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情况,以及人体对药物的反应和耐受

情况,确定后期研发策略,即开展全球同步研发或区域性同步研发,还是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选择不同的研发策略。

(三)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要求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的药品注册申请时,一是需要对全球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整体评价后,再针对亚洲

和我国的临床试验数据进一步进行趋势性分析。在对我国的临床试

验数据进行分析时,需考虑入组患者的情况是否与我国医疗实践中

患者整体情况一致,即研究人群的特征是否具有代表性;二是需要

关注我国受试者样本量是否足够用于评价和推论该试验药物在我国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满足统计学以及相关法规要求;三是参

与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境内和境外研究中心,均应接受我国

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现场核查。

四、科学性方面的考虑

在设计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需要更多考虑到由于国家、地区和人群的不同所带来的在疾病、医疗及文化、社会环境等诸多

因素的不同,从而可能导致国家、地区或中心之间的差异,进而对

临床试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产生影响。

(一)疾病流行病学情况

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是药物研发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对制

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发病率/患病率、病因、危险因素、预后情况等。

发病率/患病率:不同的发病率和患病率主要会影响对所在国家

临床需求重要性的判断以及进行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难易程度的分析。对于发病率不同的疾病,其药物安全、有效性评价,包括终点

指标的评价原则,以及风险/收益的权衡,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

对于同一临床试验结果,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做出不同

的审批结论。

病因和危险因素:对同一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发现的病因不同,危险因素不同,可能导致药物安全有效性结果不同。药物研究和评

价中,要针对可能导致有效性不同的因素制定研发策略和设计临床

试验方案。例如某些疾病可以按疾病类型选择不同地域的患者,而

某些疾病则需要根据病原生物学、细胞学或分子生物学等特点进行

人群分类,避免将异质性(Heterogeneity)患者入组同一国际多中

心药物临床试验,导致对结果的影响或者无法代表相应区域患者人

群的实际情况。

预后情况:若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疾病的转归和预后情况不同,

则可能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疗效评价。因此,完整的流行病学资料非常重要,至少需要对可能影响预后的主要因素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缺乏系统完善的流行病学资料将为各国家或地区间差异比较和研究带来困难。必要时要首先进行相关研究(包括文献复习和分析),获得基础数据,再开展系统的临床试验。

(二)医疗实践差异情况

目前,医疗领域的全球交流已十分广泛,并根据循证医学的证据制定了全球或各国家和地区的诊疗指南。针对一些疾病,各国诊疗指南推荐了比较相似的治疗方案,甚至在全球范围内采纳完全相同的诊疗指南。但由于疾病的差异、医疗实践和资源的不同,还有相当多的疾病治疗领域中,各个国家制定了不同的指南,在疾病诊断方法、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设计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时,要有主要参加区域或国家的专家成员参加,并应高度关注各国医疗实践差异带来的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对照药选择等方面的不同,并充分考虑这些不同对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和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解释性。

(三)药物代谢方面的差异

现有研究结果显示,部分药物在不同地区人群之间的药代动力

学方面表现出显著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人群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影响药物在体内过程的因素,除明确的内因外,还有诸多外因,如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各国批准药品不同、指南推荐药物不同、医生用药习惯不同等)、饮食的影响、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均

可能对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作为全球研发策略的一部分,申办者在设计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潜在的

可能导致药物代谢方面差异的种族和其他内外因素。

(四)剂量的选择

剂量选择的合理性是开展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内容

之一。上述提及的内因或外因,均可能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最佳剂量

选择带来影响。除种族差异引起的对药物代谢的影响外,医疗实践

的差异,包括各国治疗指南的差异,带来的影响也应加以关注。由

于各国或地区治疗策略不同,可能导致临床试验设计中剂量选择的

差异化。另外,拟定剂量也应关注不同种族患者的耐受性等因素。

(五)对照药的选择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要对拟用的对照药物进行充分论证,

关注其在相应国家和地区已获得批准的适应症、可及性及其使用情

况等。此外,在诊疗指南不同的情况下,作为金标准的治疗药物如

果不同,对照药确定的依据需要进行论证。使用安慰剂时,应充分

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伦理委员会审批原则和标准的差异。

(六)有效性评价指标

对关键性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建议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

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判定委员会,对主要疗效指标进行统一、独立

的评价;建立中心实验室,对重要实验室指标进行统一检测,保证

研究结果的客观一致性。与语言、文化相关的量表应用,要谨慎考虑,要在不同中心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量表效度和信度的验证,

确保评价工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七)样本量的考虑

由于法规体系不同,各国家和地区对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病例

数要求可能不同。应在与各国家和地区法规不冲突的条件下,满足

不同国家和中心合理的样本量分配,并提供相应的科学和法规层面

的确定依据。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除总体必须符合统计学要求,

还应满足亚组评价的需要,充分考虑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样本选

取的代表性等多个相关因素,确定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病例数分配。

(八)统计学方面的其他考虑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要事先建立评价亚组结果与整体结

果是否具有趋势一致性的统计方法,尤其对于重要的指标(主要疗

效指标和重要的次要疗效指标)应进行亚组间比较,分析差异趋势。

对于总体临床试验人群中出现的安全性信息,应对相关因素进

行分析,并在各亚组中寻找相关因素。应进行亚组(国家或地区)

间一致性检验,发现差异时应进行分析和处理,明确差异来源、重

要程度以及可接受性。

(九)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和评价

按方案规定的统一要求和原则,进行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和评价。申办者要按ICH指南以及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建立良好

的沟通机制,定期向各临床试验中心及其所属的监管机构报送安全

性相关信息,并保留通信记录。涉及重要的安全性事件或有效性问题,包括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监管机构等作出的决定,申办者应及时报告和通报。

(十)其他考虑

1.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

针对样本量相对较大、研究时间相对较长,特别是由临床事件

驱动的关键性临床试验,需设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建立明确的

工作机制和程序。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建议将中

国专家纳入全球核心的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2.独立的终点判定委员会(EAC)

对于人为因素可能对研究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影像学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终点的关键性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需设立统一的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判定委员会,统一进行主要研究指标的独立评价和判定。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建议将中国专家纳入到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与讨论。

五、规范性方面的考虑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要遵守国际通行的GCP原则及伦理要求,申办者应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研究者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资质与能力,伦理委员会应对试验进行审查及跟踪审查,保护受试者的权益、福利并保障其安全。

(一)申办者应按临床试验所在国家和地区关于临床试验申请的法规要求,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按要求获取所在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进行备案,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41962317.html,/)进行登记和信息公示。登记信息应包括境内外的全部主要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等信息。

(二)申办者应保证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后才开始临床试验的实施。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可根据需要建立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并符合相关要求。临床试验所在地的伦理

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申请条件、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资质、社会禁忌、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等符合伦理要求,并避免出现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双重标准。

(三)申办者应将临床试验用文件翻译成符合当地语言习惯的文字,并对翻译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受试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日记等文件,必须使用当地的文字,内容应完整易懂。临床试验方案中要明确规定输入病例报告表的文字。如需要翻译收集的临床试验数据(如受试者日记、病例报告表填写内容),要明确负责翻译部门和翻译时间。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以及知情同意的过程应符合GCP的要求,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资料应及时更新。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执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重要区别,要在注册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对未成年人等特殊受试群体执行知情同意,除符合GCP原则外,还应遵守各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等的相关法规要求。

(五)申办者和研究者要按照国际通行的GCP原则和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向伦理委员会递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组情况、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如适用)

以及本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性信息等,便于其掌握试验的整体情况,进行跟踪审查,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

(六)申办者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对于临床试验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的法规要求,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治疗和足额赔偿。对由境外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申办者要保证我国境内受试者可有效足额索赔,优先保障受试者权益。

(七)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内容应完整,并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可识别、可追溯和正确使用。标签内容包括临床试验信息和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

临床试验信息包括:申办者名称、临床试验编号、药物编号(设盲临床试验)、用法用量(或另提供受试者使用说明),并注明“临床试验专用”等。

临床试验用药品信息包括:剂型、给药方式、规格、批号、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

(八)生物样本的留样和结果使用应该与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一致。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应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另外获取知情同意。生物样本的保存和运输应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要求,申办者要事先评估跨国家或地区的生物样本转运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九)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需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中心,

进行数据的查询、核对、储存和分析。主要疗效和重要的安全性评

价指标为实验室评价指标时,建议建立中心实验室进行统一检测。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临床检验资质。设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应定

期进行实验室间质控一致性验证,保证实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十)申办者应统一不良事件(AE)的收集和评价方式,使用

统一的术语表(如MedDRA、WHO ART等)对不良事件进行编码,并建立统一的严重不良事件(SAE)收集和评价的安全性数据库。AE或SAE的报告应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要求。

(十一)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的,应对研究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设立技术支持部门,明确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系统的安全性、用户管理、系统验证、数据报告、导出、修订、处理、保存、质控等要符合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具有自动生成稽

查踪迹(Audit Trail)功能。

(十二)申办者或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应对各临床

试验中心进行监查,监查报告应存档,申办者应定期审查监查工作

的情况。申办者或其委托的CRO应制定稽查计划,并有统一的稽

查报告模板和稽查结果报告系统。申办者负责对拟委托的CRO等

第三方组织进行系统的评估和稽查,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六、临床试验方案变更

临床试验方案的修改,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对有

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显著改变临床试验的风险/受益比、大幅

度增加我国受试者入组数量等情况,申办者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与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及信息公示有关的临床试验方案变更,要

及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进行相关

信息更新。

七、注册申报

申办者将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药品注

册申请的,要按照ICH通用技术文件(ICH-CTD)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报送完成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全球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

析报告和数据库,以及相关的支持数据;同时还要进行亚组的研究

结果总结和比较性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首先要对全球的整体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总结和分析;其次要针对亚洲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与非亚洲人群进行比较

和趋势性分析;还要针对我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与其他国

家人群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和趋势性分析。

对提前终止或失败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要将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摘要和原因等情况报告相关的药品监管部门。

八、现场核查

药品监管部门可基于风险以及审评的需要,对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进行注册现场核查,或进行有因核查等。核查可以针对申办者、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等有关各方。

开展现场核查,药品监管部门通常提前通知申办者实施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申办者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如需要,要提前调集相关资料。申办者确有特殊原因须推迟现场核查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原始记录与总结报告的一致性等;临床试验实施是否规范、可靠、合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等。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及运输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所需的取证。

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扩大核查范围,对其他临床试验中心或有关方进行核查。要求申办者提供进一步的说明资料,或进行更大范围的稽查,以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对严重违规的临床试验,其结果不予接受用作注册申报资料,并通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

机构。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九、名词解释

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关键性临床试验(Pivotal Study):指用于支持药品上市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药物临床试验,通常为具有良好对照的随机盲法Ⅲ期临床试验。

2.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由申办者建立的,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按计划定期评估临床试验的进度、安全性数据以及关键的有效性评价终点,并向申办者提出临床试验是否继续、停止或修订临床试验方案等建议。

3.终点判定委员会(Endpoint Assessment or Adjudication Committee, EAC):由一组临床专家组成的,按照标准的工作程序对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终点进行判定的委员会。无论临床试验是否采用盲法,在进行终点评定时,委员会专家均应对被评估的受试者保持盲态。

4.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ICH-CTD):指

ICH指导原则中综合类技术要求M中的M4部分内容,包括CTD,CTD-Q(质量)、CTD-S(非临床安全性)、CTD-E(临床安全有效性)、和e-CTD(电子化通用技术文件)等5方面。与临床安全有效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文件要求包括模块2(临床试验综述和临床试验摘要)以及模块5(临床试验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开展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学校及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临床试验机构均可备案,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不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或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九)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2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筹建工作总结及整改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筹建工作总结及整改措施我院xx年开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筹建及申请工作,医院高度重视,建立了组织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定了各项试验设计规范、SOP等,研究人员进行了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并与xx年向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编号:XX XXXX年XX月XX日国家药监局专家专家对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xx专业资格认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我院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并给出了综合评定意见,认为我院:专业技术力量较强,医疗设备齐全,专业病原病种充足,能满足药物临床试验的需要,医院领导重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成立了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SOP,机构人员接受过不同层次的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基本具备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 但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专家组也指出了检查中我们尚存在的 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医院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做出如下整改: 1. 机构选派部分研究和管理人员到XX临床试验基地进行进修学习,学习结束后,重新制定和完善了部分管理制度、技术设计规范和SOP,使其符合本专业的特点及GCP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2. 机构和专业分别选派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参见过GCP培训,并有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并掌握临床试验相关技术的及相关法律的人员,设专业质控员和机构办公室质控员,分别从专业和实

验全过程对药物临床实验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并强化药物临床实验的三级质控,完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与制度,确保我院承担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可靠,保证受试者和申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3. 选派机构主要研究和管理人员参加了国家级的GCP培训并取 得了培训证书。同时在院内继续进行GCP知识和试验技术知识培训,并从认定工作结束后开始定期派机构管理人员对GCP知识和试验技 术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使所有试验相关人员熟悉GCP知识和试验技术知识, 4. 进一步完善了药物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条件,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添置资料保存柜,更换较大的适合药物临床试验资料保存的资料保存室。 XXXX 医院 内容仅供参考

患者知情同意书-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研究标题: 单纯调强放疗与调强放疗联合同期化疗治疗II、III期鼻咽癌的非劣效性II期 临床试验 研究申办方: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研究者姓名:....................... 电话 ...................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简介 您的医生已经告知您,目前您所患疾病的最主要治疗方法是放疗。您正受邀 参加一项临床研究,其目的是比较单纯调强放疗与调强放疗联合同时期化疗治疗 AJCC分期II、III期鼻咽癌患者的疗效、副反应与生活质量。 目前同时期放化疗是目前Ⅱ~Ⅳb期鼻咽癌的标准治疗方案。在这些确定同 时期化疗地位的临床研究中,放射治疗技术采用的均为二维的常规放疗技术。在 常规放疗技术条件下,同期放化疗确实可以提高局部中晚期的生存,然而同期放 化疗的生存获益主要是通过提高局部控制率实现的。10余年来,调强放射治疗 技术的物理学优势以及鼻咽癌的临床解剖和生物学特点,使得调强放射治疗在鼻 咽癌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众多临床实验结果也表明调强放射治疗技术使鼻咽癌 的治疗疗效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调强放射治疗技术的应用,削弱了同期放化疗+/- 辅组化疗在局部晚期鼻咽癌中的作用。 并且同时期化疗加重了鼻咽癌患者近期和远期副反应的发生率,如血液毒 性、体重下降及耳毒性等毒副反应。在众多化疗药物中,顺铂是治疗中晚期鼻咽 癌的经典一线药物。但是,由于顺铂引起的胃肠道反应较重,例如剧烈的恶心、 呕吐等,导致部分患者不能耐受化疗;而顺铂直接损害肾实质,治疗时需要水化 和利尿;顺铂的神经毒性和放疗后的远期毒性放射性听神经损伤叠加,严重影响 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根据现有的调强放射治疗结果和同期化疗的疗效,以及常规放射

什么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什么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感冒发烧的症状,很多人都会选择吃一点感冒药,情况严重的话就会选择输液,不过有些人在输液的时候会对药物产生一些反应,很多人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那么输液时产生的一些常见药物反应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主要有四种情况 1.1大输液的质量。原料污染或生产过程污染或消毒不彻底极易出现质量问题。近几年加强GMP的实施力度,输液一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但在搬运、贮存、使用中,若发生碰撞出现细小裂纹,或瓶口松动漏气而造成微生物污染大输液,特别是含糖的输液,在上述情况下极易变质。 1.2 热原迭加。静脉给药,联合用药比较多。各药的致热物

质迭加在一起,就有可能超过阈值而发生热原反应。 1.3 微粒迭加引起的输液反应。联合用药比较多,致使不溶性微粒增多而致输液反应的机率加大。操作不当、输液器具、输液环境也是引起微粒迭加的重要原因。如粉针剂溶解不全、输液pH改变、配制过程操作不当等;添加药物时多次穿刺橡胶塞造成橡胶屑掉入瓶内;切割安瓿时消毒不正确或未作消毒处理,锯开即掰,则由于安瓿内负压,会将大量玻璃微粒吸入药液。 1.4 稀释剂选择不当。如血塞通、生脉、银杏叶等中草药针剂发生输液反应较多。其原因是中草药成份复杂,各厂家制备工艺不同,使有效成份的提取和杂质除尽有较大的差异。一些成份如色素、鞣质、淀粉、蛋白质等以胶态形式存在于药液中,药物与输液配伍后发生氧化、聚合或由于pH改变而使生物碱、皂苷等析出产生大量不溶性微粒以及其它致敏物质等,提高了输液反应的发生率。 上面就是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对于常见输液反应的药物因素原因的一些相关介绍,在生病的时候,输液产生药物反应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希望上面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当出现这种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常见问答 2019年4月

前言 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 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l: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 CRO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 █快速报告的范围 (3) █快速报告的时限 (7) █提交方式 (8) █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9) █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 (9) █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 (10) █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 (12) █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 (12) █受理号填写 (14) █MedDRA词典 (15) █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5) █咨询途径和方法 (16)

快速报告的范围 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 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Q2. 疫苗临床试验,是否可以按照2014年发布的《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而不必执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与程序》? A2. 疫苗临床试验应该执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与程序》。 2014年发布《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时,我国 尚未加入ICH,而目前我国已加入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2018年1月25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

浅谈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浅谈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摘要】目前国际多中心临床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本文综述了国际多中心临床在中国的发展概况,中国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多中心临床与进口药品注册的区别。 【关键词】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医药研发领域的迅猛发展,境外申请人研制的药物申请在中国开展进口注册临床试验或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呈逐年递增趋势。作为具有大量人口资源、疾病种类分布广泛、研究费用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然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重要选择地点。同时,该试验也是后续申请受试药物进口中国必要的铺垫。 一.概述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全球化,用于注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开发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重复,缩短国家或区域间药品上市迟缓。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在制定全球同步研发策略之前,一般应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当局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开发方式。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缩写为MRCT),又名跨区域临床试验(如亚洲和欧洲两个区域)。如果按照同一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时存在较大安全性风险,申办者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视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1】 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要求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经进入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最新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工作总结 根据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标准(2017版)和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的相关要求,我院自2017年1月份启动创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版)的标准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以质量控制为抓手,注重内涵建设;加强机构办管理人员及各专业科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强化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审查;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管理;大大提高了临床试验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对2017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我院自2017年1月份启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创建工作,3月份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先后成立了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机构、机构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工作实施方案。机构办公室配置机构药房,资料档案室、质控小组。根据各临床专业的综合实力及科研技术水平遴选了17个临床专业研究团队。 二、制定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机构办公室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版)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具体要求,起草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20条、各类人员职责14条、药物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89条、药物临床试验设计规范5条并汇编成书100本,汇编印发应知应会手册300册。 三、强化药物临床试验培训,保证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院、内外GCP及相关技术规范培训:2017年的3-6月份有关院领导带领办公室成员先后到省、市级具有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6家医院调研参观学习;4-5月份组织两次38人次参加的江苏省药物临床试验法规、技术及实务操作和伦理审查技术高级培训班;7月份邀请有关药物临床试验知名专家,在我院举办由中国药理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国家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班,约240人参加。目前共有129人次取得了国家级、省级药物临床试验培训证书。在创建期间组织院内培训8次约300人次,涉及内容包括对17个临床专业科室的研究者、质量管理员、药品管理员的专题培训及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与不良事件处理、进行心肺复苏、呼吸机、除颤仪等设备使用的SOP进行培训。四、 五、完成试验设施设备的配备 2017年8月份完成了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申报专

ICF -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一项评价西达本胺联合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姓名: 受试者姓名缩写: 受试者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试者须知 尊敬的患者:您好! 首先感谢您有意参加本项临床试验。在您同意参加本项临床试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这份知情同意书,如果您愿意也可以和您的亲人或朋友商量,或向您的医生或研究人员提出任何您需要了解的问题,直至得到满意的答复。 参加本临床试验是自愿的,如果您同意参加,请您签署此知情同意书,并且保存该份经您和研究者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副本。本临床试验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赫尔辛基宣言》,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这将会保证您的权益在本试验中不受侵犯。 签署知情同意书不会改变您的合法权益,仅表示您已经理解了这些信息并愿意参加本试验。 【试验目的和背景】 针对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目前尚无标准的治疗方案,一线治疗包括CHOP 方案(环磷酰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和强的松四药联合)或CHOP类似方案,虽然可获得较高缓解率,但维持时间短,患者生存获益差。对于难治患者或缓解后再复发的患者,特别是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患者,二线治疗难度更大,因此治疗指南首选临床试验。 西达本胺(Chidamide,爱谱沙)是我国自主研发的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抑制剂,为 1.1类新药。在全国多家中心完成的西达本胺片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II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西达本胺单药有效率为29.1%,常见不良事件为血液学毒性、胃肠道反应、食欲不振等,超过半数患者发生的不良事件为1-2级。这些结果显示,西达本胺安全性较好,主要不良反应为可控的血液毒性,并显示了较好的综合获益,口服给药方便。2014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西达本胺单药治疗复发或难治性PTCL。 本项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在前期相同适应症的单药临床试验基础上,对西达本胺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治疗复发或难治性PTCL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评价,为西达本胺联合用药的临床应用进一步提供依据。 【试验设计和步骤】 试验将选择合适的患者参加,计划共计入选36例受试者。在入组筛选期间,为了确定您是否适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您的医生将询问并记录您的病史、全身健康状况以及进行相关的检查。您将被要求抽血(约5~8毫升)以及留取尿标本进行血常规、血生化、电解质和尿常规等检查,同时进行皮肤病灶拍照评估、放射学和其他必要的检查,以便了解您的疾病情况是否符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入选标准。 本研究包括联合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在联合治疗期,您将接受西达本胺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的治疗:西达本胺片每次30mg,每周服用2次

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要点分析_吴晔

718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第29卷 第9期2013年9月(总第167期 ) 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Analysis of quality control of the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收稿日期:2013-05-14修回日期:2013-06-24 基金项目:“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基 金资助项目(2011ZX09304-08)作者简介:吴晔(1964-),女,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药品安全评价工作通信作者:杜晓曦,主任药师 Tel :(010)68656013 E -mail :duxiaoxi@https://www.360docs.net/doc/741962317.html, 吴 晔1,杜晓曦 2(1.国家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10005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 北京100045) WU Ye 1,DU Xiao -xi 2 (1.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Beijing 100050,China ;2.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45,China ) 摘要:目前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广泛应用于药物上市前、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研究中。本文归纳分析近年来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追踪中的问题,阐述保证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的关键措施, 为提高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水平提供参考。关键词:药品;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1-6821(2013)09-0718-03 Abstract :Currently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in pre -marketing and post -marketing study.This paper analyzes vari-ous problems of quality trace and track of domestic clinical trials in recent years ,expounds the key precautions to ensure quality of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and provides further reference for raising domestic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level. Key words :drug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quality control 由于新药上市前的临床研究花费巨大,包括人力、物力、时间和经费,为了节省和共享资源,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从一个国家走进多个国家,从单一种族扩展到多个种族。《WHO 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是药物临床试验在组织形式、研究模式、试验目的、试验方 法、评价尺度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科学标准[1],由此将临床试验管理推 进到了国际统一标准阶段。这一指导原则的颁布, 也推进了我国临床试验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 1国内外多中心临床试验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 了《新药审批办法》和《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2年卫生部“关于颁发《新药(西药)试产期第三期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试验例数在1000例以上。药品上市后的多中心大样本 临床试验就此在我国开展起来。1998年3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此时距美国首次颁布实施GCP 已过去16年。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这是根据各国政策,设制多国、多中心共 同参与,并统一在同一试验方案下同时进行的大型药物临床研究,通常情况下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试验在各中心同期开始与同期 结束[2] 。 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试验的内涵 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在国 内已认证的临床药物专业机构中进行。组长单位根据病例数选择,确定研究中心,并组织各研究中心进行临床方案的讨论和修改,获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临床试验GCP汇总

临床试验G C P汇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九章 一、数据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的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 二、什么叫盲态审核? 答:盲态审核(blindreview)是指在最后一份病例报告表输入数据库后,第一次揭盲之前对数据保持盲态的预分析审核,以便对统计分析计划作最后的决定。 三、什么叫质疑表?由谁传送?能不能通过电话传达质疑表的内容? 答:质疑表(?querylist,queryform)是数据管理员再次检查病例报告表发现任何问题后,及时通知检查员,要求研究者作出回答的文件。检查员、研究者、数据管理员之间的各种疑问及解答的交换都由质疑表完成。质疑表应保存备查。质疑表必须由检查员亲自传送给研究者,不能通过电话传达。 四、什么叫结果锁定? 答:结果锁定指在盲态审核认为所建立的数据库正确无误后,由主要研究者、药物注册申请人、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和保存盲底的有关人员对数据库进行锁定。此后,对数据库的任何改动只有在以上几方人员同意(可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五、临床试验统计分析中常用那两种分析方法? 答:1.PP分析(合格病例分析)对完成治疗方案,且依从性好的病例分析。 2.ITT分析(意向性分析)对所有的病例进行分析,包括合格、脱落,出现不良反应的病例的分析。 六、什么是ITT?什么是FAS? 答:ITT是Intention-To=Treat的缩写,即意向性。指所有经随机化分组,分配了随机号的全部病例,也称为愿意治疗人群。意向性分析时其中未能观察到全部治疗过程的病例资料,用最后一次观察数据接转到试验最终结果,对疗效和不良事件发生二进行意向性分析。ITT的误差较大。 FAS是全分析集(FullAnalysisSet)指尽可能接近符合ITT原则的理想的受试者人群。它应包括几乎所有的随机化后的受试者。只有在导入期中被排除而未入组或者入组后没有任何的随访数据才能从FAS人群中排除。即只要服用了一次药,做了一次有效检测的受试者都应入FAS。 七、什么是PP? 答:PP是Pet-Protocol的缩写,即符合方案集。指所有符合试验方案、依从性好(如接受治疗、主要指标可以测定等)、试验期间未服禁止用药、完成CRF规定填写内容的病例,对其疗效统计分析。 八、ITT和PP有何关系?

研究方案10-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颅内血管磁共振管壁成像注册登记研究方案 一、研究背景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颅内动脉狭窄是缺血性卒中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可靠影像学手段及病理学证据,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斑块(ICAD)易损性特征一直是研究难点。基于前期高分辨磁共振(HR-MRI)管壁成像研究工作,我们提出:症状性ICAD斑块强化是斑块易损性的重要标志,其强化程度与卒中复发密切相关。我们拟通过建立的颅内动脉狭窄研究队列,采用HR-MRI技术前瞻性比较症状性与无症状ICAD斑块组成、形态结构、强化程度等定量指标,探索①HR-MRI技术在脑卒中病因学诊断,治疗方案决策方面的价值;②建立包含斑块强化特性的ICAD易损斑块评价标准,明确及其在药物治疗效果评估中的价值,为ICAD的个体化治疗提供重要的客观依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是引起脑梗死的重要原因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发生率存在种族差异[1]。亚洲黄种人及非洲、美洲黑人的颅内动脉狭窄的发生率较美洲白人高。基于我国的两项研究发现年龄超过60岁的正常人群中颅内动脉狭窄发生率为5.9%~6.9%[2, 3]。我国卒中患者中颅内动脉狭窄约占33%~50%,TIA患者中颅内动脉狭窄所占比例更高(>50%)。 症状性ICAD年卒中复发率较无症状ICAD年发生率显著增高。脑梗死后患者存在再卒中风险,而伴有颅内动脉狭窄患者的卒中复发率明显增加。我国国家卒中注册调查的数据显示伴有颅内动脉狭窄1年内卒中复发率随动脉狭窄程度而增加,其1年复发率从3.34%增至7.40%[4]。在WASID研究中症状性ICAD者应用阿司匹林组1年内卒中复发率为19%,而狭窄率≥70%的患者年卒中复发率高达23%;无症状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发生率为18.9%-27.3%,而其相关卒中年发生率平均3.5%。因此,ICAD导致卒中发生的风险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的危险分层研究对于临床干预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颅内动脉粥样硬化引起卒中的机制复杂,包括:血栓形成、动脉-动脉栓塞、低灌注、穿支动脉闭塞等。其中血栓形成、动脉-动脉栓塞在卒中事件的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二者多由于局部斑块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 1目的: 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3内容: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负责机 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秘书一名,档案管理员一名, 试验药物管理员一名,专职质保督查员一名。 3)机构办公室的职责是对临床试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任 务的接受、安排等行政组织工作。 4)总体协调临床试验项目管理流程并实施质量保证,包括建立临床试验的项 目管理文件,负责协调工作,负责合同管理,对研究人员资格审核,组织安排试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机构公章的使用登记。 5)组织研究者及相关专家起草临床试验方案及其附属文件初稿;组织协调会 议,对临床试验方案及其附属文件初稿进行讨论修订并最终完成定稿。 6)协助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履历等 新药临床试验文件,并请示伦理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经伦理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将伦理委员会批件送交申办者和各参研单位。 7)负责临床试验实施前的技术准备工作:组织制订本项试验临床和实验室标 准操作规程,检查完善临床试验所需的设备。 8)负责与主要研究者PI共同组织临床试验开始前的培训工作,对参与临床 试验的相关人员进行GCP等有关法规、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及其标准操作规程、病历书写及病例报告表填写等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组织各专业组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并对各专业组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 进行监督,重点是知情同意书的获取、试验方案和试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病历等原始资料的书写、试验药物的管理、不良事件与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

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的认识

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 的认识 杨志敏,主任药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审评一部 随着药物研发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和我国药物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在我国开展的临床研究数量呈递增趋势。据统计,2005 -2010 年我国共有 1 999项临床研究在美国Clinical Trials.Gov 进行注册,其中2005年为144 个,2006 年为198 个,2007年为278 个,2008 年为368 个,2009 年为466 个,2010 年为545 个,登记的研究中大部分为研究者或学术机构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clini-cal trial,IIT)。从总体数量分析,除了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之外,由研究者发起的各类研究已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临床单位参与或主导高水平的国际多中心研究,如IPASS 研究、INTEREST 研究、EACH 研究,获得国际学术界和同行的高度认可,更加激发了国内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的热情,从而不断探索和研究更多更好的治疗方案,获得更加充分和科学的研究数据,通过循证医学方法提升临床治疗水平,为患者带来更多临床获益。

目前我国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的认识和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是现阶段必要的工作。为此,本文就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相关情况进行概要性介绍,力求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一定作用。 IIT 是指由研究者申请发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临床研究。其与制药公司发起的临床研究最大区别在于,IIT 中制药公司不承担主导角色和申办者职责,仅直接或间接提供试验药、对照药或部分经费。其研究范围常常是制药企业申办的研究(industry-sponsoredtrial,IST)未涉及的领域,例如罕见病研究、诊断或治疗手段比较、上市药物新用途等。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与制药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并行,互为补充,才能更好地推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更多地获得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监管现状 1.美国 美国FDA 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IND 试验需在获得FDA 许可并经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并在FDA 的监管下开展;Non-IND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另行通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及实施说明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及实施说明 Statement for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System 吴泰相1,李幼平1,李静1,钟紫红2,贾万年3,代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协作网 Taixiang Wu, Youping Li, Jing Li, Zihong Zhong, Wanlian Jia, on behalf of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Collaboration 执笔人单位: 1.卫生部中国循证医学中心、Chinese Cochrane Centre、循证医学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四 川大学华西医院 Chinese Evidence-Based Medicine Center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ese Cochrane Centre, Ministry of Education Virtual Research Center of Evidence-Based Medicine,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er, West China Hospital, Sichuan University 2.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3.《解放军医学杂志》编辑部 Editorial Board of Medical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2006年4月16~17日在成都召开第四届亚太地区循证医学研讨会期间,中国48家医(药)学期刊和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er, ChiCTR)、卫生部中国循证医学中心、循证医学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和Chinese Cochrane Centre的代表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发起创建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并成立“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协作网(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Collaboration, ChiCTRPC)”。这种临床医学研究管理新模式的创建和应用,将对提高中国临床试验信息透明度和质量、提高医学研究公信度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其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 1.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的结构特点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是医(药)学期刊、ChiCTR、技术支撑和教育体系三部分联合协调运行的机制。 1.1 医(药)学期刊是医(药)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和交流医(药)学科技信息的主要载体,反映一个国家医(药)学研究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承载着为各类医疗卫生决策提供证据的重任,有着其他途径不可替代的重要导向作用[1]。 医(药)学期刊是医(药)学研究结果的主要出口,发表的文献数量占医(药)学文献总量的70%[1]。要实行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必须有医(药)学期刊严把出口关,只有完全做到不发表未注册的临床试验,才能保证临床试验注册制度的完全实施。 针对中国医(药)学期刊数量多,医(药)学从业人员数量大,对临床研究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不一,文章数量巨大质量偏低的特点,ChiCTRPC的成员期刊经讨论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优先发表已注册的临床试验,根据各期刊情况,逐步过渡到只发表已注册试验报告。 全国各医(药)学期刊是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整个机制成功运转的保障。我们希望全国医(药)学期刊积极参与到这件关系到医(药)学研究社会公信度的大事中来,团结一致,共同推动中国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Ⅰ.概念: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进行的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的临床、药理和/或其他药效学方面的作用、不良反应和/或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Ⅱ.管理部门: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对我院药物临床试验实行管理。 Ⅲ.工作程序: 1.立项准备 1.1.申办者(合同研究者组织)联系机构办、意向科室共同确定主要研究者。提交“药物临床 试验立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报送资料目录”(附件2)准备临床试验相关完整材料一份,交机构办公室。 1.2.提出研究小组成员,填写“主要研究者履历”(附件3)“项目研究团队成员表”(附件4), 由连同试验资料一起递交机构办公室。 研究小组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经培训并获取证书; ?主要研究者组建研究团队,包括:①临床医师;②病区护士;③研究护士;④药物管理人员;⑤药物代谢研究人员(如需要);⑥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如需要) 1.3. 一页均为文件目录,每项文件中间用带数字标识的隔页纸分隔。请按文件目录所列文件顺序排列各项文件,文件夹中不包括的文件无需列入目录。文件多的项目请准备多个“机构文件夹”,编号“①,②,③……”。 2.受理立项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立项。若同意,则向伦理委员会发出“临床试验审批受理通知”(附件5)。 3.伦理审核 3.1.申请者持“临床试验审批受理通知”(附件5)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 交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评审。

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工作体会

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工作体会 发表时间:2012-03-16T15:27:38.96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48期供稿作者:钱霞彭梅张慧明 [导读] 药物临床试验认定前准备工作,是一次实践型的GCP培训。 钱霞彭梅张慧明(南昌市第一医院药剂科江西南昌 330008) 【中图分类号】R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48-0441-03 【摘要】目的总结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方法结合GCP、相关法规及实际工作进行总结。结果设立管理机构,进行人才培养,制定机构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伦理委员会相关制度SOP,制定抢救预案,增添新的硬件设施及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原始资料保管措施的重视,将临床试验机构认定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较完善的归纳,为今后新成立机构提供参考作用。结论药物临床试验认定前准备工作,是一次实践型的GCP培训。 【关键词】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工作体会 为主动开展我院ADR监测和药物警戒学的研究方面的工作,提升我院的科研学术水平,增加我院和其他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增加学术交流机会,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我院成立Ⅲ、Ⅳ期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通过近段时间建设工作的开展,我总结了以下几点体会。 1 准备工作是前提 与其他准备申报临床试验机构的医院一样,我院组织前期培训工作,专门请SFDA培训中心专家来我院进行GCP相关培训。在此次培训中我们受益匪浅,对GCP及相关概念,从不知到认识,尽管如此,仅仅有专家的培训,对申报的准备工作还远远不够。笔者作为SOP文件的主要起草者,深刻学习《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通过临床试验网络平台,学习临床试验的相关知识,同时,通过维普、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查看相关文献,借鉴其他医院SOP,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完成一套符合本院的可操作性强的SOP。 2 硬件建设是框架 2.1 办公设施齐全 尽管认定办法中要求提供一些办公设备,但我院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领导审批,另专门配套临床试验机构接待室、资料档案室、药品专用贮藏库、仪器设备室,以及专用低温冰箱、计算机、办公桌椅等。 2.2 仪器设备完善 在此次认定准备工作中,我院提供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需的医疗抢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急救车、急救药及ICU病房等;配置了高效液相色谱仪及相应配套设备,为开展临床试验提供了必备条件。足以满足III、IV期试验研究工作的需要。 3 软件建设是灵魂 3.1 管理机构的建设是主导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具体要求,以医院分管院长为组织机构负责人,成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并设立办公室主任,秘书[1]。我院另单独配相关专业人员2名。把握好人员结构,为开展机构认定准备分好工。 为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我院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组织从事医药相关专业、法律专家、政府人员、其他非医药专业等10位不同性别的人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团队。同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伦理委员会人员设置符合GCP要求,同时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院监察室。 建立管理机构,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和监督临床试验的科学、合理。 3.2 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设是核心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而针对每一个工作环节、阶段或具体操作制订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SOP统一新药临床试验的标准,使不同研究部门的研究方法、相同实验操作和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及试验人员有据可依,以规范操作者的行为,尽量减少操作上的误差[2]。主要建立机构管理制度、SOP文件、设计规范、急救措施及抢救预案等。 3.2.1 临床试验机构之管理制度 通过对临床试验机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建立,规范了临床试验的管理环节,制定了系统的书面规定。从而更有效管理药物临床临床试验机构。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除《认定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制度外,还制定了临床试验SOP文件管理制度、机构办公室工作制度、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文件资料归档与保存制度、档案借用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制度等15项管理制度。以及制定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工作职责、机构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机构办公室秘书工作职责、临床试验临床各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等相关人员职责。在进行临床试验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并修订这些制度。 3.2.2 临床试验机构之SOP文件 为尽可能降低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误差,使得研究资料更真实可靠,我院建立了一套符合本院特色的SOP系统。在SOP文件的建立过程中,我们整合各路资源,调配人力,根据GCP及《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编写了一套符合本院的SOP文件。除《认定办法》中明确要求相关SOP外,还包括Ⅲ、Ⅳ期临床试验SOP、临床方案设计SOP、临床试验启动会SOP、临床试验中期协调会议SOP、临床试验总结会SOP、药物接受、保存、分发、回收、返还SOP、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SOP、受试者招募、筛选、入选SOP、试验用药物准备SOP等一系列SOP。完成这些SOP的建立,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更完善的SOP将在今后的试验过程中得到更新,以及逐步增加试验过程中需要新建立的SOP。 3.2.3 临床试验机构之设计规范 对试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文件资料进行规范性操作设计。包括药物临床试验SOP设计与编码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病例报告表设计规范、知情同意书设计规范、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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