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 北京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办法

11-4-12 北京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办法
11-4-12 北京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必要性和建议 轨道交通属于新兴领域,目前大多数企业分包管理还是建立在公路及市政工程的管理模式上,未有成熟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分包管理措施,对于总包而言如何管理好分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那么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是必然的,首先需要将各分包商按专业、按综合实力进行划分,让专业的队伍干专业的活,从而减少技术上、施工上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并降低分包成本,达到互惠共盈的目的。其次规范内部分包招投标流程,从资源源头抓起,强化分包商合理竞争意识,并建立系统的核算体系,沿用老套路(“拿钱办事”,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味绑架总部,将分包风险转移给总包)的分包商必然要被淘汰。再者规范分包商名录,强化分包商自身核算能力,“营改增”之后税务链条的建立是一条硬性标准,率先完成税务链条建立能成功抵扣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此类分包商应作为重点扶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能开具专票但需要总包买单的分包商应根据实际项目类型及情况作为次级考虑对象,并逐步淘汰,理应做好分包管理应由分包资源的源头抓起,强化并规范整体分包形势,从而建立行而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 2、当前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目前大多数施工总包企业,项目的成本管控体系是以标后预算为

指导,过程中的施工预算为调整纠正,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及收入对比及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盈亏分析,然而地铁项目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为“三边工程”,施工图纸不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全(甚至有的没有)此类因素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及施工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成本浪费及利润流失。再者轨道交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多采用非全费用单价,即综合单价仅包含直接工程费(人、机、料)、管理费及利润,不包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措施费(通用措施及专用措施),而分包合同中大多数包含人工、机械、辅材、部分措施、管理费、利润的综合单价,如此就形成了收入—成本对比较难统一的局面,可能带来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及成本数据归集不匹配,出具了有偏差的经济数据。 建议: 规范并完善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序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成本核算体系,推进区域指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形成内部信息集中共享,有效结合项目地方行政特色,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正确合理的匹配收入与成本。 3、关于集中采购方面的建议 集中采购的理念是以量换价,目前集中采购已经比较成熟且系统化,但容易忽略了一点如何提高现场采购人员的认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在当今形势下管理不断精细化,而实际执行团队的建设无法跟上管理需求,造成了一定的脱节,导致有制度但无法完全落实。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项目经理负总责、安全长负专责、各级管理人员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全面建立并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逐级负责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级领导和每个职工,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针对本工程城市暗挖施工、交通运输和人身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道工序开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交底至班组,并要求传达到每个作业人员。 3、安全教育制度 (1)加强作业人员的的安全教育,使广大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组织职工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到思想上重视,生产上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对特殊工种和对施工安全有特殊影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要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4)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也要进行转岗安全教育。 (5)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年度安全培训,专职安全员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继续从事安全员的工作。 4、安全检查制度 ①坚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②项目部组织月检查,工区进行周检查,工班经常进行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对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要点和管理的探讨

对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要点和管理的探讨 1、城市轨道施工建设特点 城市轨道的工程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施工建设都处在地下,工程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地质种类比较多,而且换水量又大,受承压水的影响,工程施工存在的隐患问题比较多。此外,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当中,四周的建筑区域比较多,而且与施工距离相近,因此在施工前要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保护处理。根据这些工程建设特点,就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连续墙的施工技术。 2、城市轨道交通新的施工技术 2.1、轨道交通车站施工新技术 轨道交通车站可以分为新建型车站和扩建型车站,新建型车站作为全新建设的枢纽站,对于规划的所有换乘路线通过一次设计和一次施工便可完成,但是其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超大超深基坑的施工,该车站的建设地址较为空阔,建筑物保护难度不大,主要采用盖挖法施工。 (2)新型盖挖法施工技术 主要作用是解决城市地铁工程建设施工场地与道路交通要求之间的矛盾,一般是在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通过利用“盖挖-逆作-体化技术-”的施工方法,来建立一个标准化、模数化的临时路面体系。 (3)深层地基加固新技术 是由双高压旋喷施工技术和MJS高压旋喷施工技术组成。双高压旋喷施工技术与普通的三重管旋喷技术相比具有加固范围大,使用土层范围广,施工过程中可以有效控制地面隆起等优点;MJS高压旋喷施工技术是一种全方位压力平衡高压旋喷工法,其主要作用是在开挖阶段保护周边的车站。 2.2、区间隧道施工新技术 区间隧道施工新技术包括复杂工况下盾构机始发接收技术、盾构机正面切削障碍物辅助技术、盾构穿越运行中的轨道交通的施工技术、国产地铁盾构设计制造技术、DOT 双圆盾构施工技术等。 (1)复杂工况下盾构机始发接收技术 盾构始发接收施工涉及诸多环节,如地基处理、洞门拆除、止水装置、负环拼装、盾构掘进、洞门封堵等,各环节均存在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风险。据统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一、本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安全生产是衡量地铁2号线消防维保项目部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人身和施工安全。 三、新职工和改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地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2.施工作业基本安全制度 2.1项目启动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2.1.1新设备启用前,设计、施工部门应配合,对接收单位的使用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2.1.2项目组成员认真学习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1.3工程施工用电时必须依据电源插座规定的负荷进行用电,不得超过电源插座规定 的负荷。 2.1.4工程施工过程中,电源插座周围不得摆放易燃、易爆、液体或金属等物体,避免 由于液体洒溅或金属物遗撒等原因使电源插座受损,产生漏电或短路现象。2.1.5项目组成员必须听从项目经理的调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1.6为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及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得追逐、 打闹、玩戏。 2.1.7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异常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以便及时核 查排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8项目组成员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即有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实施计划施工。

2.1.9项目的实施调试工作与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原则上要避免交叉、并行作业,非施 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确需交叉、并行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预案, 防止发生事故。 2.1.10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 作。 2.1.11工程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整理,以保持工程施工现场的整洁。 2.1.12工程人员下班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必须将工具、仪器仪表、照明、电源插座及 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用电设备关闭。 2.1.13系统在线运行时,未经使用或维护部门的许可,项目组人员不得对系统进行操作。 2.1.14未经使用或维护部门许可,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机房,更不得随意操作, 使用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设备或工具。 2.2 基本规定 2.2.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2.2三不离: 1、工作完后(配合作业后),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2.2.3四不放过: 1、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 2、不落实造成事故责任者不放过 3、按事故等级未追究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不放过; 4、没有吸取教训,做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2.2.4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发表时间:2018-11-08T13:34:19.3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赵俊黄看源田洪力 [导读]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的形势之下,慢慢的凸显出来了一部分值得探究的问题,城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始终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化的机制来实施。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来说,具有速度快、安全高效等优势,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保证城市交通顺畅的关键所在。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着较多影响因素。因此,必须要采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建设,将建设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配置,做到降本增效,进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赢取更多的经济利润。 1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涵义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简称是“轨道交通”。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在轨道交通所涵盖的地理位置之中存在相应的空间聚集性,如今无论是国外的轨道交通运输网络还是未达到的农村区域,只有在城市区域才会有相对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从经济学的目标来进行分析,在农村区域建设轨道交通的效益也会随即降低,农村区域人口规模相对较少,但是在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之下,会很有很多诸多人口迁移到城市之中,针对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农村区域来进行分析,暂时还没有建设地铁的作者用。部分学者则认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含义,主要住的就是在位于城市区域之内的“以电力为驱动力的有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在其他的研究之中,集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含义实施必要的探讨,像是我们国家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在香港则特指“港铁”,在我们国家大陆区域基本上可以分成轻轨或者是地铁,另外还有一种是近年来比亚迪推出的胶轮有轨电车,称为“云轨”。建设城市轨道,主要是由于人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进而引发道路发生拥挤,在轨道交通发展的过程之中,其则是城市公交网络之中的一个关键组成因素,因此被人们称之为“城市轨道交通”,在我们国家轨道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的形势之下,已经逐步的扩散到世界之上的诸多国家之中[1]。 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要素分述 2.1 降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控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来进行分析,建设项目基本上可以分成四个环节,分别为决策期,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资金控制依据重要程度则是项目决策期,项目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决策到准备期间可以看做是项目前期,依照可控制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区分,前期控制基本可以达到70%,施工期20%,运营期10%。 2.2 缩短建设周期,项目设计严格控制是关键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而言,工程设计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设计费用通常是建设工程费用的4%之下,但是设计是不是科学合理化,对于投资额影响相对较大,依据西方部分国家来进行分析,在初步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0%;另外在施工图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20%,最终则是在施工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是10%。因此投资控制要从设计环节来着手分析[2]。 2.3 强化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是关键 (1)现场准入制度。运用公开招标,要合理化的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单位,要从源头之上来预防肢解分包工程,否则就会加大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难度,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预防各个参建单位违背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 (2)加强质量培训教育。各个参建单位要始终秉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来实施,逐步的加强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3]。质量培训教育要集中体现在工程施工的各个极端,要分阶段、分期的来针对全体员工实施相应的质量培训工作。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3.1 项目前期管理 (1)项目策划项目策划则是前期管理之中的初步环节,其主要指的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在立项之后的招投标工作、针对所需要的各类策划书和文件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针对项目计划方案的进行审批。(2)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在工程项目基本确定之后,要有施工单位依据施工人员组成,来积极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机制,运用项目经理部门机构,来积极的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有条不紊的予以实施。(3)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在构建相应的管理层之后,就得要全方位的进行施工前期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之中,要细致的研究施工图纸,并且依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一核对图纸之中内容[4]。除此之外,要针对施工用地、用水以及用电来进行合理地安排施工组织,并科学化组织施工阶段之中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3.2 材料的控制 针对施工材料的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控制,科学通常统筹安排施工材料的进场,并组织监理单位对其实施必要的进场验收工作,进行抽检抽样工作,并一一汇报给甲方单位、设计单位来进行归纳整理,一一核查造册登记,严格依照施工进度来凭借材料出库单据来进行发放使用,并且需要针对所发放的材料实施跟踪,预防发生材料遗失的情况。针对材料的库存量,材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必要的盘点,并注重针对施工材料来实施分类,对于其中部分易燃品、防潮品则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决策来予以防护。 3.3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则是施工环节实施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从事造价管理人员要将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进行掌握,并运用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解决工程造价之中所发生的各项纠纷,从而缩减承包商索赔的几率。 (2)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通常会引发工程费用增加。要科学化的控制工程变更的出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查明引发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之后再针对这部分原因实施行之有效的

地铁工程归档管理办法

南京地铁工程 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编制管理办法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2) 第三章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4) 第四章归档文件的范围与目录编制 (7)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与装订 (15) 第六章归档文件的管理、验收、移交 (18) 第七章附则 (21) 第八章汇表与附件 (22)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南京地铁工程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资料管理的 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南京地铁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铁工程所有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档。 四、工程文件的编制要及时、有效,要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文件的管理要一 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文件的验收要系统、规范,服务于工程的验收;文件的归档要有序、完整,要便于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阶段的查阅。

第二章基本规定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归档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 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在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档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各处室、科 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1、总师室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单位各职能处室建设文件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2、各职能处室负责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立项类文件、开工审批类文件、综合性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合约预算处:负责地铁招投标类文件、合同类文件、概预算类文件、决算类文件等的收集和归档; 财务审计处:负责地铁财务决算类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总师室:负责地铁工程、经济、会计等科研类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建设分公司:负责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类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概预算类文件;监理、施工类文件;竣工图纸、竣工验收类文件等的收集和归档; 开发分公司:负责建设征地、拆迁类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经济与发展处:负责地铁总公司计划类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3、建设分公司项目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汇总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移交的工程档案。建设处(及项目公司)按阶段对全线工程文件进行检查、考核,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文件。 4、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总师室负责请市档案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最新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 清单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1]159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四、地方规定类 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 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程规范类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108—2001

地铁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 制度大全_1

地铁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大全 地铁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节安全组织管理通则1、各施工队要配备有关负责施工安全的安全检查员。由安全检查员负责本队施工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各作业班组要设安全员,检查、督促... 第一节安全组织管理通则 1、各施工队要配备有关负责施工安全的安全检查员。由安全检查员负责本队施工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各作业班组要设安全员,检查、督促本班按安全规程进行施工操作;在选配安全检查员、班组安全员时要注意挑选有技术、有工作责任心的人来担任; 2、建立和坚持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在施工前向参加施工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立和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要经常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各级施工生产的组织指挥者,不行违章指挥,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强迫工人蛮干;生产一线工人,对于忽视安全的指挥命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指挥者承担。 5、建立和坚持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一定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找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不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6、根据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绝缘胶靴、绝缘手套,爆破施工的视觉、音响信号设备、防护设备、机械防护罩、电气设备的专用开头,漏电保护器、避雷设备等等; 7、患心脏病、高血压、癫痫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及安全在害处及主要场所,设置宣传牌、标语牌、告示牌,以提起安全警觉; 9、不准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不准酒后操作机械; 10、夜间施工,要有充足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再设固定的照明设施; 11、遇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从事高空作业、浇梁和起吊作业; 12、开展安全竞赛。各施工队要对各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情况逐月、逐季统计总结,大力表彰安全生产成绩优秀的班组,通过安全竞赛,曾强工人安全施工的自觉性; (1)奖惩: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优异成绩作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对安全竞赛活动中的优胜班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对于违章操作、忽视施工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3)对严重违反规程的人,以及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查找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其资格证件、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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