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7.1.4)--第七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国际商法(7.1.4)--第七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国际商法(7.1.4)--第七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第六章

第一节

1. 在现代社会,合同几乎是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几乎是进行一切形式的国际商事交往的基本工具。这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这一体系中的许多部门法而言,它是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原则构成这些部门法共同遵循和运用的原理和原则。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它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原理和原则大都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过,国际货物买卖法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其中又包括了这一领域的特殊规则。总之,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中的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以国际商法——这一由许多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的人,必须具备较坚实的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2. 概括地说,19世纪被称为契约的世纪。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合同一旦被签署,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能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由使已经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因此,对合同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成为合同法中贯彻始终的原则。

20世纪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为了增加使合同得到执行的机会,保护交易的安全,即使是缺乏真实合意的合同,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在表面上并不缺乏合意的合同,为了使弱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之归于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合同与合同法的社会作用,与19世纪相比,表现出了弱化的趋势。

然而,上文所谓的减弱,仅指合同传统作用的弱化和关于合同作用的传统观念的弱化。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今天,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立法,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体上依然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了。

3.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由法官创制的判例法和由议会制定以及由行政机构受议会委托颁布的制定法都是法律的渊源,并且,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然而,在这些国家,主要由于传统习惯的制约作用,判例法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此外,权威的法学著述的出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州的判例法是合同法的基本渊源。

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曾经是法律的唯一渊源,同时,学者著述中阐述的法学理论对法官判案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时至今日,案例在大陆法系各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在合同法领域亦不例外。

第二节

1. 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是: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这样的定义今天仍被沿用。现代学者对于“合同是协议”的观点也给予了重视,但这并不能充分揭示英美法关于合同定义的本质。

英美法系受传统的对价制度关于对价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如果一方许诺向另一方提供某种利益,后者只是表示接受这种利益,而没有表示向前者提供对应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不存在。由此可以得出结

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原则上说,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同于合同。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订约各方之间利益的互换并不是合同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只要各方就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基于合意的理论,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可无利益互换的协议,比如赠与协议。

在现代社会,普遍的倾向是,在商事交易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5.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概念相近。

第三节

6. 对价一词,从英文的Consideration翻译而来,可做如下定义: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作出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它可以是一项诺言,可以是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行为。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地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诺言人不兑现其诺言,受诺人可以通过起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诺言人兑现其诺言。不过,在理解对价的作用时,必须明确的是,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可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被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7. 英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用“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将某一对价描述为,能够使诺言产生约束力或强制执行力的。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8. 在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限制:

(1)蜡封文书

依英国法,一种文据(instrument)要具有契据(deed)的效力,必须在其表面上显示,其制作者有使之成为契据的意思,同时,必须按法律的要求签署;在制作完成之后,还必须交付受诺人。这是为早期的和现代的判决始终坚持的原则。根据普通法,具有契据效力的文据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蜡封”(to be under seal)。其作用即在于表达制作者使一份文据具有契据的效力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蜡封的含义是,将蜂蜡附着于文件之上,再将诺言人的标记(比如他的印章)加盖在尚未凝固的蜂蜡之上。后来,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蜡封方式采用得越来越少,

而代之以更为简便的方式。通常,契据的制作者只须在文件上签字的地方写上或印上“Seal”或“Locus Sigilli”(the place of the seal,即蜡封之处)或“L.S.”(Locus Sigilli的缩写),即等于蜡封了。

(2)允诺不得反言

1933年,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第90条依据以往的判例对“允诺不得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制度作了如下概括: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

根据以上表述,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在于,使本来没有约束力的诺言,比如无对价的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其适用的条件是:(1)诺言人作出了许诺,该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2)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其许诺会使受诺人相信,该诺言将得到兑现;(3)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4)受诺人基于这样的信赖而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或没有实施其本来有权实施的行为;(5)如果不强制诺言人兑现其诺言,将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9. 原因(causa)是法国债法和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法国的传统理论(又称正统理论,classic theory)认为,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与动机相比,原因有以下特点:

(1)直接性。原因的概念主要适用于合同。它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近因,即通过订立合同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与原因不同,动机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长远目标或根本目的,是一种远因。

(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合同的原因决定于合同的种类,即同一种类的合同具有相同的原因。由此决定了不同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同,但原因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举例来说,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义务是他方义务的原因,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买方付款的原因是为了得到卖方的货物,卖方供货的原因是为了得到买方支付的货款。

(3)一般性。上述客观性决定了原因的一般性,即同一类合同的原因相同,在个案中并不呈现出特殊性。

10. 现代理论认为,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即当事人的动机。因此,现代理论打破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严格界限,使原因和动机至少部分地混同了。现代理论还提出了具体原因论,主张对个案中的原因进行考察。此外,现代理论还主张,原因并不限于债务的原因,还指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合同的原因,即曾经实际地促使当事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理由的总和。这些理由是多样化的,因当事人不同而变化的动机。现代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造成的操作上的困难。人的动机属于主观心理状态的范畴。它是多样的,因人而异又因案而异,因而是难于考察的。

传统原因理论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1)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2)传统理论排斥对个案的判断;(3)传统理论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

11. 合同因原因的缺乏或存在瑕疵而丧失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无原因的合同,包括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标的价值过低。

(2)基于错误的合同。所谓基于错误原因,依法国法院的解释,是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原因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12. 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的共同点是,作为一般原则,当一方对另一方作出承担义务的许诺而另一方不负有对应义务时,该诺言不能被强制执行。

在德国法中,没有与对价制度相类似的制度,合同的成立也不以原因的存在为条件。在德国法中,这一问题“不决定于任何与对价理论哪怕有着遥远的渊源关系的理论,在有关原因的观念之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原因这一概念仅存在于德国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范围之内”。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有偿原则。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无原因的承担债务的许诺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呢?对此,我国的学理讨论得很少。但从《合同法》的规定看,这样的倾向似乎是存在的。

第四节

13.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要约须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建议;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4.撤销要约的含义是,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根据英美普通法,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今天,英国对于这一传统规则作了某些变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不过为了兼顾要约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又对上述原则作了某些限制。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第2.4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15. 一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在没有发生上述特定事由的情况下,英国的判例规则是: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关于什么是要约失效的合理期间,取决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要约所采用的通讯手段的快慢是一个重要因素。英国法上的上述合理期间规则也为美国法所采纳,但对于货物买卖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又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这一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国,有的法院判决,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人可不受限制地将其撤销;反之,如果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确定一个合理的承诺期限。

依照《德国民法典》第147条,“向对话的人所为的要约,承诺应立即为之”,以电话为要约者,亦同;“向非对话人为要约,承诺仅得在通常情形可期待达到的时期内为之”。显然,这一规定与英、美、法等国的规则是类似的。

关于要约的有效期间,中国《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兼采了各国法的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6.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依以上定义,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17.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着“投邮主义”与“收邮主义”的分歧。前者指承诺于承诺的信件或电报寄出时生效,后者指承诺于承诺的文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投邮主义几乎得到了一致的采纳。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收邮主义得到了遵循。

目前,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2)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6(2)条都采纳了这一规则。我国也采纳了收邮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五节

18. 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普通法法院在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人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7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104条);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07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第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108(3)条);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109条)。这一整套规则使7~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19. 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合同的双方均在合同项下获得了利益,未成年人就不能再撤销合同。可是,根据普通法,与长期财产权益有关的合同,是可以为未成年人撤销的。在美国,处理被撤销的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让双方恢复原状。在恢复原状时,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从相对方索回其交付的财产或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价金;如果未成年人从相对方获得的财产的价值发生了减损,他不必对这一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只须将该财产按现有

的状态返还相对方;如果他享用了由相对方提供的服务,他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12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之后,未成年人的相对方无权要求未成年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后者所接受的利益依然存在。例如,当未成年人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时,他可以要求成年的一方返还货物,而他获得的价款,如果已被花光,则不必再返还给成年的一方。

20.各国法在对签约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发生对成年方过分不公平的结果,均设置了限制未成年人权利的制度。其主要规定如下:

(1)承认未成年人对“必需品”有缔约能力;

(2)对单纯受益的和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允许撤销合同;

(3)对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不利处置;

(4)使未成年人依一定情势丧失撤销权;

(5)让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约束。

21.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主要采纳了德国法上的制度。关于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中国法中的主要制度有:① 依《民法通则》,公民18周岁成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2条)。②《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7条)。

22. 在英国,一般来说,与有精神缺陷的人和酗酒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在合同订立时,有精神缺陷的人没有能力理解交易的性质,而另一方知道这一情况。

美国采纳了英国法中的认识标准,这是一种主观标准,即以真实的主观意思是否存在作为评判的尺度。美国法较之英国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在于,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一种客观标准的采纳,即法官在“精神有缺陷的一方在事实上是否理解了交易的性质和后果”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可以不问这一事实,而直接考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以及相对方是否知道该精神缺陷。

在法国,对于有精神缺陷的人,不是仅凭缺陷的存在推定其无能力理解合同,而是具体考查其在个案中事实上有无理解能力,这与英美法的认识标准相接近。其次,强调对结果公正性的考虑,例如,当能力受限制的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事实上对其造成了损害时,尽管其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也应无效。这与美国的客观主义有相似之处。在德国,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如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则其为无缔约能力的人。

英国法上的一般原则是,如果精神有缺陷的人和酗酒人在缔约时没有能力理解交易的性质而另一方知道这一情况,合同可以为前者撤销。根据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法官在认定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从实现公正的原则出发不让能力有缺陷的一方撤销,而仅给予适当的救济。法国法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允许能力有缺陷的人撤销合同。在德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意思表示。其结果是,《德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的精神错乱的人和禁治产人缔结的合同不生效力。

23.长期以来,英美法在决定依制定法成立的公司的缔约能力时,适用的规则是“越权”

(ultra v ires)无效的原则。具体含义为:公司无权在其章程(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可是,对上述判例规则的运用导致了大量的不公正的后果,在后来的发展中,越权规则被废止。一个公司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不能因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容所导致的能力的缺乏而受到质疑。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有效。

24.涉及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英美法系各国的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英国1677年颁布的《欺诈行为法》(T he Statute of F rauds)的影响。这一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适用于六种合同:(1)有关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合同;(2)担保合同;(3)就婚姻的对价订立的合同;(4)不动产合同;(5)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6)货物买卖合同。

依据该法,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证明协议存在的备忘录或记录,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成并经在诉讼中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签字,否则,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

25. 法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关于合同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后果,法国法院在实践中表现出明显地避免让这样的合同完全不发生效力的倾向。依法国的学理,须公证而未公证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法国法院判决,在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未经公证的诺言并非完全无法律意义;如果合同已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违背了其诺言的当事人仍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书面合同,立法者有时并未规定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

德国法奉行了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即除非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订立须按特定的方式,否则,合同的订立可采用任何方式。德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立法者的意思而产生的要求;另一类为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要求。关于第一类要求,即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求,主要分为公证和一般书面形式两类。

2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第1.2条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些规定反映了这样一种倾向:在国际性的商事交易中,应放宽对书面形式的要求。

27. 根据英美法的理论,合同违法的实质是违反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即作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的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早在1775年,英国历史上的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 ansfield)就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指出:“公共政策上的原则是:e x dolo malo non oritur actio(拉丁文:对不法诉因不准予起诉)。当一个人将其诉因建立在一种不道德的或一种非法的行为之上时,任何法院都不会向其提供援助。”在历史上,这一原则始终成为英美法院处理违法合同的基本准则。

尽管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依然依据这一原则处理合同违法的后果,但为避免这一原则所导致的过于严厉的或过分不公平的结果,法院已就它的适用作了大量的变通,从而发展出了一系列例外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规则:

(1)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违法的严重程度;

(2)合同双方过错的程度;

(3)强制执行合同与公共政策是否会发生抵触;

(4)允许恢复原状是否有恰当的理由;

(5)能否对合同进行分解。

国际商法作业1

1、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给乙公司发了一份电邮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价格12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8月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000元成交。” 请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8月2日回复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 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邮后,于8月2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 甲公司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2、中国的甲公司应德国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欧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请回答: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 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3、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卖方)向B公司(买方)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 行,怎么办? (3)如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甲水泥厂、乙水泥厂、原告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150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10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乙水泥厂所产水泥质量较好。因此,向乙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水泥厂将10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诉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你认为应该如何判决? 5、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课程作业及答案4

国际商法作业4 单项选择题 第1题下列贸易术语中,需要由买方自费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有()。 A、EXW B、CIF C、FOB D、CCP 答案:A 第2题关于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下列看法不正确的有()。 A、对价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B、对价可以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同时或之后 C、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D、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答案:B 第3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聘公告 B、投标书 C、拍卖公告 D、街头售货机 答案:C 多项选择题 第4题下面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思维方式上,英美法系采取演绎法的推理方式,大陆法系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以成文法典作为表现形式,英美法系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虽有制定法,但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D、两者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的民法等部门法 答案:A|C 第5题下列国家中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 A、德国 B、法国 C、澳大利亚 D、印度 答案:C|D 第6题下列关于三种支付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评价汇付这种方式对买方或卖方风险的影响,需要看买方和卖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和付款先后顺序 B、严格地说,采取托收这种支付方式,买方承担的风险更大 C、采取信用证这种方式,买方在付款前没有机会检验货物,相对而言存在一定风险 D、以上三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应用最广,汇付次之,托收用的最少 答案:A|C 判断题 第7题国家不属于国际贸易法的一般主体。 答案:错误 第8题 C组贸易术语中,CCU中卖方的责任最大。 答案:错误 第9题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基本都是法典式的,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

国际商法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民商法系 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 法院 D 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 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 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 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授予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 占有和使用、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力。 2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按照合同预定的某地区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许可证项 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排除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 23、普通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 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4、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简答题: 第一章 1、分析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它的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它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三个主要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

国际商法试卷答案

研究生谋程班《国际商法》考试题 姓名:学号:成绩: 一、单顼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D)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D)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3、依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C) A.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4、美国各州公司法一般允许股东按应选董事的人数,把全部票数集中投于他所同意的董事 名下,这在公司法原理上被称为(C) A.简单多数决原则 B.双重多数决原则 C.累积投票制 D.单纯多数决原则 5、依照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A) A.法人 B.非法人组织 C.财团法人 D.社会团体组织 6、下列各国公司法律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的是(C)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荷兰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B)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平原则处理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C)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9、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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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 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 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 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 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 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作业67264

四、12月1日,卖方发给买方以25美元每件的价格出售5000件小工具的要约。该要约表示:“该报价的有效期到12月31日。”12月10日,买家回应说:“你方价格太高了,我不接受你方的要约。”之后,12月15日,买家改变了主意,给卖方发送了一份电报说:“我方最终接受了你方的12月1日的要约。”卖家回应说:“你方的承诺是太晚了,因为你方已经拒绝了这一报价。”反过来,买家回应说:“既然你方承诺你方报价的有效期到12月31日,那么该承诺已经生效。”在CISG条款下,这里有合同存在吗? Answer: In this case, On December 1, The Seller sent the Buyer an offer which will remain open until December 31, but Buyer rejected the offer on December 10, then the offer is terminated, though Buyer changed his mind on December 12 and made the acceptance. According to Article 17 of CISG, “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 and a rejection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or”, [432]thus there is no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 五、在1月1日,买家收到了一份邮件,向买家销售单价为20美元的小部件5000件。卖家在信内大体这样写到:我方认为这次的要约很具吸引力,除非我方在1月31日之前,收到你方的回复,否则我方将认为你方接受本次要约。”买家没有任何的回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

1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表示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含有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5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如果经过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变卖所扣留的财务,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7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8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国际贸易术语: 1简述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a性质不同。本票为自付证券,汇票为委付证券。 B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C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地位。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地位。 2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订约的旨意要约的内容明确肯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票据背书的效力有哪些 代理授权的效力不切断抗辩权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4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 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合伙人地位的平等性 5简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定公司独立的人格,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什么是提单?提单的作用有哪些? 7什么是合伙?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案例分析:本案例被保货物总量为大米1000包,第一次因触礁进水,造成500包严重水渍损失,第二次因狂风吹落海中500包,就投保总量而言,这是由于两种不同的风险(前者属意外事故,后者属自然灾害)造成的两起“部分损失”,且不涉及“共同海损”责任,按“平安险”单独海损除外的字面解释,保险公司对这两起“单独海损”均不负责。 但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责任范围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该两笔损失保险公司均应给予赔偿。

国际商法自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自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A.衡平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法院解释 2.对宪法和法律的条文本身可作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在中国无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解释是()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

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6.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是() A.受损害方都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B.受损害方都不能够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C.受损害方都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D.对于前者,受损害方能够解除合同,即解除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后者,受损害方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 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

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确定出口商品价格的基本要素是() A.货物风险 B.卖方责任 C.货物质量 D.贸易术语 9.下列哪个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 A.EXW B.DDP C.FAS D.DDU 10.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它的排列是按照() A.贸易术语各自适应的运输方式 B.以前通则的习惯做法 C.买方责任的由小到大顺序 D.卖方责任的由小到大顺序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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