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现上海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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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上海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关于加快实现上海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为推进上海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协调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的精神,现提出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如下:

一、一步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本市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市在1979年就已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条件也亟待改善。长期以来,本市社会福利基本由国家和集体包办,普遍存在资金紧、机构少、设备设施简陋、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关心群众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二、明确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结合上海的实际,倡导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发展,覆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自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化发展要求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实现本市的社会福利社会化。

(二)具体目标

到2005年,在本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成覆盖全市的市、区(县)、街道社区的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和以日托护理服务和上门护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完善机构网络。到2002年,各区县均应建有一所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并成为示范、指导、培训的中心;各街道(乡镇)均有一所养老机构,使之成为社区老人设施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托;每年新增加床位不低于2500张。至2005年,养老床位不少于4万张,约占本市老年人口总数的1.6%;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0%左右。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普遍为居家老人开展日托和

上门护理服务。到2005年,每个街道设有一个以上为居家老人提供日托和上门护理服务的机构。

3、根据社会需求,建立面向残疾儿童、精神病人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对社会力量开办的福利机构,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鼓励社会各界自愿对孤儿、孤老等对象收养、寄养、助养、助学、助医。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首先要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等特困群体的需求,还要向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开放,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除接收住养对象外,还要不断拓展机构的服务功能,向居家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日托、上门照料等多种服务。

四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加快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形成社会福利机构的良性循环。

五是实行专业服务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相结合。对所有管理和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实行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不断提高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福利服务队伍。倡导建立“劳动储蓄”形式。

三、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的发展,作为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当地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把新建或改扩建养老福利设施列为政府为民的实事项目,并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

(三)各级政府和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中心城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时,尤其在制定城镇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及上海市建委批准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2000)中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配套规划。城镇人口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除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外,

还要设立一所能容纳5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城镇人口超过5万人的居住区,除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或按比例扩大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外,还要按照每千居民2张床位以上的比例设置养老机构。上述所设置的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靠近本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建设,设计、施工均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设施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级政府对该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予以减免。

(四)对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照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电、水、电话、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七)各区县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初职校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福利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十)对创办社会福利机构,予以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其中包括,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建造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民防设施,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防办同意后,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十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及有特殊情形者,需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需要提供上门服务而交付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政府补贴,并由民政部门通过安排入住保障型福利机构或上门服务予以解决。

(十二)环卫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十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方面,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四)对于进口用于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村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五)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十六)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域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目标、数量、布局、规模、档次、资金、用地等作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金浪费。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自主运作的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实施体现运作成本的收费政策,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

可倡导多种运作管理模式。既可以是谁投资谁管理,也可以是投资与管理分开。探索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等运作管理模式。

(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把它当作一项“民心工程”和“凝聚力工程”的大事来抓。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参谋,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经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进和各项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确保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顺利实现。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https://www.360docs.net/doc/732860511.html,/ 07/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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