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征集处理实施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下称公司)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就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代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后,由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提案工作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职工参政议政、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全面畅通民主渠道,集中广大职工智慧,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特别要讲求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是公司职代会设置的专门工作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3人组成。提案审查工作小组组员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职代会闭会期间,在公司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建议;

(三)将已立案的提案转有关部门承办。未立案的作为工作建议,转交有关单位;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五)向代表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六)对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落实提案进展缓慢或其他情形的,可约请承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七)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八)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报请公司行政和公司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的提出

公司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30天前下发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的通知。各支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深入宣传本次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并组织职工代表调查研究,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抓住重点提出提案,使提案能集中反映公司全局性、重点性工作。

下列个人或集体可提出提案:

(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1名或1名以上代表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二)职代会代表组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代表组、专门工作小组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组长或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第八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可附页。提案须有案由、具体内容和依据、改进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提案的内容

提案要紧紧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加快改革、强化管理、促进科研和经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司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的提案应有提出问题的依据,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建议、办法或措施。

(一)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1、有关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公司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项建设、安全环保、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二)不列入提案的范围:

1、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内容。

2、个人的具体问题;

3、不属于公司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第十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审查小组在会前另行通知。

(二)超过截止时间,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由职代会组长会议研究讨论提出的提案外,提出的其它提案均不记入大会提案,只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立案

第十一条提案提出后,由各支会会进行收集,统一上报公司职代会提案审理工作小组。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符合要求的提案,依其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正式提案、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的来函),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2、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3、属于学术研讨的;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6、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列入提案范围的。

第十二条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和初审,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与主管领导沟通,提出立案建议,由公司党政领导审定,并确定提案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要求。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为其正式编号(编号方法为:HC-年号-三位顺序号,如HC-2011-001),下达立案通知,交承办部门落实办理。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转有关单位参考。同时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督促、答复与反馈

第十三条提案的办理

(一)经公司党政确定立案的提案处理工作,由公司主管领导分管,公司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协调落实。

(二)承办单位必须重视职代会提案,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与落实工作。

(三)承办提案的部门接到提案后,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解释,并有书面答复意见。

(四)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注明“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和“无法落实”三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

(五)提案办理的具体步骤

1、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办,认真把关,逐件登记。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处理。

3、承办时限:自交办之日起到答复意见的提出,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应及时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办理单位抓紧办理,保证提案落实的速度与质量。

第十四条提案的答复

(一)处理提案的答复意见,应书写在《提案表》(附件2)上,答复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签阅后,一式三份(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提案人、承办部门)。(二)对答复提案的内容要求

1、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基本具备、应予以采纳并可以落实的,应及时答复落实,并提出落实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办理部门及联系人等。

2、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限制或解决有一定的难度而暂时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缺乏什么条件、难点在哪里、拟定什么措施去争取解决。

3、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由于解决难度较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拿出落实方案的,应在答复中给出研究该提案的具体计划和日期、提案办理的最终答复期。

4、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用的,要在答复中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述清楚。

5、上述各种情况若需几个部门协调研究才能拿出答复方案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出面组织协调,指定负责部门予以答复。

6、要求承办单位的领导在答复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其责任。

第十五条提案处理情况的反馈

(一)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二)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或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三)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六章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六条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和办理提案。第十七条优秀提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十八条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评选出优秀提案若干个、优秀建议若干个和提案落实优秀部门,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在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职代会的名誉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由公司党委或行政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长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提案工作程序

附件2:提案表

附件1:提案工作程序

——党政工联合确定征集要点

——公司工会下发征集职代会提案通知

——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意见提写议案

——各分会汇总职工代表的提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公司职代会提案审查工作小组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审理、整理、汇总提案

——向主管领导转发提案

——主管领导反馈对提案的处理意见(立案或不立案)

——报送公司审议确定立案的提案

——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达立案通知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向提案人反馈信息

——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组织职工代表检查提案办理情况

——向主管领导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向职代会报告上届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和本届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附件2:提案表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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