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2011年第5期下旬刊(总第445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5,2011

(CumulativetyNO.445)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一直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上。债权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由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约束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的权利,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因为从用益物权理论和实践来看,以合同设定用益物权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一旦确定,农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便得以确定,不待他人行为的介入便可直接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且基于物权的效力,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不但可以对抗社会一般的人,而且也可以对抗土地所有人。2007年《物权法》出台,第十一章用了11个条文从各方面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特殊性的物权,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从立法上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的功能属性

从中国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功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包含两方面权利内容:财产权和保障权。财产权具有资本属性,是农民获取基本物质保障的基础,是可以自由转让,也是进行抵押的物质条件;而保障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自由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当抵押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时,实际上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中的财产权作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中作为人身权的社会保障权仍然属于抵押人所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并不能获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从本质上束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像一般的不动产那样彻底的实施抵押。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行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稀有的经济权利,具有稀有性、垄断性。然而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增人不增地”的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在“平均主义”原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分配办法,土地分布“零散”不宜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导致农业生产力低下,由此引起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闲置”,迫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转移,使大量农村土地出现“丢荒”或生产效率极低等现象,故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允许农民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主体的变更,无论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都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的,土地使用、占用、处置权利主体的变换。这种权利的变更是在有偿的,公平自愿,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用途性质不变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目的是实现农用土地的效率最大化。流转的发生是在转出方与受转方协定的协议生效时,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解决的是谁先受偿的问题。而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抵押期间,土地的使用及经营仍然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占有,只有当债务人(农户)在抵押期满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拍卖、变卖其权利,优先获得补偿,这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才发生变更,承包经营权才发生流转。所以简单地把承包经营权归纳为土地流转的范畴是欠妥当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施面临的困境

(一)目前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今天大量的农民向城市转移,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失业保障还未普及,很多农民还是“离乡不离土”弹性式的就业方式,农忙时节在家种地,闲时进程务工。即使长期在城市打工的人也不敢彻底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他们在山穷水尽时吃饱饭的保障。若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债务不能如期偿还时,债主将有权拍卖或以其他形式处理土地。农民将冒失地的风险,而对于当前中国的农村,农民失地失业不光是经济问题更有可能是政治社会问题。

(二)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就以村(或大队)为基本单位,村集体集中占有土地所有权。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委会承包土地,土地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将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放转移对象只能是本村农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稳固了村集体土地。而若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当在债主在行使抵押权时,就可能导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本村农户中向其他地区农民转移,村民心理上也很难接受这一闲时。同时与国家对农村土地长期稳定不变的局面的政策主张相悖。

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孟心炜1 钟 君2 虞慧平3

(1.2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3. 湖北浠水县实验高中,湖北 浠水 438200)

【摘要】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关于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却作为禁令,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属性说开,浅谈在目前农村现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全面实施抵押的原因。

【关键字】承包经营权 抵押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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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能会导致土地囤积,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我国人多地少,保住18亿亩耕地警戒线是关键,监管好土地流转用途至关重要。同时由于农地对农民特有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保价值。所以一切监管农地流转的出发点必须以农民利益为主导,让9亿多农民不因失地而恐慌,这是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关键作用。而若实施承包经营权抵押,当农民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银行或一些大的资本借贷集团行使抵押权时,将有使大量的农村土地集中于银行或资本家手中,这一方面将使国家对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将有可能导致农村土地耕地性质发生变化。

(四)土地价值评估中介匮乏

当前,关于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中介严重缺乏,全国上下没有形成一种农村土地价值的评估机制,在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出现农户想抵押贷款找不到中介机构评估,而放贷方尤其是村镇银行,想放贷款也因缺乏专门的地价评估技术,而不敢开展此项业务。抵押行为的供需双方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服务中介,许多地方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都是在政府的牵线下开展的。这就严重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开展的规模和速度。

三、我国开展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议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农村土地还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土地除了具有财产性外,还具有人身性。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资产化、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平等导致的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从而造成农村集体和承包人不得不视土地为生存之本。土地抵押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有可能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抵押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就会陷入丧失土地的风险,从而影响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议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

土地是价值比较大的不动产,而且是一种稀有资源,合理估价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建议,组建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体系,防止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低估。从某些地方实践看,抵押权在操作上存在着对农民不公平的现象。如2009年4月,辽宁省法库县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最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法库县长岗子辣椒专业合作社60多公顷土地进过金融部门评估,最终确定一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60万元,合作社办理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最终从农信社取得了一年期的贷款30万元。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认为,土地的估价压得这么低,其实是把风险转移给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机构来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应包括农民。

(三)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有立法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民公司的股权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份额后,再进行相关权利的质押,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间接抵押。如贵州眉谭县,福建省三明市农信社,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所开展的抵押贷款业务就是一些成功的案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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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作者简介:孟心炜(1982-),男,汉族,硕士,就职于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宏观经济政策研究;钟君(1985-),男,布依族,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虞慧平(1981-)女,汉族,中教一级,就职于湖北浠水县实验高中,研究方向:汉语言。

(上接第165页)

形成。加快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创新,才是保证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要学会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出资支持组建我国的住房贷款的担保机构。这样既能降低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又可以实现多元化服务。

5.要增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需要加强企业合作

合作开发形式可以多样,可以是两家,也可以是多家,可以长期,也可以项目短期来合作;可以是紧密型,也可以是松散型。总之要选择一切有利于缓解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自身资金压力的方式合作,也要选择一切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形式。可以借助我国的资本市场,也能采取兼并一些现有的中小型企业的形式达到扩张发展,实现整体的规模效益。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优化资源组合,最终达到扩大企业规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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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屈玉芳(1967-),女,陕西省白水县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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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d4034733.html,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

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一、引论 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 199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具体情况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和基原于1985年1月1日共同承包县后村委会50余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为3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且约定国家需要征地时,土地底款归村委会所有,青苗赔偿款,村委会分九分之四,承包人分九分之五。1986年初,黄振煌、和基与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团建立联营关系,共同经营种植“天山葡萄试验场”。1987年1月因和基迁居未参予投资,同年7月,十

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的调查与思考——以L县为例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致谢 摘要 L县先行先试开展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随着抵押贷款业务的逐步深入开展,相关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本文根据当前L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为背景,尝试通过在当地走访调研,了解L县在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阻碍,结合问题来源和当前政策背景,对L县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建议。从沟通协调方面,建议加大政策争取力度;从风险防控方面,建议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从完善体制方面,建议健全担保体系机制;从提升服务方面,建议加强试点业务指导。 关键词土地、抵押贷款、经营权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基础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地区缺少资金筹集途径是困扰农村振兴、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农村普遍缺少一整套融资体系,且面临融资费用高、抵押物少的现实情况。过广大农民朋友在发展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由于缺乏资金和有效抵押物,导致无法享受优质便利金融服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是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能用来融资并未作出明确,由此来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在实际落地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此,本文在充分调研并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旨在深化政策研究、推动政策落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相关名词解释 (3)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 涵义 (3) 1.1.2 主体 (3) 1.1.3 权利内容 (3)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 涵义 (3) 1.2.2 流转的主体 (4) 1.2.3 流转的方式 (4)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背景介绍 (5) 2.1 土地政策抑制 (5) 2.2 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 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 贷款手续 (6) 3.3 贷款流程 (6) 3.4 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 贷款利率 (6)

1.相关名词解释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word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央行等部门日前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 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此前,山东省寿光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大棚抵押贷款业务已试水一年多。 土地、大棚、住房等是农民手中的最大资产,一旦成为有效抵押物,给农 民带来的便利不言而喻。农民能否还上贷款?银行如何化解风险?游走在政策 和法律之间的金融创新,又如何加以规范和完善?记者就此在寿光进行了调查。b5E2RGbC APklfH YJ6cEU qPAsth vQVFNq wK3w9l bpXh3I TFLbTL biyTdm vcyAbl HU2UOv ErzK0e X9MRyO vkWatv RDwH1X MAeBz8GZ。 土地经营权抵押按60%―70%估价,利息打八折 与其他村民贷款难相比,陈焕亮的最大感受是:“抵押贷款不用找担保,简单、方便多了。从申请贷款到批下来,只用了一个多星期时间。”陈焕亮10万元的贷款年利息是6903元,比一般贷款优惠20%左右。p1EanqFDPwH97TYYi oVMLhg XsH62G Iu3yZx Xq9T5C3MQata kR5lNP Vd7KGI FjDX62DB8m0x8vP9Hv MZxLaBnG eCMpcJ rdLZ6F Ox。 除潍坊银行寿光支行外,一年多来,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和寿光村镇银行也 先后开展这一业务。潍坊银行寿光支行还在小微客户部内设立农村业务部专做 土地流转贷款业务。DXDiTa9E3d4X06Yd vAcE5J Xrr8He sMbHzf2oIYBL iPuZrh zuQpvj6YdTZb RLsUch1mnK4A vxZqlf fYZazd o3gRBB18ow6Q joCdX4。 抵押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办理流程。小微客户部主任黄树义向记者介绍:抵押 人必须是拥有自留地、承包地、流转地或闲置地,以及大棚的农户。先是由村 委会牵头,推荐比较优质的农户,并对农户住房、个人信誉等进行基本考察; 再由镇经管站通过丈量面积进行评估,如果是大棚,则要对其使用年限、建筑 材料和结构等进行评估,办理大棚证、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银行凭土地承 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大棚证、抵押登记证等评估审核,进而授信并发放贷款。RTCrpUDG iTqLSi YsINsw pcEWqz iqdPSk AuwPZN jrYBd7I5YEPI FOm0eF fG1QBc ss16an M9sVt1xOYxdk BEBu93XAgRAj LtQM9K5C。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 建设方案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

目录 1建设背景 (1) 2建设目标及任务 (1) 3建库流程 (2) 3.1技术路线 (2) 3.2技术流程 (3) 3.2.11数据准备 (3) 3.2.22数据入库 (3) 3.2.33数据处理 (3) 3.2.43数据检查 (3) 3.2.53成果输出 (4) 4建库成果 (4) 4.1表格成果 (4) 4.2图件成果 (5) 4.3数据成果 (5) 5软件功能及技术服务 (6) 5.1软件功能 (6) 5.2技术服务 (8) 6应用案例 (10)

1建设背景 当前我国多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为此国家决定用五年时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数据库建设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汇总管理的前提,为后续农村土地承包登记、流转、冲裁、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打下基础。 2建设目标及任务 基于主流的GIS平台、先进的数据库管理技术,研发面向作业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库软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的权属信息和测量信息的集中存储,按照农业部最新标准生成所需的各种表格、图件、汇交数据成果,满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具体任务有: 1、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调查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块空间数据、承包权属数据等的入库、承包信息关联。 2、实现承包经营权数据入库后的数据处理,如更新基本农田关系、提取地块四至、计算实测面积、重排地块编码等。 3、实现承包经营权标准成果的输出,如公示表、调查确认书、承包合同等表格成果,地块平面分布图、承包示意图、公示图等图件成果,标准汇交成果等。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承包经营权是( )。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2 甲乙均是沙窝村村民,甲的承包地在乙家附近,乙的承包地在甲家附近,为了使用土地方便,二人打算将其承包的土地互换,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 )。 (A)经发包方同意 (B)报发包方备案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D)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 (A)由承包合同约定 (B)由乡政府决定 (C)由法律直接规定 (D)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4 首次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是( )。 (A)《宪法》 (B)《物权法》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土地管理法》 5 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的是( )。 (A)主体的限定性,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产生 (C)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D)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处分为主 6 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是( )。(A)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 (B)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C)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 7 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是( )。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C)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D)国家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时设立。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C)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 (D)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9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经( )予以确认。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D)国土资源部 10 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互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种养大户及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抵押人将合法取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抵押给贷款社,由明水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借贷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土地流转经营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明水县域内各乡(镇)所管辖土地流转经营权做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所在乡(镇)管辖农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效二代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必须从事种植业。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在乡(镇)管辖专业合作社: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经管站备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和村委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转让地块概况: 该地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 三、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有关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追索事宜则必须支付给乙方该转让金十倍的罚款,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转让期限与范围: 1、甲方自愿将该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权永久性合法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金),总价为人民币元。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元,余款于前付清。本土地转让为一次性买卖处理。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 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等情况,甲方自行处理, 不得影响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 2、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享有继承、转让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八、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据,自乙方支付转让金之日后,乙 方永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有。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d4034733.html,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一、十二类行为表现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2003年8月20日指出了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12类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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