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

关于使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油计字[2001]415号

各公司、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已经股份公司批准发布(石油计字[2001]305号),自2002年1月1

日起执行。此“概算指标”是股份公司为投资主体的石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计价依据。现就“概算指标”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费用:

1.六类地区人工工日单价及取费基数仍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95]中油基字第79号文)规定的23.85元/工日执行,高类别地区人工单价仍按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高类别地区人工单价的通知》([95]基设字第64号)规定执行。现补充部分地区人工单价:兰州地区25.45元/工日,乌鲁木齐地区28.55元/工日,独山子地区、泽普地区31.32元/工日,格尔木地区36.00元/工日。

2.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取费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95]中油基字第79号文)标准执行,其中石油化工工程执行站场工程费率标准,各类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装置按Ⅰ类工程取费,其它工程按Ⅱ类工程取费。石油化工工程不计取高类别地区取费调整系数。

3.引进设备材料的关税、增值税按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外贸手续费以项目引进设备材料货价总额为基数,套用《石油建设引进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相应费率计算。

二、其他费用:

1.在使用《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拆除清理费用指标”时,砖木及混合结构的建筑工程,费率改为不大于10%;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无论是否爆破,费率改为不大于20%;金属结构和工艺管道工程,凡可回收钢材的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计拆除费用。

2.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时,如采用第三方监理,可根据监理的方式和范围,在《石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基础上做如下调整:油气田工程可乘以不大于1.35的调整系数,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可乘以不大于1.6的调整系数,石油化工工程可乘以1.5——2的调整系数;不再另计工程监理费。

三、基本预备费:

计算方法仍以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和扣除引进部分的设备材

料及从属费用为取费基数,油气田和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按8%计算,石油化工工程按6%计算,民用项目按5%计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其价格水平由股份公司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测算、调整,规划计划部核准、发布。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加强造价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石油计字[2000]第130号文

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造价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和股份公司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反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计划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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